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做好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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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做好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调查人与被调查人提问与回答内容的文字记载。它虽无深奥之处,但要使之具备清晰、客观、规范的要求也非易事。如有的询问笔录,过于节约文字,一问一答,三言两语,虽然简明,但都往往遗漏了一些涉及违法事实的重要情节;有的询问笔录虽不惜笔墨记得详尽,都缺乏条理没有重点;还有的询问笔录用词造句是记录人本人所理解的含义,没有准确反映陈述人讲话的原意。所有这些,都会影响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给案件审理定性带来困难。那么,怎样才能做好询问笔录呢?

一、字迹清晰,书写工整。询问笔录既然是有文字形式来固定证据的,其最基本的要求应当是:字迹端正清楚,书写工整清洁,栏目填写齐全,内容条理分明,能让人看得清楚,看得明白。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应加强这样的锻炼,以提高书写能力和记录速度;调查前,记录人应审阅案件的有关材料,熟悉询问的重点内容,了解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身份、文化、语言特点(主要是指方言)等,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调查中,记录人要集中精力,与询问人密切配合,重要问题,关键情节可请询问人反复询问,提醒对方重复或放慢速度,这样,方可保证谈话笔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条理性。

二、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取得违法案件证据的根本指导原则,也是做好询问笔录的根本指导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地做好询问笔录,主要应体现四个字:客观、准确。所谓客观,一是对被询问人反映的内容,要如实记录,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小,不能随意修饰和形容,更不能随从所欲地任意取舍;二是对被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表现,如被审查人的沉默或紧张,证人一再回避某个情节、控诉者的痛哭等,也应采用适当形式(如用标点、符号或文字说明)客观反映。所谓准确,一是询问笔录的文字表述要贴切,能准确表达陈述人的原意,并尽可能不用模糊概念和不确定的词语,如“可能”、“好像”、“大概”等;

二是询问笔录语言要口语化,尽可能与陈述人的身份、文化修养相符;三是要注意询问笔录的感情色彩,如反映爱憎好恶,肯定否定等词的使用要恰如其分,以正确表达陈述人的态度,询问笔录切忌先入为主,以实用主义的态度任意取舍,或以不负责的态度马虎从事。

三、突出重点,力求完整。如何使突出重点和保持完整有机地统一起来,笔者有两点体会:一是要做到“四详四略”,即被询问人的陈述记录要详,询问人的讲话要略;对与违法事实有直接联系的重要情况要详,与违法事实无直接关系的要略;对涉及违法事实主要情节,如时间、地点、人物、目的、手段、物品等要详,非主要情节要略;对涉及违法案件中主要人物的违法事实要详,非主要人员的一般问题要略。二是突出“三个重点一个联系”“三个重点”,即被审查人的检查、交待、辩解认为对共同违法的检举;证人对直接听到或者看到的违法事实的反映以及提供调查违法事实的重要线索;违法行为受害人对遭受侵害事实的陈述等。“一个联系”,就是在把握重点的同时,要注意重点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保持笔录的完整性。

四、依法办事,确保规范。询问笔录既然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就必须严格遵守违法案件取证的有关规定。从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做到七点:(1)监察人员询问被询问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询问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2)笔录一般要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等其它书写工具;(3)笔录首页要填清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等。(4)询问完毕,应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地方,要允许陈述人更正或补充,更正或补充的地方要由陈述人签字、盖章(或按指纹)。(5)被询问人对笔录确认无误后,还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笔录无误”等。(6)笔录全部制作完成后,不得重新抄写或更正,确有必要重新抄写或更正的必再经陈述人核对,签字。

(7)参加调查的监察人员应在询问首页和笔录末页上签字,以确保询问笔录的合法性。

询问笔录制作顺序:

一、了解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被询问人自我介绍);

二、介绍其相关经营行为涉嫌违法基本情况,告知其此次询问目的;

三、根据案件种类,询问具体违法行为的相关详细情况,

如过期食品案:

1.询问食品过期事实是否存在,包括种类(品名)、数量

(重量)等;

2.询问购买同类(批次)食品厂商、数量(重量)、总价

(单价)、索证索票情况、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台账等;

3.询问除被发现的过期食品外,其余食品去向(包括销售

价格);

4.询问自过保质期之日起至今,该类食品销售出卖情况

(数量、价格等);

注意:如果是添加剂等无法单独出售的食品则无需询问销售单价,因为无从分开计算,直接询问营业额;

如无标签食品案件:

1.询问被检查发现的无标签食品事实是否存在,包括种类

(品名)、数量(重量)等;

2. 询问购买同类(批次)食品厂商、数量(重量)、总

价(单价)、索证索票情况、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台账等;

3. 询问除被发现的无标签食品外,其余无标签食品去向

(包括销售价格);

注意:如果是添加剂等无法单独出售的食品则无需询问销售价格,因为无从分开计算,直接询问营业额。

如无证经营案:

1.询问从事行业(餐饮服务);

2.询问是否取得相关营业资质(《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取得时间和到期时间);

3.询问无证经营时间(一是证件过期时间;二是无证经营时间);

4.询问无证经营期间营业额。

注意:无证经营案,如果是新开办的单位,以当事人为处罚问主体;如果是原证过期经营(按无证经营论)案件,以单位原名称为处罚主体。

四、询问当事人对上述陈述有无需要补充和说明;

五、签字确认并按指纹、日期,并标注“与我所述一致”或“与我所述内容核实无误”等。

技巧:一般在过期食品案件中,被询问人会否认销售了过期食品,这样便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而且不利于案件定性,在询问时应当注意相关询问技巧,比如当询问人否认出售了过期食品时,执法人员可以继续追问“既然未销售过期食品,那么过期这么长时间仍然存放在店内,是何缘故?难道不知道过期食品被查出是要受处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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