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离婚后孩⼦的探视权有何规定夫妻离婚后,不与⼦⼥共同⽣活的⼀⽅,有权探视⼦⼥,另⼀⽅不得阻⽌,应当予以配合。
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具有法律依据,那么,关于离婚后孩⼦的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孩⼦的探视权有何规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4⽉28⽇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有探视⼦⼥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视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探视⼦⼥,若危及⼦⼥⾝⼼健康的,经⼈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情味。
离婚后,不与⼦⼥同居住的⽗亲或母亲,既有权利⼜有义务看望⼦⼥,⼦⼥也有与不同居住的⽗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通过探视权的⾏使,⼦⼥与探视的⽗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的关爱,促进⼦⼥⾝⼼的健康发展。
同时使前去探视的⼀⽅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之间的感情,形成对⼦⼥未来发展的关⼼,从⽽更加主动、⾃觉地履⾏对⼦⼥的抚养义务。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母的权利,也是⼦⼥的权利。
探望权构成要件:1、⽗母离婚后,⼦⼥由⼀⽅直接抚养;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的⽗母⼀⽅。
注:关于第三⼈的探望问题早在《民法典》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主张第三⼈探望权的问题。
其主要理由是:(1)当前的家庭⽣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母、外祖⽗母与孙⼦⼥、外孙⼦⼥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
据不完全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童⽩天由祖⽗母照看;在城镇,⼤约50%的学龄前⼉童、低年龄⼩学⽣主要由祖⽗母负责接送上幼⼉园、⼩学。
(2)允许夫妻离婚后祖⽗母、外祖⽗母探望孙⼦⼥、外孙⼦⼥有利于孙⼦⼥、外孙⼦⼥的⾝⼼健康。
在离婚后探视权怎么规定
Words are the shadow of act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在离婚后探视权怎么规定导读: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在离婚后探视权怎么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探视权时间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我国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增多。
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人身权益,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离婚的法律后果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不再具有夫妻身份。
(2)离婚后,双方不再享有相互继承权。
(3)离婚后,双方不得再以夫妻名义相互要求赡养费、扶养费等。
2.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1)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
分割原则为平等分割,但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也可以判决财产归一方所有。
(2)个人财产保留: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保留。
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个人所得的财产以及赠与、继承所得的财产。
(3)债务承担: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依法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
3.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后果(1)子女抚养权: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若父母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等因素,判决由一方抚养。
(2)抚养费支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父母双方承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3)探望权:离婚后,子女的父母享有探望权。
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若探望权受到侵害,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4.其他法律后果(1)名誉权:离婚后,双方不得损害对方的名誉。
(2)保密义务:离婚时,双方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对方隐私。
(3)调解与和解:离婚过程中,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结论离婚作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涉及人身、财产、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法律后果。
离婚协议探望权怎么写
离婚协议探望权怎么写一、背景介绍离婚是一种法律程序,当一对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进行的法律程序。
在离婚过程中,探望权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子女与离异双方的关系。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关于探望权的内容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写明,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非居住在一起的双亲中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会面和交流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重要性子女在离婚后需要与双亲保持亲子关系的交流和接触,这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非常重要。
探望权的保障可以确保子女得到双亲的关爱和教育,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四、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探望权的条款可以避免以后出现关于探望权的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条款内容:1. 探望时间:明确规定父母双方的探望时间,例如每周末、每年节假日等。
可以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制定灵活的探望时间安排。
2. 探望地点:确定探望的具体地点,可以是父母之一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协商一致的场所。
3. 探望方式:包括面对面探望、方式联系等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4. 探望期限:规定探望的具体期限,可以是每次几小时、一整天或者更长时间。
5. 探望费用和费用承担:父母之间协商确定探望期间的费用承担方式,包括交通费、伙食费等。
6. 特殊情况处理:协商处理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探望的情况,如孩子的疾病、父母的工作安排等。
7. 调整和变更:明确约定协议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并规定调整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五、法律保障和执行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明确在法律上对探望权的保障,在协议中注明探望权的法律依据,并约定如何执行和处理违约情况。
六、结束语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的合理和明确,有助于维护子女的权益和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探望权条款,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此规定来看,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取得直接抚养权,婚姻关系消灭一般导致共同生活基础消失,非直接抚养方行使亲权客观上将受到一定限制,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之探望权,直接抚养权一旦确定,探望权即告生成,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由于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此外,应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之情感需要给予应有考虑,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善良的风情民俗相悖,此外,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祖孙之间一定条件下的抚养义务,若他们相互间连接触以及交流机会都没有,那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难谓有所保证。
实际上,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目标,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未成年子女自应有权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
「法律讲堂」离婚后探视孩子是权利,附上探视孩子协议书!文档样版下载
「法律讲堂」离婚后探视孩子是权利,附上探视孩子协议书!文档样版下载夫妻离婚后,虽然子女由夫妻一方抚养,但是另一方仍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探视权的次数、探视的方式,这些都必须由离婚双方协商决定。
如果对方不配合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变更抚养权或者由法院判决探视权。
探视权也是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一、争夺孩子抚养权失败后争取孩子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母亲无权干涉父亲抚养和教育子女,这也是母亲不能阻止父亲探视子女的法律依据。
抚养权益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补充一点法律小知识,关于孩子抚养权。
父母离婚时,往往是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争夺孩子抚养权失败了,然后是争取探望权。
孩子抚养权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法律规定是判给母亲的。
司法经验告诉我们,孩子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一般考虑父母双方的家庭环境、抚养能力、知识学历、综合素质等,如果夫妻双方的条件都差不多,如果孩子越小,建议判给母亲抚养,因为母亲更懂得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探视孩子是权利不需要对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题主在问题描述中提到,离婚时,女方获得子女监护权,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男方想要探视子女需提前一天通知女方,经女方安排同意才能探视。
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点,男方提前一天提出探视孩子的要求,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离婚子女探望权专项协议书2024版
离婚子女探望权专项协议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探望权的基本规定1.1 探望权的定义和性质1.2 探望权的适用范围1.3 探望权的主体和条件第二条探望权的行使和履行2.1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2.2 探望权的履行时间2.3 探望权的履行地点第三条特殊情况下的探望权3.1 节假日和特殊节日的探望安排3.2 紧急情况下的探望权3.3 子女意愿的考虑第四条探望权的变更和调整4.1 探望权变更的条件和程序4.2 探望权调整的原则和方式第五条探望权的争议解决5.1 探望权争议的解决方式5.2 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5.3 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第六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6.1 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条件6.2 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式第七条探望权的中止和终止7.1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和程序7.2 探望权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的界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九条争议解决机制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9.3 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和内容12.2 保密责任的承担和期限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3.1 修改和补充的条件13.2 修改和补充的程序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14.1 合同解除的条件14.2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探望权的基本规定1.1 探望权的定义和性质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看望、了解子女生活状况和参与子女成长过程的权利。
1.2 探望权的适用范围本协议所述的探望权适用于我国境内,任何因离婚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1.3 探望权的主体和条件1.3.1 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1.3.2 探望权的行使条件:(1)向子女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2)无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3)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试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探 望 权 的概 念 和 法 律 特 征 探 望权 , 国外 通称 为 探视 权 , 国现行 婚姻 法 称 为探 望 权 , 湾 在 我 台 地 区叫做见 面 交往 权 。在我 国的学 术界 和 实务 界 , 探望 权 概 念 的认 对
一
利 , 是一 种 义 务 ; 于 未 成 年 子 女 而 言 , 只是 一 种 权 利 。依 此 性 又 对 则 质 , 者认 为 , 笔 探望 权 的概 念 应 予 以 完善 , 以这 样 定 义 : 谓探 望 权 , 可 所 是 指 父母 离婚 后 , 直 接抚 养 子女 的父 或母 ' 一定 的 时间 、 点 , 未 可在 地 以 定 的方 式 与未 成年 子 女进 行 感 情 交 流 、 期生 活, 给其 带 去 亲 情 、 短 以 关 爱 和教 育 的权 利 和义务 , 同时 , 是未 成年 子女 所 享有 的一 种不 可 剥 也
二 、 望 权 的 性 质 探
夺 的 权利 。 三 、 望权 的 执 行 探 近年 来 , 国的探 望权 案 件 大 量 增 加 , 我 由此 出 现 了许 多 执 行 方 面
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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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三、探视权的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隔代抚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家庭面临着子女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隔代抚养现象逐渐增多。
为了保障隔代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隔代抚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隔代抚养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隔代抚养,是指父母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由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抚养子女的行为。
2. 特点(1)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隔代抚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父母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抚养人变更:隔代抚养过程中,抚养人从父母变为祖父母或其他亲属。
(3)亲情关系:隔代抚养建立在亲情关系的基础上,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
三、隔代抚养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第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第十七条:老年人有从子女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2)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遗弃老年人。
四、隔代抚养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1. 法律问题(1)抚养权争议:在隔代抚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抚养权争议,如父母要求收回抚养权。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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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探视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
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
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
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
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
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知识如何维护婚姻中的子女权益
法律知识如何维护婚姻中的子女权益一、婚姻中的子女权益的重要性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子女是婚姻的结晶,他们的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中,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保障子女权益的法律原则为了维护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最佳利益原则:法律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将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决策和执行中,要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最优质的照顾和教育。
2. 平等原则:法律要求父母在婚姻破裂后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男女双方都应该平等地对待子女,共同参与子女的成长。
3. 听取意见的原则:法律鼓励听取子女的意见,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在决定涉及子女的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子女的意见和利益。
三、维护子女权益的法律措施为了确保子女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法律规定了以下一些措施:1. 监护权的确定:在婚姻破裂后,法院会根据最佳利益原则确定子女的监护权。
根据具体情况,父母可能会获得共同监护、单一监护或亲子关系的部分破裂。
2.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离婚后,父母之间往往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需要和教育支持。
法律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义务。
3. 探望权的行使:无论父母是否共同监护,法律都保障了非监护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父母应该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子女能够与非监护方保持亲子关系。
4. 再婚与继子女权益保护:当父母离婚后再婚,继子女的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法律规定继父母应当承担与生物父母同等的抚养义务,确保继子女享有与生物子女同样的权益。
四、如何应对婚姻矛盾,维护子女权益婚姻破裂时,父母的行为和态度直接影响到子女的福祉。
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父母处理婚姻矛盾,维护子女权益:1. 保持沟通:父母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就子女的教育、成长和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共同维护子女的权益。
2. 尊重子女意见:在决策涉及子女的事项时,尊重子女的意见和感受。
离婚协议下的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
离婚协议下的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离婚是一项复杂而痛苦的过程,对于双方夫妻而言,他们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之一就是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
子女的利益应当始终摆在第一位,并在离婚协议中得到妥善解决。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下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问题,并给予相关建议。
1. 子女抚养权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至关重要,这涉及到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生活费用分担以及日常抚养等方面。
离婚协议应确保子女能够得到双方父母的关心和经济支持,使他们在离婚后仍能过上稳定和幸福的生活。
一种常见的安排是共同抚养,即双方父母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制定详细的抚养计划。
对于共同抚养的子女,离婚协议应明确规定每个父母的抚养时间、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约定事项。
这样可以确保子女有足够的时间与双方父母共度,并在物质上得到平衡的支持。
另一种安排是独自抚养,某一方父母独自负责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应确定非居住父母的探望权安排,以保证子女与非居住父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在制定抚养计划时,应当考虑到子女的意愿、年龄和家庭条件等因素。
2. 子女探望权子女探望权是离婚协议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保证了子女与非居住父母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亲子关系的维系。
子女探望权的安排应当尽可能明确和具体,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为了保护子女的情感和心理健康,非居住父母与子女的互动应是积极的,而非只局限于日常的探视。
双方父母应尽量协商并制定灵活的探望安排,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父母之间较为复杂的时间安排。
此外,离婚协议还可以规定探望期限、度假探望和特殊场合的探望等。
3. 协议效力和变更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约定应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并能够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双方父母的权益,同时使子女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然而,由于离婚后双方父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离婚协议的约定也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如果双方父母对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约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申请来解决纠纷。
浅析离婚后探望权行使中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离婚后探望权行使中的缺陷和完善作者:张馨尹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近几年,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不仅给孩子们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还危及社会的安定。
确保离婚后探望权的顺利行使,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我国婚姻法有必要根据国情,从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探望权条件和探视权的执行中慎用强制措施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便更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探望权得到切实实现。
关键词:离婚;子女;探望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15-02一、“探望权”的提出和理解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看望、探视的权利,就是指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
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
”我国澳门地区在回归前受《葡萄牙民法典》调整,设有探视权制度,因父母离婚、分居或婚姻被判决无效、撤销,则不看护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有权协助看护人行使监护权,除非子女因自身的利益要求不设立探视。
从上述相关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与探望权有关的规定。
二、“探望权”目前行使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尽管我国对“探望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往往并不自动履行,甚至想尽一切办法阻挠对方的探望,探望权的行使状况并不乐观。
正如托尔斯泰所说的,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小孩探视权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2016年,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同时,李某享有每周探望李某某一次的权利。
然而,离婚后,李某与王某在探视权问题上发生纠纷,王某以李某工作繁忙、影响孩子学习为由,拒绝李某探望李某某。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李某享有每周探望李某某一次的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李某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
王某作为直接抚养人,有义务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
关于王某提出的李某工作繁忙、影响孩子学习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父亲,有责任关爱、教育孩子,但工作繁忙并非拒绝李某探望的合理理由。
王某拒绝李某探望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探望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配合李某行使探望权。
三、案例解析本案涉及儿童探视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法律问题:1. 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子女见面、交往、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具有人身性质,不得随意剥夺。
2. 探望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李某享有每周探望李某某一次的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
在行使探望权时,李某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李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李某某的年龄、性格、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探望活动对李某某的身心健康有利。
(2)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在李某行使探望权时,如李某某表示不愿意与李某见面,李某应尊重李某某的意愿。
(3)方便行使的原则:李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尽量选择方便的时间和地点,避免给李某某和王某带来不便。
孩子抚养及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
孩子抚养及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离婚协议书一、引言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但对于夫妻共同育有子女的情况,抚养及探望权成为离婚协议中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重点就孩子抚养及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二、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健等权利和义务。
在制定离婚协议时,父母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以下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权的注意事项:1. 抚养费用责任:协议书应明确每位父母的抚养费用责任,包括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
父母双方应均衡分担,确保孩子的正常成长。
2. 抚养费支付方式:协议书应规定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和具体金额,确保双方能够按时支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抚养费使用范围:协议书中应明确抚养费的使用范围,以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4. 监督和协商机制:协议书中可设立监督和协商机制,父母双方可以定期会面,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讨论和统一意见。
三、探望权探望权是指非抚养父母与孩子进行正常的准时、频繁的交流和互动的权利。
以下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权的注意事项:1. 探望时间和方式:协议书应明确非抚养父母每周或月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确保孩子与双方父母有足够的交流机会。
2. 探望费用负担:协议书中可规定非抚养父母在探望期间的费用负担责任,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3. 节假日安排:协议书中应明确节假日及重要纪念日时,非抚养父母与孩子的探望安排,确保孩子能够与双方父母共度重要时刻。
4. 异地探望:若非抚养父母居住地与孩子不在同一地区,协议书中可考虑提及异地探望的具体安排,以方便双方父母与孩子的接触。
四、其他事项1. 孩子的名字:离婚协议书中可明确孩子的姓名、姓氏及监护人,以避免后续纠纷和争议。
2. 教育问题:协议书中可涉及孩子的教育问题,如学校选择、课外活动安排等,确保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共识。
3. 医疗问题:协议书中可涉及孩子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等相关问题,以确保孩子在健康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离婚后生娃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
2017年,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无子女,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
离婚后,李某在2018年与一女子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在离婚后擅自生育子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后,原配偶是否具有抚养子女的权利?2. 离婚后,原配偶能否对子女行使监护权?3. 离婚后,原配偶能否要求抚养费?三、法律分析1. 离婚后,原配偶是否具有抚养子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时约定无子女,但在离婚后,李某擅自生育一子,此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不受影响。
”因此,离婚后,张某作为李明的法定监护人,仍然具有抚养权。
李某在离婚后擅自生育子女,侵犯了张某的抚养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离婚后,原配偶能否对子女行使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不受影响。
”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明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权。
李某在离婚后擅自生育子女,并未改变张某的监护权,因此张某仍然可以对李明行使监护权。
3. 离婚后,原配偶能否要求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对子女的抚养费,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原配偶的负担能力确定。
”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明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李某在离婚后擅自生育子女,侵犯了张某的抚养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后擅自生育子女,侵犯了张某的抚养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2. 李某每月支付给张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李明年满18周岁;3. 李某不得擅自改变李明的监护权,张某作为李明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对李明行使监护权。
探望权的案例
探望权的案例探望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以合法的方式进入特定地点并与在该地点居住或工作的人会面的权利。
在法律中,探望权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旨在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下面是关于探望权的十个案例:1. 父母探望权案例:在离婚后,父母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其中一个争议点是孩子的探望权。
法庭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断父母的探望权。
2. 亲属探望权案例:在监狱中服刑的人有权与其亲属进行会面。
监狱管理机构应当为亲属提供合适的探访条件,以保障他们的探望权。
3. 医院探望权案例:在一些情况下,医院可能限制病人的探望权,特别是在传染病爆发或病人需要休息的情况下。
然而,医院必须平衡病人的隐私权和亲属的探望权。
4. 禁闭探望权案例:在监狱中禁闭的人有权与其律师进行会面。
禁闭期间,律师可以通过特殊的探访程序与被禁闭的人进行会面。
5. 老人院探望权案例:在老人院居住的老人有权与其家人进行会面。
老人院应提供合适的探访设施,以满足老人和家人的探望需求。
6. 政治犯探望权案例:政治犯有权与其律师和家人进行会面。
政府不能限制政治犯的探望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7. 被拘留人员探望权案例:被拘留的人有权与其律师和家人进行会面。
警方或拘留机构不能限制被拘留人员的探望权,除非有合法的理由。
8. 未成年人探望权案例:未成年人的探望权通常由法庭决定,以保护他们的最佳利益。
法庭会考虑父母的条件和能力来判断探望权。
9. 丧失监护权探望权案例:当一个人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时,他仍然有权与孩子进行探望。
法庭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断探望权。
10. 战争期间探望权案例:在战争期间,战俘有权与其家人进行会面。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战俘的探望权,并规定了具体的探访程序。
总结起来,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旨在保护个人和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和法院在处理探望权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最弱势的一方的利益。
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导读: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
在一般的离婚诉讼中,因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所以在诉讼中很可能因为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在法院判决了子女抚养权归属后,另一方就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并且有了一个特定的权利——探望权。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人可能会减短另一方的探视时间,这一方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
那么,探望权时间范围到底是多少呢?一、探望权时间范围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
二、探望的方式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探望权的概念和内容探望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上述规定的探望权人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
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对于探视权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是针对离婚的孩子的探视,当然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那么,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里说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是一项强制性要求履行的义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对于探视权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是针对离婚的孩子的探视,当然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那么,▲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里说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是一项强制性要求履行的义务。
▲一、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视是一种权利,对方负有帮助的义务。
▲二、探视权与探望权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罢了。
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的定义: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的特点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
“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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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引言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即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基于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感情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义务和权利。
同时也是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离婚率骤然上升,离婚后孩子的健康成长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大多数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只能接受一方的教育抚养,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很难见到孩子,这严重阻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基于这种特殊国情,于2001年把探望权制度规定于婚姻法中,为父母子女之间亲情的维系和保障子女利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探望权制度本身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探望权在实践过程中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探望权相关理论概述(一)探望权的内涵探望权在日本实务中称为见面交流权,我国婚姻法中称为探望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见面交往权。
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都归于消灭,但离婚不能消灭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
基于这一关系,父母离异后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权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
因此,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亲权存在,探望权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规定了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当事人双方只能就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约定,而不是对权利本身进行约定。
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着协议优先的原则,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法律采用了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的特点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相比,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1.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探望权案件执行当事人之间具有亲情或血缘关系。
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陌生人关系,而探望权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是亲人之争、熟人之争,因而这类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必然具有亲情或血缘关系,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2.从执行理念上看,探望权案件执行具有特殊的执行任务。
鉴于探望权是基于亲情关系而确立的人身权,在执行的时候就要有特殊的任务,也就是既要执行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又要维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亲情关系。
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就不能简单地施以强制措施。
3.从执行标的上看,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
民法意义上的执行标的,通常是指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的对象,包括所有或有权处分的物、行为。
但在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标的是义务人的协助行为。
4.从执行的过程来看,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
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定期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
探望权的实现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一般都确定为一月一次或数次行使探望权,直至子女成年。
5.从执行性质上看,探望权案件执行既涉私益又关乎社会公益。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一样,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满足了当事人因亲子血缘关系而衍生的亲权,此为私益;但另一方面,也是其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为如果其不行使探望权,必不利于抚慰离婚给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精神创伤,不利于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此为公益。
二、目前我国子女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弥补了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完善,为解决因探望子女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探望权不仅执行难度大,而且也与人们预期的效果相距甚远,在实践的应运中有很大的难度。
(一)没有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早在1991年12月29日,我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承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此后,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开始从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发展。
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新增了探望权的规定,探望子女的权利法制化,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大进步。
既然非直接抚养方同样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自然也应当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感情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但是,自古以来,我国的亲子关系都是以社会为本位。
所以,我国的探望权主要从离婚夫妻的角度来规定,立法条文也表述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探望权的出发点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我国探望权的规定更加侧重于对父母权利的保护,没有从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没有注重父母子女关系的整体协调;没有体现探望权的实现既要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子女的利益,以促进父母子女的整体福利的实现。
从条文来看,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所指向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
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立法的出发点还是以成年人为中心,虽然立法者的目的一定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信息,人们能够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未成年人还是被看作需要照顾的“物‘,他们需要被成年人安排生活,照顾起居,进行教育等等,好象他们的一切都是成年人给予的,子女还没有被上升到”人“的角度来被对待。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对探望权进行规定时,他们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与我国有所不同,至少立法技术上要表现的更加科学与合理。
在美国,根据联邦法律及各洲法律的规定,法院确定探视权首先考虑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
就美国而言,首先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将子女置于探视权的主体的首要位置。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有权与父母保持来往。
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
美国的法律对父母探视权行使设置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
这样的权利的前提是对子女有利,其重点不是对成年人权利的保障,而是对子女利益的保障。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比较狭窄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通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这是对探望主体的极大限制,它排除了子女的近亲属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这是有悖常理的。
在美国,宪法上祖父母没有探视孙子女的权利。
但是,美国的每一个州都先后制定《祖父母探视法》,允许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有的州甚至扩展至其他亲戚。
199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个决议案,号召各州制定法律,允许祖父母行使探视权。
1995年,”统一法律委员“起草《州际儿童探视法》。
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宣布1995年为”祖父母年“.美国有的州对兄弟姐妹的探视权进行了规定。
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如果父母和子女曾经生活在事实上的家庭之中,品行良好的父亲有权利要求维持恰当的探视权,即未婚父亲的探视权己得到法律的认可。
《加拿大离婚法》第12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双方,或任何得到法院的许可并为提出申请者,或任何这样的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应有同等的探视机会。
“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度)及对子女的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还规定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274条之一专门规定了第三人的个人交往,”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利于子女的利益,个人交往的权利也可以也可以给予其他人,尤其是子女的亲属。
论文格式前款个人交往权的限制,适用有关父母交往权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67条赋予亲属交往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有权与未成年人孩子来往。
如果未成年孩子的父母(父母一方)拒绝向近亲属提供与孩子来往的机会,监护和保护机关可责成父母(父母一方)不得妨碍来往。
如果父母(父母一方)不服从监护和保护机关的决定,孩子的近亲属或监护和保护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
法院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并考虑孩子的意见解决争议。
如果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对有过错的父母一方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婚姻法只拟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而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也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一方控制子女,而拒绝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联络和相聚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若将其纳入探望权的适用范围,这类纠纷就可得以解决,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实际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客体,与我国立法旨意不相符未成年子女要求会见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乃基于血缘上的固有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对其要求与父母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而加以阻碍。
父或母因离婚而享受探望权,子女亦然。
因此,探望权是一种双向性权利。
'5无论民法设立的监护权,还是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都是为子女利益考虑而设立的,故探望权不应当仅从父母利益出发,而更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
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的权利。
所以,未成年子女不但不是探望权的客体反而应当与父母一样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探望权的时候只是明确不予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将探望权的目标对象指向未成年子女,显然与上列的精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