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和完善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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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和完善行政问责制
陈宁(中共海口市委党校,海口,570208)摘要:在我国行政问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成为推动我国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显著标志。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详细归纳出五方面具体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推进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提供有益之助。
关键词:推进完善行政问责制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100—01十七大以来,行政问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行政问责制的常态化重塑了官员、民众等对国家社会应有的道德感和责任心,让“言必称制度”成为全社会共识和下意识的自觉行动,促动社会风气的普遍好转。它的推行表明建设责任政府已经拉开帷幕,并将成为推动我国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显著标志。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行政问责体系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之处1、行政问责的权责不明确、不对等由于我们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权责上还存在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不同政府层级之间的责任界定不清等现实情况,对于“哪一级的事故会导致什么级别的官员辞去职务?”这一基本问题,不仅仅公众并不知晓,甚至权力机关也并不明确,现行的行政问责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问责制不仅对当事官员不公正,对非当事官员也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行政问责的立法和启动实施不规范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
各个地方在法律规定上还缺乏统一性。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在启动实施时,传播媒体扮演着特殊角色,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时,有关部门才启动问责制,而那些渎职失职事故虽然严重、但未受众人瞩目的,则问责力度就显得疲软。
3、行政问责中的问责主体单一、不科学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模式,实际上体现的都是以政府和政府部门为问责主体的问责关系,总体来说,都只能算权力系统对自身内部的问责,即政府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当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问责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现象。
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没有监督限制的权力必然被滥用,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由于缺乏最重要的来自权力系统之外的问责与监督,现行的封闭性问责制更可能由于内部的操作,使原来本就比较宽泛的标准,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走样”,造成“问责”的形式主义。
4、被问责人员的复出机制不透明伴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官员因过失而被问责。对于违纪或承担行政责任的官员,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前提下,安排合适的职位。
让昔日的被问责官员在新的岗位上,吸取前车之鉴,发挥热量,体现着社会的理性和进步。但是,不少官员被问责处分后,迅速在本
地或异地任职的并不在少数。公众对此的质疑声此起彼伏,焦点主要集中在不公开、不透明、不知情。这些官员复出之路为何如此之快?对于他们的重新任用,又遵循了什么程序?对于这些问题,公众期待一个合理的解释。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建议以上种种不足表明,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体系依然不够完善,为促使其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权益和幸福生活的民主形式,需要我们继续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1、明确划分部门与行政官员的职权。有权有利的争之。
遇到问题责任又互相推诿,出了事又因权责不明而造成追责不力,免不了造成执法和问责的双“真空”,需早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权限,同时对于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配置不合理现象,也应该尽快明确落实具体,真正实现权责对等,为行政问责的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2、完善立法,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应由国家尽快统一制定《公务员问责办法》,完善各种问责方法的形式及适用原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查明问责事故的真相,追究行政官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确保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避免行政问责的随意化、扩大化。
3、完善被问责人员的复出机制。对于那些确有所长。
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
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加强对被免职官
员的跟踪考核,经过严格程序,达到一定条件,组织部门再重新起用,向社会公示,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努力形成领导干部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给群众一个交代,还干部一个明白。
4、改变我国行政问责中问责主体的单一性问题。要积极培育新的在政府体制之外的问责主体,创新问责模式。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政党、舆论、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群众的监督力量,进一步突出人大、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将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对党的系统的问责纳入到行政问责体系中来。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构建一个内外并举、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
综上所述,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手段,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在我们应在今后的行政体制改革中。
继续大力推进和不断完善,真正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参考文献:
于仁伯;转变职能建设诚信责任政府[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