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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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28
•【文号】国质检卫[2012]281号
•【施行日期】2012.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卫生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
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2〕28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口岸卫生处理工作是检验检疫机关履行把关职责、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国际传播、维护国门卫生安全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结合每年六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的要求,已连续九年在检验检疫系统组织开展了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检查活动。经过多年努力,口岸卫生处理已基本达到规范、科学、安全的要求,对保障口岸卫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十二字”方针,持续提升口岸卫生处理依法、有效、安全的水平,总局制订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提高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口岸卫生处理的实际,制定本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推进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实现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和内容的全覆盖,确保口岸卫生处理的依法、有效和安全。
二、督查对象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的对象指具有卫生处理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承担卫生处理操作的卫生处理单位。主要包括:
(一)承担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检疫查验,并依法确定实施卫生处理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以及各级卫生检疫业务监管部门。
(二)承担实施口岸卫生处理操作的单位。
三、督查内容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内容分为卫生处理行政执法和卫生处理实际操作两部分。
(一)行政执法方面。主要包括:制度建设、组织落实、数据与质量分析、能力建设、日常监管等情况。
(二)卫生处理操作方面。主要包括:单位及人员资质、数据与质量分析、单证表格、药械配备使用等情况。
具体督查中根据对应检查表(试行)的项目及内容进行检查和评分。其中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督查标准参见附件1;对各分支机构督查或分支机构自查的标准参
见附件2;对卫生处理单位督查标准参见附件3(对卫生处理单位的检查可由各直属局参照附件3的相关要求、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四、督查方式
(一)核实资料。对卫生处理工作机制、业务规范、工作程序、业务数据、原始单证等进行检查与核实。
(二)技能考核。对相关人员进行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有关理论和技能的测试。
(三)现场察看。对卫生处理设施、设备、药械、防护用品等配置及使用情况和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现场察看和提问。
五、督查组织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实施分级负责制。
(一)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的督导检查。每年8至9月份,由总局抽调相关业务专家,组成5至6个督导检查工作组,对部分直属局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直属局督导检查的同时,抽查该局下属2至3个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点)。每3年完成对全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分支机构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及卫生处理单位的督导检查。由各直属局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要求每2年完成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及卫生处理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的督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卫生处理行政执法自查及辖区内卫生处理单位具体操作情况的检查,一般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
六、结果处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督导检查活动,在每次督查工作完成后,督查组应
整理完整资料上报总局,并根据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管及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的工作总结、质量分析报告上报总局。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充分认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规范、机制,保证辖区内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常态化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切实强化口岸卫生处理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口岸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的业务指导,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确保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常抓不懈。
(三)认真总结,持续改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消除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积极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总局。对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及存在的疑点、难点,要积极请示汇报,确保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地提升。
(四)促进交流,表彰先进。口岸卫生处理技术协作组要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和作用,加强卫生处理业务交流,协助各直属局共同提高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和先进经验,在系统内进行推广,并对先进单位及在督导检查中成绩为良好的单位适时进行通报表彰。
附:1.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