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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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29日)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6月4日)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7年1月1日)解释“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
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