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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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合同主体的不同,其合同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如借款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因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是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
借款合同应当重点掌握如下内容: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200条)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203条)
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205条)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208条)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因此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包含在内。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把握几点:
1、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2、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doc [全文共747字] 编号:8100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