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班级操行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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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级高职护理(强化)1班学生操行评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及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意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定《学生操行评分细则》。

总则

第一条:学生学期操行合格分为80分,在一学期内根据学生个人表现,按本《细则》标准实行奖分和扣分。

第二条:学生日常操行共分为三个档次,80分为合格、80—90分为良好级、90分以上为优秀级,由辅导员根据学生个人日常表现综合评定。

第三条:学生日常操行分一学期评定为不合格者,通知家长配合学校共同教育学生,在家长的保证下并给予试读处理;学生日常操行分累计两学期不合格,学校不负责安排实习及就业推荐,并对其进行劝退的处理。

第四条:学生操行在“优秀”级(即90分)以上者,才有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先进个人和获得“奖学金”的资格,8 0分以下的不予获得“助学金”及其他资助的资格。

第五条:学生实习及就业推荐时根据其在校期间每学期日常操行评定等级择优进行推选。

奖分

第一条: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奖操行分0.5分,获班级、院级、校级、市级、国家级奖励者,分别一次性奖操行分:1-2分、3-6分、7-10分、15分、20分。所有奖项不作累积计算,以最高奖项计算。

第二条:学生向各级各类报刊杂志投稿,被院级、校级、市级、国家级主办的报刊和杂志采稿发表者,分别一次奖操行分2分、5分、8分、12分。

第三条: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单位和个人)、学校、市级、国家级奖励者,分别奖操行分:5分、5分、10分、15分。

第四条:在各项文体活动、技能大赛中,被推荐参与校级、市级、国家级比赛的参赛者,分别一次奖操行分2分、3分、5分。

第五条:爱护集体、主动维护、维修公物,每次奖操行分3分,揭发、制止损坏公物、破坏环境卫生、破坏学生生活和损人利已等问题者,每次酌情奖3--5分。

第六条:担任学生会及班干部并能较好履行职责者,每学期视其工作表现及民主考核结果奖操行分5—8分。担任科代表、小组长、室长,工作尽职,老师反映好,视考核结果奖励操行分2-5分。

第七条:能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揭发学生中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经侧面调查属实者,视揭发问题的严重程度,奖2-5分。

第八条:在校内外能积极开展“好人好事”活动,收到表扬好评,经核对属实者,酌情奖2--5分。

第九条:学生每月全勤加2分。

第十条:学生宿舍经学校、学院检查受到表扬,被评选为文明寝室、优秀寝室,每人次奖操行分2分。

第十一条:具有开拓意识、发明创造并被学校、院部采纳运用,给予奖励操行分15分。

扣分

第一条:旷课一节扣3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请假一节课扣1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迟到、早退时间达到20分钟以旷一节课论处。(旷课、迟到、早退者由学习委员每月到班上拿取考勤表进行登记并报护理系)。

第二条:受到任课教师课堂上点名批评者,一次扣1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园内抽烟、喝酒,被老师发现或被他人举报者,扣10分。

第四条: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系部、班级安排的各项活动者,扣操行分2分。

第五条:撕毁、涂改学校的公告、通知、宣传品者,第一次扣操行分5分。重复违反者,以2倍扣分。

第六条:在学校检查卫生、纪律等活动中,顶撞老师、执勤学生会干部者,扣5分。

第七条:上课期间穿背心、短裤,拖鞋者,一次扣2分。

第八条:破坏公私财物,除按规定赔罚款外,情节较轻者扣5分,情节严重者,扣10分。

第九条:在校内乱泼乱倒脏水、脏物,剩饭、剩菜及乱扔果皮者,一次扣3分。

第十条:男生无故进入女生宿舍或女生无故进入男生宿舍者,扣5分。

第十一条:在学校各种集会或集体活动中,影响会场秩序并受到点名批评者,一次扣3分;全校性集会或集体活动不参加,以10分钟折算为一节旷课扣分。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参加,以20分钟合计为一节旷课扣分。

第十二条:教室、寝室卫生检查受到批评或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的,一次扣2分。

第十三条: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教室或宿舍者,一次扣8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一次扣15分。

第十四条:熄灯后另燃光源者,一次扣当事人5分、扣其他宿舍成员1分第十五条:就寝时间吵闹喧哗者,一次扣当事人3分,不按时就寝或就寝时间滞留于走廊、互窜寝室不回本宿舍者,一次扣3分。

第十六条:酗洒闹事者,扣10分。

第十七条:品行恶劣、行为下流,道德败坏者,操行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违法乱纪,危害社会和他人者,操行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作弊者,一次15分,并接受行政处分,进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盗窃集体和个人财物者,操行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敲诈勒索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者操行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违反校规校纪,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者,操行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附则

第一条:符合否决条件,情节较轻,但确属偶犯,且能主动交待问题,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处理善后事宜者,经辅导员及护理学院共同认定后,操行可定为及格。

第二条:班级学生操行奖分由辅导员掌握,原始奖扣分记录由辅导员存放,学期末汇同总表一并护理学院复核。

第三条:学生操行奖扣分实行辅导员与班长(副班长)双控双管,以避免漏记和重复奖等问题发生。

第四条:学生操行奖扣分记载由辅导员按月向全班学生公布结果,以告知学生关注并接受学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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