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内部培训:新行政诉讼法的4个重要问题
论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五 建设 高素 质 、 业化 的行 政 审 判 队伍 专
高素质 、 专业化的行政审判 队伍是行政审判 的基础 , 离 开 了这个根本性 的问题 ,就不可 能建立起来完 善的行政诉
讼制度 。 首先 , 转变思想 , 加强行政审判重要性 的认识 。我们 一 定要转变那种认为行政 审判就是装 门面 的错误认识 ,认 识
诉讼 , 于行政审判具有多大 的社会影响力 , 取决 即社会公众 对行政审判的认知程度 。 行政审判要打开局 面, 就必须要硬 起手腕树立 自 身的司法权威 。要充分利用广播 、 电视专访 、 开设报刊专栏 , 宣传 , 上街 以案讲法 、 疑解难 。 答 大力宣传行 政诉讼法 的意义和 目的,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对行政诉 讼 的信心 , 提高人们依法保护 自己合法权 益的主动性。 还要 注意通过 当地政府信访部 门, 多渠道拓 宽案源 。 对政府无法
基础上 , 揭示 了我国行政诉讼 目前存在的、 急需解决的几大问题 , 并针对这几 大问题提 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 关键 词 :诉讼 ; 违宪审查; 裁决; 变更权 中图分类号 : 9 54 D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3 3 (0 11 - 0 2 0 17 — 2 12 1 )10 5 — 2
窄 . 能 够有 效的 保 护 行政 相 对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
我 国行 政 诉 讼 概 述
我国行政诉讼 制度始建于 18 年《 92 民事诉讼法 ( 试行) 》 颁行之际 , 8 年现行《 19 9 行政诉讼 法》 的颁布 , 志着我 国相 标
对完整 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形成 。最高人 民法 院的统计显 示 :9 9年至 20 18 0 8年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 理各类一 审 行政案件 10 0 5 , 4 5 8 件 审结 10 5 2件 , 4 13 结案率为 9 .%。① 97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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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
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
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
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
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1、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2、行政征收的原则有哪些(1)征收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3、申请复议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判决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签字或者盖章(3)行政处罚书的交付,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9、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违法决定(4)(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6)行政赔偿决定(7)对行政规定处罚的决定10、列举说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至少六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2、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制作程序)(1)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做(2)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盖章或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证据适用情况)1、在证据不能保全的情况下2、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13、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1)考任,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2)选任,通过国家选举(3)聘任,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将行政系统外部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1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职能的存在即行政资格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4)表示行为的存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15、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种类:A、权属纠纷的裁决B、侵权纠纷的裁决C、损害纠纷赔偿的裁决(3)特征:A、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B、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试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试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A、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B、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作者:宋皓宇李富生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摘要: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其对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随着时代发展,也涌现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些行政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细化了一些重要制度规定,解决了实务中争议问题。
本文精选了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的六大实质变化进行分析介绍,回避了新解释对原法律制度强调性的规定以及与民诉法规定相似的部分,让读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了解新解释的立法背景、核心变化及立法法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立法创新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46-01作者简介:宋皓宇(1984-),男,江苏新沂人,徐州市财政局法规处,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工程法;李富生(1985-),男,河南汝南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于2018年2月8日生效。
该解释用163个条文对新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明确和完善,涉及行政诉讼的受理、管辖、证据、判决、执行等关键程序,重点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行为,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是这一规定不够精细化,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此条文理解争议。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刑事侦查行为、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执行行为、监督行为等。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看点一共有二十七处,上文赢了网小编已为您详细介绍二十三处,接下来将会为您详细介绍剩下的四处看点,内容包括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明确不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审限延长、无故不到庭、拒绝履行裁定将被公告,欢迎阅读。
二十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分析:这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要求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不过,不适用调解原则也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通过庭外和解、协商等纠纷化解方式处理,并采用撤诉方式结案,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均无从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前一类案件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对经济权益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补偿等。
在后一类案件中,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力,妥善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而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三个方面对一些问题进行解释。
首先,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对此需要进行诉讼的争议。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具体化为具体的行政行动,通常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强制或限制措施,例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未能履行或不履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损的情况。
在行政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的起诉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内容要求、起诉的方式和提起诉讼的期限等。
起诉状是行政诉讼的起诉书面形式,其中必须包括行政行为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还可以附加证据材料。
起诉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电子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起诉的期限一般为对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起,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减少。
在起诉过程中,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提交有关行政行为的材料,行政机关要如实提供。
最后,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受理、调解、开庭、裁判和执行等环节。
法院对符合起诉要求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受理后,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会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裁判书是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不服裁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诉,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
如果裁判生效后一方仍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争议,其中的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具体规定了起诉状的内容要求、起诉方式和提起诉讼的期限以及法院的受理、调解、开庭、裁判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涉及的问题较多且具有复杂性,因此在解释行政诉讼法时需要充分综合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以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以下将针对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进行解释。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公民是指我国国民,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一是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有合法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一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是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程序,旨在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事实清楚原则、证据自由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这些原则均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清案件的事实;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和申辩。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合法。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律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面临着一些难题与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
本文就行政诉讼法中的十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以期达到更加严谨、完善、恰当的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行政诉讼范围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审查、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纠纷的调解等。
在现实中,行政诉讼范围的不清晰导致了一些行政案件的异议和纠纷,因此,立足于法律原则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界定和界定行政诉讼范围应成为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严密化行政诉讼程序是保障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公开的重要标志。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规范化、严密化的程序,导致行政诉讼的效力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我们应该在程序设计和程式化操作方面更加严密与规范,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例如,加强调查证据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查庭审程序,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等。
三、行政裁判的透明化行政裁判的透明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公信力的关键。
面对涉及社会生存权、公共利益等关键核心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判的透明度,以秉持司法公正、有效应对社会公众关切。
重点包括加强行政裁判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完善证据保护机制和微信、互联网等刊载审判结果权威平台建设等。
四、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的健全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信息是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完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科学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可控性,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关键。
因此,我们必须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人民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实现。
五、行政机关行政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行政机关安全管理机制正在逐渐丰富,应对突发事件严格科学化,搭建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公民安全知识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行政应急管理机制,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行政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安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月7日正式发布。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作了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行诉解释》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一)起草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2012年以来共审理行政案件108.139万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8.7517万件,有力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整体部署,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主要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等等。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等等一系列目标,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自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
然而,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调解机制运作不畅等。
本文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调解机制正文:一、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在办事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政府将一家公司的土地挂牌转让,但未经告知就将其交给了别人,导致该公司权益受损。
此时,该公司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当前行政诉讼程序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审理周期长、审核严格、程序繁琐等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诉讼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管,推动诉讼程序尽快结束。
3. 调解机制运作不畅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调解,既有利于解决诉讼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由于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调解机制运作不畅,导致纷争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行政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诉讼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开展行政诉讼,并做出公正、客观、公正的裁决。
2. 改善行政诉讼程序针对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的问题,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公正、透明、规范的诉讼程序,优化办案流程,尽快结束诉讼。
其中,可以引入信息化技术,促进流程自动化和电子化,提高效率,加快审理速度。
3. 健全调解机制诉讼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调解制度,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水平提高,增强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
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
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愿败诉,在应诉中突出表现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虽出庭但“不出声”。
五是缺乏胜诉信心。
有些行政机关在应诉中或者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于诉讼程序的陌生,或者诉讼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诉讼中常有缺乏胜诉信心的表现。
在答辩中只要相对人提出质疑,都草木皆兵,答辩中不得要领,举证庞杂无章。
六是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地位尴尬。
一方面,法制部门需要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诉讼抗辨,经常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收拾残局”;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法制部门经常针对执法行为提建议和要求的做法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旦败诉,更是认为法制部门诉讼不力。
造成的结果是,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有看法,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也有看法。
在诉讼中,法制部门常常明知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失误,仍不得不凑证据、找证据进行应诉。
对策建议:一、认识和观点要革新。
在观念上,一方面要认识到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一、新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行政诉讼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我国于2014年12月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着很多重要变化和创新之处。
二、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对独立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不再受到提起行政诉讼时期限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民等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并且不用担心错过提起行政诉讼时限。
2. 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包括保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强化了审查程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审查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如未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新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强化了审查程序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2. 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行政救济途径,加强了司法救助措施,同时也强化了审查程序。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行政诉讼法考点的归纳。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界限。
明确受案范围对于正确处理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权利至关重要。
1、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行政许可相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等。
2、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1、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1、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等。
五、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起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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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内部培训第一讲:新行政诉讼法的4个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7日和8日连续三天专题组织“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
本文为3月6日上午第一讲,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法官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讲。
原题: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发展我今天给大家对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个解读,我是一个开场,用一个半小时时间讲四个问题,框架说一下,让大家有一个概念。
一是为什么修改,二是理论突破点,三是重大变革点,四是具体实施方面。
因为我是第一讲,所以不会讲太细,后面的同志接着讲,我讲的有一些宏观。
我有一些压力,无论是条文还是理论,大家理解都比我深,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回顾一下,这部法是如何修改的: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我们今天在座的法官大多数都很年轻,对我国的法律历史可能不是很了解。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像三条河流,分解矛盾和纠纷,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是一个很特殊的诉讼法,它是1990年开始实施的,25年了,很多年轻的同事当时可能很小。
回忆当年,立法当时是有很多的争议的,当时很多人认为中国用不着行政诉讼法,而且行政诉讼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是不相符合的,传统文化认为,官是不可以告的,父母官父母官嘛,你怎么能告的父母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告官”是一个大的历史性突破,行政诉讼将官员与原告放在了一个平等的地位上。
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的改革。
行政诉讼法官居中裁判的是政府与原告之间的纠纷。
国际国内对当时的立法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部法客观的说写得不错。
但是,从这些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实施得不好,每年人大法院报告,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只有10万到12万,有些年还不到,最高法院为了行政诉讼立案不得不开会,而且有的省份受理案件数量很少。
这样的话,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总的比例不到2%,北京市的行政诉讼从2011到2013年受案逐年递减,2013年只有23.7%。
胜诉率就更低了,新华社内部清样数据,十年前是30%左右,现在下降到10%左右,有些省只有2%,也就是政府多数是赢的。
当事人总赢不了,他就不会告了,因为政府总不会败,老百姓总不会赢呀。
此外,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各方面干扰太多。
这些信息告诉我们,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是不是行政诉讼没有案件呢,不是,每年因为行政行为引发的信访是大量的。
我在地方调研的时候,了解到为什么老百姓都去走信访,因为当事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他认为打官司也赢不了,不如去上访,一上访,马上会成为党政机关都关注的案件,有的时候还可以要求一些高价,这样就更不会去诉讼处理了。
我说的情况,全社会都了解。
即使是10-12万的案件,大家知道还有些不是纯粹的行政案件,如商标案件,这本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排除它们真正的行政案件就更少了。
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的行政诉讼处于非常不法治的状态。
行政诉讼法官特别感到受挫,没有成就感。
行政诉讼出了什么问题?是司法制度?还是实施环节?在这些背景下,2013年就提上了立法议程。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其他的法律修改不一样,他牵动了中国法学界、司法界、老百姓很多的梦想。
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从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看,我是很受触动的,微信圈中评价很多,有人说24年是一个学者从青丝到白发的过程,大家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有许多共同的情感的诉求,它承载了太多的东西。
这部法律,如果有一些进步的话,是社会各界的共同的努力。
为了修改好这部法律,让它更加可行,最高法院做了很多的工作,我个人觉得无法用言语来表达。
我们的立法人员与法官一起干,听律师的意见,听专家学者的意见,听了全国的各方的意见,很少有一部法律修改如此的深入调研。
大多数调研活动我参加听了,特别的受触动,大家都在反思,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定位是什么?如何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在这里,我特别要感谢全国各级法院的支持,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大家给了我们太多的支持,江院长也特别地有理想、有情怀,法院系统的同志是直接运作这部法律的,他们知道问题真正在哪里,许多修改内容就是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解释上升为法律。
修改能够顺利的出台,还一个背景,一定要提,就是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这样一个好的政治环境,修法的原则与目标才更加明确。
此次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二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因为修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建议更加开放,我们还是面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公民权利;三是保障渠道的畅通与平衡,保障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完善,在可行的范围内推行制度的变革;五是总结行政审判经验,将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的突破任何一个制度修改后面都有他的理论与逻辑,利用这次机会,我对本次立法涉及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梳理:1、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修改。
为什么要讲目的,因为一个法律,从立法技术上,首先就是讲目的与原则,老法的规定(略),有人认为第一条设定的目的是互相冲突的,比如维护与保护,有的时候就是一对矛盾,很可能就会牺牲了公民的权益。
但是,“维护”是符合当时的立法背景的。
调研中,比如有些法官说,受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就要受理几个非诉案件,以平衡政府的情绪。
当时的理论是考虑到政府的行政机关的接受程度的。
第一条对于后面的条文影响很大的,比如说禁止调解等微观的制度,比如说合法性审查的限制,这些都与立法的理念密切相关。
第一条的设计好,后面就顺着下来了。
这次,“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
“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也不容易,有许多人反对,不要忽略这几个字的修改,后面的理论是很多的。
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一个案件做了几个判决,最后解决不了问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这次将“解决行政争议”写进来是画龙点睛之笔。
“维护”删除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
还有“具体行政行为”删除“具体”,很多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石,是不能动的,这个修改会导致法院的权力太大了,但是,我们从技术上解释它,将它改了。
具体行政在老法中,立法当时为了将一些行为作为不可诉的规定,设计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这个修改,理论突破在现实中国很有意义。
2、扩大了审查范围。
原来的老法,法院依据什么标准审查行政行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设计,原来明确是合法性审查,为什么限制在合法性审查,理论依据是法院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老法对54条还对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设定了一个非常有限的例外。
合法性审查对实际解决纠纷作用受到限制,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性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你法院不能碰,这是原来的审理特点,是影响行政诉讼实效的一个理论制约点。
从理论上进一步思考,合法性与合理性不是矛盾的,如果截然分开,法院的功能就太有限了,修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法官们要仔细的理解,这个修改意义很大,非常具有理论色彩。
3、受案范围的扩大。
原来的老法规定的范围过窄,影响了法律的发挥,我要说的是,就是老法规定的范围,许多法院也没有完全受理。
具体到不同的地方,是能不受理就不受理,我和立案庭的法官聊天过,行政立案就是以不立案为目的,我觉得符合现实的逻辑。
在当下,问题是行政诉讼有时会与公共政策发生冲突,比如说北京外地孩子的入学,这个在当地入学与国家大的政策比没有问题,但是北京就是不让入学,北京市法院受理了家长告教育局的案件,法官们说,听了家长的陈述,你一定会被打动,孩子生在北京,长在北京,但是就是不能入学,因为北京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有限,这样的案件你让法官如何受理判决?法院对于当事的家庭诉求如何解决?一些孩子不得不到北京郊区就读!所以行政诉讼的范围拓宽是特别纠结的一件事情。
当时提出能不能列出负面清单,但是后来发现根本不行。
这次的修改方向是拓展,受案范围问题法院在其中没有利益,当时当事人有了渠道解决诉求。
我认为这次的修改是有突破的,如修改“具体行政行为”,还有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为。
有人说,学会、协会这么多你们法院管得了吗?你法院就是管行政机关的!但是学会、协会现在是有牙齿的老虎,法院要管!这个是最后加上去的。
还有行政协议,写进来非常不容易。
国务院认为应当是民庭的事情。
民法学者对此也不接受,相关部门也不同意。
但是现实中,行政协议,民庭受理,涉及到政府,还得行政庭参与办案。
对这些修改,各位法官不要觉得不解渴,这样修改已经不容易了。
还有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大家记得河南的种子案,法庭上不能评价河南的规范,只能说事情。
当然也有一个限定,是规章以下。
这一条国务院法制办到最后都是保留意见的。
从法院角度看,这一条还不是很明确。
但是我要和大家说的是,我们还是在往前走,理论上突破标志意义大。
4、经复议后案件的案件被告的确定。
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很多情况令人吃惊,有的地方一年的复议案件只有1-2件,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我们想了各种办法。
当时还有想法,是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不做被告,回头想想有些可乐,现在看看理论上也不通。
总之,大家都在艰难曲折的往前走,目的是激活制度。
制度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
这四个方面理论上很大突破的,解放了思想,才有这些突破。
实践在发展,中国的变化太大了,我们行政诉讼要随同变革。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1、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
原来是肯定列举加否定列举。
从立法看,不是所有行为都能到法院来,法院的行政诉讼审查是非常有限的。
美国法院可以受理奥巴马医改违法案件,但我们不行,因为我们的法院受理案件是有框子的。
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我们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我觉得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2、保障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这次修改吸收了十八大文件中精神。
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
起诉期限延长,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
细化了立案的条件,实行了立案登记制。
3、加强法院监督,实质性的解决争议。
一是解决了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曾经规定了不出庭的要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来认为官司还没有打就要与行政机关为出庭问题起争议。
还有委托什么样的人出庭。
总的来说,就是要出庭(法客帝国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