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委托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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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购买合同
委托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温州市万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厂房达成本合同:
一、委托购买厂房的基本概况:
区域: ;建筑面积: 平方米;权属证书: ; 证书编号: ;地号: ;土地性质: ;购房用途: . 二、委托期限为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委托期满时,委托事务未完成的,若甲方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之期限续约,并以此类推;若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三、委托代理费支付:
1、乙方按公司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所购厂房的实际成交总价的%作为乙方委托代理费,计人
民币元整。
2、甲方应在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办理完厂房户手续(直过户、产权过户、银行一站式按揭贷款
委托过户、公证、写卖契)当日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如未能按时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则逾期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4、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后月以内,甲方和乙方曾介绍过的厂房出售方私下成交的(包括
产权过户、直过户、办理公证、签定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写契约等),甲方同样要全额支付委托代理费给乙方。
5、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在签定厂房买卖定金合同或厂房买卖合同后出现厂房出售方违约并
获得厂房出售方双倍返还的定金的情形下,甲方需双倍支付全额委托代理费给乙方。
6、若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在签定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则甲方需支付50%的全额委托代理费给乙方
三、合同履行:
a、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应积极寻找符合甲方要求的厂房,并且依甲方要求带领甲方去实地看房。
b、乙方为甲方与厂房出售方签定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c、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厂房出售方办理厂房过户、银行按揭贷款、公证等相关手续。
d、为了尽快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甲方同意乙方在需要时可由另外一方代替或者协助乙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五、补充条款:
六、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事项提交辖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温州市万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代理人:经纪人: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