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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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鼓励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依法取得开发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合同,质量合格交付房屋。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工作,保障开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履行中介服务,不得夸大房屋信息和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违法违规费用,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四条房地产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的登记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房地产信息泄露。

第五章行政监管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惩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

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

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一、前言房地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是解决居民住房需求和保障繁荣发展的基础产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规范化,房地产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乱象频发、房价波动大等。

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和一些不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有关。

因此,建立健全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企业的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就从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几点建议。

三、改善政府部门工作机制政府作为管理者,负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建立起高效的工作机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应该:1. 确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登记制度、实施比例差别收取土地增值税等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严格执法。

2.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房地产数据平台,指导房地产企业加强自我监管、提高自律意识。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控政策。

3. 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质量。

政府部门应该注重消费者利益,尊重消费者权益和需求,建立高效的投诉机制和处理机制,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规范企业行为除了政府部门外,企业行为也是影响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必须加强企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具体做法如下:1.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房地产企业应该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建立自律机制,公示守法、诚信的企业,从而树立企业形象。

2. 维护消费者利益。

房地产企业应该注重消费者利益,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3. 加强企业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该严格管理自己的商业行为,加强资本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一、登记与备案1. 所有城市中的房地产交易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买卖双方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文件,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

2. 新建住宅楼盘在销售前必须完成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价格和时间进行销售,并在销售结束后提交相关销售数据报告。

3. 二手房买卖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卖方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买方必须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合格后办理过户手续。

二、交易价格和租金管制1. 新建住宅楼盘的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得擅自调整定价,必须遵循政府相关部门的定价规定。

2. 二手房交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价格协商,但不得高于政府定价。

3. 租金应根据房屋面积、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公共设施和环境保护1. 开发商在建设住宅楼盘时必须配备足够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绿化带、垃圾处理设施等。

开发商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相关设施的建设和交付使用。

2. 新建住宅楼盘周围必须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场等。

相关部门会在审批时评估该楼盘周边基础设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3. 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开发完成后,开发商还需负责楼盘周边环境的整治和保护。

四、违规处理和投诉渠道1. 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开发商、买卖双方,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追责。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销售资格、吊销相关证件等。

2. 对于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纠纷,买卖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对纠纷进行处理。

3. 相关部门应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以便公众随时向其反映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和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出回应,并依法处理投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交易、租赁、评估等活动的组织、个人,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买、销售、租赁等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引导,市场调节。

(二)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房价值,误导购房者,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销售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在城市房地产交易中骗取贷款、套取补贴、骗取补偿款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评估标准(2019年修订版)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房地产经营:指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⒉商品房: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的、取得商品房房地产证书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

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由地方人民指定的负责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管理的部门。

⒋违法销售额:指房地产经营者以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所取得的违法所得的金额。

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

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

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前言房地产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和促进市场发展。

本文将从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的意义、内容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意义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市场的运营、交易、监管等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的制度。

它的主要意义如下: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它对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规范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制定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能够引导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市场逐步合理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如房屋产权、交易合法性和价格公正等方面的权益。

各级政府通过建立及时、有效、公正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能够防止市场上出现黑市交易和欺诈行为,避免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从而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也是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它有助于引导和推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城市的运行效率,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进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内容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商业大楼和居住房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申请批准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审批制,其作用是过滤掉不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建筑项目,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交易制度是指建立规范房屋交易活动的框架和标准,包括房屋买卖流程、房屋评估、土地使用权审批、建筑工程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这一制度的作用是维护市场交易的合法、公正和透明,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房地产规划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是指规定土地用途和建筑物建设占地面积、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方面要求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近年来,中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对于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推动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膨胀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房价高企、土地资源浪费等。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部法律的实施目的是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首先,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公开销售房源信息,禁止其以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法律规定了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的权益保护措施,如签约前应提供真实房源信息、购房定金的退还等,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强调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一般以出让、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给房地产开发商。

同时,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进行建设,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且对于滥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了惩罚。

此外,该法也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对于一些不当行为,如垄断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将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推行下,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得到了促进。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配套的政策措施。

尤其是在限制房价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此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虽然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房地产市场,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公等问题。

我们应该加大对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确保其能够依法履职,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实施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提供了基础,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进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七条下列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进行规划、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发情况。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房地产的治理,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家当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都市筹划区国有地盘(以下简称国有地盘)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创用地的地盘应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创、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盘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建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创,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地盘应用权的地盘长进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房屋扶植的行动。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含房地产让渡、房地产典质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度依法实施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日应用轨制。

然则,国度在本律例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地盘应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度依照社会、经济成长程度,搀扶成长居平易近室庐扶植,慢慢改良居平易近的栖身前提。

第五条房地产权力人应当遵守司法和行政律例,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地盘治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柄划分,各司其职,紧密合营。

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房产治理、地盘治理部分的机构设置及其权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确信。

第二章房地产开创用地第一节地盘应用权出让第七条地盘应用权出让,是指国度将国有地盘应用权(以下简称地盘应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地盘应用者,由地盘应用者向国度付出地盘应用权出让金的行动。

第八条都市筹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地盘,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地盘后,该幅国有地盘的应用权方可有偿让渡。

第九条地盘应用权出让,必须相符地盘应用总体筹划、都市筹划和年度扶植用地筹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出让地盘应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创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下达的操纵指标订定年度出让地盘应用权总面积筹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第十一条地盘应用权出让,由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有筹划、有步调地进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AS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证XX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正常旳工作秩序和各项业务旳顺利进行,针对我司旳特点及规定,特制定本行政管理制度。

二、工作制度(一)作息时间:1.春冬季节:8:30—17:00,每天中午12:00—13:30为午餐和休息时间2.夏秋季节:8:30—18:00,每天中午12:00—14:00为午餐和休息时间。

3.周一至周六上午为正常上班时间,周六下午至周日为公休日。

4.其他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考勤制度1.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并将名单交综合部存档。

2.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旳出、缺勤、月底将考勤表(多种假条附后)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日前报办公室,员工工资将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3.考勤记录是企业对员工考核及工资发放旳重要根据,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综合部有权对各部门考勤状况进行检查、查对。

4.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端迟到、早退、缺勤。

5.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旳事,不得随意串岗、聊天等。

如有违反,即作违纪处理。

(三)请销假制度1.员工请事假、病假及其他各类假,均应事先请假,填写请假条,事后销假。

请假条格式如下:请假条2.请假条应认真填写,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给综合部保留,作为考勤旳根据。

3.员工因业务需要外出工作,要由部门经理统一安排,并填写员工出差申请表,部门经理外出工作,应及时通告主管领导。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综合部作考勤备查,一份个人保留作报销根据。

员工出差申请表(四)行为规范制度1.总体规定:得体、协调、整洁、大方。

2.员工上班期间头发洁净,梳理整洁不得做奇异发型。

衣着整洁、挺括,做到止端庄、精神饱满。

女员工上班倡导化淡妆,饰物佩戴得当。

3.员工上班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能串岗、脱岗,严禁玩游戏、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旳事情。

上班时间尽量不接打私人电话,如遇紧急或特殊状况通话时间不适宜过长。

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协助,要用自身言行树立企业形象。

房产开发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房产开发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房产开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公司总部设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事务部、财务部、市场部、项目开发部、工程建设部、售前售后服务中心等部门。

行政事务部负责制定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并对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二、职责分工1.行政事务部负责制定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公守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

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办公设备和基础设施管理、保卫和安全管理等。

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各项行政事务,如会议组织、出差安排、访客接待等。

2.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费用支出、资产管理、资金预算等。

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确保公司财务运行的稳健和透明。

及时制作并提交相关财务报表、资产清单和财务统计数据,为公司领导层的决策提供支持。

3.市场部负责公司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开拓等。

负责与相关合作单位的沟通和合作,维护和发展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

负责公司品牌形象的塑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司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4.项目开发部负责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收购、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批等。

负责项目的预算、成本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

与工程建设部共同协调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不断改进和优化项目开发流程。

5.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房地产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时间进度。

负责工程材料采购、工人管理、工程实施的安全、环保等工作。

同时与项目开发部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6.售前售后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包括了解客户需求、提供考察和认购服务、追踪客户购房进度以及售后服务等。

负责处理购房客户的退、换房需求,提供相关解决方案。

加强售前、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确保顾客的满意度和公司口碑的稳健。

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地产管理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销售、租赁、使用、维护、拆除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活动。

房地产管理法律规定了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房地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2. 公平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质量。

4. 可持续发展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房地产管理体制1. 国家级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地产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设房地产司,负责房地产管理政策制定、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2. 地方级管理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地级市、县(市、区)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3. 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房地产行业协会是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维权等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职责1. 国家级管理职责:制定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则;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组织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2. 地方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管理规章;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3. 行业协会管理职责: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提供行业服务;维护行业权益。

五、房地产管理程序1. 房地产开发管理程序(1)土地储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进行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预城市房地产开辟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在城市建设用地上开展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应当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确保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或者承租人提供有关房屋的真实信息,并明确约定交易条件。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房地产交易价格,不得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房屋施工和装饰装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房屋交付前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屋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购房人提出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规收费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利润。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和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然而,国家在本法规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条房地产权益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八条都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打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会同都市规划、建设、房产治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行、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能够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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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行政管理办公管理1.统一着装,胸牌和仪表,精神面貌管理新员工从上班第一天起,应按规定按近似原则自己解决着装(行政主管认可标准)。

春秋季为白衬衫,黑裤,裙(女),统一公司发放的领带;夏季为长短袖衬衫,冬季加统一色西装;一周内行政部门提供胸牌,转正一个月内行政部提供统一的服装(费用从工资中暂扣)和名片,一年到期公司返还50%服装费用。

丢失衣服费用自付,丢失胸牌按20元/个承担并由公司补发。

每天晨会行政主管或其代理人检查:衣服未统一按规定着装(包括领带)一次扣20-50元,胸牌未挂一次扣20元;仪表邋遢每次扣20元,精神不振一次扣30元。

由行政主管出具罚单,并由其部门或直接领导签字,交财务备案,并对其领导提出管理要求,勒令整改。

附:仪表要求:男士,不留长发,衬衫收入裤中,不得染发,不留长指甲,皮鞋光亮,除非特殊允许,不得留须;女士,不彩染指甲,长发束缚,不化浓妆,不夸张戴饰;员工不得有影响他人的异味(如冲鼻香水,大蒜)。

精神面貌:萎靡不振,晨会不严肃,念誓言有气无力,行为语言不得体。

2.文明礼貌禁止绰号称呼(不含昵称),勾肩搭背,大呼小叫。

行走规定:避让客人和上级,让其先行,并称呼:您先请。

请示敲门:领导有重要会议或访客不轻易打扰;确有重要急事应轻敲其门并致:对不起相邻关系处理:客户或领导询问要起立,规定的时间(上午上班开始)领导视察应起立喊:早上级或客户到下级办公室公干,下属应起立接待3.电话接线:先说:您好,我是XX,什么事我能效劳4.称谓规定:董事会:X先生或X董;高管:X总;部门经理:X经理或X 主任;员工,小(老)X或姓名,或免姓称名字5.禁止条例:上班时间:看报,串岗,聊天,吸游烟,高声喧哗,睡觉,发呆,干私活,煲电话粥6.通讯管理:高管和行政人事部人员24小时开机,中层及以上管理和技术干部8:00-22:00开机;高管如违反并造成影响,实行问责并酌情经济处罚,一月达到二次扣除一个月通讯补贴。

行政人事部员工,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月达到二次扣除一个月通讯补贴。

7.值班管理:节假日行政部门应计划安排相关司机和秘书值班待命,如影响工作则对当事人和主管一定的处罚。

8.接待管理(前台):访客接待:前台迎宾――接待区等待――请示负责接待人――引导到位,茶水服务――送客――整理接待场所异地员工接待:前台引导――接待区等待――请示责任领导――引导到位――(就餐)住宿安排培训接待:前台引导――接待区等待――请示责任领导――引导到位――(就餐)住宿安排会议接待:客人签到――接待区等待――请示责任领导――引导到位――(就餐)住宿安排――送客9.会议管理(行政人事部主管):高官,股东,董事会:通知――设备文具资料准备――规定时间前3分钟到位――茶水服务――会议纪要――存档和备案。

重要会议手机由指定的行政人事主管或秘书统一管理考勤考勤员工在上班前应先在考勤机上打卡,员工应在换上工作服后再打卡,下班时应先打卡后换工作服。

严令禁止代替他人打卡或要求他人代为打卡。

员工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时,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考勤员工在上班前应先在考勤机上打卡,员工应在换上工作服后再打卡,下班时应先打卡后换工作服。

严令禁止代替他人打卡或要求他人代为打卡。

员工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时,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打卡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办或代他人办理,违反本条双方各罚款30元;2)不论何种班次,均应于规定上班之前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或上班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违反本条罚款30元;3)下班应先打卡后外出,违反本条罚款30元;下班铃声响或到点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在未打下班铃就等待打卡或签到,违反本条款罚款30元;迟到上班迟到十五分钟以内者,每迟到一次扣10元;上班迟到十五分钟至三十分钟者,一次扣除20元;上班迟到三十分钟至二小时者,一次扣除50元。

二小时以上者,一次扣除100元;一个月内迟到超过三次(不含三次),再处罚300元;上班迟到者应立即报告上级负责人,并讲述迟到的原因;遇有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而影响出勤时,按公司统一临时规定执行。

早退下班铃响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下班时间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一次扣除20元;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一次扣除30元;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早退次数达到三次,再处罚100元。

旷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离岗位的员工均以旷工论处;部门员工旷工一天,罚款100元;部门主管旷工一天罚款200元;高级主管及以上人员旷工一天,罚款500元。

其他1.未经上级主管的批准,员工不可擅离职守,如需在工作时间外出,员工需填“出门申请单”,经上级主管签字后并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打卡离开公司,返回公司也须打卡。

若员工忘记打卡,必须及时向主管说明,经部门主管在“遗忘/漏打卡申请表”上签字并交人事部,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一个月不得遗忘打卡超过二次,第三次将受到口头警告处分。

2.销售案场的工作时间视业务需要拟订,如因采取轮班制,无法于假日休息时,可每月给予6天的调休,当月未调休假不可超过7天,但不再享受其他法定休假。

具体工作时间由案场负责报请总部核准后公告施行。

加班管理由于企业实行年终效益奖金制,加班的实际情况将作如实记录,并作为年终奖金的参考依据之一,加班费不单独计算。

加班的界定:明确由部门主管和业务分管高管共同批准的加班,作为加班的基本依据,加班的时间可以向2级领导申请同等时间的调休。

(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无调休,但可以向更高一级领导申请延长适当时间的休息)因能力原因或理解错误返工,造成工作时间延长不得计算加班。

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一律不计算加班,不得调休,但可以向主管领导申请适当的延长休息时间。

加班时间客观上超过晚上10点,可向部门主管申请6元的夜宵福利,如确实无公共交通工具,可向业务分管高管申请的士。

晚上加班从18:30起计。

节假日加班公司给与餐费补贴(此项需申请,高管不享受本补贴)物资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出入库管理/财务部门每月法定时间清点核对相关部门主管提出采购申请——行政部门审核——分管高管签批——财务高管复核——行政部门采购——物资人员入库登记——交财务部门备案领用申请——部门主管签批——行政高管审核——物资人员出库登记(同业务部门购资料书籍申报程序)用车管理车辆接待:车辆统一安排归常务副总裁统筹安排,任何个人不拒绝合理公务用车。

车辆出差:车辆出差一律按进出上海口统计每公里给予车属人1元的综合补贴(董事长实报实销),高管人员出差自用车未使用交行政主管保管以备公务使用。

车辆出车记录:用统一表格完善统计出车时间、地点、公里数及使用说明,违章原则上由责任人承担。

出差管理注:高管(不含)以下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出差均享受30元/天(以满24小时起计,过6小时按半天15元计)的补助(含司机);高管人员无出差补贴;正常销售的专案及以下人员无补贴,但受公司委派的除外1、公司员工因公司公务上的需要,受命出差国内,须以本章规定办理。

2、员工因公出差者,应先填妥《出差申请单》,依规定,由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高管领导核准,并报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出差。

如遇紧急事故,由主管临时派遣出差者,可先行出差,事后补填及办理相关手续。

3、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方可至公司财务处办理支领款手续。

4、出差人员应于出差返回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写《出差工作汇报表》,连同“差旅费报销单”送行政人事部核对,并经部门主管审核,分管高管复核,常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同时一次性交还预支差旅费。

5、员工出差期间,除患病或特殊事故外,不得任意逗留,如因私事逗留或请假者,不得报销差旅费,由派遣出差的主管负责审核。

6、员工如有违反规定虚报差旅费,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给予2倍以上惩处。

7、出差任务未能在预定日期内办完、需要顺延时,应就地或于返回前,以书面报告主管,并通知行政部门修改记录。

8、下级人员随同上级人员出差时,视实际情况同上级人员乘同等车及住宿。

9.国内出差分为长程、短程两种:长程出差是指所在地(以大市为准)以外地方出差,长程出差可报销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行李托运费等。

短程出差是指在所在地(以大市为准)出差,短程出差只可报销市内交通费。

10、各项费用具体规定如下(无票据或票据丢失者,自行承担损失,一律不得以其他票据相抵);出差人员的出差方式由部门主管核准并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返程由个人自行办理;出差人员之车船飞机通行费,凭乘车(船、机)票证明,按实际费用计算支付;a)公司各级员工出差,一律乘坐普通经济之交通工具:如火车硬(座)卧、长汽或卧铺、轮船三、四等舱、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得乘坐豪华、奢侈之交通工具;b)一般情况下不予报销小车出租票,确实需要的必须经部门及以上领导或高官同意,并注明发生原因、办事内容及始、终地点;c)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须经高管事先口头或书面批准,只能乘坐经济舱;d)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报销交通费;晚上出差如需在车上过夜,火车则买硬卧,汽车则为豪华座;如乘坐一般汽车或火车硬座至0点以后而没有产生住宿费者,按相关规定标准打8折计发个人住宿补贴11、出差人员之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证明或发票)计算,不同职务不同等级不同地区的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如下:一般员工按县城(县级市)、地区城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分别为60-100元/间中层干部按县城(县级市)、地区城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分别为80-120元/间公司高管按县城(县级市)、地区城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分别为100-150元/间1)首日到达可酌情办理2)2人出差标间按低一级地区住宿标准办理3)超过3人按2人出差推算12.如到公司案场出差,应由当地接待专案安排住宿,确实解决不了,可以按上述规定办理;为保障女性员工的安全,如恰逢女性员工一人出差,可以按2人出差以低一级地区住宿标准予以办理;13.长短程出差,无论其出差时间提早或延迟,均不能按加班论。

如逢周六、周日确需公干者,注明公干事由及时间,由主管审核后交分管高管确认后可计入当月考勤。

14.员工出差供应物料或携带公物,如需要另支运费、交通费等,应附单据或发票予以报销。

15.员工在出差期间,不得有损害公司的行为言论,并遵守当地交通、治安法规。

返回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书面汇报工作,出差汇报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16.公司长期(5天以上)派驻目的地工作人员,应作为当地部门编制,不以出差论处。

17.为严肃工公司,凡超过出差回来日期5个工作日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无特殊理由),一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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