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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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内容摘要:在我国当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推进改革深化,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有限责任制,但在推行有限责任制时,必须认识到该制度也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尽管经过百余年的演进,但直到目前,它还未抽象升华为一项制定法的原则而仅仅作为一项判例法的规划被法官适用。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健全,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公司问题”,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现行法律又对其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因此,如何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以保证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问题。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判例法的产物,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彻底解决当前出现的全部问题,但在我们看来,在相关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失为保证公司债权人、制裁不法股东的一种理性选择。

公司是现代社会中典型的企业组织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制将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但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却表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

积累,使合资公司很快普及于工商界;另一方面,则对债权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

在笔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近十年中,通过研究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条款,比照日常的工作实践,发现带有规律性的“公司问题”已越来越多,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具有对债权人不公正、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对侵权责任有意规避等明显的缺陷,加上目前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规制“公司问题”有效措施的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与欧美等一些法律健全的国家有较大差距,导致即使存在否认公司人格之事由,当事人因无法可依,仍不可主张否认公司人格,通过法院判决股东承担的只能是清算责任。而实际上,债权人起诉时,大多数公司的资产已成为“零资产”,已无清算的价值,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制约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下面,本文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和探讨,希望能把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早已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促使公司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健全和完善。

一、公司人格独立的误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绝对化,使其呈现为一柄双刃之剑,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敲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它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受到来自以下三方面的严峻挑战:

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

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能够获得往往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平衡。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可能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可见,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只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谋取非法利益创造了机会。尽管法律上公司是独立的经营法人组织,但是公司的运营是靠自然人来实现的,公司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制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控制股东的个人意图也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它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凡此种种,若片面强调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则无法受到有效的规制。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不但出现了高度危险来源,而且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普遍,任何不特定

的当事人均可能因此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间的“交易”中往往没有机会讨价还价,采取保护自己利益的积极措施。在公司侵权场合,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转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这样公司及其股东从公司的冒险行为中获益,但却将损失转嫁到受害人和社会身上,这种转嫁损失的能力促使公司及其经营不顾后果,热衷于冒险。因此,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这种价值的二重性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如果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则可针对“公司问题”,运用该原则,探究当事人行为的经济实质,规避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及成立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为“直接责任”或“透视”理论。①;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据以配置义务或责任负担的法律制度。其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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