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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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
常称劳动安全卫生,在俄罗斯、德国等国家又称为劳动保护,是指影响作业场所内的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这里的作业场所指组织生产活动的场所。
换句话说,职业安全卫生是防止劳动者和所有进入生产活动场所的其他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或作业场所内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及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区别:
1•前前主要研究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后者主要研究如何防止职工在
职业活动中职业病的发生。
2•前者所造成的伤亡危害明显;后者在常态下所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往往并不够明显。
3•前者所造成的伤亡危害除了有些数量大以外,一般造成的是个人伤亡;后者所造成的伤害
人数往往较多,只要在工作场所就很难逃避。
4•前者所造成的伤害立竿见影;后者所造成的有毒物质的危害,往往都有潜伏期,有的甚至
是十年或几十年。
5•职业卫生问题所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不仅影响本人,而且会影响后代。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阶段(1949—1957 年)1952 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其重要标志是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三大规程” 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第二阶段,停滞与调整时期(1958-1965 年):虽然在“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但从1958 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有发展但受挫折的阶段自1961 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1963 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其主要标志是发布了“五项规定” 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工。
第三阶段,全面否定时期(1966-1978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的开始被破坏。在“文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9-1992 年):
1978 年12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重申了“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对“渤海二号平台”等事故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落实;安全生产的科研、教育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并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五阶段,适应市场经济的立法新时期(1993 年-2003 年):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
1992 年4 月3 日,新《工会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把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主张予以具体化、法律化,为工会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
障。
1992 年4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1994 年7月5 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议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1 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 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阶段,创新发展阶段(2003 年至今)党的十六大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强调了三个不能: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充实为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总之,在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好转,从
2003 年起,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第二章事故的含义和原理
事故的含义:
人们在实现某目的的行动过程中,忽然发生了与人的意志相反的情况,迫使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的意外事件。这是广义事故。如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狭义的事故,也就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海因里希法则
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或“海因里希事故法则”,又称300 : 29 : 1法则。当一个企业有
300 个无伤害或未遂事故,必然要发生29 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 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
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
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事故的类型
1 、按事故类别分类
2、按伤害程度分类
3、按经济损失分类
事故的类型
按照事故类别分类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 —86),按事故类别划分,事故类别
系指伤害的原因类型,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
1 、物体打击;(包括物落、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伤害)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5、触电;
6、淹溺;
7、灼伤;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