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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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一、运行方式
1、正常运行状态
正常情况下,采用双电源单母线分段运行的供电方式,变电所的两台变压器(主变、动力变)为分列运行,每台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大于60;故障情况下电调应调整运行方式,使变压器的负载率控制在100以下;牵引供电系统两台整流变在同一35kV 母线上并列运行。
2、非正常运行状态
(1)当主变电所、混合变电所一路电源或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另一路电源(一台变压器)应承担该变电站内供电范围内的一、二级用电负荷,即分段断路器改为运行。
(2)牵引变电所内一台整流机组退出运行时,另一台整流机组可在允许过负荷的条件下继续运行。当牵引变电所整流机组的负荷超过120时,电调应及时上报主任调度调整负荷。
二、运行基本规定
(1)凡属电调管辖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值班员/检修人员及地铁有关员工应及时报告电调;电调根据故障情况调整系统运行方式,并把情况通报线路控制中心各调度员。
(2)设备非正常运行时,电调将故障情况通知维修调度及运行值守点,由维修事业部自行决定是否改为有人值守。改有人值守时,人员到达和撤离变电所应向电调报备。电调未接到报备信息前按无人值守方式处置。
(3)值守人员到达及撤离变电所均需向电调报备,电调应在“工作日志”中记录值守变更情况,若在交班前值守情况仍未恢复正常的,应填入《电力调度交接班记录》中“有关重要通知”一栏,并持续记录到值守情况发生变更或恢复正常。(4)值守人员未到达现场或不改有人值守时,系统发生异常情况需进行应急处置或运行方式调整的,按无人值守条件进行。
(5)电调在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或倒闸操作前,应充分考虑该操作对系统运行是
否安全,能否保证牵引供电的可靠性和灵活性及各车站一、二类负荷的正常供电。(6)停用的电缆,超过一星期但不满一个月的,在重新投入运行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如有必要须进行耐压试验,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停用超过一个月的,必须进行直流耐压试验。
(7)当设备在运行中出现严重缺陷时,能否继续运行或需要进行带电、停电处理,以现场人员鉴定为准。
三、电压管理
系统电压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压质量对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用户服务质量等有直接的影响,调度、值班员必须加强对系统各级运行电压的管理,并按调度管辖范围分工负责。
电调负责调整35kV 系统电压并根据系统供电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主变有载调压分接头调压供电,使电压符合供电标准,力求达到安全经济运行,750V 系统、400V 系统电压由维修事业部申请,调度配合。
(1)110kV 为额定电压的-3%~+7%(即:106.7kV~117.7kV)。
(2)35kV 为额定电压的±5(即:33.25kV~36.75kV)。
(3)400V 为额定电压的±7%(即:372V~428V)。
(4)750V 为额定电压的-33%~+20%(即:502.5V~900V)。
四、继电保护管理
(1)继电保护整定值单经设施部同意后,一份由供电部门保存,一份交总调度所存档。
(2)属电调管辖的供电系统设备在进行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设备参数的调整时,更改前应先通知总调度所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3)电调根据运行情况合理投入或退出自动装置及继电保护。
(4)停用电压互感器或二次停电时,电调必须考虑对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表计的影响。
(5)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或异常情况,现场人员应该详细检查和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电调,必要时向总调度所提交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