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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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途径

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途径

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途径引言:版权保护在艺术行业中是一个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灵感和努力的结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鼓励创意和创新。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版权盗窃、侵权等问题日益猖獗。

本文将探讨艺术行业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途径。

一、艺术行业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1. 盗用与盗版在互联网时代,艺术作品可以轻易被复制、传播和修改。

这为盗用和盗版提供了便利条件。

很多未经授权的复制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数字化带来的挑战数字化技术使得音乐、电影等媒体可以轻松被转码、下载和分享。

这导致了未经授权的大规模拷贝和散布,给原创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3. 艺人名誉权与形象维护在现今社交媒体发达的环境中,艺人的形象和隐私容易受到侵犯。

未经授权地使用艺人形象或传播虚假信息会对他们的名誉和形象造成损害。

二、解决艺术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的途径1. 引导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公众了解版权法律以及未经授权复制与传播作品带来的后果十分重要。

通过普及版权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行使购买正版作品、尊重原创者的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起完善、高效的执法机制。

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3. 提供便利化授权途径艺术家和版权持有人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提供更多便利化的授权途径,如数字音乐销售平台、在线版权管理系统等。

这些工具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控自己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收益。

4. 推动国际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间版权保护的合作,制定更明确、更具体的国际版权保护规范。

通过国际协商与合作,形成全球性的版权保护机制,使得艺术家在全球范围内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5. 创新技术与数字水印借助创新技术,如数字水印等,可以帮助艺术家追踪和检测盗版行为。

数字水印是一种对原作进行特殊标记的技术,它可以嵌入到数字化文件中,并且隐蔽不可见。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王一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

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

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一萍,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5-02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这个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者的艺术贡献。

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2001年进行修订均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

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需具备三个要素:实用、艺术和作品。

实用,即物品必须具备实际实用的目的。

艺术,即通过形象具体的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依据请求保护的主体资格不同可分为涉外“伯尔尼成员国向我国请求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我国公民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来阐释。

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艺术品作为人类创造力的象征,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

在当代社会中,艺术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讨论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并探讨如何确保艺术家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一、概述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艺术品的原创性、独特性和独立性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一制度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

二、艺术品版权的保护艺术品版权是指艺术家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艺术家在创作艺术品时拥有独立的创作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为了保护艺术家的版权,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家可以通过版权登记、明确署名、禁止他人侵权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版权。

三、艺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艺术品的知识产权是指艺术作品中所包含的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保护措施。

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创新思想和创造性成果。

通过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艺术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商标注册等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设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包括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版权和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维权等工作。

艺术家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来获取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并与侵权者进行合法维权。

五、合理的管理制度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应当合理、公平、有效。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艺术家的宣传教育,提高艺术家的版权意识。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不断完善,以适应艺术市场的发展。

此外,社会各界应鼓励和支持艺术创作,为艺术家提供更好的创作环境和条件。

六、国际合作和交流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

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版权局等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加强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促进艺术品的跨国交流和合作。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文化艺术浅析实用艺术品薯作权与外观没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随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出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夕}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问的冲突。

本姒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

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弗歪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教利冲突的方法。

I关键词I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碗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杈、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O 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i十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f白尔尼公§协成员国,依a白尔尼公§嗲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舞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白尔尼公}嗲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杈。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杈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聊i殳i f专利权有什么区另妒著作杈与外观溺十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7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7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法院认定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并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应纳入美术作品一类181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公司侵犯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法院确认了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在艺术性的问题上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这种创作高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东 辟 右 0 1 3年 第 3期
性 ,就可 以认 定一件 实用艺术 作 品。独创性 和可 复制性是 实用艺 术作 品纳入 版权 法保护 的条件 ,功 能性 即实用性 则表 明实用艺 术作 品是特 殊 的版权保 护客体 ,是其 区别 于其他作 品类别 的身份标 志 。 从 实用
性 与艺 术性 的结合 方式 上 。又可将 实用 艺术作 品分 为两种 情况 : 实用 成分 与艺 术 成分可 以分 离 的实用 艺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阐 明 自己 的 观 点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界 定
“ 实用 艺术作 品 ”一词来 源于英 文 “ w o r k s o f a p p l i e d a r t ” 。 《 保 护文学 和艺 术作 品伯尔 尼公 约》 ( 以
下 简称 《 伯尔 尼公约 》 )实用 艺术 作 品界定 为 “ 具 有实 用性 、艺 术性并 符合 作 品构成 要件 的智 力创作 成
在 我 国对实 用艺术作 品是否 可 以归入 现行 《 著作 权法 》 中的美 术作 品 ,直 接为其 提供保 护 ,还是 对 实用艺 术品作 为单独 的作 品类 型予 以保护 ;将实用 艺术作 品归入美 术作 品是立 法 的本意 ,还 是 与著作权 法修 改前一样 ,美术作 品不包括 实用艺 术作 品 ,如果归人 著作权保 护 ,保护 的标准 应该 是怎样 的 .这 些 问题 ,部分人 持赞成 态度 、部分 人持否定 态度 ,也 有人认 为是不 明确 的 ,本 文欲通 过讨论 实用 艺术作 品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它涵盖了知识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发明、文学作品、艺术品等。

为了确保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方法和策略,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一、加强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最基本和重要的措施之一。

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以通过注册专利、商标或版权等方式来获得法律保护。

同时,知识创造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保密措施保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知识产权创建的早期阶段,对于尚未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的技术或产品,可以通过保密措施来避免泄露。

在与他人交流或合作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护双方的权益,并限制其他人员的接触。

此外,在组织内部,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的保密管理,限制员工对机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

三、合作与许可合作和许可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通过许可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利益。

许可协议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合作也可以帮助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与其他公司或组织共同开发和推广项目,达到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四、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加密、保护和防止他人非法篡改、复制或使用知识产权。

例如,使用数字水印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使用加密技术来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等。

此外,应该定期更新和升级技术保护手段,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和安全威胁。

五、监测和执法监测和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

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和竞争对手的行动,及时发现和应对任何侵权行为。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和索赔。

与此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

艺术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艺术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艺术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随着艺术品设计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艺术品设计中,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护设计师的权益,还能够推动创新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探讨艺术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艺术品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类型以及保护艺术品设计的措施等。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智力产品的权益。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等。

在艺术品设计中,著作权和工业设计权是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

著作权保护艺术品设计著作权是指对某一原创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的法律保护。

在艺术品设计领域,著作权的保护非常重要。

设计师可以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其设计作品的独创性和原创性。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艺术品设计的外观、构图、细节等方面。

为了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设计师需要将其设计作品进行书面记录并注册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身加50年,保护期间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作品。

同时,著作权的保护还可以帮助设计师维护其设计作品的商业价值和声誉。

工业设计权保护艺术品设计工业设计权是指对与商品外观相关的新设计外观的一种专有权。

在艺术品设计领域,工业设计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要。

与著作权不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主要针对艺术品设计的外观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特征。

设计师可以通过工业设计权来保护其艺术品设计的独特外观和形状。

工业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外观、造型、颜色、纹理等方面。

为了获得工业设计权的保护,设计师需要将其设计作品进行注册。

保护艺术品设计的措施在保护艺术品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注册著作权和工业设计权:通过注册著作权和工业设计权,设计师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确保其设计作品的独创性和原创性得到认可,并阻止他人对其设计作品的非法使用。

2.建立设计作品档案:设计师可以将其设计作品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相应的设计作品档案。

这样做有助于设计师在维权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设计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国或一民族创造并传承下来的,以口头、行为、表演等方式传播的文化传统。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质。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无法直接触摸和感知。

这就给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针对有形的物质创作,如艺术品、音乐作品等。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制定更加灵活、适应性更强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通过口口相传、师徒传承的方式传承下来的。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传承方式逐渐面临着断绝的风险。

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保护知识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再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问题。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提升,一些商家和机构开始将其商业化,以谋取经济利益。

这种商业化行为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歪曲,损害其原有的文化内涵。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平衡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权益,避免将其纯粹商业化。

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具有独特的民族和地域特色,是各国文化的瑰宝。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国际合作和共识。

各国应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和政策,促进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承和发展。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我们需要制定更加适应非物质性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加强传承和发展,避免商业化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一宝贵的人类文化财富。

著作权法中的艺术品与艺术家权益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艺术品与艺术家权益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艺术品与艺术家权益保护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创作人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在这一法律框架下,艺术品及艺术家所创作的作品也受到了保护。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对艺术品与艺术家权益的保护,以及相关的问题。

一、著作权法中的艺术品定义与保护在著作权法中,艺术品是指以文学、艺术或科学方式表现的作品,包括绘画、音乐、雕塑、摄影等形式。

艺术品的保护范围包括其原创性、独创性以及独特性。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即产生。

艺术家在创作艺术品时,享有对其作品拥有著作权的权益。

这意味着,未经艺术家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复制、展示或变更艺术品。

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对艺术品的使用将构成侵权行为。

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艺术家终身加70年,在此期限内,除非艺术家明确放弃著作权,否则不得侵犯艺术家的权益。

二、对艺术家权益的保护除了对艺术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之外,著作权法还设立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艺术家的权益。

1. 署名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艺术家有权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作品,并要求署名。

这意味着艺术家可以确定自己是否要对外公开自己的作品,以及是否要在作品上署名。

2. 发表权保护艺术家享有对作品是否公开发表的决定权。

著作权法规定,除非艺术家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发表艺术家的作品。

3. 修改权保护著作权法赋予艺术家对作品进行修改、衍生或保留的权利。

除非获得艺术家授权,他人不得对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衍生。

4. 禁止变更作品名义未经艺术家同意,他人不得更改作品的名义。

这是对艺术家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措施。

5. 维护艺术家形象权在著作权法中,艺术家也享有维护自己形象权的权利。

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艺术家的肖像、姓名等身份信息进行商业宣传或其他侵权行为。

三、相关问题与挑战尽管著作权法为艺术品与艺术家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1. 知识产权保护难题随着网络的发展,艺术品的数字化复制越来越容易。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实用艺术作品是指拥有实用性功能的艺术品,通过独特的设计和创意,将美学与实用性相结合。

这种类型的作品通常包括家具、灯具、器皿等,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实用艺术作品不仅满足物质需求,更成为一种追求艺术享受和文化品味的方式。

在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过程中,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艺术表达,通常涉及到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来得到保护。

这意味着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表、展示等。

著作权保护模式为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法律地位,鼓励创作者创作更多的实用艺术作品,推动艺术设计的发展。

二、专利保护除了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还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专利保护主要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个方面。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功能性创新,即对产品的结构、构造或组织方式的创新。

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主要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外观和形象,即对产品的外观造型或纹样的创新。

专利保护模式可以有效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设计创新和外观独特性。

三、商标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具有独特设计和创意的产品,其品牌价值也不容忽视。

通过商标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品牌形象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商标保护主要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商标标识进行保护,确保其独特性和与同类作品的区别性。

商标保护模式可以帮助实用艺术作品树立品牌形象,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四、设计专区保护为了更好地促进实用艺术设计的创新和发展,许多地方设立了设计专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设计专区一般包括设计中心、设计园区等,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和条件。

同时,设计专区还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意扶持资金等政策支持,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模式。

设计专区的设立有助于提升实用艺术作品的创造力和竞争力,推动地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作者:王雪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在保护和促进智力成果的同时,也会造成同一智力成果在某些领域的交叉保护以及相互抵触。

我国著作权法将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纳入其保护范围,而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富有美感又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容易引发两种权利间的冲突,在法律的适用上造成混淆。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与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59-01作者简介:王雪(1991-),女,汉族,新疆伊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界定与区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被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件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制品。

”可以看出,实用艺术品是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应具备使用价值并达到一定艺术创作程度,如艺术台灯、器皿、带有艺术图案的地毯等。

并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性可以从实用性中完全分离出来,能够单独成为作品时,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不保护实用方面。

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对实用艺术品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推断其被包含在美术作品的范畴内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极为相似的权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它不仅与工业生产紧密相关,又强调产品外观的美学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脱离产品而单独存在,并且能够通过生产过程大量复制生产,适用于工业应用,利用其外观的美感为产品销售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时在实践中“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是等同适用的,实用艺术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都是介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创作。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进入新世纪,国际经贸格局从“创新之战”演变为“规则之战”,全世界出现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潮流。

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呼唤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政策,以适应激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之需。

关键词:新形势;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引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入了有史以来最好的历史发展新时期。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带来了新机遇,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

因此,新形势下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成为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

1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足1.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依然很严重。

2016年末,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披露,网络视频盗版引发的直接损失为21亿元,间接损失高达130.3亿元,合计151.3亿元。

盗版引发的损失已超过行业市场规模的35%,其数额超过“广告+视频增值”收入的50%。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虽有大幅增长,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判赔力度仍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不高。

当前技术更新换代加快,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更高的时效性。

但由于执法监管手段不足、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执法监管条件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执法监管效率的提升。

1.2知识产权开放与合作需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通过“301条款”等单边制裁来处理双边知识产权争端,希望通过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限制中国企业海外发展。

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的主动应对能力不足,在建立区域性国际协商对话机制,协调区域性知识产权事务,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事务合作机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拓展实施。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和文化消费的繁荣,博物馆文创产品逐渐成为人们购买纪念品和收藏品的首选。

然而,由于其独特性和艺术性,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以期为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版权保护博物馆文创产品作为艺术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的图案、设计和文字等元素都享有版权保护。

创作者可以通过登记著作权来获得法律的保护,确保其作品不被他人侵权复制或使用。

同时,博物馆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来保护和管理其所创作的文创产品。

对于博物馆而言,建立内部的版权管理体系是必要的,包括加强对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培训、制定专门的版权保护规定以及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维权等。

二、商标保护博物馆文创产品也能够通过商标保护来确保其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博物馆可以注册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不当使用其标识和商号。

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博物馆应该注重其独特性和与博物馆品牌形象的相关性,以便更好地区分自己的产品和他人的产品。

同时,博物馆还可以考虑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合作,通过共同推出文创产品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触及面。

三、专利保护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创新设计和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来确保其独有性和市场竞争力。

对于一些具有技术含量的文创产品,博物馆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以保护其创意和技术。

同时,博物馆还可以与设计师和工艺师进行合作,共同创作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产品,并通过专利保护为其提供法律保护。

四、保密措施对于特定的博物馆文创产品,博物馆可以考虑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其专有性和独特性。

博物馆可以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产品的设计和制作细节。

此外,博物馆还可以严格控制产品的销售渠道,避免未经授权的销售和复制。

五、维权和法律救济当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博物馆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博物馆应该建立内部的维权机制,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包括发出警告信、起诉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等。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护年限,也未对何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如何界定 创性和可复制性。实用性和可复制性在本案件中并不难判断,乐
实用艺术作品及其构成要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著 高玩具中的积木块作为儿童的插装玩具,具有实用性,同时这些
作权法理及相关资料是个具有说服力的做法。
积木块是可复制的。判定乐高积木块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
张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应依照我国法律向其提供实体法律的保 上令笔者受益良多。
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未作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一
在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案法官依据著作权法
词出现在《实施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中,但该规定只规定了保 的原理概括出实用艺术作品的四个构成要件:实用性、艺术性、独
注释: 高赟燕.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完成时间:2006 年 4不同,通常可分为表现艺术(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绘
画、雕塑)、语言艺术(文字)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另一种分法是:时间艺术(音乐)、空间 艺术(绘画、雕塑)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山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 1258-1259 页.
指出“由于人们对艺术的理解力及鉴赏力不同,故对艺术性的判 这是什么情形。
定不存在一个客的标准,因此应当以一般公众的判断标准进行
四、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总结及完善建议
判定。对艺术性的判定,可与该物品是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作品
对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的构成要件一并考虑”。
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 2001 年进行修订均 中能够分离出来的艺术性部分看作是“纯美术作品”来保护。在
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 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裁判标准。

书画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

书画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
国家文化艺术管理部门牵头应通过走访调研大作并且不惜花重金请书画鉴定权威人士出具鉴定证书使作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尽快提出艺术品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从而使其从书画作品制作到销售一条规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填补该项立法空白使艺术品的经营鉴定龙作业批量生产进入拍卖市场或由i廊画店
科学之友
Fed fcne m t r rn ic a u i oS e A e s
破刷新。据近几年 中国书画市场交易情况来看 , 书画作 品的行情 十分看好 , 但是 由于书 画艺术作 品真 伪的鉴别程序特别复杂 , 又 缺乏权威的书画鉴定 机构和有资质 的专家鉴定人员 ,这 就为造
假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 消费者认为有 了书 画权威专家的认可 , 书画艺术作 品的真伪就能完全得到保证 。但是据可靠数据统计 , 即便在一些信 誉较好 的书厕拍卖会上赝 品也 占相 当高 的比例 ,
21年0月 00 3
书画艺术作 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问题 的思考
赵 明 煜 ,
(。 1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 0 0 ;太原科 技大学 ,山西 3 06 太原 002 ) 30 4
摘 要 : 书画艺术作 品是书画作者的智 力成 果并对其 享有 专有权 ,也 就是人们 所说 的 “ 知识产权” 问题。 随着中国人 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 人们对 书画艺术作 品的需求 日益增 长, 投资书画、 收藏书画 已逐 渐成为一种时尚, 然而制假 售假 的行为也 日渐 突出, 中国的 给 书画市场秩序 、 中国书画的艺术价值带来严重危 害, 以加强 市场规 范和 相关立法 , 高 所 提 人们 的 维权 意 识 , 断 加 强 知识 产权 保 护 就 显得 尤 为重 要 。 不 关键词 :艺术作品 ; 知识产权 ; 法律保 护 中图分类号 :DF 2 . 5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0 8 3 (0 00— 0 8 0 10 — 162 1)8 0 9 — 2

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保护解决

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保护解决

我国以瓷器闻名于世。

不管是在通信不发达的古代还是进入信息技术网络时代的现如今,作为美术作品表现形式之一的艺术陶瓷,其著作权益都会受保护,然而陶瓷作品并不只有艺术陶瓷,实用陶瓷也需要得到保护,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保护方式发生重合的困境,促使实用陶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实用陶瓷分很多种,有化工陶瓷、建筑陶瓷和日用陶瓷等。

其中日用陶瓷较为常见,与一般人接触较多,为满足人们日常使用而生产。

日用陶瓷中不乏实用型艺术作品,即使在古代中国,仍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期,即便一开始生产日常使用的器皿都是同一形状、同一颜色、同一花纹,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地,人们会对器皿的外在进行加工,使形状发生改变、附着在器皿上的颜色多样、器皿表面上的花纹也会出现变化,刻画出形态各异的图案。

人们对日用品的需求不再停留于满足生活所需,也需要顾及使用人的主观感受。

由此,基于实用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必然出现。

学界对这些陶瓷实用艺术作品上的图案、颜色等设计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是采取积极态度的。

毋庸置疑,即使是日用品,从诞生之初就不是为了美观而存在,但其表面的图案、颜色、线条等一旦经过创作者的思考,具有一定的个性化,最终呈现在陶瓷器皿之上,就存在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

从这一点来看,实用艺术作品上的外在设计应该也理应得到保护。

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中,对实用陶瓷的外观一般采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

而外观设计专利是需要自然人、企业(法人)等权利主体向行政机关申请;著作权则是创作行为一旦结束,自始获得著作权保护。

这样两条截然不同的保护路径,使得一个客体存在两种救济方式,出现权利救济竞合,以至于在实务中容易出现各地法院裁判不一致,类似案件不同处理。

在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诉某商行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70号]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二者互斥,存在冲突,一旦权利人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会丧失了著作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一旦失效,进入公共领域,权利人就无法就著作权对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救济。

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现代艺术市场的繁荣和艺术产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专利保护,它们对于艺术家、品牌经营者以及整个艺术市场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第一、版权保护在艺术产业中,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

艺术家在创作艺术作品时拥有版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控制他们的作品以及如何使用它们。

版权给予艺术家一定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某些人复制他们的作品、使用他们的作品以及如何使用他们的作品。

这种控制权对挖掘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非常重要。

版权侵权是一个艺术品市场的重要问题。

未经授权的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将其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都是版权侵权行为。

如果艺术家自己不保护他们的版权,他们的创作将会失去商业价值。

因此,艺术家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本权。

第二、商标保护商标是艺术品市场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这是在商业环境中应用的标识,用来保护艺术品品牌的形象和商业价值。

因此,商标保护对艺术品市场的品牌经营至关重要。

在艺术市场上,商标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艺术品市场要保护他们作品的商标。

这种商标形象在商业上可以激发大众对艺术品的兴趣,并且提高其商业地位。

其次,艺术市场对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需要进行保护,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艺术市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制止。

第三、专利保护在艺术产业中,专利保护体现在新型艺术作品创意的保护上。

如果一个艺术家有一个非常有创造力的创意,他们可以申请专利来保护它。

许多创意都可以在市场上得到成功,因此非常需要这种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艺术品的制作和生产方面。

一个成功的艺术品背后必然有一系列的创意和技术支持,这些创意和技术都可以被专利保护。

因此,如果艺术家或制造商有一个非常有创造性的想法,他们应该提供充分的保护,以便在未来维持同样的生产和商业价值。

结论知识产权在艺术产业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艺术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关 键 词 : 用 艺 术 品 ; 术 性 ; 用 性 ; 作 权 ; 观 设 计 专 利 ; 标 权 实 艺 实 著 外 商
中 图 分 类 号 : 2 F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1 -1 40 1 7 —1 8 2 1) 80 o -2 的结 合 , 者 既 可 结 合 而 成 实 用 艺 术 品 , 可 分 别 独 立 存 二 又
对 于 工 业 外 观 设 计 和 模 型 并 不 给 予 专 门 保 护 , 应 将 这 些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艺 术 表 达 , 于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是 思 想 的 表 达 则 由 实 用艺术 作品作 为艺术作 品给予 版权保护 。
方式 。实用 艺术 品中 的思想 与表 达 的合并 部分 不 能获 得著
《 权 法 与 邻 接 权 法 词 汇 》 实 用 艺 术 品 所 下 的 定 义 作 权 保 护 。 正 是 这 种 产 权 界 定 的 结 果 。就 一 件 包 括 体 现 为 版 对 为 :具 有 实 际 用 途 的 艺 术 作 品 , 论 这 种 作 品 是 手 工 制 品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产 品 而 言 , 该 产 品 服 务 于 实 用 功 能 的 “ “ 无 当 思
l 实 用艺 术 品及相 关概 念
后 即 , 国 际 公 约 对 “ 用 艺 术 作 品 ” Wo k fte Ap l d 在 ; 者 是 为 实 际 使 用 而 创 作 ( 非 仅 为 观 赏 目的 而 创 作 ) 实 ( r so h pi e 雕刻精 美的花瓶 、 烟灰缸 , 型优美 的家具 、 壶 等其雕 刻 、 造 茶 Ar) 保 护 经 历 了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 低 水 平 到 高 水 平 的 过 t的 从 造型 等艺术成分 与实用 成分融 为一体 、 可分 离 。 不 程 。《 尔 尼 公 约 58 6年 的 最 初 文 本 没 有 将 之 作 为 客 体 , 伯 5 8 1 工业外观设 计也具 备三 个条 件 富于美 感 、 用于 工业 、 应 10 9 8年 的 柏 林 文 本 将 之 作 为 一 种 “ 保 护 ” 体 , 不 是 “ 可 客 而 必 “ 可 应 “ 保 护 ” 体 ,9 8年 布 鲁 塞 尔 文 本 才 将 它 明 文 列 为 受 保 护 的 新 颖 。对 应 比 较 , 实 用 性 ” 相 对 于 “ 用 于 工 业 ” 艺 术 客 14 性 ” 对 应 “ 于 美 感 ” 关 键 就 是 “ 颖 ” 可 相 对 于 “ 创 可 富 , 新 不 独 作 品形 式 。 根 据 《 尔 尼 公 约 指 南 》 解 释 , 约 使 用 这 一 伯 的 公 。 新 是 般 性 术 语 来 概 括 各 类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艺 术 设 计 , 括 小 摆 性 ” 因 为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中 的 “ 颖 ” 要 求 与 其 他 设 计 相 包 区 别 , 能 雷 同 , 至 现 在 的 国 际 立 法 趋 势 是 排 除 “ 似 不 甚 相 设 、 宝 、 银 制 品、 珠 金 家具 、 纸 、 饰 品 、 物 等 , 授 权 各 墙 装 衣 但

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

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

分不能分离时 ,作为外观设计而受到专利权 的保 护 ,可享 十年 保护期限 ,比之外国人受到 了较高的保护待遇。当其 艺术 成分 可分 ,而作 为美 术作 品受 到著作权 保护时 ,可享终生D l  ̄ 5 o 年 的
权法与实施条例均 未作 明确 的规 定 ,使 国内的实用 艺术 品处于 保 护期 限。这与外国人的2 5 年之期 相比 ,对外 国人 的保护 为低 立法空 白的保护状态 。而为 了弥补这个空 白 ,理论 界主张将 著 国 民待 遇 。 作权法 中的美术 作品作扩大解 释 ,将实用艺 术作 品涵 盖进去 。 然而 ,随之而来另外两个难题 :实用艺术 品在 什么情况 下才能 被纳入美术作 品的范畴?如果实用艺术 品被 当作美术作 品纳 入 著作权保护 ,那么其5 0 年 的保护期 限岂不是与伯尔尼公 约只要 求的对于实用艺术 品给 与2 5 年 的保护期 限相悖 ,同时过长 的保 护期限也不利于智慧财产的公共利益化。
品 ,不适用前款规定 。 ” 可 以看 出,该规定将实用艺术品认定为艺术性不能分 离的 作品。而 国家版权局 曾指 出: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对伯尔尼公 约成员 国国 民与 中国 国民的保护力度有所区别。也就是说 ,在 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当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 品之艺术成
首先 ,从 著作权角度出发。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采用 双重标准 ,即我国著作权法 对于国外 的实用艺术品采用 专门立 法给与2 5 年保护期 限的高标准 ,而对 国内的实用艺 术品 ,著作
《 实用艺 术作 品保护条例 》来对实用艺术 品进行 专门保护 。其 次 。以著作权为核心 的保 护模式 上 ,对 于经 济价值较 高的实用
艺术 品,可 以准许其采用商业秘 密 、商标法 、反不正 当竞争法 提供 保护也是可行的 。但这面临着繁杂 的手续 、冗长 的审核 等 等手段多管齐下 的进行多重保护 ,以尽可能最大 限度 的维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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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通过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品”两者的法律含义和关系,“外观设计”应属“实用艺术品”中具有新颖性的那部分。

剖析了我国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法律保护框架及立法缺陷,探讨了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设想。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提出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实务策略。

标签:实用艺术品;艺术性;实用性;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1 实用艺术品及相关概念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the Applied Art)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的过程。

《伯尔尼公约》1886年的最初文本没有将之作为客体,1908年的柏林文本将之作为一种“可保护”客体,而不是“必保护”客体,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才将它明文列为受保护的作品形式。

根据《伯尔尼公约指南》的解释,公约使用这一一般性术语来概括各类实用艺术品的艺术设计,包括小摆设、珠宝、金银制品、家具、墙纸、装饰品、衣物等,但授权各国自行决定对其保护的程度和条件,其最短保护期必须为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

由于各国据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和保护水平不一。

《伯尔尼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增加了一“互惠”规定,以协调其国际保护中的差异,即如果某成员国的法律把“工业外观设计和模型”单独专门保护,那么其他成员国(将其作为一般艺术作品受版权法的保护)也只给予其在来源国类似的保护。

但如果该国对于工业外观设计和模型并不给予专门保护,则应将这些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版权法与邻接权法词汇》对实用艺术品所下的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制品还是工业制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

从其具体特征而言,一般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

实用性指该物品具有使用价值,而不是单纯的仅具有观赏收藏价值。

王泽鉴先生认为:“使用指依物的用法,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以供生活需要而言。

”艺术性应指具有一定的观赏或欣赏价值,能给人带来某种精神上的享受或愉悦感。

由于人们对艺术理解及鉴赏力的不同,所以对艺术性的判定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

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主要体现在其独创性上,只要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就应当认定为具有艺术性。

实用艺术品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比如艺术台灯,这也是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的主要区别所在。

一般来说,实用艺术作品包括两种类型,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和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

前者是原本不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但后来被应用到实用物品之上的艺术作品。

典型的情形是:先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然后再将其应用于某一产品上。

比如挂历,实质就一幅美术作品用在日常的日历上,带图案的地毯、床单、脸盆、茶壶等,无非是绘画作品与实用品的结合,二者既可结合而成实用艺术品,又可分别独立存在;后者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即非仅为观赏目的而创作),雕刻精美的花瓶、烟灰缸,造型优美的家具、茶壶等其雕刻、造型等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融为一体、不可分离。

工业外观设计也具备三个条件富于美感、应用于工业、新颖。

对应比较,“实用性”可相对于“应用于工业”“艺术性”可对应“富于美感”,关键就是“新颖”不可相对于“独创性”。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新颖”是要求与其他设计相区别,不能雷同,甚至现在的国际立法趋势是排除“相似性”。

而“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并不排除偶然的雷同,只要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就应当保护。

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实用艺术品之列。

因此焦点在于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可分离且不具新颖性的实用艺术品。

2 知识产权保护(1)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中可纳入著作权的对象为与实用性分离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

实用艺术品中的思想与表达的合并部分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正是这种产权界定的结果。

就一件包括体现为实用艺术品的产品而言,当该产品服务于实用功能的“思想”与富有美感的外形“表达”密不可分时,或者当这种功能或思想仅有一种或极具有限的几种表达可供选择时,若以著作权保护这一惟一或有限的表达,则等于在事实上保护了该产品的功能或思想,而这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及立法宗旨。

因此,当实用艺术品的思想或功能与表达重叠合并时,著作权法不仅不保护思想或功能,也不保护表达。

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是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

“应当允许认为自己的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的权利人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在这一阶段,法官应当就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的有效性做出决定。

该决定的做出,与其说是基于实用艺术品是否具备“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不如说是基于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

” 因此,独创性的认定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基石和逻辑起点。

对于上述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部分,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分别给予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也就是著作权保护其艺术部分的同时其作为一个整体还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比如一件美术作品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从美术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如果将该件美术作品用于某一产品上,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获得了授权,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了,只是意味着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再受专利法保护了,但用于该产品上的那件美术作品仍然应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继续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和专利权这两种权利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著作权的期限比外观设计专利权要长,但不能禁止他人独立创作出雷同的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相同的专利产品,但法律的保护期限比著作权短。

双重保护意味着,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过了十年的保护期,但在十年之后还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假如他人在十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则同时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如果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过后,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间内擅自复制原本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美术要素(颜色,形状,图案等形式),要负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这种保护的模式虽然没有造成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冲突,很显然这种模式使实用艺术品享有比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艺术作品都更强的保护力度,考虑到实用艺术品本身的性质和价值,这种保护模式有过度之嫌。

(2)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且具有新颖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实际上属于工业外观设计。

可以外观设计专利对此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指出:“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

”这表明: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式样,强调的是产品的外观,受专利法保护的也是产品的外表(即外观设计)。

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相片所反映的内容为限。

判断侵权与否,只要使用的外形与图片或相片反映的内容相似或相同,就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产品本身有着强烈的依赖性。

同样的外观设计如果用于《专利外观设计分类表》上不同类别的产品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设计人在产品已经投放市场后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可以得到该外观设计的权利证明,但是这将是一个有瑕疵的权利。

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会因为对方当事人举证而无效。

所以,如果设计人希望通过外观设计得到保护,就要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其生产的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类别中进行外观专利申请。

(3)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且不具有新颖性的实用艺术作品。

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

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该款规定。

也就是说,用于工业制品的美术作品仍按一般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50年。

对于中国本国国民创作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如何保护?在目前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将中国国民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则只能享有10年的保护期限,低于国际公约25年的标准。

而如果将美术作品为其提供著作权保护,其结果会造成中国国民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而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创作完成后的25年,这样就会导致在我国对外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水平比我国国民享受的待遇要低,对外国人的保护就从超国民待遇(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而对中国国民的实用艺作品不保护)转变为了低国民待遇,这违背了《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所以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保护模式都是不全的。

国际公约已经指出了一种较为合适的保护期限而并没有强求保护的方式,对此可以考虑单行专门立法:(1)对实用艺术品登记,以此区别于作品。

(2)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可规定为25年。

(3)对实用艺术品中符合外观设计条件的可以受到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可以当然的成为实用艺术品,在专利有效期满后可以继续以实用艺术品施以保护。

实用艺术品不一定要或不一定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外观设计申请之后至授权之前的一段时间,权利人可以以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自己的权利,以避免这一特定阶段法律保护上的真空。

(4)实用艺术品的商标权保护。

实用艺术品作为进入流通领域后一旦成为商品就具备了申请注册商标的基础条件。

商标作为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商标权。

实用艺术品若通过商标进行保护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商标。

与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商标也进行了相应的分类。

在先权利人需要在其生产的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类别中进行注册才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

虽然商标权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只有十年。

但是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之处在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所以如果一个品牌(图形、文字)需要长期使用,理论上将商标保护的期限可以无限的延长。

对实用艺术品进行商标保护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并且在维权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任自力.曹文泽著作权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丁丽瑛.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5,(3).[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5]周佩.“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J]. 外交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2.[6]Valerie V?Flugge:Works of Applied Art: An Expans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November,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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