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供电优惠政策(实用文档)
供电优惠政策(实用文档)一、引言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国各级政府及电力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供电优惠政策。
本文旨在梳理这些政策,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一份实用的参考文档。
二、优惠政策内容1.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1)降低工商业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相关政策,全国范围内对工商业电价进行下调,减轻企业用电负担。
(2)电力市场化交易:政府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允许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竞价、协商等方式,降低用电成本。
(3)大用户直购电:大型企业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协议,享受更优惠的电价。
2.农业生产电价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府针对农业生产用电制定优惠政策,降低农业生产用电成本。
(2)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政府投入资金,对农村电网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农业生产用电成本。
3.居民生活用电优惠政策(1)阶梯电价:政府实施阶梯电价政策,对居民生活用电进行分档定价,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2)居民峰谷电价:政府推出居民峰谷电价政策,鼓励居民在电力低谷时段使用电力,降低用电成本。
4.节能减排优惠政策(1)合同能源管理:政府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节能技术改造:政府支持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给予财政补贴。
(3)新能源发电优惠政策:政府鼓励发展新能源发电,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支持。
三、优惠政策申请流程1.了解政策:企业及个人应关注政府及电力部门发布的优惠政策信息,了解政策内容、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等。
2.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可向当地电力部门提交优惠政策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批准:电力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批准。
4.享受优惠:申请者获得批准后,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电价优惠。
四、优惠政策实施效果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供电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一)优化时段划分。
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
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加强全省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现就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城市用户电价(一)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电价1、居民用电量。
对于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
对已列入电网企业改造计划,已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合规通道等户表改造条件,且签署同意“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执行线损倒扣政策,其中公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4%线损、专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6%线损;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收到电网企业户表改造协议后2个月内未同意改造的物业小区,不执行线损倒扣政策。
2、工商业用电量。
对于物业小区工商业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按照省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二)物业小区与终端用户结算电价1、居民用电量。
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
2、工商业电量。
物业小区与工商业终端用户结算时,实行最高限价政策,终端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不得超过0.8503元/千瓦时。
电网企业应加大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二、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用户电价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目录电价,其中地方电网供电所供给变压器台区的居民用电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千瓦时0.46元以内核定。
河南阶梯电价
河南阶梯电价河南阶梯电价政策简介及影响分析引言:河南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省份之一,近年来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中,电力供应和能源消耗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应对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河南省政府推出了阶梯电价政策,以鼓励居民和企业节约用电,并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升级。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影响分析等方面详细介绍河南阶梯电价政策。
一、政策背景:河南省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工业、农业、商业和服务业等各个领域的快速发展,使得能源需求大幅增加。
然而,能源紧缺、供需矛盾突出、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河南省政府在2017年推出了阶梯电价政策。
二、政策内容:河南阶梯电价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1.居民用户部分:根据用电量的不同,将用户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着不同的电价。
用电量越多,电价越高。
具体划分标准根据每月用电量的不同而定。
2.商业和工业用户部分:与居民用户类似,商业和工业用户也将根据用电量的不同,分为几个等级,并对应不同的电价。
用电量越大,电价越高。
三、政策影响:1.居民用户:阶梯电价政策的实施对居民用户影响较大。
该政策能够有效激励居民节约用电,科学合理地利用电力资源。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他们会更加注重节约用电,降低用电成本,从而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
而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政策也为他们提供了用电成本降低的机会。
2.商业和工业用户:阶梯电价政策的实施对商业和工业用户的影响也较大。
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能够精确计量、管理用电量,有助于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政策则能够激励他们加强用电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政策效果分析:阶梯电价政策的实施对于河南省的经济和环境都带来了显著的影响。
1.节约用电:该政策有效激励居民和企业节约用电,减少了用电浪费,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
2.减少电力供应压力:节约用电的结果,使得电力供应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改善了电力供应稳定性。
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阶梯电价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阶梯电价是指根据用户用电量的不同,将电价划分为不同的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电价标准。
这种电价政策的目的是鼓励节约用电,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明确阶梯电价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本文。
二、阶梯电价的档次划分根据用户用电量的不同,将阶梯电价分为三个档次:基本电价、中间电价和高级电价。
1. 基本电价:适用于用电量在0-1000千瓦时的用户。
基本电价为每千瓦时0.5元。
2. 中间电价:适用于用电量在1000-2000千瓦时的用户。
中间电价为每千瓦时0.7元。
3. 高级电价:适用于用电量超过2000千瓦时的用户。
高级电价为每千瓦时1元。
三、阶梯电价的计算方法阶梯电价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用户实际用电量在各个档次的千瓦时数进行累计计算。
1. 基本电价的计算:用户用电量在0-1000千瓦时时,按照基本电价0.5元进行计算。
2. 中间电价的计算:用户用电量在1000-2000千瓦时时,按照基本电价0.5元计算前1000千瓦时,再按照中间电价0.7元计算超过1000千瓦时的部分。
3. 高级电价的计算:用户用电量超过2000千瓦时时,按照基本电价0.5元计算前1000千瓦时,按照中间电价0.7元计算1000-2000千瓦时的部分,再按照高级电价1元计算超过2000千瓦时的部分。
四、阶梯电价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节约用电,减轻用户的负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1. 低收入家庭优惠:对于低收入家庭,其用电量在各个档次的电价标准将享受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
2. 节能设备补贴:对于购买并安装了节能设备的用户,其用电量在各个档次的电价标准将享受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
五、阶梯电价的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阶梯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进行监督与管理。
1. 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用电数据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用户的用电量和电费情况。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公司的监管,确保电价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024年阶梯电价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阶梯电价实施细则为正确贯彻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____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根据____市发展改革委《____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____》(沪发改价管【____】____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同意,____市电力公司本着“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具体如下: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根据《实施方案》,____市居民阶梯电价方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____月份抄见电量起)。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____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
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客户____的电表(合表客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____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三、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水平____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分档电量和电价水平见下表:1注。
①____年____-____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____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____月共计____个月)。
即第一档户均____度(含)、第二档为户均____度(含)、第三档为超过____度的部分。
____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____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____月共计____个月。
②分时居民客户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____元、____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____月份抄见电量起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电力电价制度和政策管理制度
电力电价制度和政策管理制度电力电价制度与政策管理制度是电力行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电力电价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电力交易中所确定的定价规则、政策和管理措施。
而政策管理制度则是对电力行业中的各项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的体系。
1. 电力电价制度1.1 概述电力电价制度是电力行业中的核心,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电力生产、输送、配送和销售环节中的价格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电力电价制度直接影响到电力市场的运行和发展,并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1.2 电价形成机制电力电价的形成机制通常分为两种,即计划定价和市场定价。
计划定价是政府通过制定计划经济的方式确定电力价格。
而市场定价是在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电力价格。
1.3 电价政策在电力电价制度中,电价政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价政策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的能源需求、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
例如,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可能会给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一定的优惠电价政策。
1.4 电价管理电力电价管理是指对电力市场中的电价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包括电价监测、电价调整、电价审核等环节。
通过电价管理,可以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2. 政策管理制度2.1 政策制定和实施政策管理制度是指对电力行业中各项政策进行制定和实施的管理体系。
政策管理的目的是调控电力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政策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电力市场的需求和国家的能源政策。
2.2 监督和评估政策管理制度还包括对电力行业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和障碍。
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2.3 制度完善政策管理制度应该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进步的过程。
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政策管理制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2.4 国际合作与交流政策管理制度还需要与国际接轨,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1]701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4.23
【实施日期】2001.04.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计价格〔2001〕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
1985年以来,我国对社会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建设的电厂实行按还本付息原则定价的政策,对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按还本付息原则核定电价的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我国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在“竞价上网”改革实施前,为结束电力成本上升,
降低电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精神及近两年核定上网电价的实践,决定对核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作适当调整,并明确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供需形势转变、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省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予以优化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6∶00-8∶00、18∶00-23∶00;平时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低谷时段:10∶00-16∶00。
三、价差比例峰谷价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2024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及以后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另行明确。
四、电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和工商业取暖用电,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均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规定执行。
五、执行方式(一)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原则上峰谷价差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0〕80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优化电价结构,将改革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促进我省新能源消纳,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销售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销售电价目录鉴于我省已全面放开大工业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2021年起,销售电价表不再设大工业用电电价分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构成;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以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作为保底购电价,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我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组成。
大工业用电的基金及附加标准见输配电价表注释。
取消大工业目录电价后,汶川地震重灾区8县(区)销售电价表与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实现同价,鉴此,决定归并汶川地震重灾区8县(区)销售电价表,全省电力用户执行统一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调整农业排灌和高扬程提灌用电价格本轮输配电价改革取消贫困县农业排灌和高扬程提灌用电农维费加价,2021年起,不再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全省农业排灌电价统一执行全省销售电价标准。
同时,将销售电价表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类别修改为农业排灌用电,注释中的分类名称相应变更。
三、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鉴于近年来我省发用电结构变化较大,决定相应调整我省销售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具体为: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低谷时段2:00-4:00、11:00-17:00;平段为除高峰、低谷段的其他时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网企业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二、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差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
电价分类及有关政策电价分类标准基本电费的计算: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功率因素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电价是电力产品这一商品的货币体现,它由电能成本、利润、税金构成。
制定电价,应当以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为原则。
为什么要对电价实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1、保证电力企业的合理收入;2、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促进合理节约能源;4、公平合理的需要。
电价分类标准一、居民生活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高校(经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高等级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大学(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的基本生活用电(不包括在学生宿舍、公寓从事经营性质的用电,如商店、超市、理发等)。
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自2006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执行范围暂定为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管理的基础中、小学教学用电,包括教学、试验、学生和教职工生活用电等,不包括劳动部门管理的就业、职业培训学校(如:烹调、美发、驾驶等学校),也不包括各类幼儿园,各类大学的用电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注意:学校中以前执行非普、办公等电价的用电,若是用于教学,则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若不是用于教学则仍按原电价类别执行。
二、城镇商业电价适用于镇及以上城镇的饮食服务、商业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信息、广告、个体门诊、美容美发场所和其它娱乐场所)以及金融、邮电行业用电。
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各类银行的管理机构,不是经营性质,所以不能执行商业价利用人防地下工事从事商业性经营用电,暂不执行城镇商业电价三、非居民生活照明除以上两条所列外,下列各种用电均按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1.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3.非、普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计收电费。
2023 中国电力政策
2023年中国电力政策有以下几项:实施分时电价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自2023年起,将实施分时电价制度。
在电价峰谷时段内,电价将根据用电需求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确定,以鼓励电力用户在高峰时段减少用电,在低谷时段增加用电。
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将控制在50%以内,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将达到20%左右。
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电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智能电网体系,智能电网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优化用电方式和提高用电效率来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推动能源消费方式变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这些政策旨在推动中国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清洁能源的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委、国家电监会的相关要求,为了落实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推动电力供应和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在我国电力市场的背景下,为了有效推动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可以激发用户的节能动力,推动各领域的绿色发展。
二、差别电价政策的目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同用户、不同用电时段、不同用电方式的电价差异,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消费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推动能源的高效利用。
三、差别电价的应用范围差别电价政策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用电、住户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等领域。
同时,针对重点用户、重要行业和关键时段,还可以进一步制定差别电价政策,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节能减排效果。
四、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原则(一)差别电价要合理区分根据不同的用户类型、行业需求、用电时段等,要合理设置差别电价,确保差别电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差别电价要科学引导通过适当的电价差异,引导用户减少高耗能设备的使用,提高用电效率,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差别电价要有序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持续跟踪评估。
五、差别电价政策的措施为了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委、国家电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用户普及差别电价政策的意义和重要性,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二)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数据监测分析系统,通过收集和分析用户和行业的用电数据,评估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效果,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措施。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发展委、国家电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度,保障差别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2023重庆电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2023重庆电费政策和收费标准2023重庆电费政策和收费标准2023年5月16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情况的通告,其中《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公布2023年5月16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情况的通告,其中通告了《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二)分时电价1.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
2.低谷时段:00:00—08: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3.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平段电价为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执行方式用户自愿选择执行。
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执行满一年后可申请退出,退出后仍可再次申请执行。
政策实施初期,为进一步增加居民的可选择性,2023年8月31日前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2023年9月30日前可选择退出。
2023年9月30日前未申请退出的,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四)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重庆分时电价政策什么时候实施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官网16日发布消息,重庆居民分时电价方案确定,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自愿选择执行的居民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此次居民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包括,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2023小区电费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1、每月家庭用电210度及以下的用户:电费为0.59元/度;2、每月电费210-400度的用户:电费是0.64元/度;3、每月用电量超过400度的用户:电费是0.89元/度。
我国电价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区有所区别,且电费多少钱一度并不是固定的,很多地区采用阶梯定价,使用电量档次决定电价。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附件1:电价管理有关政策一、变损1、政策依据(1)《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2)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变损计费标志应为“是”,变损分摊标志应为“按电量分摊(电量为零时按容量)”。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政策依据:(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东电财[1984]第958号,关于印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对趸售单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辽电营销[2001]7号,关于下发“营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补充规定《办法》中:“社队工业用户”系指直供和农村中除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上(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及农田基本建设用电和居民照明用电以外的集体和个体工业户用电。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
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
“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二、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合理引导居民用电,北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居民用户,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不同类型的居民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阶梯电价是指根据用户用电量,将用电量按照一定的划分标准分为几个档次,每档次对应不同的电价,以此来引导用户节约用电。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用电量是指按照电能计量器测得的电能消耗总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第五条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电力管理办法的要求,安装并使用合规的电能计量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发展委员会和市供电公司共同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阶梯划分和电价标准第七条居民用户的用电量按照以下阶梯划分和电价标准执行:(一)1-100千瓦时,电价为0.5元/千瓦时。
(二)101-200千瓦时,电价为0.7元/千瓦时。
(三)201-300千瓦时,电价为0.9元/千瓦时。
(四)30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为1.2元/千瓦时。
第八条用电量的统计周期为每个自然月。
每个自然月的起始时间为该月的第一日零时,终止时间为该月的最后一日的24时。
第九条用户每个自然月用电量在各阶梯范围内的部分按照相应阶梯的电价计算,超出部分按照最高阶梯的电价计算。
第十条用户每个自然月用电量低于1千瓦时的部分,电价按照0.5元/千瓦时计算。
第三章信息公示和宣传第十一条北京市发展委员会和市供电公司应当加强对居民用户的宣传,向用户详细介绍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的相关政策、政策的目的及意义,并提供用电量和电费的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北京市发展委员会和市供电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相关的政策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透明。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北京市发展委员会和市供电公司应当加强对居民用户用电的监督管理,发现用户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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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电价管理有关政策一、变损1、政策依据(1)《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2)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变损计费标志应为“是”,变损分摊标志应为“按电量分摊(电量为零时按容量)”。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政策依据:(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东电财[1984]第958号,关于印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对趸售单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辽电营销[2001]7号,关于下发“营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补充规定《办法》中:“社队工业用户”系指直供和农村中除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上(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及农田基本建设用电和居民照明用电以外的集体和个体工业户用电。
其它(普通)工业户、非工业户装见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如灯、动合表计量时,计算月份平均功率因数值,应减除当月的照明有功电量,但设备容量不予减除,计算功率因数电费的基数不包括相应的照明电费。
用户在未安装带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之前,为了防止用户向系统倒送无动电量,用户在电网低谷时间,必须切除多余的补偿设备,未按规定切除者,其平均功率因数高于标准值不予减收电费,但低于标准值者,仍照章增收电费。
安装带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的用户,其反向无功电度表计度器记录出倒送无功电量时,按《办法》计算的平均功率因数值,虽超过标准值,亦不减收电费,达不到标准时,应照章增收电费。
4、《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电价研讨会会议纪要(辽电营销部[2010]1号)》明确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范围为100千伏安(千瓦视同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
其中160千伏安(千瓦)以上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执行0.90标准,其它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执行0.85标准。
5、营销系统档案设置:定价策略及电价中根据合同容量及用电类别,正确设置功率因数考核方式、功率因数标准。
三:峰谷分时1、政策依据:(1)、《关于东北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峰谷分时规定:峰7:30-11:30,17-21点;谷22-5点,其余为平。
峰谷电价实行范围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上的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
(指农电)(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
(3)、《峰谷分时电价实施细则》划定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时,对总电容量为100千瓦的用户视同100千伏安用户,一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所有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内的用户应按电业部门的要求装设峰谷计量装置。
对暂不具备装表条件的用户,应限期整改。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政策。
(5)、《关于辽宁省境内铁路用电计费方式问题的复函(辽电营销2009[984])》自2009年12月抄见电量起包括电力机车在内的铁路运输用电由原来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改为执行平段电价。
依据《2008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铁路运输业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
不包括从事具体运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的总部;铁路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通信设备的制造、修理厂(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科研所、医院等;对外转供电及对外经营活动用电。
(6)、《关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执行电价的复函(辽价函[2008]206号)》在国家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前,行政机关照明用电不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7)、《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电价研讨会会议纪要(辽电营销部[2010]1号)》除机关、部队、铁路、医院等不具备调峰能力的电力用户外,其余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均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其中:“机关”范围按2008年省公司营销部、财务部下发的《关于一般工商业执行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包括高速公路管理局(处)用电,不包括“机关”对外经营性用电。
“部队”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包括部队企业、部队对外经营性用电)。
“铁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51”对“铁路运输业”的解释执行。
具体为: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
包括执行大工业电价的铁路牵引站用电。
不包括:1.从事具体运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的总部2.铁路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通信设备的制造、修理厂(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科研所、医院等;3.对外转供电及对外经营活动用电。
“医院”主要参照《2008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851”对“医院”的解释执行,但不包括各类疗养院。
具体为:各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机关、部队、铁路、医院电力用户总电量中,有定比或定量提取其他用电电量的,其容量如果达到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仍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供电公司可采取以计提电量为主计量点,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进行操作发行。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定价策略及电价中正确分时标志设置为“是”。
四、非居民客户执行居民电价1、《国家发展该国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农业生产以外的销售电量。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
2、中小学教学、高校宿舍:(1)、《关于落实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电营销[2002]11号)》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
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
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
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
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3)、《调价有关问题的几点实施意见》城乡中小学教学(含学生宿舍、食堂、澡堂)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在案的全日制、私利中小学为准;电量范围不包括其校办工厂、出租房屋(厂房)等电量。
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后,对其中用电容量在100kV A(kW)及以上的用户相应停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对已经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3、福利机构:(1)、《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辽电营销[2003]326号)》省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国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如养老院、孤儿院、精神病院、光荣院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
(2)、《转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两锦电用[2003]208号)》省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国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仅指福利机构的照明、动力用电,不包括附属工厂、对外出租门市房等附属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
对上述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后,不执行峰谷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4、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营房:(1)、《转发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电营[1993]873号)》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用电可暂按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收费。
军队宾馆、饭店、商店、工厂,对外开放的军队医院以及军械修理单位对外承揽加工任务等经营性质的用电,按照地方同类用电标准收费。
(2)、《关于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用电范围解释问题的通知(辽电营销[2006]6号)》营区营房用电:是指团及以下战士居住的连队营房用电。
(3)、《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2011年2月16日)》武装警察部队(含边防、消防等)团及以下营区营房(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用电暂按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