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检查服务磋商采购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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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苏住建质〔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以及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等,进一步压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11月份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44项在建工程(每地区4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37项(普通商品住宅16项、保障房4项、公共建筑12项、厂房5项),市政工程7项。

督查组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41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3份(市质安站、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各1份),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当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落实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自查自纠方面个别项目参建各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部分项目参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二)工程质量方面1.施工管理资料。

部分项目预制桩检测报告日期晚于压桩开始时间,存在未检测先使用情况;未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试验,未提供氯离子总含量计算书;未开展混凝土耐久性试验。

个别项目基础分部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记录不完整;未开展土方回填检验批验收及外墙防水隐蔽验收工作。

2.工程实体质量。

部分项目存在二次结构构造柱植筋偏位,箍筋加密区未加密、箍筋弯钩不足135°现象。

部分住宅项目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混凝土主体结构存在孔洞、麻面、涨模等表观缺陷;标养室设置不规范,试块留置不规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苏住建质〔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2〕28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22〕264号),7月20日至22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检测机构12家,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地基基础类)》进行检查评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104条。

开展了桩基静载、低应变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人员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对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够重视,存在无年度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不到位的情况,个别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中应知应会的内容不清楚。

(二)仪器设备和环境场所管理不严格。

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与技术要求的符合性不够重视,对静载试验用主梁的承载能力缺少必要的验算。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未按一机一档要求归档资料。

三是有的检测机构未对计量溯源的结果进行有效确认,如低应变检测用基桩动测仪校准证书中扫频范围未覆盖标准要求。

四是有些检测机构设备使用记录日期未精确至时分。

(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

一是少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中缺少原始记录编号。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用于现场填写的原始记录未连号印刷,不具有唯一性。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苏住建建〔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1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强化监理责任落实,为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利条件,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51号)部署安排,2月13日~2月16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住建局直管项目和各县级市(区),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47项、公共建筑45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项(含轨道交通工程5项)。

本次检查重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危大工程巡视、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执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24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小组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升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功能,主监员定期查看监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危大工程巡视、重要部位和重要工序旁站的影像资料,并签署监督意见,规范监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相城区住建局将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录入“实名制”系统等工作要求纳入项目开工条件审核;对监理记录仪配备使用、工程节点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上传等进行交底;同时结合各类检查,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4.11
•【字号】苏住建建〔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51号),经企业申报、系统量化评价、企业复核确认等程序,形成“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2日起启用。

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为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予以公告,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5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1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的行政检查(含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从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及勘察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1%1次2对建筑业资质及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检查注册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和在我省区域内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5%1次3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检查注册在我省区域内的监理企业5%1次4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检查全省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为5%-10%,检查企业时同时检查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1次5对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检查建设单位1%1次6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地(在场所或模拟场所)检查50%3次——结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建质安[2011]514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514号)各市、县建设局(委)、质监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

省质监局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前,应当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布点规划,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中心城区2008年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中心城区2008年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中心城区2008年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苏建安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中心城区2008年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报(苏建安监〔2009〕1号)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省建管局和市建设局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冬季及元旦春节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参建各方做好节前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平稳发展,我站于2008年12月29日至31日组织开展了中心城区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

现将此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依据,受检项目97个,开具安全生产隐患告诫单20份,隐患整改单8份,经综合评定7个项目给予通报表扬。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是否将“两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开展了季节性教育、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好职工生活;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批、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与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施工现场防火、防冻、防滑、防中毒、防坠落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含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人员配备、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等情况。

检查表明,绝大多数施工、监理单位对“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较为重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基本上能按照相关程序执行,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现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较为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基本到位,能够开展日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公众等通过多种方式向总局反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现就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协会强烈要求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贯彻落实。

为此,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地不应再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同时,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中第三条第五款“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要求,修改为“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或重大维修由负责该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负责,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监理工作效能,有效落实监理履行职责,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建函建〔2021〕486号),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通知》要求,2022年1月,各市、区住建部门均开展了监理专项检查,共抽查监理项目107个,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

1月12日-13日,市住建局结合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专项督查,共随机抽查监理项目40个(每个市、区各4个),被抽查项目包括轨道交通4项、保障房安居项目5项、商品住宅项目9项、公共建筑工程13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项、商业综合体项目3项等。

本次督查项目为提前一天随机抽取,使用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考评系统,专家组现场打分、现场提交,保证督查行为的规范性和督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受检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1.监理规划(细则)编制不够完善。

少数项目未编制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全面、针对性较差,危大工程管理内容不全,监理规划中未包括各阶段监理人员到岗计划或人员进退场计划。

2.人员管理有待加强。

少数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满足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监理人员变更无手续,现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部分监理人员未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部分人员考勤率较低,未对施工企业人员过期证书识别、正确处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监理综合改革、推动监理责任落实,发挥好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辅警”作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19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12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33项、公共建筑24项、工业建筑2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现场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总体检查情况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态势,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91分,较上半年度平均分提高了1.27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一些地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张家港市住建局建立监理项目开工交底制度,并在交底环节发放《张家港市住建领域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今年以来已开展监理项目交底119项次,发放指导清单242份。

还有一些地区住建部门强化行为监管,倒逼监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常熟市住建局约谈履职不力的监理企业23家,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10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苏住建设〔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设〔2023〕1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我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从各地上报的所有送审、免审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88个项目开展检查,其中建筑工程项目32个(住宅9个、公共建筑23个)、市政工程项目12个、装饰工程项目25个、幕墙工程项目19个,涉及勘察设计单位11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9家。

我局组织专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和暖通专业,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专业,装饰工程、幕墙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设计深度等内容,以及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我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总体情况较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较规范。

二、抽查情况(一)施工图文件质量情况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常见问题如下:1.工程勘察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原始资料及影像资料不完整,原始资料及图表签字不齐全,勘察纲要内容不规范,影像资料施工时间与单日工作量不符合逻辑,取样日期与试验日期间隔过长,勘察报告钻孔深度不满足要求、针对性不强等;2.建筑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设计、安全防护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等方面;3.结构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模型与输入参数不准确、荷载遗漏或取值依据不足、计算结果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不足或不一致、结构布置和构造措施不合要求、设计文件错漏碰缺较多、桩基础设计存在缺陷、加固方案提高幅度过大等;4.电气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设备、普通照明、配电、防雷、通用规范执行等方面;5.给排水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给水管网布置、间接排水、绿建节能等方面;6.暖通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通风、空调设施、绿建节能及新规范、新标准、新标准图集引用等方面。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苏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苏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苏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苏州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拥有众多古建筑和历史名胜。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苏州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的景象。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房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关注。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和提供可靠的房屋安全鉴定服务,苏州成立了一批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这些机构致力于通过科学、严谨的方法对房屋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为购房者提供可靠的参考和决策依据。

以下是苏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1. 苏州市房地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苏州市政府直属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该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能够对房屋的建筑结构、电气设备、供水排水系统等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2. 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该中心是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该中心拥有一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团队,能够对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水隔热、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3. 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该中心是苏州市政府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鉴定团队。

该中心主要负责对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材料、室内环境等进行鉴定和评估,为购房者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4. 苏州市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苏州市政府的监督机构,该站主要负责对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站拥有一支专业的监督团队,能够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5. 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该站是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站拥有一流的监督设备和技术团队,能够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6.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该局负责对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

该局拥有一支专业的监管团队,能够对房屋的建筑质量、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检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全市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第三方巡查机制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全市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第三方巡查机制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全市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第三方巡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第三方巡查机制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2022年苏州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排查治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隐患长效机制。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第三方巡查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机制各地住建部门、市质安监站应建立巡查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监管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机制的建立情况报市住建局。

二、巡查对象在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上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

三、巡查计划自2022年4月起,各地住建部门、市质安监站每月巡查大型机械设备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每半年实现对监管项目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巡查全覆盖。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巡查频次。

四、巡查重点巡查重点内容分为台账资料和现场实体,台账资料主要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履职等情况(详见附件1、2);现场实体分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现场检查项目、扣分标准等(详见附件3、4)。

五、巡查结果及应用1.各地住建部门、市质安监站应汇总每月巡查结果,每半年形成巡查通报。

通报应包含检查总体情况、存在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措施及巡查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5)等内容。

2.市住建局在研判分析各地半年度巡查通报的基础上,做出相关处理决定:(1)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地排名后5位的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做出扣减信用分处理。

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筑工程安全评估服务(三标段)的废标公告

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筑工程安全评估服务(三标段)的废标公告

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筑工程安全评估服务(三标段)的废标公告
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就其建筑工程安全评估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磋商,现就本次采购的结果公布: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建筑工程安全评估服务(三标段)
项目编号:RHZH2020-TC-C-018-3
二、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5月14日
三、磋商信息:
磋商时间:2020年5月26日10:00
磋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行政中心3号楼3楼
磋商小组名单:余育江钱福良沈向华
四、废标信息:
因实质性响应的单位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

五、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采购人: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电话(略)
2、代理机构: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卜雪梅联系电话:0512-(略)
联系地址:太仓市无锡路11号4楼
六、公告媒体: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1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60号)要求,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于11月初至12月中旬开展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检查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标完成的施工项目中,共随机抽取32个项目(涉及32家造价咨询企业)。

抽查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市政、装修及智能化专业等,检查组按照评分表进行对照评审,主要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规范性、编制依据、成果文件格式的准确性、各项误差率和咨询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受检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成果编制依据运用适当,计价程序、取费标准基本正确,对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费用的计取符合行业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总体良好,但个别企业的成果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成果文件档案管理不规范。

未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执行,如签字盖章手续不完整;档案文件目录有手写涂改修正情况;《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无内容明细,无签收人签字及签收、归还日期等;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无针对性的审核意见等档案管理不规范情况。

(二)咨询成果编制不准确。

1.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计或者漏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组价不对应、定额套用错误等常见编制问题仍比较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苏住建质〔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市住建局于2023年12月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共抽查了12家检测机构,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材料类)》进行检查评分,检查考核平均得分81.5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96条。

开展了“钢筋”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共抽考人员36人,其中29人合格,合格率为80.56%。

二、督查结果(一)存在问题较多的机构对以下存在问题较多的检测机构进行通报:太仓市汇通交通工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档案保存时间不符合规程规定,不符合《规程》第5.6条要求;当日核查10月22日,混凝土力学室视频无法查看,不符合《规程》第6.3条要求;水泥胶砂流动度设备固定的水平混凝土基座(360mm?mm见方)上不符合标准尺寸要求(400mm?mm见方),不符合《规程》第4.3条要求;氯化铵、铬酸钾溶液缺少试剂领用记录,且不同浓度硝酸银溶液在领用时没有区分,不符合《规程》第4.3条要求。

(二)被约谈的机构将对以下检测机构进行约谈: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开关插座断路器检测仪(型号:KCDY-D)的设备电阻负载只有一路,无法满足开关日常正常操作试验的工作量,不符合《规程》第4.3条要求;当天有不合格样品XPS板(样品编号:21312300253)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但现场未放置于不合格样品区,不符合《规程》第5.5条要求;编号330123-00064门窗三性检测原始记录中试件缝长为5.26m,现场复测缝长为6.49m,不符合《规程》第5.2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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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检查服务磋商采购公告(2020)
受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之委托,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需采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检查服务项目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

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单位前来报名参加。

一、采购编号:SZGZG2020-C-001
二、采购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检查服务
三、本项目采购总预算: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玖佰元整(¥282900.00)
四、采购需求
服务范围:2020年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所管辖的在建工程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实体安全检查。

每季度工作量估算如下:塔吊每季度100台,电梯每季度100台,井架每季度12台,门吊每季度35台,每季度共计247台。

三个季度共741台。

五、合格磋商供应商一般条件:
1、合格磋商供应商一般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磋商供应商特殊条件
2.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一)申领CA。

1、已有CA证书且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只需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2、已有CA证书不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需更换CA证书、办理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3、未办理CA证书用户,需办理CA证书、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二)登录报名。

1、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政府采购”,点击“供应商”绿色按钮报名。

报名后,系统会显示报名确认单,供应商须打印以供投标使用。

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不可撤销报名。

2、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电话(略)。

(三)现场递交文件。

报名供应商在开标时点前递交投标(谈判、磋商)文件,并同时递交报名确认单、投标保证金、身份证等资料,所需递交的资料详见具体项目的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

开标(谈判、磋商)时点截止前15分钟,系统经代理公司确认可自动解密全部报名供应商。

代理机构现场打印出报名供应商名单,并核对相关资料。

(四)网上询问。

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询问,询问信息不显示询问人的相关资料。

代理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收到询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网上答复的方式予以解答,由系统回复给询问人。

(五)质疑形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标人需打印报名登记表、保留“网上报名截图”,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投标人,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

(六)本项目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5月7日。

七、磋商时间、地点: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泷路)谈判磋商文件递交室
八、采购单位
名称: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55号
联系人:朱自强
联系电话(略)
九、采购代理单位
名称: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26楼
联系人:沈燕、吴瑛
电话(略)
电话(略)
十、请贵单位领取本次磋商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磋商准备,并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磋商。

十一、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刊登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亦是刊登在此媒体,敬请各供应商注意。

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电话(略)
十二、公示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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