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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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代以来,民法经历了从以财产为中心到以人文关怀为中心的大转变,这种转变鲜明的体现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各组成部门法中。非婚生子女就属于法律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制定完善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规、政策是民法彰显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
然而纵观整个民法体系,横扫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也只发现关于非婚生子女零星半点的规定,不全面、不完备、没有配套机制跟进,在具体案例中难以落到实处,根本无法让非婚生子女和正常子女拥有可相提并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本文参考国外一些相对成熟的有关非婚生子女的立法规定,从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现状出发,通过比对我国的现有的立法现状以及其对非婚生子女的切身影响,来探讨通过什么样的法规,来更全面、更实际有效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认领制度;婚姻法;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各种新事物、新技术、新观念习惯的涌入,加剧了新思潮与传统道德观念的激烈碰撞和融合,在互相影响的过程中,不仅会萌发出跟多积极向上,新奇潮流的思想,也会衍生出一小部分懒散、不受管束、随性开放的消极的社会行为。过去的婚姻家庭模式,在思想观念不断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曾经毋庸置疑、统一有序的家庭关系、性爱环境,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解和拆解,而在这一系列的新的价值观念还未稳固之时,新一轮的思想冲击又会到来,不断地瓦解某一原本已经摇摇欲坠的传统观念,试婚、婚前同居、婚外情、包二奶、追求刺激发生一夜情的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非婚生子女数量的激增也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我们毋须回避。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一系列现实困境、社会问题应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解决,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弘扬人文精神的大举措。
一、非婚生子女的涵义
“子女”看似简单的俩个字,却有着复杂分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等,并且这些分类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有些学者认为子女不能选择以何种方式来到这个世界,更不能选择拥有什么样的身份,所以不应该给子女分类定标签,加以区分,但我个人认为社会中确实存在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也存在这洋洋一群弱势群体,如若不加以区分,这类弱势群体将无法获得特殊的照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他们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各大报纸或者主流媒体中常有类似的报道标题:“私生女对于亡父遗产的虚弱诉讼”、“私生子到底享有何种身份权利?”,可见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确实处于尴尬的地位,经受着特殊的对待,需要我们予以特殊的考虑和照顾,那么到底何为非婚生子女呢?
(一)何为非婚生子女
要想真正的构建起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城堡,就必须首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确切含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非婚生子女就是旧时所称的“私生子”,是没结婚,就生育出的子女,是一种带有鄙视和不尊重的非严格称谓。从法律角度出发,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组相对概念,婚姻法学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定义并没有什么争议,从一些著作和出版物中综合考究可得非婚生子女大抵是:没有婚姻关系
自愿或被迫受胎而生下的子女。所谓自愿受胎就是你情我愿的发生婚前性行为,如婚前自愿同居;所谓的被迫受胎就是指遭到强奸,而意外怀孕。对于大致相同的法律概念我们要仔细甄别,因为不同的概念,就很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若概念模糊就会导致对事物的认定模棱两可,过于宽泛的概念会使非婚生子女的范围扩大、数量过多,会造成对保护非婚生子女于事无补的局面,例如以下三种就要适用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而不适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其一,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而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出生的子女。其二,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受胎,在婚姻关系存续之中出生的子女。其三,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前受胎,在婚姻关系消灭后出生的子女。因此可见客观严谨的界定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非婚生子女的分类
由定义也可映射出我国非婚生子女基于产生原因而形成的几种主要分类:1、婚前同居或试婚的情况下受胎并在子女生育后也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所生的子女。2、婚外情所生子女。3、一夜情所生的子女。4、婚姻关系不合法或无效被撤销的其情况下出生的子女。5、遭受强奸,所生的子女。面对具体的分类,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对应的立法措施,做到有效保护。
二、非婚生子女在中国的现状以及
法律保护
(一)非婚生子女在中国的现状
长久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和落后的封建
思想的影响,我国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意志得不到应有的对待,一直饱受欺辱和冷落,不仅没有欢乐幸福的童年,还有可能给他们一生的命运烙下不幸的印迹。新世纪,人们的思想得到了很大的解放,更加注意以人为本,放开一些形式性的东西,开始接受并包容他们,能够意识到“非婚”是对其生父母的冠名词和指责而不是对其子女的归类划分,子女的命运也不应该被生父母的婚前或婚后行为设定标签。与此同步,我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尽可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和权利,使他们能和同龄的婚生子女站在同一片天空下。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义务教育尚未全部普及、交通网络还未打通整个中国乡村的任督二脉,致使一部分的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法定最基本权益仍然遭受严峻的挑战。一些贫穷落后的山村或者交通闭塞的地方的人们对人权的意识、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还不能给与非婚生子女正常的待遇,而是一味嫌弃冷落他们,让不少的非婚生子女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和脆弱的心理,加剧了非婚生子女的自杀自残率和犯罪率;另一些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年龄较小或思想不成熟或法律意识不强或怕承担责任的众多因素的掣肘,造成杀婴、虐婴、弃婴的现象频频发生,使他们无法获得和享受到正常家庭那样的父慈母爱,甚至得不到最基本的法定的受抚养的权益。他们因为没有自己的父亲、母亲或父母双亲,所以也无法获得正常孩子的快乐、和教育,常常不能享受一个社会分子的该有的生存权利。他们与那些正能量的环境非常遥远,被隔离开活人世界,在社会上越来越不到自己的位置,匍匐在社会的最底层。在精神文明发达的今天,人文理念越来越厚重,人们开始以更加包容的眼光对待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