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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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释义《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合同法释义《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合同法释义《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本章共十六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

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

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

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

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

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借款人)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出借人)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1.3 合同定义本合同是指甲方因资金需求,向乙方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第二章: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2.1 借款金额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借款期限甲方应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3 借款用途甲方保证所借资金用于____(注明用途)。

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第三章:利率及还款方式本合同借款利率为____%(年利率),按月计息。

3.2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通过____(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向乙方还款。

第四章:担保4.1 甲方提供以下担保方式:(1)____;(2)____;(3)____。

4.2 乙方有权在甲方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担保权。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5.1 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金____%,逾期还款的,还应支付逾期利息。

5.2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注:以上仅为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的第一章至第五章内容,合同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后续章节。

)第六章:借款的发放与检查6.1 借款的发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领取借款。

6.2 借款的检查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甲方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合同 法考 考点

借款合同 法考 考点

借款合同法考考点《借款合同:法考中的“常客”》在法考的“江湖”里,借款合同那可是个必须要重视的考点,就像打游戏里经常出现的小BOSS,虽然单个看起来没那么恐怖,但你要小瞧它,保准吃大亏。

借款合同首先的一个考点就是它的成立与生效。

一般来说,咱们想到借款合同,就觉得一方给钱,一方收钱,合同就成了呗。

嘿,这里面可大有文章。

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是没有约定利息的,那就视为无息借款,这就像是朋友之间“帮个忙,借你点钱应急”,哪里还好意思要利息呢?而且呀,这类借款合同可讲究了,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没给钱之前,光有个借条可不能说合同就已经生效得死死的了。

这就像是你答应卖给别人宝贝,但宝贝还在自己口袋没给人家呢,交易就不能算彻底完成。

再说说借款利息吧,这也是个考点陷阱满满之地。

法律对利息有限制哦,那利率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定得很高很高的。

要是过高,就变成所谓的“高利贷”了,而高于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感觉就像是有人想在合同里玩“小把戏”多捞点钱,但法律这个“严师”可不会允许呢。

借款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是法考很好出题的地方。

借了钱不还怎么办?逾期利息怎么算?这些问题啊,就像是一场借贷拉锯战中的“规则书”。

有些借款人就像牛皮糖一样,还钱的时候拖拖拉拉,这时候贷款人就可以依据违约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且在法考里,借款合同和其他知识点还有牵连呢。

比如说担保制度,很多时候借款会伴随着担保一同出现,什么抵押啦、质押啦,保证啦。

这就好比借款这个“主角”带着一群“小跟班”出场。

借款合同是原因关系,担保则为这个主要的债权债务保驾护航。

说不定一道大题里就把借款合同和担保融合在一起考,就像一道“混合菜系”的大餐,你得一一区分明白每个菜系的特色(考点)。

对于备考法考的我们来说,借款合同这个考点别看它好像日常常见,觉得特别容易理解,但是在考试里的坑就像地上小小的陷阱被草遮着一样,稍不注意就掉进去了。

所以必须把每个知识点细节,像什么合同形式、还款方式、特殊主体间的借款,都要拿捏明白。

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

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


【第201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
借 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贷 合 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同 【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贷合同
-------四--、--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六 章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自然人
贷 2、是实践合同

【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同 3、一般为无息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利率有上限
3、要式合同;
4、诺成合同。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第 六 1、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的订立形式 章
书面形式
借 贷 合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款种类。 (2)币种。分为人民币和外汇,
第 四、金融机构借款和自然人之间借款以
六 章
外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贷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
合 同
2、企事业单位内部集资借款合同的
效力
案例1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于2001年与陈先生 及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 借款合同,约定亚运村支行向陈先生个人发放贷款20 万元,用于购买世豪公司开发的世豪花园房屋;如借 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 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世豪公司 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 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 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或对借款人所购的房屋进 行回购。贷款合同签订后,亚运村支行依约向陈先生 发放了全部贷款。但是,陈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 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形,为此,亚运村支行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陈先生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世豪 公司对陈先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考与司 法考试之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 法考试之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真题与解析在法考与司法考试中,合同法部分一直是重点考查的内容,其中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更是经常出现的考点。

通过对相关真题的研究和解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两个合同类型的法律规定及适用。

首先来看一道关于赠与合同的真题。

【真题】甲承诺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乙,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后甲反悔,不再愿意将房屋赠与乙。

请问乙能否要求甲履行赠与义务?对于这道题,我们需要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本题中,甲虽然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乙有权要求甲履行赠与义务。

这是因为公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力更强。

再来看一道稍微复杂一点的赠与合同真题。

【真题】甲为感谢乙对自己的帮助,承诺赠与乙一辆汽车。

乙欣然接受。

但在交付汽车前,甲的经济状况急剧恶化,已严重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

甲能否撤销赠与?这道题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在本题中,虽然甲与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汽车尚未交付,且甲的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严重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因此甲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撤销赠与。

接下来我们看一道借款合同的真题。

【真题】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约定年利率为 10%,借款期限为 1 年。

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甲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甲辩称利息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利息问题,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2016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借款合同

2016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借款合同

2016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借款合同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借款合同,你是否学会了利用所学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解答案例分析题了?案例分析题不仅要求考生经某事的经过结果结合一些法律文书,将经过以及结果“法律化”,最重要的是要在“点上”,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1.案情: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参考答案: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复习笔记汇总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复习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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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复习笔记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广大考生也进入了司法考试复习的关键时期,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复习笔记汇总,希望对大家备战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复习笔记汇总
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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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考试

借款合同司法考试

借款合同司法考试篇一: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借款合同/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借款合同。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自然人的借款:不要式、实践、可有可无、单务2:金融贷款合同:要式、诺成、有偿、双务3:关于利息:不得提前预扣、无约定视为无息(《合同法》第200条、(《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特殊性:4:贷款人的解除权(《合同法》第203条)5:货币的占有即所有6:利息的支付时间:(《合同法》第205条)7: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208条)篇二:20XX司考民法讲义:借款合同/20XX司考民法讲义:借款合同。

20XX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但是实践合同,而且无专门约定,就是无偿合同。

无息合同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篇三: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复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复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法律教育xx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①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部分无效。

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六)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六)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六)借款合同一、两类借款合同的不同借款合同可分为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前者是民事合同,后者是商事合同。

1.商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民间借贷是不要式合同2.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商事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3. 1)民间借贷可有偿可无偿,无偿是指只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商事借贷是无偿,但有例外,如银行贷给大学生的无息款。

2)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丰年而言,甲可主张这丰年的利息。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3)例外规定:①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得高出同期银行的4倍②禁止复利二、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定1.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2.贷款人对借款人用款的监督,如果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三个权利: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③解除合同3.未约定偿还期,如何偿还利息见第205条,1999年就该知识点出过题4.鼓励提前还贷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后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种、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1.双务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4.诺成合同5.有期限的合同1)不得超过二十年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

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二、权利、义务出租人的义务1.适租义务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2.维修义务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承租人的义务1.正当使用义务见第217条2.妥善保管义务见第222条3.禁止添附见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4.禁止转租见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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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因合同主体的不同,其合同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如借款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因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是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

借款合同应当重点掌握如下内容:(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0条)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3条)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5条)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08条)(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因此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包含在内。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把握几点:1、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2、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2024版)

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2024版)

合同法分则借贷合同(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借贷合同概述1.1 借贷合同的定义1.2 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3 借贷合同的分类第二章:借贷合同的订立2.1 借贷合同的主体资格2.2 借贷合同的形式要求2.3 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章:借贷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条件3.2 合同的无效情形3.3 合同的可撤销性第四章:借贷合同的履行4.1 贷款人的义务4.2 借款人的义务4.3 履行的抗辩权第五章:借贷合同的变更与转让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权利的转让5.3 合同义务的转移第六章:借贷合同的终止6.1 合同履行完毕的终止6.2 合同解除的条件6.3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七章: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的认定7.2 违约责任的承担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章:借贷合同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特殊借贷合同类型9.1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9.2 商业贷款合同9.3 抵押贷款合同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的解释规则10.2 合同的备案与公示10.3 合同的生效时间签字栏甲方(贷款人)代表签字:______乙方(借款人)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借贷合同概述1.1 借贷合同的定义借贷合同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2 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借贷合同具有要式性、有偿性、双务性等特征。

1.3 借贷合同的分类借贷合同可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商业贷款、抵押贷款等类型。

第二章:借贷合同的订立2.1 借贷合同的主体资格贷款人应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2 借贷合同的形式要求借贷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借贷合同应包括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六)

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六)

司法测试合同法笔记(六)借款合同一、两类借款合同的不同借款合同可分为民间借贷,即自然人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前者是民事合同,后者是商事合同。

1.商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民间借贷是不要式合同2.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商事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3.1)民间借贷可有偿可无偿,无偿是指只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商事借贷是无偿,但有例外,如银行贷给大学生的无息款。

2)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丰年而言,甲可主张这丰年的利息。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3)例外规定:①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得高出同期银行的4倍②禁止复利二、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定1.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2.贷款人对借款人用款的监督,如果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三个权利: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③解除合同3.未约定偿还期,如何偿还利息见第205条,1999年就该知识点出过题4.鼓励提前还贷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后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种、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1.双务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4.诺成合同5.有期限的合同1)不得超过二十年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

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二、权利、义务出租人的义务1.适租义务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2.维修义务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承租人的义务1.正当使用义务见第217条2.妥善保管义务见第222条3.禁止添附见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4.禁止转租见第224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两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定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一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定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定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定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定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定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定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按照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一种合同?(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可否成立?为何?(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何?(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不是有效?为何?(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何?(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何?(7)现设甲公司按照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不是承担补偿责任?为何?(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何?(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利用进程中部份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何?(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进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功效,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功效的归属。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复习都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好好复习。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律考试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解除与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法律考试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解除与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法律考试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解除与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其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本文将重点讨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解除以及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并提供一些解题技巧。

一、借款合同的解除与法律后果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约定归还的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借款合同的解除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期限届满:当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合同自动解除。

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2. 合同解除协议: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协商解除借款合同,并达成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解除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解除日期、解除原因以及解除后的债务处理等。

3. 双方协商一致:借款人和出借人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当就债务的清偿方式、利息计算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借款合同解除后,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借款。

二、保证合同的解除与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保证合同解除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也会相应解除。

保证合同的解除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 债权人同意解除:当债权人同意解除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解除。

债权人同意解除保证合同的要求通常需要保证人提供充分的担保替代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 债务履行完毕:当主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时,保证合同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也会解除。

3. 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可能存在其他解除情况。

例如,当保证人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主债务人丧失债务能力时,保证合同可能会解除。

保证合同解除后,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也会相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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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因合同主体的不同,其合同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如借款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因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是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

借款合同应当重点掌握如下内容: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0条)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3条)
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5条)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08条)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因此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包含在内。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把握几点:
1、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2、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doc [全文共747字] 编号:810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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