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非婚生子女人数的增加,遗产继承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非婚生子女作为家庭的一部分,他们也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的过程。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遗产继承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情况下,婚生子女享有继承亲属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是否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规定。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已经被纳入到继承范围之中。
例如,法国、瑞典等国家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而在中国,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1.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应该享有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监护权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 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国家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3. 社会舆论的倡导除了法律保护之外,社会舆论的倡导也是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社会应鼓励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尊重和关爱,避免对他们进行歧视和压制,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4. 教育平等机会的提供教育是保障每个孩子权益的重要途径。
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教育平等机会,不受其非婚生身份的影响。
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5. 法律意识的加强最后,非婚生子女和他们的父母都需要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养。
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和法律机构也需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
私生子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私生子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私生子女。
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就是法律所说的非婚生子女。
▲一、私生子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一,私生子也有权从其生父处得到相应的抚养费;第二,私生子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第三,私生子如果上户口的话,手续相当复杂,所以还是三思而行。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权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还不准许发给私生子有关证明,现在只有在香港或国外出生的婴儿,才能拿到身份证明。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俗称私生子女。
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婢生子”、“奸生子”等非婚生子女备加歧视。
资产阶级国家的早期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日本的现行良法典仍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1/2。
在社会主义国家,对非婚生子女不加任何歧视。
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
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咨询非婚生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非婚生子女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在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探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6年相识,后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分手。
在分手期间,乙怀孕并生下一子丙。
因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丙的抚养费。
三、案件焦点1.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抚养费?2.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3.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2.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生父母共同承担,负担能力相同的情况下,按比例分担。
”具体支付标准如下:(1)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非婚生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由生父母共同承担。
3.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自出生之日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具体支付期限如下:(1)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2)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完成义务教育;(3)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完成高等教育。
五、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与乙虽未结婚,但丙作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根据甲乙双方的负担能力和丙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丙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丙年满18周岁。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叶魏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法律地位及保护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基于此,在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与准正制度,可以充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认领准正作者简介: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89-02一、问题提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内的经济、社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深刻的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
传统的伦理道德与前卫开放的思想互相冲击碰撞,曾经有序的关于性爱和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在社会上,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由此带来的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上海法治报》曾经对飞婚生子女进行如下报道:“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其很大程度的上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规定不全。
对于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希望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规定及存在问题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井无区别。
但是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
无论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规定,还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的歧视条款。
在早期的英国普通法上,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亲子关系上的指导上以平等原则不断的贯彻,各国法律开始不断关注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在社会风气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我们很多人都对于这个非婚生子女的一些相关知识不怎么了解。
就比如,在我们国家对于非婚生子女有些怎么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
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
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2 1年 2 01 月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J u na o E s Ch n Ja t ng Un v r i o r l f at ia ioo i e st y
、0 _ 8 N O ,l 2 .1 Fe , b.201 1
文 章编 号 :0 50 2 (0 10 .0 60 10 .5 3 2 1 ) 1 8 .5 0
“ 最大利益 ” 的概念 最早见 于 15 年 的(L 99 J童权 利宣言》 该宣 言规定 :儿童应受 到特别 保护 , 应通过 , “ 并
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 , 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 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 , 得到身体 、 心智 、 道德、 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 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 此 ”
被认 为是世 界各 国处 理关 于儿 童事务 所必须遵 守 的原 则 , 为保护儿 童权利 的一项 国际性 指导原则 。 成 儿童最 大利益 原则具 体运用 在亲子 关系 的私法领 域 中 , 特别 是细化 到关 于未成 年子女 权益保 护时 , 也
收 稿 日期 :0 01.5 2 1.11
开辟 了新 的保护 子女 权利 的发 展方 向和法 理解 释 1 子 女最 大利 益原则 的涵 义 . 2
论非婚 生子 女法律 保 护 的价 值 定位
— —
子 女最 大 利益 原 则
李余 华 , 宇 张
( 华东 交 通 大 学人 文社 会 科 学学 院 ,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要 : 非婚 生子 女 法律 保 护 问题 是我 国婚 姻 法 中的 一 个 重要 课 题 , 于非 婚 生 子女 法律 保 护 的 立 法 , 对 首先 应 以婚 姻 法 的价 值 定 位 为 蓝 本 确 定 其基 本 原 则 , 女 最 大 利 益 原 则作 为非 婚 生子 女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价 值 定 位 和 最 高指 导 原 则 , 国立 法 应 依 子 我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传统的家庭理论观与新潮道德价值理念不断碰撞和整合,人们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强化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说到非婚生子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不是法定夫妻所生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未婚生育的子女。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但是这条定义也不是一个分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书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所谓非婚生子女就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的子女,而在另外一本书上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现状(一)立法原则不甚明确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根据我国的法律,无论该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其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我国法律也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以及其父母的义务做了规定,以保证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可以从新婚姻法第25条得以体现。
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的法律,无论该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其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我国法律也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以及其父母的义务做了规定,以保证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可以从新婚姻法第25条得以体现。
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
▲一、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新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表现在几个方面?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
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母亲来到新的家庭。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
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
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仍然有一些人还是将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为的异议和鄙视,发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据某报报道,一非婚生女和其生母生活二十多年,对自己的身份一直不明真相。
该女工作后,一次与一位同事因工作之事发生争执,对方大骂该女是强奸犯的后代,事后又多次在单位散布同样的言论。
虽然其说法基本属实,但对该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该女不堪忍受舆论的压力,跳楼身亡。
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儿园、学校、工作单位及住所地对其成长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各方面不仅不得歧视和迫害非婚生子女,还应当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选择的,社会各界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
未结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育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然而,未婚生子在法律上存在一系列的后果,这些后果涉及到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结婚生子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未结婚生子法律后果概述1. 父母身份认定在我国,未婚生子的父母身份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未婚生子的母亲为法定监护人,但父亲的身份认定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继承权问题未婚生子在继承权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可能影响到子女的继承权。
3. 婚姻登记未婚生子在法律上不受婚姻登记的约束,因此,子女的出生不影响父母的婚姻状况。
4. 教育抚养未婚生子在受教育、抚养等方面与已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但未婚父母在履行抚养义务方面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5. 社会保障未婚生子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而影响到子女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具体法律后果分析1. 父母身份认定(1)父亲身份认定:未婚生子的父亲需要通过以下途径确认身份:①母亲同意:母亲需出具书面证明,同意该男子为孩子的父亲。
②亲子鉴定:通过亲子鉴定确定该男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③法院判决:在无法确认父亲身份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父亲身份。
(2)母亲身份认定:未婚生子的母亲为法定监护人,无需进行法律认定。
2. 继承权问题未婚生子在继承权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导致子女的继承权受到侵害。
3. 教育抚养(1)受教育权:未婚生子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
(2)抚养义务:未婚父母需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等。
4. 社会保障未婚生子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导致子女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
四、应对措施及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未婚生子法律后果的认识,引导未婚父母依法维护自身及子女的权益。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根据父母是否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可以将所生的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对于非婚生子女,我国法律上也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
那么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不可侵害的。
▲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怎么行使▲1、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继承的地位上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
▲3、可以遗嘱继承。
我们都知道,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立了遗嘱并且经公证而有效的话,那么遗嘱就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执行,在遗嘱继承完成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才进行法定继承。
这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当被继承人有效地立下遗嘱把财产交给非婚生子女继承,那么非婚生子女就能按照遗嘱直接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在婚姻法第25条当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所有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作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其遗产的。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美国未婚生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美国,未婚生子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在年轻人群中。
未婚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的生活选择,也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未婚生子的法律规定,包括未婚生子的父母权利、子女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等。
二、未婚生子的定义在美国,未婚生子指的是未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生育过程中,没有婚姻关系的子女。
这类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illegitimate child)。
三、未婚生子的父母权利1. 父亲的权利(1)确定父亲身份:在美国,父亲在法律上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确定自己的父亲身份。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自愿承认父亲身份来确立父子关系。
(2)抚养权:父亲有权参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包括支付抚养费、参加子女的学校活动等。
在法院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3)探视权:父亲有权获得探视权,与子女保持联系。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探视权的安排。
2. 母亲的权利(1)生育权:母亲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包括选择生育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抚养权:母亲在子女出生后,享有抚养权。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判决抚养权。
(3)探视权:母亲有权获得探视权,与子女保持联系。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探视权的安排。
四、未婚生子的子女权利1. 身份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权,包括姓名权、继承权等。
2. 养育权: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抚养和教育。
3. 探视权: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探视。
4. 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法律保护,如遭受虐待或忽视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五、相关法律程序1. 确定父亲身份(1)自愿承认:父亲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愿承认自己的父亲身份。
(2)法院判决:若父亲不愿意承认或无法确定父亲身份,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定父亲身份。
2. 确定抚养权(1)协商解决:父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抚养权。
(2)法院判决:若协商不成,母亲或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呢?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母给付生活费等。
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2、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3、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这就是说,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5、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保障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2、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
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或者生父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使非婚生子女在事实上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对非婚生子女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如果其生父不自觉地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
非 婚生 子 女 , 广义来 说 , 父 母 在 婚姻 存 续 期 间 以外 所 生 育 的 从 足 子女 , 括婚 前 、 外性 行 为所 生子 女 和养 子女 , 扶 养关 系 的继 子 女 包 婚 有 以及未 经 丈夫 同意 、 后 丈夫 又不 予认 可 的人 T授 精所 生 的子女 。 事 1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 养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都 是 在 原 本 没 有 血缘 关 系 的 自然 人 之 间 产 生 拟 制 的父 母 子 女 关 系 。所 不 同 的 是 养 子 女 一 经 养 父 母 合 法 收 养 , 便 与 养 父 母 成 立 父 母 子 女 法 律 关 系 , 生 父 母 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终 与 止 。而 继 子 女 只 和 有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产 生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与生 父 母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并 不 必然 终 止 。养 子女 的 法 律地 位 与 亲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相 同 ,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继 子 女 与 养 子 女 的法 有 律 地 位 相 同 。在 非 婚 生 子 女 中 ,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的 保 护 最 完 整 。 对 2 工授 精 所 生子 女 . 人 科 学 技 术 的发 展 , 动 了 现 代 人 工 生 育 技 术 的 发 展 , 决 了很 带 解 多 生 育 的难 题 , 也带 来一 系 列 新 的 法 律 问 题 , 点 之一 是人 工 授 精 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很 难 判 断 , 由此 带 来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南 谁 来 抚 养 , 否具 体 有 继 承 权 等 一 是 系列 法 律 问 题 。 目前 我 国没 有 关 于 人 丁 授 精 所 生 子女 方 面 的 正 式 立法 , 只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几 个 批 复 , 司法 实 践 中作 为指 导 性 文 在 件 。因 此 , 于人 T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而 言 ,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中 最 缺 乏 对 属 法 律 保 护 的 群 体 。一 方 面 , 国 生 育 技 术 没 有 规 范 化 , 一 方 面 , 我 另 与 我 国传 统 的生 育 观 念 有 关 系 。 3婚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 子 女 . 在非 婚生 子女 的几 种 类 型 中 ,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子 女 占 较 大 部 婚 分 , 是最 需要 关 注和保 护 的群体 。我 同婚姻 法 很早 就 规定 婚 前 或 者 也 婚 外所 生子女 的法 律 地位 。1 0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非 婚 9 年 5 “ 生 子女享 受 与婚生 子 女 同等 的权利 , 任何 人不 得 加 以危害 或歧 视 。 ” 二 、 行 非 婚 生 子女 保 护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现 我 国传 统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中 , 属 泛 指 一 切 由 血 缘 和 婚 姻 联 系 亲 起 来 的人 际 关 系 , 法 律 上 则 是 仅 指 发 生 在 一 定 亲 属 权 利 义 务 的 在 人 际 关 系 , 括 宗 亲 , 亲 , 亲 。法 律 赋 予 婚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 子 包 姻 女 与 婚 生 子 女 在 亲 属 权 , 承权 等 方 面 同 等 的 权 利 , 是 在 实 践 操 继 但 作 中 , 婚 生 子 女 的 的保 护并 不 是 像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那 样 完 整 , 非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非 婚 生 子 女 , 体 存 在 以 下 问题 : 具 第 一 , 统观 念 难 以很 快 转 变 。虽 然我 国婚 姻 法 以及 多 项 相 关 传 法 律 明文 规 定非 婚 生 子 女 与婚 生 子 女 享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 是 由 但 于 我 国是 一 个受 传 统 思 想影 响很 深 的 国家 , 直 以 来 非 婚 生 子 女 在 一 社会 上 都 受 到 人们 的歧 视 , 然 我 国婚 姻 法 也 不 会做 特 别 规定 。 不
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纵览我国立法历史沿革不难看出,自婚姻制度出现以来,婚生子女皆为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诞生。
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也随之产生。
无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比,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非婚生子女在遭受社会层面带来的舆论压力的同时,法律层面的权益往往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随着结婚率大幅下降,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及非婚生育群体,并且近年来呈现明显走高趋势。
如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体现相应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定权利行使方面趋于平等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考量的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非婚生子女落户难、抚养难、落户难、入学难等一系列繁复零碎的问题[1]。
因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需进一步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仍需提上完善日程。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概念及隶属地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
在理论层面以生父母之间是否建立有效的婚姻关系为认定的基准,因而将所生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属。
尽管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摒弃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2]。
但是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观之,其仍然保留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称谓。
当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存在着出生说、受胎说等相关学说之分。
出生说认为,子女出生时其生父母没有形成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之间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重要前提。
受胎说认为,女方在受胎期间男女双方没有建立起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从而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女方是否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受胎为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学界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没有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婚姻登记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主要类型包括:可撤销婚姻期间与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未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婚外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以及女方因遭受强奸行为所生的子女等。
现代社会以来,尽管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非婚生子女并未得到真正的认可和接受。
婚外生孩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外生子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婚外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道德和伦理问题,还可能产生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外生子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婚外生子的法律定义婚外生子,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所生的子女。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外生子的法律后果1. 继承权(1)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婚外生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婚外生子可以主张非法定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婚外生子可以依法主张非法定继承权,即通过法定继承以外的途径继承遗产。
例如,通过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等非法定继承方式。
2. 监护权(1)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监护权,无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2)婚外生子可以主张非法定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可以依法主张非法定监护权,即通过法定监护以外的途径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例如,通过监护协议、抚养协议等非法定监护方式。
3. 抚养费(1)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抚养费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抚养费请求权,无法要求婚外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2)婚外生子可以主张非法定抚养费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可以依法主张非法定抚养费请求权,即通过法定抚养以外的途径要求婚外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例如,通过抚养协议、法院判决等非法定抚养方式。
4. 亲子关系认定(1)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亲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不具有法定亲子关系,无法认定婚外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2)婚外生子可以主张非法定亲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外生子可以依法主张非法定亲子关系,即通过法定亲子关系以外的途径确认婚外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例如,通过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等非法定亲子关系确认方式。
民法典非婚生子女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婚⽣⼦⼥的规定有哪些⾮婚⽣⼦⼥的意思就是⽗母双⽅并没有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孩⼦,但是这种孩⼦也是⼀样需要抚养和法律保护的,那么在我国⾮婚⽣⼦⼥抚养的法律条⽂有哪些呢?下⾯⼤家跟我们店铺⽹站的⼩编⼀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婚⽣⼦⼥的规定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规定,⾮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婚⽣⼦⼥的⽣⽗或者⽣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的抚养费。
⼆、在离婚之诉中,对⼦⼥抚养问题,⽗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如双⽅因抚养问题发⽣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民法院根据⼦⼥的权益和双⽅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民法典》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
(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岁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以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祖⽗母或外祖⽗母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权利 。 虽然在我 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
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 无效婚姻的影响 , 确认和 解除无效婚姻后 , 有关子女的 归属 及 抚养费的负担 的问题均 要适 用婚姻法 的有 关父母子 女的
此条款规 定了非婚生子女享 有与婚 生子女 同等的权 利。
非婚 生子女的定义 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 所生的子女 , 包括 已 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 ,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 未婚子 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以上概念都不能准确地 、全面地反映 J 出非婚生子女的特点 , 因而也就谈不上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 益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 ,男女双方之间在非婚姻关系的基 础上所生育的子女 ,都可 以认定为非婚 生子女 。‘
规 定处理 。 可是笔者以为 此规定 比较牵强和不合理 , 因为婚 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 同环境中成长 的人 , 何况他们在
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说对他们的法律规 定也应该有所 区别 或不 同。 而不是将其权利和利益等规 定混淆在一起 , 应 该分别列条例或条款加 以规定和说明 ,使其更加透悉 。 第三 , 国的立 法未 就非婚生子女 的抚养教育义务、 我 子 女 的姓 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如何支付 抚养 费用、如何行使探望 的权利和方式、财产继承等一系列 问题做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 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分 别对婚 生子女 在出生后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 子女
其在德 国基本法第 六条 中规定 :“ 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 其身体与精神 发展及其社会地位 , 得与婚 生子女享有相 同条 件 。 比如有的各省 、市城市 就在 《 ” 城市居 民的最低 生活
【推荐下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思考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思考广大朋友们,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思考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该法以1/5的篇幅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1.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非婚生子女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目的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提高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3.研究内容
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非婚生子女的定义、类型和数量。
(2)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3)国内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
(4)改进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4.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和比较研究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将用来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件、数据和研究成果;调查法将用来了解非婚生子女及其家庭的真实情况,并借此反映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成长和发展问题;比较研究法将用来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以便了解和借鉴其经验。
5.研究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提高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增强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通过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将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为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摘要:近代以来,民法经历了从以财产为中心到以人文关怀为中心的大转变,这种转变鲜明的体现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各组成部门法中。
非婚生子女就属于法律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制定完善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规、政策是民法彰显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
然而纵观整个民法体系,横扫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也只发现关于非婚生子女零星半点的规定,不全面、不完备、没有配套机制跟进,在具体案例中难以落到实处,根本无法让非婚生子女和正常子女拥有可相提并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
本文参考国外一些相对成熟的有关非婚生子女的立法规定,从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现状出发,通过比对我国的现有的立法现状以及其对非婚生子女的切身影响,来探讨通过什么样的法规,来更全面、更实际有效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认领制度;婚姻法;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各种新事物、新技术、新观念习惯的涌入,加剧了新思潮与传统道德观念的激烈碰撞和融合,在互相影响的过程中,不仅会萌发出跟多积极向上,新奇潮流的思想,也会衍生出一小部分懒散、不受管束、随性开放的消极的社会行为。
过去的婚姻家庭模式,在思想观念不断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曾经毋庸置疑、统一有序的家庭关系、性爱环境,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解和拆解,而在这一系列的新的价值观念还未稳固之时,新一轮的思想冲击又会到来,不断地瓦解某一原本已经摇摇欲坠的传统观念,试婚、婚前同居、婚外情、包二奶、追求刺激发生一夜情的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非婚生子女数量的激增也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我们毋须回避。
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一系列现实困境、社会问题应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解决,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弘扬人文精神的大举措。
一、非婚生子女的涵义“子女”看似简单的俩个字,却有着复杂分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等,并且这些分类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有些学者认为子女不能选择以何种方式来到这个世界,更不能选择拥有什么样的身份,所以不应该给子女分类定标签,加以区分,但我个人认为社会中确实存在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也存在这洋洋一群弱势群体,如若不加以区分,这类弱势群体将无法获得特殊的照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他们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证。
各大报纸或者主流媒体中常有类似的报道标题:“私生女对于亡父遗产的虚弱诉讼”、“私生子到底享有何种身份权利?”,可见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确实处于尴尬的地位,经受着特殊的对待,需要我们予以特殊的考虑和照顾,那么到底何为非婚生子女呢?(一)何为非婚生子女要想真正的构建起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城堡,就必须首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确切含义。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非婚生子女就是旧时所称的“私生子”,是没结婚,就生育出的子女,是一种带有鄙视和不尊重的非严格称谓。
从法律角度出发,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组相对概念,婚姻法学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定义并没有什么争议,从一些著作和出版物中综合考究可得非婚生子女大抵是:没有婚姻关系自愿或被迫受胎而生下的子女。
所谓自愿受胎就是你情我愿的发生婚前性行为,如婚前自愿同居;所谓的被迫受胎就是指遭到强奸,而意外怀孕。
对于大致相同的法律概念我们要仔细甄别,因为不同的概念,就很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若概念模糊就会导致对事物的认定模棱两可,过于宽泛的概念会使非婚生子女的范围扩大、数量过多,会造成对保护非婚生子女于事无补的局面,例如以下三种就要适用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而不适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其一,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而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出生的子女。
其二,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受胎,在婚姻关系存续之中出生的子女。
其三,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前受胎,在婚姻关系消灭后出生的子女。
因此可见客观严谨的界定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非婚生子女的分类由定义也可映射出我国非婚生子女基于产生原因而形成的几种主要分类:1、婚前同居或试婚的情况下受胎并在子女生育后也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所生的子女。
2、婚外情所生子女。
3、一夜情所生的子女。
4、婚姻关系不合法或无效被撤销的其情况下出生的子女。
5、遭受强奸,所生的子女。
面对具体的分类,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对应的立法措施,做到有效保护。
二、非婚生子女在中国的现状以及法律保护(一)非婚生子女在中国的现状长久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和落后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意志得不到应有的对待,一直饱受欺辱和冷落,不仅没有欢乐幸福的童年,还有可能给他们一生的命运烙下不幸的印迹。
新世纪,人们的思想得到了很大的解放,更加注意以人为本,放开一些形式性的东西,开始接受并包容他们,能够意识到“非婚”是对其生父母的冠名词和指责而不是对其子女的归类划分,子女的命运也不应该被生父母的婚前或婚后行为设定标签。
与此同步,我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尽可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和权利,使他们能和同龄的婚生子女站在同一片天空下。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义务教育尚未全部普及、交通网络还未打通整个中国乡村的任督二脉,致使一部分的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法定最基本权益仍然遭受严峻的挑战。
一些贫穷落后的山村或者交通闭塞的地方的人们对人权的意识、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还不能给与非婚生子女正常的待遇,而是一味嫌弃冷落他们,让不少的非婚生子女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和脆弱的心理,加剧了非婚生子女的自杀自残率和犯罪率;另一些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年龄较小或思想不成熟或法律意识不强或怕承担责任的众多因素的掣肘,造成杀婴、虐婴、弃婴的现象频频发生,使他们无法获得和享受到正常家庭那样的父慈母爱,甚至得不到最基本的法定的受抚养的权益。
他们因为没有自己的父亲、母亲或父母双亲,所以也无法获得正常孩子的快乐、和教育,常常不能享受一个社会分子的该有的生存权利。
他们与那些正能量的环境非常遥远,被隔离开活人世界,在社会上越来越不到自己的位置,匍匐在社会的最底层。
在精神文明发达的今天,人文理念越来越厚重,人们开始以更加包容的眼光对待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依然受到不公的待遇,经常遭受嘲笑,受到侮辱,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满足,他们的身份准入困难重重,因此建立健全可以直接保护他们的相关制度,纠正社会中部分人对非婚生子女的不良观念以及提倡新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婚姻伦理迫在眉睫。
(三)非婚生子女在中国的法律地位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也是如此。
具体而言我国是这样规定的: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对于该法律条文作如下的理解:其一: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是人文关怀的体现,是法律平等原则的深刻实践,是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而并不是虚拟的立法技术。
所以我们在看到婚姻神圣的同时,也不要基于父母的过错牵连无辜的孩子,这显然与人权理论背道而驰,我们应该把本来归属于他们的受教育权,抚养权等基本权利归还给他们。
其二:该条立法对于特定人和不特定人都界定了义务,对于不特定的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对于特定人而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扶养义务。
此条文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实用功效。
其三: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我国的亲属法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这一立法空白恰恰是重要的一环,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抚养人和监护人,如果不能确定父母,会使非婚生子女的扶养和监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保障,使得这条法律变得外强中干,无法发挥大功效。
2、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诉讼权利的问题予以了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对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前提性、入门性的支持。
3、继承权属于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权,指合法的继承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的权利。
对此我国的婚姻法中有着一条详细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条具有历史意义的规定,保证了非婚生子女具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份额也毫无差别,这也是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
4、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扶养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着比较宽泛的规定,首先对于同居关系的案件处理,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扶养问题,要一并审理解决。
其中扶养的问题要双方达成合意,最终由哪一方来扶养孩子,如果无达成合意,合议庭要依据双方的生活状况做出对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判决,进一步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落到实处。
5、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亲子鉴定的证明力也有着相关答复,批复中对于亲子鉴定予以了认可,但是同时指出这只是一种作为鉴定亲子关系的证据,要与其他的材料证据相配合。
并且亲子鉴定关系着一系列的身份关系和财产纠葛,要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本着团结和谐的立场,谨慎对待。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规定在不断的完善,从人身方面的规定扩大到财产方面的规定,从形式性的规定上升到实质性的立法,从宽泛式的立法框架到到具体可执行的具体法规。
首先,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包二奶,婚外恋等社会现象已经非常普遍。
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生父为了逃避扶养费用或害怕破坏其社会名声不会承认非婚生子女。
这些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为必须得到遏制,来保证非婚生子女健康快乐的成长。
于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家庭婚姻制度的规定不规范、系统,尤其一些基本的却又非常重要的制度入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的缺乏,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无法相提并论。
同时,我们又要客观的看到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家庭伦理至今影响着我们,要实现非婚生子女得到实质上的法律保护,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要逐一的扫除存在的法律障碍,不断解决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一系列的难题。
最后我们还可以在现实生活的案例中剖析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 2000 年五月,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因工伤致残的李先生和与他年龄相当的一位外地姓张的女子开始了同居生活,2001年7月中旬儿子出生,张某在儿子出生仅仅一年多就不告而别,从此便杳无音信,儿子出生后,因为李某行动不便就拖沓着没有给儿子申报户口,之后张某离家出走后,尽管手里有着出生证明,但是因为李某与张某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办理户口,除非可以找到张某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便可以解决这个难题,但是至今张某仍然下落不明,儿子便成了黑户,后来多番周折,托人找关系,才能完成小学课程,初中后,儿子因为黑户的影响变得不爱说话,不善于交流,性格孤僻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