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缴存人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七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二)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四)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六)租赁自住住房的,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租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3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
二、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
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依照国务院《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依法推进。
赣州凭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重大决策。
为减轻购房者经济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新政,允许购房者凭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公积金使用途径。
一、新政背景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号召,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市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推出了此次公积金新政。
新政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助力市民实现安居梦。
二、新政内容1. 提取对象:在赣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均可凭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2. 提取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公积金:(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签订购房合同;(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支付首付款;(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备案购房合同。
3. 提取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中载明的首付款金额。
提取后,账户余额至少要保留100元。
4. 提取流程:缴存人可持购房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的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5. 贷款政策: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
三、新政意义1. 减轻购房负担:新政的实施,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助于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
2. 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通过新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更好地满足了市民的住房需求。
3.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政的出台,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次新政的出台,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助于减轻购房负担,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相信在新政的推动下,赣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将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Jiangxi Provinc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guarantee deposit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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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赣市府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成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缴存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现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3日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精神,积极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帮扶实体经济发展(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落实省有关政策,执行工商业用电同价。
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工商业用气同价。
(市发改委、赣州供电公司负责)(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落实省有关政策,对持有赣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市属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储值卡优惠5%、记账卡优惠2%),再增加2个百分点(暂定执行一年)。
对通行市属高速公路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6元降至1.15元。
赣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个人: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大体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参加大体养老保险。
2、原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参照个人参保规定续保大体养老保险。
单位: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治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大体养老保险,并缴纳大体养老保险费。
所需资料:个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从业证明材料、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填写《江西省新增参保人员大体信息记录表》。
单位:申请记录时应填写《社会保险记录表》、《参加大体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提供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1)工商营业执照;(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银行大体账户开户许可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
参保流程;个人:1、申请:申请人向本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填写《参保记录表》;2、受理:工作人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3、领取:成立个人档案并发放养老保险金。
单位:1、申请:单位社保代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本地社保局提出申请;2、受理:社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3、办结:审核通过并发予社会保险记录证正副本。
领取指南领取条件:参加单位大体养老保险人员,同时知足以下条件时,可享受按月领取大体养老金:(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
所需资料:单位职工:(1)《退休审核表》一份;(2)《退休审批表》三份;(3)个人申请退休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养老保险手册;(5)5张2寸照片;(6)职工人事档案。
领取流程;企业职工:1、企业或企业社保代理人员到社保审批中心审批退休资格,经养老处复审通过;2、企业或企业社保代理人员到社会保险征缴柜台办理个人账户相关业务;3、企业或企业社保代理人员凭退休资格审批表、个人账户表、退休审批表到待遇支付科核定退休待遇;4、经审核,复核无误后,打印待遇表。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公管委字〔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并办理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县(市)办事处),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坚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严格审查,办理快捷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额提取1、离休、退休的;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3、出境定居的;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6、户口在外市或属农村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已办理退离休手续,需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部分提取: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修自住房的总费用。
2、对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最后一笔还贷款中,可提取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03-9-1)(2000年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江西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江西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效劳指南江西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效劳指南为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效劳行为,增强效劳意识,提高效劳水平,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效劳指南。
(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表1);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1、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复印件;2、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表2)。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根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办事处申请变更。
办理要件: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表1);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表3);2、职工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3、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表3)。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的住房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本市辖区内各县(市)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其所在县(市)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没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所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开户时间满1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1年以上(公积金缴存拖欠三个月以上单位的职工,可申请贷款,但必须在三个月之内补交到位方可放贷,个人中途终断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按补缴时间为新开户日期);三、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四、同意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方式;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六、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有个人良好信誉,夫妻双方均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拖欠6次以上或拖欠3个月以上或逾期1个月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三、贷款申请时效第七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达30%以上,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款票据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以办证时间或契税发票时间为准,时效为三个月;三、自建住房的,以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时间或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两周年;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赣市府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七章贷款办理程序第八章贷款偿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赣州提取公积金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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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最新2014年政策
赣州市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最新2014年政策问:
您好!我即将于开发区购买一个楼盘的商品房,但是该商品房说不支持公积金贷款,现在只可以商业贷款,请问现在赣州市该怎么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要求条件?需要哪些资料?有什么期限?请麻烦转相关部门详细告知。
谢谢!
答:
文先生:您好!您的信访件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您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未与我中心签订期房按揭合作协议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须另外提供抵押物。
二、根据我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规定,如果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并且所购房屋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已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及符合我市贷款相关政策的,可以办理直接转贷手续,没有规定期限。
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则须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以结清时间为准,3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购房时如果您(含配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则需要在一年后才能申请办理转贷手续。
三、需提供的资料: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薄、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个人信用报告;2、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3、与原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4、原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贷款余额凭证、还款扣款账号;5、已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如对上述答复有疑问,请您拨打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运转科的电话:8227272,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4月10日。
在赣州买二套房首付比例-能用公积金贷款吗-
在赣州买二套房首付比例?能用公积金贷款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人的生活质量有的质的提升,手中有余钱,有些人为投资,有些人为换套新房住,都准备购买第二套房产,房产在当下确实是投资,资产保值不错的选择,那么在赣州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能用公积金贷款吗?就是赣州的购房者不得不关心的问题了,本文就此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在赣州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二套房首付低40%以上。
二套房界定标准:一、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二、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集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三、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表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
四、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五、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六、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三套房。
七、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名下无房,但再贷款时也会被视为三套房。
八、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此时不管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再买房,均视为三套房。
九、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根据新政虽然都是婚前的个人贷款行为,但因央行征信系统中都存有记录,所以以夫妻共同名义贷款买房还是会算做三套房。
十、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视为三套房。
在赣州买二套房能用公积金贷款吗?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是:一、第二套房界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申请房贷,将视为第二套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2024年协议签订流程与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2024年协议签订流程与注意事项本合同目录一览1.1 签约主体及资格条件1.1.1 借款人1.1.2 贷款人1.1.3 担保人1.2 贷款申请1.2.1 借款申请提交1.2.2 贷款审批流程1.2.3 贷款额度与期限1.3 合同签订1.3.1 签订合同的时间1.3.2 签订合同的地点1.3.3 合同条款与内容1.4 还款方式与期限1.4.1 还款方式1.4.2 还款期限1.4.3 还款金额与时间1.5 担保方式与解除1.5.1 担保方式1.5.2 担保解除条件1.6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6.1 合同变更1.6.2 合同终止1.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7.1 违约责任1.7.2 争议解决方式1.8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8.1 合同生效条件1.8.2 合同解除条件1.9 保密条款1.10 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其他条款1.11.1 通知与送达1.11.2 合同的附件1.11.3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11.4 合同的解释权1.11.5 合同的签署日期与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签约主体及资格条件1.1.1 借款人1.1.1.1 借款人的名称与地址1.1.1.2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1.1.1.3 借款人的职业与收入状况1.1.1.4 借款人的信用记录1.1.2 贷款人1.1.2.1 贷款人的名称与地址1.1.2.2 贷款人的资质证明文件编号1.1.2.3 贷款人的联系方式1.1.3 担保人1.1.3.1 担保人的名称与地址1.1.3.2 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1.1.3.3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与信用记录1.2 贷款申请1.2.1 借款申请提交1.2.1.1 借款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1.2.1.2 申请材料的提交时间与方式1.2.1.3 贷款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程序与期限1.2.2 贷款审批流程1.2.2.1 贷款审批的决定因素与标准1.2.2.2 贷款审批的结果通知方式与期限1.2.2.3 贷款审批的拒绝理由与申诉途径1.2.3 贷款额度与期限1.2.3.1 贷款的额度计算方式1.2.3.2 贷款的最高额度与最低额度1.2.3.3 贷款的期限计算方式1.2.3.4 贷款的提前还款与延长期限的条件1.3 合同签订1.3.1 签订合同的时间1.3.1.1 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1.3.1.2 合同签订的地点1.3.2 签订合同的地点1.3.2.1 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1.3.2.2 签订地点的地图坐标1.3.3 合同条款与内容1.3.3.1 合同的主要条款清单1.3.3.2 合同内容的详细描述1.4 还款方式与期限1.4.1 还款方式1.4.1.1 还款的具体方式与步骤1.4.1.2 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与账号1.4.1.3 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1.4.2 还款期限1.4.2.1 还款的开始日期与结束日期1.4.2.2 还款的期限计算方式1.4.2.3 还款的宽限期与逾期罚金计算方式1.4.3 还款金额与时间1.4.3.1 每期还款的金额与时间1.4.3.2 还款的金额与时间1.5 担保方式与解除1.5.1 担保方式1.5.1.1 担保的类型与方式1.5.1.2 担保的财产清单与价值评估1.5.1.3 担保的登记与备案程序1.5.2 担保解除条件1.5.2.1 担保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5.2.2 担保解除的申请主体与审批流程1.6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6.1 合同变更1.6.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6.1.2 合同变更的内容与影响1.6.2 合同终止1.6.2.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6.2.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事项清单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1.1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8.1.1.1 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8.1.1.2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违约处理方式8.1.1.3 提供虚假信息的违约责任8.1.2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8.1.2.1 未按约定时间审批贷款的违约责任8.1.2.2 未按约定提供贷款的违约责任8.1.2.3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8.2.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1.1 协商解决8.2.1.2 调解解决8.2.1.3 仲裁解决8.2.1.4 诉讼解决8.2.2 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期限8.2.2.1 争议解决的启动方式8.2.2.2 争议解决的期限与结果通知方式8.3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8.3.1 合同的生效条件8.3.1.1 合同生效的具体条件8.3.1.2 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与备案程序8.3.2 合同解除的条件8.3.2.1 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8.3.2.2 合同解除的程序与通知方式8.4 保密条款8.4.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8.4.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期限8.4.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8.4.4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处理方式8.5 法律适用与管辖8.5.1 合同适用的法律8.5.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8.5.3 法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8.6 其他条款8.6.1 通知与送达8.6.1.1 通知的方式与期限8.6.1.2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的变更程序8.6.2 合同的附件8.6.2.1 附件的清单与编号8.6.2.2 附件的生效条件与解释权8.6.3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8.6.3.1 合同修订的程序与条件8.6.3.2 合同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程序8.6.4 合同的解释权8.6.4.1 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8.6.4.2 合同解释的最终决定权归属8.6.5 合同的签署日期与版本8.6.5.1 合同签署的具体日期8.6.5.2 合同版本的标识与保管责任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二:借款人收入证明文件附件三:借款人职业证明文件附件四:借款人信用记录报告附件五:担保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六:担保人财务状况报告附件七:担保人信用记录报告附件八:贷款审批材料清单附件九:贷款合同条款清单附件十:还款计划表附件十一:担保财产清单及价值评估报告附件十二:担保设立登记证明文件附件十三:合同修订历史记录附件十四: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本附件应包括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以及相关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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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的住房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本市辖区内各县(市)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其所在县(市)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没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所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开户时间满1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1年以上(公积金缴存拖欠三个月以上单位的职工,可申请贷款,但必须在三个月之内补交到位方可放贷,个人中途终断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按补缴时间为新开户日期);三、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四、同意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方式;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六、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有个人良好信誉,夫妻双方均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拖欠6次以上或拖欠3个月以上或逾期1个月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三、贷款申请时效第七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达30%以上,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款票据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以办证时间或契税发票时间为准,时效为三个月;三、自建住房的,以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时间或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两周年;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
四、贷款申请资料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一、基本资料:贷款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女方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未婚的须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用房屋产权证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的正本及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二、专项资料: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帐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购房的收据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2、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买卖双方签订转入贷款资金的中介机构银行帐号或卖房人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已过户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和交易契税票据,未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报批贷款金额;3、自建住房的,自建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承建方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自建房须提供4证,在县(市)自建房须提供2证以上(含2证);4、大修、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大修、翻建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施工方的修房协议、施工方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产权调换的差价确定贷款额,须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原件、房产局出具的拆迁函及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帐号。
第九条申请贷款要求是购、建房本人或配偶或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
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需出具同住证明,才可分别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款的70%,分别作抵押。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一、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在县(市)城镇范围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2万元。
随着我市住房价格的变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借款人可贷公积金金额标准:1、每户可贷款金额=家庭月收入×还款比例×12×贷款期限(年)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还款比例:家庭月收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还款比例为30%,家庭月收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元,承担还款比例在30%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以此累加,还款比例最高为50%;2、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由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计为双方缴存。
三、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证登记过户总价的80%或所购住房评估价的60%;自建住房、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修房成本总价的70%。
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清原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大修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住房总价的60%。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期限。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在县(市)城镇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止。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担保第十三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个人住房公积金等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部分产权房产不予设定抵押;建筑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乡镇的抵押房产必须坐落在本乡镇国有土地上,并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自建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以期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作抵押担保,售建房单位(法人)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定合作协议,在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未办好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第十六条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抵押,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35年,房产抵押值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建筑年限在5年内的房屋,按房屋产权证登记价认可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80%作抵押;二、建筑年限6—20年的房屋,按房屋产权证上的金额每年折扣2%后计算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按80%作抵押;三、建筑年限20年以内的房改成本价房屋,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价认可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80%作抵押。
第十七条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允许一房多抵。
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认可抵押值的80%,《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情况。
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抵押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书应在申请贷款地填写、签字、按手印,再到抵押房产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产权人在异地的可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字、按手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贷款期间换证的,可以换证时贷款余额为抵押金额,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须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不得挂失。
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管,在还贷期间,可以根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解除减少的质押金额,可以按规定更换质押物。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作贷款担保的,住房公积金担保总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担保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同意以本人公积金和工资作担保的,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按手印;二、担保人须是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未向其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三、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之前,担保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以他人住房公积金担保的,借款人的还款额已达到其中1人质押担保额时,可以解除该人的住房公积金担保,解除担保前要征得共同担保人的同意。
七、贷款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
申请人带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借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核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市中心城区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
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对借款人的条件、资料、还贷能力、贷款额度及期限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后,上报审批。
贷款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须重新申请、重新审批。
第二十五条抵押担保。
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签定合同。
由信贷人员开据“委托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与财务作为划款依据、一份存入个人贷款档案、一份交于受托银行。
借款人持“委托贷款通知书”和“贷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代还款协议”。
还款实行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在还款存折(工资存折)中代扣还款。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二、购买二手房的,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房人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三、自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八、贷款偿还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还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九条还款形式实行借款人办理还款存折,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还贷款。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迟或存入资金不足,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也可提前部分(每次不少于1万元)还贷款。
提前还款,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