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托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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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托管协议书
江苏省职业介绍中心(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就保存企事业单位职工档案订立协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以及《江苏省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乙方将职工档案转入甲方并委托甲方保存。
时间从年月日起。
二、甲方开办以下劳动人事代理业务:
1、收集、整理乙方职工新增档案材料并按年度归档;
2、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职工代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
3、按公安部门要求办理因私出国(境)政审;
4、提供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户口迁移、落户服务;
5、按有关部门规定组织职称考试、评定;
6、按有关部门规定代缴住房公积金;
7、按有关部门规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8、按档案记载为乙方开具需要办理事项有关证明;
9、为同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托档职工优先推荐就业;
10、甲方不代理其它事宜,可协助乙方办理。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移交档案前,应按甲方规定进行档案清查、整理;
2、乙方需定期整理托档职工新形成档案材料,并按年度移交甲方归档(解除劳动关系的随时办理移交)。甲方负责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托档职工的托转工作。
3、乙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元/人月向甲方按年度支付档案管理费及劳动人事代理费。
4、乙方在协议期内终止委托,甲方不退还乙方的劳动人事代理费。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其它有关劳动人事代理事宜。
6、本协议有效期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期验证记录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是委托代保管档案的依据,今后办理各项人事代理等事宜,请务必携带本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