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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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之原则,就乙方有偿获取

新号(车位编号)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车位”)使用权事宜签订以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车位基本情况

1、车位位于甲方开发的项目号地下室;车位编

号号,位于号楼附近,性质为人防车位。

2、车位为现房车位,因车位位于地下,会受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影响(如消防所需水管、通风管井、电线等)或承重立柱位置等限制。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车位可能出现部分高度不足或者/及车位旁边立有立柱的情形。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实地查看过车位现状,对车位及其周边环境状况已充分了解,对车位现状及其周边环境状况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3、车位性质为人防非产权车位,平时乙方可以作为停车位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功能,不能影响其防空效能;若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本合同项下车位被政府无偿且永久性征收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不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根据《物权法》、《人民防空法》等相关规定,在本合同签订时该人防非产权车位不能办理权属证书,甲方在定价该车位时,已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并在价款中予以体现。甲方已事先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第二条签约前提

乙方须为项目期业主(以下简称:“本项目”),或已与甲方签订本项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使用年限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有偿获取车位使用权后,可一直使用车位直至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及计算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车位使用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共计人民币(大写)(¥元)。费用全部支付后,乙方有权一直使用车位直至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

2、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指定账号支付车位使用费用全款。

3、物业管理费:

(1)本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大连新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在车位使用年限内,乙方应按月另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缴费标准为人民币元/月。具体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将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车位交付时间:在本合同生效且乙方支付完毕车位使用费及乙方在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项目下的全部购房款后(含按揭贷款部分)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因车位为现车位,甲方不再就车位交付事宜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应于上述约定项付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甲方处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否则从第4日起即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完成交付,车位的保修期从第4日起开始计算,与车位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水电费、专项维修资金由乙方从第4日起开始承担。在车位使用年限内,乙方享有对该车位的固定使用权和收益权,该权益受本合同保护不可侵犯。

(2)甲方负责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维护和管理。

(3)甲方应根据该车位《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保范围和年限,对车位负有局部修缮义务。

(4)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有义务协助人防部门紧急使用车位。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使用期间仅作为停放汽车使用,不改变该车位的使用性质。(2)乙方使用期间如政府有人防应急需要,乙方承诺立即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腾空车位,如乙方拒绝配合或因情况紧急甲方或本项目物业服务公司无法通知乙方的,甲方或本项目物业服务公司可根据政府要求,在不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立即配合人防应急要求使用该车位。

3、车位供本项目业主有偿使用,若乙方向本项目其他业主转让其基于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在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后,乙方和第三人需共同向物业服务公司结清相关费用,由该第三人继受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但此后甲方不再向乙方销售本项目其他车位。

4、若乙方转让其所购买的本项目最后一套房屋的(即乙方不再是本项目业主),乙方应一并转让其基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给本项目其他业主或者房屋的买受人;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转让其基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的,在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之时,视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房屋的买受人,乙方应与该房屋受让人在办理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车位,逾期在三十日内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车位使用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车位,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所有车位使用费,并承担乙方已支付车位使用费10%的违约金。乙方未解除合同的,自第三十一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乙方已支付车位使用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完全支付车位使用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支付车位使用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完全支付车位使用费的,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车位使用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已付车位使用费,同时,甲方可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项目的其他业主。甲方未解除合同的,自第三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逾期支付车位使用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3)乙方有前述1、2约定之违约情形但甲方未解除合同即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的,乙方再次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无论逾期时间长短,甲方均有权按照前述第2项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应保证该车位用途并合法使用,如改变使用性质或违法使用被追究法律责任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承担车位使用总费用20%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将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交付该条款约定的房屋受让人占有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采用强制措施拒绝乙方继续使用该车位,乙方并应向甲方承担车位使用总费用20%违约金

第七条不可抗力和政策风险

车位自交付之日起,因不可抗力造成车位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复义务。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所交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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