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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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长寿区港城·泊景湾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长寿区港城·泊景湾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长寿区港城·泊景湾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渝价[2007]359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长寿区港城·泊景湾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渝价〔2007〕359号)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港城·泊景湾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港城·泊景湾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港城·泊景湾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31514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10.02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有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精装修进户门厅;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电子门禁系统;有消防栓、消防监控室(手动联网);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港城·泊景湾高层住宅符合一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5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0元/平方米、月;2.餐饮、娱乐物业服务费按提供的服务内容由双方协商议定。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

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重新申报:该小区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典雅·龙海港湾和典雅·麒龙山水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典雅·龙海港湾和典雅·麒龙山水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典雅·龙海港湾和典雅·麒龙山水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渝价[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巴南区典雅·龙海港湾和典雅·麒龙山水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199号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典雅·龙海港湾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关于典雅·麒龙山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典雅·龙海港湾和典雅·麒龙山水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典雅·龙海港湾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5864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7.91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网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精装修进户门厅,并摆放绿色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设有洗手盆,并有人进行清扫卫生;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对讲系统、背景音乐;有消防监控室、烟感、喷淋、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二次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典雅·麒龙山水多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7581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7.75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精装修进户门厅,并摆放绿色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设有洗手盆,并有人进行清扫卫生;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背景音乐、对讲系统;有消防监控室、消防栓,远方起爆按钮报警器;有自备发电机;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永川区善群·天秀锦地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永川区善群·天秀锦地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永川区善群·天秀锦地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5.12•【字号】渝价[2007]247号•【施行日期】200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永川区善群·天秀锦地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二○○七年五月十二日渝价〔2007〕247号)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善群·天秀锦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善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善群·天秀锦地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善群·天秀锦地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3532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3.1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和乒乓球台;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进户门厅精装修,并摆放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消防监控室(手动联网)、消防栓;有可视对讲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户外周界;电梯轿厢美化装修;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善群·天秀锦地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5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5元/平方米、月;2.门面物业服务费:有烟感、喷淋系统的1.50元/平方米、月,无烟感、喷淋系统的1.0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5]3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龙湖·紫都城一期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龙湖·紫都城一期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龙湖·紫都城一期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渝价[2006]750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龙湖·紫都城一期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渝价〔2006〕750号)重庆新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对龙湖·紫都城一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报的请示》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龙湖·紫都城一期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龙湖·紫都城一期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48794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11.28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篮球场、羽毛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50平方米以上大堂精装修,并摆放植物、有油画、沙发、茶几;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户外周界、背景音乐、电子巡更、户内紧急报警系统;有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喷淋、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二次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龙湖·紫都城一期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70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40元/平方米、月。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电梯房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代理意见(物业管理服务费)

代理意见(物业管理服务费)

尊敬的审判长:xx公司(下称原告)与xx(下称被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本人为代理人。

上次庭审中的主要争议是,在被告与原告未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下称物管合同),被告的房屋位于第二层,被告自愿不乘坐电梯的情况下,被告应否缴纳电梯费?代理人认为,被告应缴纳电梯费,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的房屋所在楼层实为第三层,被告应是电梯用户。

被告的房屋位于A3栋2楼2号,该栋楼有负一层(地下车库),被告的房屋所在楼层实际为该栋房屋的第三层。

同时,被告在A3栋(即被告房屋所在楼房)购买有车位一个,车位位于该栋楼负一层(地下车库),所以,被告应是电梯用户。

二、被告以未签署《物管合同》,其房屋所在楼层为第二层,自愿不乘坐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费,其理由不足。

1、《物管合同》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应依《物管合同》的规定缴纳电梯费。

2011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B物业收楼确认书》,《B物业收楼确认书》载明:“本人/单位自愿委托xx公司(原告)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承诺遵守本小区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履行《物管合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所以,虽然被告未与原告签署《物管合同》,但《物管合同》仍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应依《物管合同》的规定缴纳电梯费。

2、原告与重庆B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地产)签署的《A商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对原告有约束力,被告应缴纳电梯费。

2010年3月26日,原告与B地产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1、住宅:1.6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不含公用、景观、消防用水用电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春城·雅云轩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春城·雅云轩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春城·雅云轩物业服务正式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07]2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4.24
【实施日期】200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春城·雅云轩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213号)
重庆科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春城·雅云轩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报的请示》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市春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春城·雅云轩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春城·雅云轩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5643.85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5.34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有篮球场、羽毛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流动水景;精装修进户门厅;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非可视对讲系统;有中央监控室、烟感、喷淋、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春城·雅云轩高层住宅符合一级收费标准。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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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岭秀枫景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56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岭秀枫景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56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岭秀枫景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岭秀枫景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569号)重庆荣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厦重庆第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精神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等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中备注为试行标准的,在试行期间,应下浮30%收费。

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待相关设备设施等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四、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布的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渝价文件

渝价文件

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1.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3.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4.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6.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渝价[2004]778号

渝价[2004]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渝价[]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

渝价[]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

渝价[2004]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重庆市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等物业效劳内容、质量标准〔软件〕分值表〔60分〕备注:1、房屋完好率:指在所管理的全部房屋中,完好房屋与根本完好房屋所占的百分比。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和根本完好间数〔或平方米〕/房屋总间数〔或平方米〕X 100%完好房:结构构件平安可靠,整体性好,装修及设备完整且无破损,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根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平安可靠,装修及水电卫生设备个别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整表达状根本良好,尚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2、房屋零修工程及时率:指报告期内住户要求进行房屋小修零修工程的户次中,物管部门能够及时进行修理的户次所占的百分比。

零修工程及时率=小修工程及时修理户次数/住户要求小修工程总户次数X 100%及时修理标准:专有局部的维修自住户报修之日算起,室内水电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有结果。

小修工程:为修复房屋局部构件的轻微破损,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缮工程。

包括:整修门窗、疏通下水道、排除水电故障,修补地面、屋顶、墙面等。

表二:重庆市住宅、商住楼环境及公共设备设施〔硬件〕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重庆市写字楼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重庆市商场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重庆市物业效劳收费等级基准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备注:1本表所列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中不含电梯费,电梯费包括: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修〔小修〕及保养费、年检费、电梯司机工资等。

住宅电梯费按常住人口计算〔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第二层业主自愿不乘座电梯的,可不收电梯费,从第三层开始计收。

高层住宅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那么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月票票价:〔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X〔N-3〕, N为楼层数。

〔2〕按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兀计收。

渝价 号文件

渝价 号文件

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下同)物业及其配建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改变用途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

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大渡口区祥和·御馨园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大渡口区祥和·御馨园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大渡口区祥和·御馨园物业服务收费
试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07]1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3.09
【实施日期】200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大渡口区祥和·御馨园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九日渝价〔2007〕121号)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祥和·御馨园物业服务收费审核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祥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祥和·御馨园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祥和·御馨园具备有,绿化面积约9390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4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羽毛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精装修进户门厅;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设有洗手盆;有电子门禁系统;有中央消防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高层住宅还具备二次供水系统。

根据《重
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祥和·御馨园小高层、高层住宅符合一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6-8)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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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龙德景苑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龙德景苑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龙德景苑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
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07]48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9.12
【实施日期】200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龙德景苑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渝价〔2007〕480号)
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龙德景苑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市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龙德景苑高层住宅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龙德景苑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2935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3.39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50平方米以上进户门厅精装修;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设有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有消防栓、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喷淋系统;电梯轿厢装修;自备发电机,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
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龙德景苑高层住宅符合一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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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4]7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
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八、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对已购买车位产权的,物管企业对其停车场进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车场管理服务的,应对停车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30-80元/车位、月;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50-100元/车位、月。

停车场属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单列的经营性收费,成本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之中。

九、为了明确审批权限和减少审批环节,物业服务收费只按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确定收费审批主体。

收费标准(以住宅为准)在二级以上的由市物价局审批;二级收费标准(不含二级)以下的由区、县、市物价部门审批。

并按分级管理权限,由谁审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就由谁审批该小区或大厦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从发生纠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及时作出裁定或处理。

十一、关于《实施办法》附表“普通写字楼、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和“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作如下解释:1.“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和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包括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含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卫生间,不含公寓式写字楼办公室内的卫生间)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

2.“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的清扫、垃
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不包括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的清扫和保洁服务。

十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渝价[2004]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
表一:
重庆市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等
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软件)分值表(60分)
序号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分值备注
1 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2分
2 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执行2分
3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财务制度等)健全并落实2分不完善的相应扣分
4 物业档案资料齐全(含住户档案),查阅方便3分
5 服务体系完善并执行ISO9000标准2分
6 无违章建筑物、外观保持好,共用通道、走廊等无乱堆放和占用2分
7 房屋完好率达95%以上3分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8 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95%以上,保养记录齐全6分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9 零星维修及时率达95%以上,合格率达98%以上,维修记录齐全6分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
10 公共区域卫生每天拖扫、干净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8分标准下降相应减分
11 窨井、排污(水)管、生化池按有关政策规定清浚3分
12 绿化专人管护,花、草、树等生长良好、无病虫害、无杂草、杂物,并定期浇灌、施肥、松土、喷药等,及时修剪整型,补种及时。

5分视管护水平减分
13 小区主出入口(大门)24小时安全值守,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站式服务,对外来人员询问或登记,文明礼仪,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运行、停放,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8分
14 重大事项回访率在95%以上2分
15 实行定期业主评议,业主与公司关系融洽,对服务工作满意率在90%以上3分每个百分点增减0.2分
16 重大节日布置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三次以上3分
17 其它
备注:
1、房屋完好率:指在所管理的全部房屋中,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所占的百分比。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和基本完好间数(或平方米)/房屋总间数(或平方米)×100%。

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装修及设备完整且无破损,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装修及水电卫生设备个别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整体现状基本良好,尚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2、房屋零修工程及时率:指报告期内住户要求进行房屋小修零修项目的户次中,物管部门能够及时进行修理的户次所占的百分比。

零修工程及时率=小修工程及时修理户次数/住户要求小修项目总户次数×100%。

及时修理标准:专有部分的维修自住户报修之日算起,室内水电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有结果。

小修工程:为修复房屋局部构件的轻微破损,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缮项目。

包括:整修门窗、疏通下水道、排除水电故障,修补地面、屋顶、墙面等。

表二:
重庆市住宅、商住楼环境及公共设备设施(硬件)
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
序号考评内容分值备注
1 人均公共绿化面积2平方米。

4分未达到条件的按比例扣减。

每超出1平方米增加1分。

名贵花草、树种加1-3分。

2 物业管理用房(2分),业主活动用房(2分)。

4分低于应配面积的,按比例扣减
3 游泳池(1分)、网球场(1分)。

2分有偿使用。

4 羽毛球场(1分)、篮球场(1分)或其它(如足球场、门球场等)运动场地(1分)。

3分不另收费。

每增加一项运动场地增加1分。

5 健身活动区(2分)、儿童娱乐区(2分)4分不另收费。

健身活动区、儿童娱乐区各不得小于50平方米。

6 喷水池(2分)、流动水景(2分)。

4分水不喷扣1分,水不流动扣1分。

7 精装修进户门厅(15—50平方米)。

1分有大堂(50平方米以上)加1分;摆放植物、有地毯另加1—2分。

8 小区实行人车分流。

2分不含单体楼。

9 公共卫生间。

1分不另收费。

专人管理加1分,设盥洗盆加1分。

10 电子门禁系统。

2分有电视监控、户外周界等智能化系统的,每增加一种加2分。

其余(背景音乐、巡更系统)加1分。

只有电子对讲扣1分。

11 消防栓。

2分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加3分、有烟感、喷淋再加2分。

12 电梯轿厢装修。

1分电梯运行费按规定计收。

13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

4分
14 二次供水(含消毒、杀菌、检疫费)。

4分运行费按规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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