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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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们凭借其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积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制度业已建立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落空,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下文就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英美法系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是指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为阻止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将其表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但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①简言之,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者,自应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追究责任。

从以上内涵,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这是因为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范的必要。

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得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家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对人格否认的概念而言,如果你不能成为一家公司的一部分,那么这家公司就不会接受你。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
这种制度可能起源于17世纪,当时英国法律官员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前提下,将公司看作一个“人格分立的”,不受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行为和能力有重要影响。

首先,该制度确保公司可以在法律上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个人则不能。

因此,个人在解除与公司的联系时,可能无力反抗公司的权利。

其次,个人无法在法律上行使公司的权利,它不能够为个人提供有形的义务,而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才能确保个人正确行使权利。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影响
此外,由于公司的权力扩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能对个体产生压力,比如,职员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另外,由于公司可以通过税收增加其利润最大化,个人则无能为力,这可能对一些公司成立地区的社会现实造成不利影响。

5如何积极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方面,法律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甚至建立新的监管机制,以保护实体公司及其职员和普通用户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运营者应创造一种贸易环境,可以促进公司与个体的公平交易。

同时应把握好投资与风险,在充分保护企业投资者的权利的基础上,合理管理公司行为,减少或排除不利的影响。

总的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个人权利及个人能力是存在紧张关系的,需要各方互利合作,维护个人权利,减少法律不平等,实现社会公正。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为同一主体,从而使公司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适用条件方面,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行为能力和法人行为的真实性等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务违约、公司资金不足等情况。

相关案例有许多,如因公司董事虚假陈述等。

但与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公司信用影响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既是保护公司权益的工具,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关键词】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言、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主体的法人身份可能会被否认,直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都备受关注。

在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概念和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公司法人地位被滥用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可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法体系的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正逐渐清晰。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案例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在本文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全面地认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2. 正文2.1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忽略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将公司法人与其股东、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辨认并认定为其法律上的同一关系。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尊敬的读者: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公司是一个强大的经济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却经常被用来逃避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这已成为现实中的一大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人格否认制度,以抑制公司滥权行为,并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这篇文章着重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用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公司可以享受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取财产、签订合同、起诉被起诉等。

但是,公司又不同于自然人,其法律责任不同于个人责任。

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成为了全球经济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然而,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性,导致公司所做出的决策存在道德、人类和环境等方面的伦理问题。

为了避免公司行为对人与自然造成的伤害,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掌握对公司的追责和制裁权。

这个机构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证明,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强制公司行事透明,做出更具负责任感的决策,根据其行为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而担负法律责任。

这种措施对公司本身、员工、社会以及政府都有一定的利益价值。

它确保了公司不会滥用权力,同时提高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公司的行为,并促使其更具责任感地开展其经营活动。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规范公司行为。

在公司被人格否认之后,公司不再具有法律地位和独立性,它的行为将由管理机构(如监督机构)直接监管并进行决策。

正是通过这样的规范措施,确保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避免了公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促进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

在关注短期效益的同时,公司也需要关注自身的发展与维护。

这就需要公司舍弃一些短期利益,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及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制定长久的发展战略,遵守规则和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昆山律师发布时间:2013-7-24 阅读:1068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特点(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3款是修改后公司法的新增条款,其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是一条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该条款引起国内广大学者热议。

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是一项大胆的创举,是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责任基础,公司法人格制度将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的人格予以明确区分,即三者均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也就意味着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这就意味着各自的债权人不可以超越债务人本身而追向另外主体的财产主张债权。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制度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同时也比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各自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这潜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股东可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以公司作为其从事不法活动和欺诈债权人的理由。

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校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企业法》第20条以成文法旳形式对企业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旳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企业股东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旳利益。

”第3款规定:“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旳,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虽对保护债权人旳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不过我国企业法对于人格否认旳合用还不够明确,制度还很不健全。

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旳人格否认理论作深入探讨。

一、企业人格旳内涵(一)企业人格旳旳含义从逻辑上来说,若要探讨企业法人格否认旳内涵,就必须先探讨企业人格旳定义。

这是由于合用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旳逻辑前提之一便是企业已合法获得法人资格。

然而何谓企业人格?法律上所确认旳权利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之因此享有人格,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可以拥有民法上旳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因此企业所享有旳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对应旳团体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旳组织体之人格。

(二)企业人格旳法律特性第一,企业人格具有法定性。

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旳作用对象是依法设置旳企业法人,而企业要享有企业人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旳条件依法设置,符合企业成立旳条件,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换言之,只有企业合法有效旳成立,才能获得独立旳法人资格,而股东才有也许在特定旳法律关系中因特定事由被否认企业法人人格。

第二,企业人格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是企业人格最本质旳特性。

首先,企业名义独立。

企业根据一定事实并经法律承认之后成为独立旳民事主体,独立于企业组员,以企业自己旳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另首先,企业财产独立。

企业是企业法人则必须要有必要旳财产和经费,由于企业人格独立需建立在企业财产独立这一物质基础之上。

再次,企业应当拥有自己旳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_规章制度_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_规章制度_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①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过于注重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从而成为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

而在对于这种滥用公司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控制公司者往往以公司为法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责任有限、不应承担公司责任为挡箭牌,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此时,如果拘泥于该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势必使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反而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规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探究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设立新的制度以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作出补充及修正,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这一原则由美国法院首创,后被英、法、德等国效仿,并作了适合国情的改造,遂有德国的“责任贯彻”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的产生。

时至今日,该原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格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一个公司的治理是需要各种制度来实现,我们都知道公司是治理公司的主要依据法律。

这么看来熟悉掌握公司法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了,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

那么我就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突破口,对公司法进行了解吧。

一起往下看。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美国经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

根据上述表述我们可以对公司人格否认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极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本文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渐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等原因,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实践操作中的难点和争议。

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确保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根据法人独立人格原则,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与股东相分离的独立法律地位。

这种独立性并非绝对。

当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或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时,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便显现出来。

此时,法律有权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背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道德和伦理支撑。

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促进公司员工更好履行公司职责的有
效制度,也是公司维护自身发展的一种保证。

它旨在维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内部秩序,提高公司的资源分配效率,维护企业正当权利。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要求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司
的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企业文化,并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员工必须尊重他人,不得挑衅他人,不得诋毁他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有效抑制不良气氛的出现,防止任何一方出现危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的基本理念,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严守公司有关纪律。

在任何情况下,员工都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声誉、团队气氛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

最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要求员工应充分尊重公司所有权利,不得侵犯公司的合法权利。

如果有任何违反该制度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依法对当事人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声誉、维护公司的权益、维护内部秩序,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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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在其业务运作中,对于自身的人格特质或品牌形象进行否认或忽视,导致其经营策略和行为丧失了准则和规范性。

这种现象可能由于公司的利益驱动,管理不善,缺乏道德意识或对外部环境的过度适应等原因而产生。

本文将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是企业成功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吸引客户、吸引投资者和保持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然而,公司在实施人格否认制度时,往往会忽视自身品牌的建立和维护,忽视对消费者的尊重和满足,从而降低了企业形象和声誉的稳固性。

当消费者发现公司不值得信任或没有诚信可言时,他们可能会放弃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转而选择其他竞争对手,进而导致企业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会对员工的士气和工作动力产生负面影响。

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他们的工作动力和士气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业绩。

然而,当公司忽视自身核心价值观或忽视对员工权益的尊重时,员工往往会感到不被重视或不被认同。

这种不满和不公正感可能导致员工的士气下降,工作热情减退,甚至可能引起员工流失的风险。

员工流失不仅对企业的业务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而且会为企业带来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挑战和成本上升。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公司的利益驱动。

在追求最大利润和市场份额的过程中,一些公司往往会为了牟取利益而忽视道德准则和社会责任。

他们可能会采取欺骗消费者、忽视产品质量安全或环境保护等行为,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

其次,管理不善也是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之一、当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缺乏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意识时,他们往往无法为企业树立正确的方向和价值观,从而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滋生。

此外,公司也可能受到外部环境的过度适应而产生人格否认制度。

当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感受到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时,他们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求生存和发展。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1.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后果,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3.滥用行为、公司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将公司和个人责任分离的一种制度。

本文通过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探讨了该制度的定义、研究背景、影响因素、实施方法、风险、监管机制以及未来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实施方法通常是通过法律文件确立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受限;监管机制需要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规范;未来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合规经营。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经营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深入研究和规范管理。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定义、研究背景、影响因素、实施方法、风险、监管机制、未来发展、重要性、总结1. 引言1.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将公司与其个人创始人或所有者的法律责任分开,使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这一制度使得公司具有了独特的法律地位,对公司的合法性和经营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业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公司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源于对公司法律地位的探讨和规范,旨在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能够以独立的主体身份进行法律活动,享有独立的权利和承担独立的义务。

这一制度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吸引投资、扩大业务规模,同时也为公司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界定。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现代商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和影响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和合法避税等目的,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方式进行公司人格否认。

这种制度的应用既存在积极意义,也可能存在负面影响,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其影响因素、实施方法、风险、监管机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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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内容摘要:在我国当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推进改革深化,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有限责任制,但在推行有限责任制时,必须认识到该制度也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尽管经过百余年的演进,但直到目前,它还未抽象升华为一项制定法的原则而仅仅作为一项判例法的规划被法官适用。

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健全,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公司问题”,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现行法律又对其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因此,如何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以保证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判例法的产物,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彻底解决当前出现的全部问题,但在我们看来,在相关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失为保证公司债权人、制裁不法股东的一种理性选择。

公司是现代社会中典型的企业组织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制将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

但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却表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使合资公司很快普及于工商界;另一方面,则对债权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

在笔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近十年中,通过研究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条款,比照日常的工作实践,发现带有规律性的“公司问题”已越来越多,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具有对债权人不公正、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对侵权责任有意规避等明显的缺陷,加上目前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规制“公司问题”有效措施的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与欧美等一些法律健全的国家有较大差距,导致即使存在否认公司人格之事由,当事人因无法可依,仍不可主张否认公司人格,通过法院判决股东承担的只能是清算责任。

而实际上,债权人起诉时,大多数公司的资产已成为“零资产”,已无清算的价值,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制约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下面,本文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和探讨,希望能把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早已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促使公司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健全和完善。

一、公司人格独立的误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绝对化,使其呈现为一柄双刃之剑,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敲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它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受到来自以下三方面的严峻挑战: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能够获得往往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

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平衡。

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可能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

可见,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只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谋取非法利益创造了机会。

尽管法律上公司是独立的经营法人组织,但是公司的运营是靠自然人来实现的,公司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制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股东的个人意图也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它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

凡此种种,若片面强调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则无法受到有效的规制。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不但出现了高度危险来源,而且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普遍,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此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间的“交易”中往往没有机会讨价还价,采取保护自己利益的积极措施。

在公司侵权场合,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转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

这样公司及其股东从公司的冒险行为中获益,但却将损失转嫁到受害人和社会身上,这种转嫁损失的能力促使公司及其经营不顾后果,热衷于冒险。

因此,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这种价值的二重性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严重威胁。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如果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则可针对“公司问题”,运用该原则,探究当事人行为的经济实质,规避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及成立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为“直接责任”或“透视”理论。

①;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据以配置义务或责任负担的法律制度。

其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合法义务。

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剥夺,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公司人格否认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倾向: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③公司人格否认问题兼跨公法、私法两大领域,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主体,这给归纳成立要件带来了逻辑上的困难,笔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五个: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此为对公司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前提条件。

公司的设立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定程序创设公司的一系列活动,其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④; 但是,仅有股东的设立行为,公司并不当然取得法人资格,其设立行为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法人资格,而法律的认可是以登记的方式体现的,只有经过法定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才属依法设立。

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之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⑤; 在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取得的独立人格被依法取消场合,法律都对相关各方的利益采取了特定的救济方法,故也没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2、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亦即股东通过行使管理权,对公司实施了有损于其独立性的控制。

法律赋予公司独立人格,让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等优惠条件。

股东在享受这些优惠的同时,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公司意志和利益的独立性以及公司宗旨的合法性。

股东不能无视公司行为规则,而后却主张享受公司独立人格的保护。

如果股东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有损于公司的独立性,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股东享有优惠被剥夺。

这类行为在实践中的体现,大致有以下几种:(1)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或开办单位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遂行本来之宗旨。

实践中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现象,应被视为这类行为的典型体现。

在笔者的管理辖区内曾出现了一起这样典型案例:A局作为被告B公司的开办单位,其性质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他们分别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两个单位,即虽有不同的法人人格,但其人员、资产、财务、经营等情况极为类似,造成法人人格混同。

B公司的注册资金只有30万元,而却向几家银行分头贷款,数额高达近600万元,当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才知公司一无所有,实际上,B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都在A 局,但原告因无法对A局追偿而束手无策。

该案中因B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那么判决B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将是一纸空文,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2)公司资产不足。

公司资产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

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因此,公司资产不足可能损害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或将对方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或开办单位能以设立如此薄弱之组织而摆脱其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

一般说来,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东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则存在股东或开办单位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

我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未明示,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笔者看来,若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自应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以为救济。

3、股东的控制权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利用,已超出了公司制度的社会、经济的目的,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公共性,即其承载的社会价值。

公司人格的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的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平衡的后果。

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和其他与公司制度相伴而来的优惠;在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场合,若没有造成外部关系人利益的损失,则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只有债权人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方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人予以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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