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加强股权质押监管文件有哪些内容?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加强股权质押监管文件有哪些内容?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热门城市:安康律师菏泽律师焦作律师随州律师武威律师天津律师龙岩律师台州律师上饶律师三明律师近年来,商业银行参与股权质押的热情愈发高涨,股权质押已经成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股权质押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
对此,银监会出台了相关加强银行▲股权质押监管的文件,下面小编带给了我们相关内容。
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预测试题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商业银行信贷批复文件中可附带的限制性条款包括()。
A.偿债优先权的要求B.资本性支出的限制C.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D.对外担保的限制E.股东分红的限制正确答案:A、B、C、D、E本题解析:除ABCDE五项外,商业银行信贷批复文件中可附带的限制性条款还包括:①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比例的要求;②贷款担保方面的要求;③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流动性、盈利性等财务指标的要求;④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要求;⑤资本出售的限制;⑥兼并收购的限制;⑦交叉违约的限制;⑧确定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⑨锁定借款人贷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明确还款来源、监督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⑩其他限制性条件。
2.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
A.书面报告B.电子报告C.口头报告D.视频录像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3.客户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评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
以下关于这四个步骤的表述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在评级推翻时,可以不要求提供评级推翻的依据B.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允许评级发起人员对评级结果进行反复试算C.商业银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评级更新D.评级认定人员不可以由评级发起人员兼任.同时不应受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在评级推翻时,应强制要求提供评级推翻的依据: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应严格禁止评级发起人员对评级结果进行反复试算:商业银行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评级更新。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搭桥贷款,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决策部署,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现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通知如下: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专业、理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和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股权管理原则:统一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管控有序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股东资质进行审查、股权出质备案、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和监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质第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口径);(A)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经本行股权管理部门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入股资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成为本行股东。
第三章股权质押第七条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
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
例如,1995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文号:银监会令[201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但随着大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上升,大额不良贷款也呈反弹上升之势,成为影响不良贷款“双降”的重要因素。
为切实抓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银监会决定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延伸检查、责任追究和核销重组等措施,加强大额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不良大客户实行台账监测,逐户跟踪风险化解(一)双向建立台账建立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双向台账制度:一是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且不良率超过50%的大客户贷款建立台账。
各银监局对辖内台账进行逐户跟踪,持续监测大额不良贷款变化、清收处置、资产保全等情况,督促银行做好核销工作。
对于低于上述标准的大额贷款,视具体情况,由银监局自行建立台账管理。
二是各银行总行根据银监会设立的台账,逐户明确贷款责任行和责任人,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时间表和清收处置方案,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一次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二)定期进行对账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与各银行总行、银监会各监管部门与各银监局、各银监局与相关银行一级分行每半年分别核对台账情况,核对内容包括:客户变化、每户清收处置方案完成情况等。
银监会统计部定期更新不良贷款客户名单,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更新名单通知各家银行总行和各银监局。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 条款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付结算和资产管理等多种功能。
在金融监管的框架下,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以确保其稳健经营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资本工具中,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是商业银行常用的补充资本形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替代性。
一、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1. 定义: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具有优先偿付权利但次于存款和一级债券的债务工具,通常用于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与一级债务工具相比,二级资本债的偿付优先级次于其它债务,但高于股东权益。
2. 条款: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通常具有以下主要条款:(1) 偿付顺序:在清算或破产情况下,二级资本债的偿付顺序次于存款和一级债券,但高于股东权益。
(2) 利率:二级资本债的利率通常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具有一定的期限和偿付约定。
(3) 转股权: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二级资本债转换为股本,以提高资本充足率。
(4) 可赎回性:二级资本债通常具有可赎回条款,使商业银行有权根据需要提前偿还债务。
3. 作用:二级资本债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资本工具,具有以下作用:(1) 补充资本:二级资本债可以有效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提高其资本充足率。
(2) 分散风险:二级资本债可以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者,降低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分散风险。
(3) 灵活性:二级资本债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和市场条件进行调整。
1. 定义:永续债是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长期债务工具,具有永久性的本息支付义务,不设到期日,通常被视为商业银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条款: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通常具有以下主要条款:(1) 本金永不偿还:永续债的本金永不偿还,仅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
(2) 无投票权:永续债持有人通常不享有对商业银行的投票权。
(3) 优先级别:永续债的偿付优先级通常次于存款和一级债券,但高于股东权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07-27 珂珂西里n... 转自欧睿客修改微信分享:QQ 空间QQ 好友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推荐给朋友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 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但鉴于该《批复》的效力等级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尝试运用这一新型资产处置方式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按照上述《批复》要求办理并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
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
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
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
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长期投资决策评价指标中,其数值越小越好的指标是()。
A.投资回收期B.净现值率C.投资利润率D.内部收益率【答案】 A2、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购入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B.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缴纳各期租金的现值入账C.构建固定资产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D.与构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建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发生的汇兑损失应计人相应的固定资产原值【答案】 D3、对于借款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A.财产保全B.破产C.强制执行D.支付令【答案】 D4、关于贷款风险分类,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贷款风险分类本质上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及时足额履约的可能性B.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实施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C.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年终调整风险分类D.贷款风险分类目的是揭示资产可能损失的程度【答案】 C5、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清收中,委托第三方清收属于()。
A.依法清收B.以资抵债C.常规清收D.现金清收【答案】 C6、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银行通过资本金覆盖非预期损失B.从事前风险管理的角度,可持贷款损失分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C.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大小由预期损失大小决定D.银行通过资本金覆盖预期损失【答案】 D7、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
A.抵(质)押协议的合规性B.抵(质)押协议中的担保条件C.抵(质)押协议中的担保期限D.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答案】 D8、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乙银行与甲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证件齐全但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丙公司法人代表常驻香港,保证合同由丙公司总经理签字并盖合法公章。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审查的影响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审查的影响孙昱晓鄢青公司提供担保是银行办理贷款时最常接受的担保方式。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具有担保能力,规范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
在此之前,对公司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可否为股东提供担保,一直是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界广泛关注并激烈争论的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一方面赋予公司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公司有对外担保的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来防范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
然而,新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务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很多问题,商业银行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必要的注意义务也相应提高。
本文将以银行法律人员的视角,从“新”、“好”、“难”三个方面对新公司法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要点展开分析,以期对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以及完善贷款担保审核手续有所裨益。
一、“新”——公司对外担保的解禁由于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关于对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关于对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29日)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6月4日)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7年1月1日)解释“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规范本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费用及并购融资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方,是指实际发起、运作并控制并购行为的一方,并购方可直接发起并购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起并购行为。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管理(一)开展“并购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二)严把客户准入关,严禁为国际社会、我国政府等各类组织及本行洗钱及恐怖融资“黑名单”客户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三)持续跟踪客户洗钱风险,持续监测客户资金交易,定期开展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授信期间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适当选择暂停、中止、终止办理并购贷款业务,控制洗钱风险;(四)严格核实客户还款资金来源,提前还款业务需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尽职调查;(五)开展跨境并购交易的,经办行须严格评估交易对手及目标企业国别风险,谨慎介入反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严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跨境交易须核实汇款人、收款人信息及汇款目的。
第七条并购贷款业务适用于本行各辖属机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应当在取得百分之五以下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报告的具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第五条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第六条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第七条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对商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八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第九条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股份或表决权,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2024版最新长期借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2024版最新长期借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贷款方:借款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提供长期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贷款金额与用途1.1 贷款金额: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1.2 贷款用途:借款方保证贷款仅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并应按照贷款方的要求提供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二条贷款期限2.1 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到期日止。
贷款到期日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还款或延长贷款期限,但需提前__________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3.1 贷款利率:双方约定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还款方式:借款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期向贷款方还款。
具体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如下:(1)借款方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每____个工作日向贷款方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
(2)借款方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未付利息。
第四条还款保证4.1 借款方应提供贷款方认可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4.2 借款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担保措施在贷款期间持续有效,并按照贷款方的要求进行变更或补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_____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5.2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借款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贷款方未按约定提供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06•【文号】银监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中国内地与香港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之法律比较
中国内地与香港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之法律比较一、关于对股票为抵押贷款标的之限制问题1.对用本行股票为抵押贷款标的之限制香港《银行业条例》第80条规定,银行不得以自己的股份作抵押品而对外贷款。
在香港,许多银行是股票市场上金融股的上市公司,因此,一些公司常以股票作抵押标的向银行贷款。
从《银行业条例》第80条规定来看,银行是不能用本行的股票做为抵押标的向其他公司贷款的。
中国内地《商业银行法》未明确规定禁止银行以本行股票为抵押标的对外贷款。
该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42条有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显然,公司可以以股票为抵押标的向银行借款。
然中国内地《公司法》第149 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依此,中国内地也是禁止商业银行用本行的股票为抵押权的标的对外贷款。
2.对银行关联公司的股票为抵押权标的之限制香港《银行业条例》第80条规定,银行不得以它的任何控投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该银行任何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的股份作抵押品而批给任何贷款,除非该银行获得金融管理专员书面同意,并受金融管理专员认为合宜附加的同意条件所限制。
《银行业条例》作如是规定,目的是保证银行的已收资本和储备不至于因贷款而下降。
因为一旦银行用自己的股票为抵押权标的对外贷款发生问题,通过行使抵押权,银行便持有自己的股份。
与银行有关联的控股公司或银行的子公司及该控股公司的股票都与银行的已收资本有关,故而法律也对之进行限制。
但是,在香港,《银行业条例》对银行用本行的股票为抵押权标的进行贷款绝对禁止,而对用银行的关联公司的股票作抵押权的标的原则上也予以限制,但是有一例外,即如果银行监理专员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并附有条件的书面同意后,银行也可以以关联公司的股票为抵押权的标的对外贷款。
中国内地《商业银行法》未规定银行能否用其关联公司的股票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提升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提升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判决前申请,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采纳后,应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天内正式起诉。
A.15B.10C.30D.7【答案】 A2、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
A.15日B.3个月C.6个月D.2年【答案】 D3、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 )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水平。
A.大于0B.等于1C.小于0D.等于0【答案】 D4、下列关于财务报表资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主要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其他资料等B.会计报表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C.财务报表附注主要说明借款人会计处理方法事项D.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答案】 C5、关于展期贷款的偿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银行信贷部门应按展期后的还款计划,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B.对于设立了抵押的贷款展期,银行无权行使抵押权C.展期贷款逾期后,应按规定加罚利息,并对应收未收利息计复利D.展期贷款的偿还在账务处理上,与正常贷款相同【答案】 B6、银行对贷款项目工艺技术方案进行分析评估的目的是()。
A.分析产品生产全过程技术方法的可行性B.分析产品方案和市场需求状况C.分析项目的规格、品种、技术性能以及产品的质量D.分析所选择的设备具有较高的经济性【答案】 A7、信贷人员需要对客户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控制股东行为、激励约束机制、董事会结构和运作过程,以及财务报表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四个方面。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董事会结构和运作过程进行评价的关键要素的是()。
A.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示了非标准保留意见B.控股股东和改客户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关联交易C.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薪酬结构和形式D.董事会的业绩评价制度和方式【答案】 D8、下列关于公司信贷的基本要素,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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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29日)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6月4日)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7年1月1日)解释“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
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