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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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江法[2003]21号

关于印发《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庭、局、处、室: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审判流程规定通知

发:审委会委员

江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03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

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建立我院“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新格局,对事件实行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案件管理、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案件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协调、管理,本院各部门

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我院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立案庭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一)审查民商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

(二)审查公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三)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通知驳回。

(五)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六)对本院与外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由立案庭与外地法院协调,协调不成的,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接受起诉状的当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需要合议的在接受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卷宗材料三日内交由案件管理中心。

(二)决定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即移交案件管理中心。

第六条对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及立案以后案卷移送管理中心之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案件移送管理中心后当事人提出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各该审判庭作出裁定。

第七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立案庭负责诉讼费预收收据的开具,实支费由办公室

收取,实支费在立案时同诉讼费一起预收,金额掌握在每件200元至2000元。对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九条立案庭受理各类案件,应要求当事人详细填写通讯表。

第三章排期

第十条各审判庭审理一审和再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均应实行排期开庭或执行。

第十一条立案庭根据有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在立案后五日内确定开庭日期、独任审判员、主审人及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判法庭,并将排期情况通报各业务庭。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次排期。审判员手中有5件未结案时,立案庭可将新收案另调他人。

第十二条民商事案件,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主审人可在开庭前主持交换证据,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案件的及时、准确裁判,调查取证由立案庭根据业务庭的调查提纲进行,核实证据的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第十四条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

(一)刑事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1日至20日为开庭期间,复杂、疑难的犯罪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二)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25日为开庭时间。

(三)刑事案件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的两个月内为开庭期间。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一)至(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立案庭与审判庭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五条审判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庭长批准后至迟在原定开庭时间3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公诉机关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审判法庭等内容,在开庭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立案庭协商,确定再次开庭的时间。

第十八条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庭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当庭提出新证据需要查证的,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2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四)其他需要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十九条为规范审判秩序,开庭审理的案件,须由法警值庭。立案庭应提前将开庭公告送交法警大队,值庭法警由法警大队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对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或被告必须到庭而两次传唤不到,应采取拘传措施的,审判庭与法警大队联系,由法

警大队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审判资源,江城法庭撤回民事一庭办案,其所辖案件组成巡回法庭,集中在每个月的16—20日就地巡回审理,若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送达

第二十二条立案后,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审判庭负责送达,其他案件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和上级法院以及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十三条送达工作应按下列期限完成:

(一)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的,立案庭应当在决定受理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

(二)对原告在诉前或起诉时提出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立案庭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送达。

(三)立案庭应当在开庭时间确定后5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送达被告;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将裁定送达受送相关的当事人。

(四)被告提出答辩状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的3日内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第二十四条审判庭须再次开庭的,经立案庭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后,一般应由审判庭当庭送达。因情况特殊,审判庭不能当庭送达的,开庭时间确定后3日内,由立案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五条当庭审判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宣判后5日内领取判决书;当事人逾期不到庭领取的,立案庭应当在逾期日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案件,审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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