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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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准则》精华
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①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③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⑤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必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⑥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⑦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
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⑧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
与范围。
⑨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 会计报表审计》
①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③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④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⑤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⑥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⑦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①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
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③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3 号-- 审计计划》
①审计计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②首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③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被审计
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关联者及其交易;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和影响;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
④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计划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⑤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审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⑥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⑦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5、《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4 号-- 审计抽样》
①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②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项目进行审计时,不适用本准则。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
④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部项目。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
⑤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单位。
⑥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⑦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
⑧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信赖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
⑨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
⑩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11)注册会计师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或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将有关样本为误差。
(12)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
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
(13)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
(14)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6、《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 审计证据》
①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
②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③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