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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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输入或者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以及国境口岸、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邮电部门应优先传递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边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

第七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第一个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除驾驶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车辆,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国境口岸实施检疫。第九条境外船舶、航空器因故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停泊或者降落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无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车辆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经过卫生处理的车辆,签发入境检疫证明或者出境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立即隔离检疫传染病感染者,隔离期

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嫌疑人感染了夸克

外国车辆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允许其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

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卫生检查,并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进出境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运入或者运出。

第三章传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对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报卡,出示预防接种证、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传染病的证明。

第十七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境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发给医疗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便民证就医者,应优先诊治。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进出境车辆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控制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

(二)对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和运输设施进行检查和检验;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

(四)监督检查垃圾、废弃物、污水、粪便和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付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不健康卫生状况和因素提出改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进入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物品、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所有罚款都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及时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人员实施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部队和邻国边防部队在边境地区的

出入境检疫,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在指定边境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按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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