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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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石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日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能耗双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扭转能耗过快增长,强度不降反升态势,确保完成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上半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和自治区能耗双控工作视频会、能耗双控形势严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约谈会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2021年,自治区下达我市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为单位GDP能耗下降4%,能耗增量控制在55万吨标准煤以内。

全市上下要认清目前能耗双控严峻形势,坚持科学节能、精准节能、依法节能,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确保8月—12月,将全市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35万吨标准煤以内,规上工业能源消费量控制在570万吨标准煤以内。

二、整改措施(一)紧盯目标,细化任务。

三季度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78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由升转降,三县区同步完成下降目标。

大武口区能耗总量控制在42万吨标准煤以内,规上工业能耗控制在27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下降10%以上;惠农区能耗总量控制在156万吨标准煤以内,规上工业能耗控制在144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由升转降;平罗县能耗总量控制在180万吨标准煤以内,规上工业能耗控制在168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由升转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01
•【字号】京发改[2014]1887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4〕188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4]960号)相关要求和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9月至10月间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2014年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并抽查部分审核合格单位。

二、监察内容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三、监察方式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执法小组会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及区县发展改革委分别对所属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四、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到2025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

(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额标 准执行 情况 的监督 检查工 作 ,对 达不 到能耗 限额 限定值 的落后产 能应及 时予 以淘 汰 ,新
建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标准。
能耗限额 标准 执行情况 监督 检查工 作 由企 业 自查 、地方监 察 、国家抽查三个 阶段组成 。 企业 自查 阶段 :由钢铁 、有 色 、化 工 、建材 等重 点用能企业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对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能耗 限额标 准进行 自查 ,并 将 自查情况 报当地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部 门。 地方 监察 阶段 :由各省 级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 部门会 同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 ,在规定 时间 内
早 作准备 。
四是 加 大节 能攻 坚的 宣传 力 度 。近期 ,各地要将本地 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 国
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通知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的情 况 ,作为重点及时宣传报道 ,形成节能攻坚 的社会氛围。各地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存在问 题 、政策建议、工作经验等 ,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环资司) 。我们将通过节能减排简
G 170 20 B68 — Or 7
G 222— O7 B l5 2O G 230— 08 B l4 20 G 227 I7 B l5 —2O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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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合成氨 单位产 品能 源消耗 限额
G 233 20 B 14 — 08
G 234 08 B 14 —2o
议 ,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 。要加强部 门协调 ,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二 要 狠抓 落 实。要根据各地实 际情况,把国务 院要求的各项工作 内容进一步细化 ,
短平快项 目、差别 电价、淘汰落后、违规工程停工、预警机制等效果好、见效快的措施要尽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上海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单位,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每年定期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市经委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市经委主管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分管本属地或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1、建立管理体系,明确领导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为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能源管理专业人员,并将本单位节能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实行逐级考核和节能目标管理。

各区县应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控股集团公司与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2、编制节能规划,进行能源审计,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一次节能规划和进行能源审计。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临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由市经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市经信委)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推进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十一五”节能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市委三届二次全体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全市节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跨越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依法开展节能监察,推动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年度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按照省政府要求,把年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单位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并把节能监察覆盖面扩大到年耗能5000吨以下标准煤的单位及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领域。

(二)市县联动,加强协作。

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节能监察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市县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三)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要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024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通知

2024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通知

2024年昌吉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和三公经费节约要求,并结合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状况,现将详细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及职责1、监督检查范围。

全市公共机构中全部或者部分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监督检查职责。

昌吉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依法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内容1、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状况。

主要有节能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联络员制度建立状况;节约用电、用水、用纸、用油、用气、用餐制度建立状况;节能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建立状况。

2、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状况。

主要指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岗位责任状况。

3、公务用车节油管理状况。

主要指是否按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修理、保养制度落实状况;车辆日常用油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状况。

4、三公经费下降管理状况。

严把预算关,实行源头限制,动态管理,做好“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5、各用能单位确保节约能源第一为标准,严格执行下班关闭全部用能设备设施(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严禁办公室用电插壶、养生壶等与办公无关的高能耗产品。

)三、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时间和方式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将实行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实行每季度集中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下发。

四、详细要求1、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做好此项工作支配部署。

2、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中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的单位,经明察暗访后发觉问题第一次将进行通报指责,其次次发觉后将进行肃穆问责。

昌吉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3月31日。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咸宁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咸宁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咸宁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咸宁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及能耗双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严控“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确保我市顺利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市发改委结合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实际,组织开展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根据省发改委有关要求,本次节能监察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摸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存量项目能效水平,二是抽查“十四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三是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二、工作方案(一)时间安排2023年11月29日-12月15日,具体时间以《节能监察通知书》为准。

(二)监察组成员监察组由市发改委环资科、节能监察中心,及第三方机构成员组成。

公共机构领域监察工作特别邀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参与指导。

(三)监察对象和内容1.全市范围内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17家重点用能企业(不含今年已进行节能监察或装置能效确认企业)。

主要监察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情况等。

2.选取3家“十四五”以来通过省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监察内容: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方案、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等落实情况;项目节能技术、管理等措施落实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验收情况;项目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项目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情况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长政办函[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2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任务,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第115号政府令)和《长沙市十二五能源发展与节能规划》(长政函〔2012〕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强化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推动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节能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五”期间,市重点用能单位力争实现节约能源90万吨标准煤。

二、市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市重点用能单位包括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及《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规定的以下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三)市能源管理机构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现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对象和内容(一)工作对象。

以2023年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为基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须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审计期为2023年。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工作。

(二)工作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2019)等相关工作要求,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并编制节能计划和目标。

能源审计报告(含节能计划和目标)编写提纲详见附件1。

二、工作进度(一)确认名单。

2024年2月29日前,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完成能源审计名单(附件2)确认,并报送至省能源局(节能处),省能源局将据此公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重点用能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送至省能源局(节能处)。

(二)开展能源审计。

2024年5月31日前,重点用能单位须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制定2024―2026年节能计划,初步提出“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并将能源审计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成册;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内容须与纸质版一致)报送至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工信厅节函〔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

(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本专项监察应覆盖前述细分行业企业。

(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部分炼化、焦化企业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部分炼化、焦化企业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部分炼化、焦化企业节能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鲁能源科技〔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部分炼化、焦化企业节能监察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炼化、焦化行业能效水平提升,根据年度节能监察安排,省能源局近期将对部分炼化、焦化企业开展节能专项监察。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炼化、焦化企业中随机抽取。

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监察内容2020年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制度执行情况;(四)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六)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三、组织实施此次监察由省能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时间为2021年5月-7月。

具体时间由省能源局执法监察局与相关市对接确定。

四、有关要求(一)认真自查,密切配合。

被监察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指定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执法监察工作,并对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依法处理,结果公示。

对监察中发现的节能违法行为或不合理用能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被监察单位对监察中反馈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及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指导帮促。

执法监察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树立公正廉洁效能的良好执法形象;要发挥专业特长,帮促企业强化遵法贯标意识,指导企业依法合理科学用能,不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联系人:贺永杰、薛立增电话:*************邮箱:*******************附件:被监察企业名单.pdf山东省能源局2021年4月19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晋能源节能发〔2022〕305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能源节能发〔2022〕305号各市能源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关于扎实有序做好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晋能源节能函〔2022〕249号)要求,省能源局制定《2022年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能源局2022年8月5日2022年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节能监察工作部署,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进一步细化落实《关于扎实有序做好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晋能源节能函〔2022〕249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监察事项和名单各市要按照《关于扎实有序做好下半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晋能源节能函〔2022〕249号)要求的监察事项,加强与统计、工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定本辖区内监察项目(企业)名单。

二、监察时间和方式下半年节能监察时间为2022年8月-11月,各市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合理开展监察工作,做到本辖区内相关事项“全覆盖”。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中旬之前)开展监察工作动员和培训,重点是国家和我省节能政策调整情况、下半年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安排部署辖区内监察工作等。

(二)现场监察阶段(8月中旬—10月底前)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提高效能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方案内容,以国家和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平台,采取计划监察与突查暗查、巡查督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监察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2•【字号】宁政办发[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日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南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委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三条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各产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1、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与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进行严格考核,使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乌政办〔2017〕299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7〕29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合理用能,加快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000吨标准煤(含3000吨,下同)以上的工业企业;(二)年能源消费量达 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社会机构中,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用能单位;(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500吨标准煤以上的交通运输及物流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节能主管部门每年4月底前调整并公布一次。

同时,公布上年度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鄂发改环资[2017]555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7]55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是国家《节能法》的明确要求,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关键举措,是落实“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时期,全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认真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为全省节能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十三五”时期,要以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为工作抓手,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产业能效水平,健全约束激励机制,保障全省节能目标顺利完成。

二、选取确定名单依据有关统计数据,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2015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湖北省“百家企业”备选单位(附件1)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将2015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在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单位纳入湖北省“千家企业”备选单位(附件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地区“百家企业”、“千家企业”以外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在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中选取确定“万家企业”。

组织辖区范围内的“百千万”企业填报“双控”目标。

三、合理分解目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合理分解我省“百家企业”、“千家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以下简称“双控”目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区)节能减排工作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区)节能减排工作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区)节能减排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陕发改环资〔2011〕1806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区)节能减排工作督查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全国和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和2011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省考核办、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省级部门联合对各市区完成“十二五”和2011年度节能减排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全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市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各市区“十二五”及2011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及目标责任书签定落实情况。

(三)各市区节能减排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检查“十二五”及2011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2、落后产能淘汰完成、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及高能耗落后电机(设备)淘汰情况。

3、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建设、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落实情况。

4、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能源消耗计量统计及资金投入情况。

5、各市区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重点用能企业计量体系建设、企业能源计量检测设备有关技改情况。

6、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重点行业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7、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和存在问题,落实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通报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8、地区节能减排预警工作开展及调控措施实施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节能工作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一、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一)明确工作方针。

本市节能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

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进一步加大节能方面执法力度。

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部署节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委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同时,负责落实区级政府机关节能目标,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开发区的节能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房地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沪经信节[2011]405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沪经信节[2011]4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和《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310号)文件精神,本市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察对象专项监察的对象是本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关于公布2010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059号〕。

二、专项监察内容和时间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分阶段实施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专项监察。

各区(县)、集团公司可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非市属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专项监察。

(一)自查上报(2011年7月15日- 8月15日)各重点用能单位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公告),结合2011年度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淘汰计划,将《落后产能自查及淘汰计划表》(见附件1)和《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自查及淘汰计划表》(见附件2)电子版上传至上海能效诊断热线()的“管理平台”,同时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5楼,邮编:200083)。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京发改[2011]1613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工作的函(京发改[2011]1613号)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对节能预测预警分析的支撑力,现委托你中心组织相关监测机构,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1年节能监测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1号)有关要求,开展2011年用能单位监测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函告如下:一、监测检查范围(一)以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单位为重点,全年完成不低于100家重点用能单位监测检查工作。

(二)以政府机构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单位为重点,完成全部被监测单位在线监测仪表现场校核。

(三)进入供暖季后,开展并完成约60家专业供暖单位监测检查。

二、时间安排(一)2011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和公共机构节能监测检查。

(二)2012年3月中旬前完成供暖单位节能监测检查。

(三)2011年11月中旬前提交重点用能单位及公共机构节能监测检查报告;2012年3月底前,提交供暖单位节能监测检查报告及2011年节能监测检查总结报告。

(四)对重点用能设备测试报告,应在监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

三、其他注意事项(一)监测检查工作要与市节能监察大队节能监察工作相结合,避免对同一用能单位进行多次重复检查。

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按时完成各项检测检查计划任务并提交总结报告,其中,对重点用能设备测试报告,应同时报送我委和被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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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滨经信字〔2012〕40号
关于对全市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进行
节能监察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要求,依据《2012年滨州市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全市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内容
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及备案情况;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情况;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主要用能设备管理情况;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执行淘汰制度情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

二、监察范围
全市部分重点用能企业。

三、监察形式
本次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察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书面监察。

被监察企业根据此次监察内容和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现场监察。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三、工作要求
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具体负责此次监察工作。

各县(区)经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通知被监察企业。

被监察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节能监察准备工作,对用能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工业企业用能情况一览表(表格下载地址:
*******************,密码:bz2215167),于3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节能监察支队(报送信箱:
*************)。

同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监察工作,以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监察时间、内容以节能监察告知书为准。

对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企业要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认真实施。

对拒绝监察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2215167
邮箱:**************
附件:全市部分监察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全市部分监察企业名单
山东亚光纺织集团
滨州金安热电有限公司
滨州市隆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九环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滨州泰裕麦业有限公司
滨州市宏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安琪酵母(滨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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