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定流程-固体废弃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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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一、鉴定相关机构与职责
(一)委托方。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其他单位、个人。
(二)鉴别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承担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品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
二、鉴定流程
(一)工作委托
委托方向鉴别机构提交危险废物鉴定所需要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
1.委托方(包括企业和个人)向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资质的单位委托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工作合同。
2.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确定该项目样品鉴别方案。
(二)鉴别方案编制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1.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2.危险废物属性初筛。被鉴别物属固体废物的,鉴别机构应确定被鉴别物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被鉴别物未列入《名录》的,且经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的规定,确定被鉴别物危险特性检测的项目、检测方法和样品采集要求。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应当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其产生源
特性,在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筛选确定。根据被鉴别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不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不进行相应的项目检测。鉴别机构应当在鉴别方案中,逐项说明检测项目筛选和排除依据。
(三)鉴别方案论证
设区的市级(含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别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参与论证的应包括环境管理、分析测试和行业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员。根据论证意见,将完善后的方案作为最终鉴别工作方案。
(四)采样和分析
1.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明确点位、样品、数量等相关内容。
2.将样品带回实验室,开展样品危险特性属性鉴别,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执行。
3.当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检测。
A、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B、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C、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D、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E、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查;
F、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4.鉴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其危险特性。鉴别机构不具备相应认证资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采样和检测。被鉴别物的样品不得由委托方送样。样品检测应当使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数据负责,报告应详细描述采样方法和过程、采样数量,保证与鉴别方案的一致性。
(五)结果判定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判定样品是否为危险废物。
(六)编写报告
鉴别报告编制(附件2)。鉴别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鉴别报告中应有鉴别机构名称、完成时间,以及编写、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