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___第七次会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___三个等级。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同时,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绿色发展意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125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建筑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9日梅州市建筑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筑绿色化发展步伐,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粤发〔2014〕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抓好城镇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切实降低建筑能耗,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到2020年末,公共建筑实现能耗定额管理,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达到省内平均水平。
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末,绿色建筑占全市城镇新建建筑的比重力争达到60%以上。
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石政函[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3〕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9日石家庄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工作方案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市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实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设计阶段)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营阶段),由低至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建筑节能市即在建设领域内、建筑全寿命周期中,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标准规范,在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规模化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绿色建材产业化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建筑节能整体水平及基本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目前,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尽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修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绿色发展意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的运营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培训会
信息 绿色建筑工程需要广泛采集环境(大
更要为人类的后代留下生存的环境与资源、历史文化 遗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培训会
绿色建筑在建筑的生命期内,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为 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地使用的空间。
绿色建筑将环保技术、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 术渗透入人们的生活与工作,用最新的理念,最先进的 技术去解决生态节能与居住舒适度问题。使建筑物与自 然环境共同构成和谐的有机系统。
据说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培训会
二、现代物业设施管理概述
物业设施管理FM (Facility Management)
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在60-70年左右,而设 施设备的寿命则在6-25年不等。建筑物一 经投入使用,就需要良好的经营管理和维 护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培训会
运营管理是对建筑运营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 制,通过物业的运营过程和运营系统来提高绿色建筑的 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节省建筑运行中的各 项消耗(包括能源和人力消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培训会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建[167]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 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 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建筑建造和 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 平。 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 积),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3日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建设步入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美丽北京、永续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二、主要目标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自2013年6月1日始,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基本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一星级以上标准。
“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至少创建10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和10个5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居住区,其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
三、工作重点(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严格执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将于7月1日实施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率先实现居住建筑节能75%的目标;在土地集约利用、建筑节能、中水利用、雨洪综合管理和材料利用等方面突出本市特点。
浅谈绿色建筑发展现状与展望
城镇规划浅谈绿色建筑发展现状与展望孟江丽 冯蕾摘要:绿色建筑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期望,有助于我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它是对传统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响应,也是建筑行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
绿色与建筑结合也必定是将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本文主要从绿色建筑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发展历程对其进行介绍,阐述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同时对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进行展望。
关键词: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标准体系;健康化1 简介1.1 含义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对绿色建筑赋予了相关定义,即在该建筑整个寿命周期内,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作为战略目标,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根据标准,可知绿色建筑是将自然与建筑相互融合,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倡导绿色生态环境,寻求低碳的高品质生活。
1.2 基本特征绿色建筑基本特征是节约资源、高品质、与自然和谐共生。
节约资源,顾名思义就是避免不必要的铺张浪费,控制资源的用量,以节约环保为主。
绿色建筑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绿色施工,即采用绿色建材与设备,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在保证文明安全施工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高品质意味着需要基于“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将以人为本、性能导向作为核心理念,将绿色技术与建筑行业相结合,打造适合人类生存、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的高品质建筑。
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建筑是充分利用自然,利用现有的自然条件,使其与建筑共生,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回归建筑与自然一体的本原。
绿色建筑不仅是一个建筑概念,更是一种理念,追求与当地气候条件,地域风貌相协调,打造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创建和谐生态文明城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3 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意大利建筑家保罗·索勒瑞提出了“生态建筑学”的新理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推广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绿色建筑的概念也被正式引入我国获得大力支持;2004年建设部启动评选计划,拉开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帷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4日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5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715万平方米以上,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为15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建设一批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点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各县市城关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管理。
自2014年起,宜昌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15年,各县市城关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
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规模化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支持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质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黔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2015年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力争实现6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万套。
2013年底前,完成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以上。
(三)高标准建设示范小城镇和城市综合体。
2015年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达到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2个以上示范小城镇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录,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达到省绿色小城镇标准。
【住建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
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有利于减少资源能源使用总量,提高使用效率,缓解能源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排放,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降低建筑运营使用成本,提高建筑环境质量和空间舒适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发展绿色建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体系、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体系、绿色建筑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运营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青政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探索绿色城市高质量发展路径,转变城市建设方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支持青岛市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的函》(建标函〔2020〕175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
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发挥青岛资源禀赋优势,加快绿色城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让城市设施更完备、交通更顺畅、环境更优美,让市民生活更便捷、居住更舒适、感受更温馨,打造“山海灵动、幸福宜居、创新发展”的绿色青岛。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青岛市绿色城市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按计划完成有关目标任务,城市自然和谐共生、基础设施健全便利、建设方式集约高效、人居环境宜居舒适、生活方式绿色低碳的城乡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绿色金融市场化机制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全面提升。
1.绿色金融体系基本建立。
树立绿色价值观念,展示绿色综合效益,建立以绿色融资为特色的城乡建设市场化资源配置结构,绿色城市与绿色金融联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适应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建成。
2.绿色生态水平明显提升。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旨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月22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二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中文名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通过时间2019年1月12日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发布时间2019年1月22日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目录.1办法发布.2办法全文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办法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省长龚正2019年1月22日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天津绿色建筑助推生态城市建设
托 的未 来科 技城 、 以循环 经 济产 业 为依 托 的子牙 循环 经济 产 业 园等 , 每个 片 区 占地均 在 1 0平 方公 里 以上 ,
且 明确要 求新 建建筑 全 部达 到绿 色建筑 标 准 。 在规划
中每 个 片 区 结合 自身 地 域 、 产业等特点, 将 区域 绿色 建 筑 指 标 体 系 与控 规 和 修 详 规 以及 专 项 规 划 有机 结
新亮 点 。
为 重 点解 决 城 市 开 发 过 程 中大 规 模 拆 旧城 、 建 新 城 运 动造 成 的资源 衰 竭 、 环 境 恶化 等 问题 , 天 津 市 积 极 推行 既有 城 区 绿 色 生态 改造 , 以新梅 江 居 住 区 为示范, 研 究探 索绿 色 改造 的 生态 目标 和 实 施策 略 。 新 梅 江居 住 区位 于天 津 市 中心 城 区 , 是 天 津 市“ 十 二
在 线监 测 , 3所 高 校被 列 入 国家节 约 型 校 园节 能监 管
平 台试 点 。 ( 来源: 陕西建设N2 o 1 3 — 1 2 . 3 1 )
既有城 区绿 色 改造
助推 生态 城市 建设
天津绿色建筑助推 生态城市建设
近 年 来 ,天 津 市 抓 住城 镇化 建 设快 速 发 展 的机
体系, 全 面推 动绿 色建 筑 的实 施 。特 别是在 区域 绿色 建 筑 发 展方 面 , 借 鉴“ 中新 天 津 生 态城 ” 的发 展 经验 , 因地 制 宜 , 科 学规 划 , 合理布局, 充 分 挖 掘 文 化 内涵 , 发展 特 色产 业 , 提 高 区域核 心 竞争 力 。 目前 已开工 建 设 的 8个 生态城 区包括 : 以金 融产 业为 依托 的 于家 堡 中心 商 务 区、 以科技 创 新服 务产 业 为依 托 的新梅 江 居 住区、 以绿色 工 业 为 依 托 的静 海 团泊 新城 、 以旅 游 度 假产 业 为依 托 的蓟 县翠 屏新 城 、 以高新 技术 产业 为 依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吉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省推进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新建居住建筑从2008年开始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地级城市(含延吉市)设计与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累计改造面积9378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建筑59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建筑165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初步建立,完成1834栋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工作;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开始启动,完成设计评价标识12项、示范面积139万平方米。
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增长模式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二氧化碳排放逐年增高;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经济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重规模轻效率、重建设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荆政发[2016]2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荆政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建设绿色生态文明荆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以新建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为抓手,坚持“规划先行、整体推进,示范引领、政策激励,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基本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舒适性、健康性,从政策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产业培育、建设营运等方面全面发展绿色建筑,着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重点村镇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形成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人居环境宜居舒适、建设方式集约高效、生活方式绿色低碳的城乡发展格局,荆州城乡绿色生态建设水平居于全省前列。
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建设成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区;荆州开发区商务片区、沙市区的沙北片区、荆州区的荆北片区建设成为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示范区内新建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建设,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鼓励县(市)新区积极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试点建设一批省级绿色生态村镇。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全市范围内(含县(市、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荆州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市新区应积极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示范项目。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日政办字〔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建筑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
其中,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及其他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央活力区(石臼湾)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
全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工程及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市规划区内其他新建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分别达到32%、34%、36%、38%、40%以上,莒县、五莲县其他新建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要达到17%、19%、21%、23%、25%以上。
工业建筑项目及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项目不要求使用装配式建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绿
色建筑省级示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4]1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省级示范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4〕1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不断提升城乡建设水平,省住建厅决定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省级示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类型
省级示范分为: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等三个类型。
二、示范条件及要求
(一)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按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分为资源开发型城区、工业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