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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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最根本的立法目的。 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本质决定的 马克思说过,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
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文明法律加以神 圣化。由此可见,法本身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人的需要的 产物。劳动是人的劳动,是人的生活需要之本,是生产方式 建立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存在和的源泉。劳动者是我国社会 生活的主体,劳动者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权益的集中体现, 没有劳动者权益,也就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因此,劳动 法的最根本目的和任 务就 是要 在 劳 动领 域保护劳动者的权 益。
四. 劳动立法应当克服的缺陷
1.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应中的省级冲突 2.对集体合同制度没有给于足够的重视 3.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 4.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 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 5.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 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
2.劳动法致力于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①劳动法总体上向劳动者倾斜。 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③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仲裁、诉讼)。 3.劳动法是一部法典式的基本法律,内容全面系统 ①在适用范围上涵盖面很宽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特点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行为的 基本法律,是一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明确的市场取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 劳动基本法律。 1.劳动法总结了建国 45 年来劳动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 15 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吸收了建国以来劳动立法的经验)。 ①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赋予了劳动 者择业自主权和企业用人自主权;
(9) 公民须遵守劳动纪律; (10) 公民有结社、批评、选举、罢免管理人员、参 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11) 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保护妇女、 儿童等。
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①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②劳动法在制定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应注意把有 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调动管理者、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3.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①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劳动关系多元化,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是统一的市场,劳动关系应当统一规范,这样才有利于公平竞争。 ②国家宏观调控市场,应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只有制定出能为各产业之 间、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之间所接受的共同准则和劳动标准,才能 促进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4.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中国的改革、发展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发 展。 ②中国应当在国际劳动立法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③劳动立法一方面注意从我国国情出发,不能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又要注 意同国际贯例接轨,吸收一些国外的有益的作法。
4.劳动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在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 系,各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劳动法则不然,它并非单纯的 实体法或是程序法。这是因为劳动法的调整的对象是一个由劳 动领域中多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以劳动关系为主的系统,其 中,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有许多是属于程 序性关系。如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仲裁,就包含了处理的程序内 容。因此,劳动法往往实体法规范(即权利和义务)和程序法 规范(即实现权利的程序)兼而有之。
人是累讼
6.涉外劳动关系存在法律空白 7.没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于规定 8.对于劳动仲裁和监查制度安排涉及 9.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别性 从世界劳动立法历史看,劳动法一般侧重保护产业工 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不是劳动法的保护重点 10.没有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 此外,劳动法的适应上也应顺应时代的需求继续扩大.
2.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求制定 劳动法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信用经济,由此传 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主要体现为契约化、多元化、复杂化。由此劳动法 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①多元的劳动关系,需要统一的劳动法来调整。 ②劳动关系从过去的政府行为转为企业行为 后,需要法律来规范。
4.1993年第四次进行劳动法的制定 1993年初,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由劳动部会同国务院 法制局和全国总工会,共同组成《劳动法》起草小组。在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在对建国后45年劳动工 作的历史和现状,对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 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原则,国际贯例以及可资借鉴的成 功经验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广泛征询地方、 部门、工会和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在广大 法学界、劳动学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研讨、论证 的基础上,三个部门通力合作,终于使劳动法草案逐步完 善,于1994年1月7日经国务院常委会会议审议,顺利通过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底召开的第八届 全 国 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 议上正式审议,以121票 赞 成,1 票 反对,3票弃权,1 人未按表决器的绝对优势获得通过。
②打破按所有制立法的做法,使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 位都处于同一起跑线。
③在内容上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中市场主体行为、市场运 行规则、市场运行秩序及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市场的行为等基本 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4.劳动法粗细有别,具有宏观指导性和现实可操作性 ①倡导性写法。 ②操作性。 所谓明显的市场取向,就是指劳动法把劳动力市场改革
3.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统一
劳动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法律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可 能偏重于哪一方。因此,劳动法的协调方法和标准化方法作为基本 的调整方法,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 益冲突 趋 于 平 衡、 一 致。
劳动法的协调性,主要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性,企业管理的民 主性,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及时性等,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的利益冲突不致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劳动法的标准化性, 主要是劳动法中规定一系列劳动标准,诸如工资标准、安全卫生标 准等,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同时也为用人 单位履行义务提供依据和标准。
②利益需要是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内在动因和动力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题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 在。而这个个人首先要吃、喝、住,要有自己的物质利益, 这是人的客观需要。人的物质利益需要是驱使人们从事创 造性劳动活动的最终动因,也是永恒的动因。实践证明, 当人们的这种利益需要得到满足并受到保护时,人们便越 有劳动兴趣和热情,越有劳动的创造性,进而不断创造出 更高级的物质生活。从这一点看,追求不断满足的物质利 益需要又是人们劳动的动力。《劳动法》正是以法律手段来 满足、支持和保护劳动者能够不断地满足这些物质利益的 需要,从而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发展社会生产力, 促进物质利益的不断丰富。 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劳动法》是工人为了保护生存权而斗争的产物,因此, 劳动法从一开始就是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成果变成立法条文,打破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职工不同身份 的界限,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开始与国际 接轨,所谓时代特征,就是国情、现状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的特征。
三、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 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从立法目的来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在劳动关系 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一种弱者的地位,用人单位相对来讲处于 优势地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选择权一定程度上讲要比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的选择小或弱些。但是在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的 情况下,为了协调劳动法律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用 人单位也赋予了法律的权利。因此,劳动法除了表现为保护法 的一面外,还表现为将劳动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显示出劳动 管理法的一面。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统一,也是劳动法的特征, 这与诸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是不一样的。
②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确定了集体合同制度; ③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 ④赋予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权力; ⑤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⑥明确了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⑦充分肯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果,明确了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的改革 方向。 此外,在劳动就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也吸收了改革 的成果和经验。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制定
一、制定劳动法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要求制定劳动法 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 是一场深刻的革命,需要对原有的经济机制进行变革。对 劳动关系而言,也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各种生产要素都能自由流动,要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 的功能,优化资源配置。这就要求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劳务市场和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实现劳动部门的职能转 换。这就是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 理转换。
第二节 劳动法的实施
• 一、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 劳动法作为宪法统帅下的一个部门法律,与其他部门法律相比
具有自己不同的特征。 • 1.公法与私法的统一 • 一般意义上讲,公法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而私法则是指涉及私人(公民和法人)利益的法律。诸如行政法 属公法类,而民法则属私法类。而劳动法则既涉及到公法范畴, 又涉及到私法范畴,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呈现出私法公法化。 • 我国虽不以公法、私法来进行法律的归类划分,但在计划经济 条件下的劳动法基本上是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公法,即表现为劳动 行政法。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权、政府职能的转变等, 又使劳动法不再是纯粹的公法关系,而兼有私法的性质。因此, 可以说,我国劳动法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三、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劳动问题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 务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要求,必须由 具体的法律给予保障,才能使宪法确定的原则得以贯彻实施。宪 法为劳动法指明了原则,劳动立法必须依此为依据,并丝毫不得 偏离。 宪法对劳动立法所确定的原则有: (1)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2) 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 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3)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 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 劳动; (4) 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5)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工作;
二、劳动法的制定过程 1.1956 年,建国后第一次起草劳动法 早在 1956 年,在党中央加强法制的要求下,与有关单位在 起草民法、刑法的同时,劳动部曾起草了《劳动法》,但后来夭 折。 2.1978 年后,第二次起草劳动法 文革后,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国家劳动总局又开始组织力量 起草《劳动法》,并于 1983 年 7 月经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劳 动法》(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但由于诸多问题很难统一, 并未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又一次搁浅。 3.1991 年,第三次起草劳动法 到 90 年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劳动部第三次组织劳动法的制定,1991 年 1 月报送国务院。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不甚明确,劳动 法的立法原则很难确定,并未提交国务院常委会审议。
(6)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 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7)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 保障;
(8)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 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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