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一、审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二)公正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主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四)科学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原则,推动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司法改革和创新。
(五)管理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分工负责、合理有效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法院的受法院联席会议指导、管理。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审判管理制度包括审判组织管理、审判人员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公开管理、审判廉洁管理等内容。
(一)审判组织管理1. 法院组织架构法院组织结构是指法院组织的层级、性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它对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2. 审判团队建设法院的审判团队是指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它对保障法院正常运转、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人员管理审判人员管理是指对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的选任、考核、任职管理、待遇管理、职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审判质量管理1. 审判标准管理审判标准是指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它对保障审判质量有重要意义。
2. 审判质量评估审判质量评估是指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对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案件管理审判案件管理是指针对具体的审判案件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受理、审查、调查、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三)审判效率管理1. 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流程、程序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办理流程、审判流程、调解流程等。
2. 审判工作效率评估审判工作效率评估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效率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楼明案件审判流程及注意事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楼明案件是一起涉及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楼明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以下是楼明案件审判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审判流程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
(2)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人民法院受理(1)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3. 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
(2)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3)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法庭调查:审判人员依次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对证据进行质证。
(5)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6)被告人最后陈述。
4. 休庭评议(1)休庭后,审判人员退庭进行评议。
(2)评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
5. 宣判(1)评议结束后,审判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进行宣判。
(2)宣判时,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宣布判决结果。
6. 执行(1)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根据判决内容,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2)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如陈述、辩论、质证等。
3. 审查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4. 依法独立审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法院_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流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法院流程管理,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受理与立案1. 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
3.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三条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1. 案件审理应当由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组织由一名审判长和若干名审判员组成。
2.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审判经验,不得违反规定更换审判人员。
第四条审判程序1.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适用相应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2.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证据与证明1. 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证据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第六条庭审与调解1. 庭审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2. 法院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判决与裁定1.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判决书、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2. 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八条执行与和解1.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作出裁定。
第九条案外人权益保护1.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3.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案外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审判业务管理制度
审判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审判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保证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和职责1.审判员审判业务管理(1)审理案件:审判员负责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裁判文书撰写:审判员应认真撰写裁判文书,文明用语,清晰表述,不违反法律规定,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力。
(3)参加审判会议:审判员应积极参加审判会议,听取其他审判员的意见,充分讨论案件问题,确保审判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法官助理审判业务管理(1)协助法官:法官助理应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查、整理资料,协助撰写裁判文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2)协调工作:法官助理应协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保证案件顺利进行。
(3)维护秩序:法官助理应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进行顺利。
3.书记员审判业务管理(1)记录庭审:书记员应记录庭审过程,保证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整理卷宗:书记员应整理、保管案卷,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协助庭审:书记员应协助庭审工作,协助法官、律师等进行相关工作。
4.其他相关工作人员(1)协助审判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协助审判工作,做好相关工作。
(2)维护法庭秩序: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工作正常进行。
三、管理流程和规范1.案件分配(1)案件分配原则:案件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确保每个审判员的工作负荷合理。
(2)案件分配程序:案件分配由院长(院长助理)负责统筹协调,根据审判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案件变更:如有审判员因病、休假等情况不能及时审理案件,应及时通知院长(院长助理)进行案件的变更。
2.案件审理(1)审理程序:法官应依法严格按照审理程序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案件调查:法官应仔细调查案件事实,确保审理材料真实、完整。
(3)保障当事人权益:法官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
法律诉讼案件全过程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诉讼案件全过程管理是指在法律诉讼活动中,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的整个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管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有序的处理。
本文将从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对法律诉讼案件全过程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受理1. 受理范围案件受理是指法院依法接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对诉讼材料的审查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以下诉讼:(1)因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2)因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如离婚诉讼、抚养纠纷等;(3)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诉讼。
2. 受理程序(1)审查诉讼材料: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
(2)登记立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立案时间和案件编号。
(3)通知当事人: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包括被告、第三人等。
三、调查取证1. 调查取证的目的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和当事人依法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1)查明案件事实;(2)证明当事人的主张;(3)为审理案件提供依据。
2. 调查取证的方法(1)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如询问证人、查阅资料等。
(2)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如传唤证人、勘验现场、鉴定等。
(3)委托调查取证: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3. 调查取证的原则(1)依法取证: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及时有效:调查取证应当及时、有效,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四、审理1. 审理程序(1)庭审准备:法院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合议庭、通知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等。
(2)庭审: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判决等阶段。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
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
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
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
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
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
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
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
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2004年2月市高级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区县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繁简分流、控制案件流转时间节点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总结,流程管理在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方面的优越性已充分显现。
为了更好地发挥流程管理的作用,使案件达到有序有控的状态,高院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市区县法院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各基层法院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简易办案组和普通办案组,所有执行案件先由简易办案组办理,简易办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再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二,简易办案组的办理期限为两个月,简易办案组认为无法执结的,可在此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三,简易办案组办案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执结的,原则上应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但经批准也可以由简易办案组办结。
第四,简易办案组应当完成执行案件收案数的60%以上。
高级法院将根据上述流程管理模式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请各基层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准备,抓紧落实,切实保证全部执行案件能够纳入流程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输入管理系统。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结束——。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马永顺律师推荐委托人可以通过本文了解法院是如何执行的,法院执行的程序。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执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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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执行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综合科的职责是:(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3、审查处理异议;4、其他;(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立案第八条立案庭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四章执行第一节执行准备第九条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二)审查执行依据;(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四)其他。
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院长职责: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刑法公诉案件审判信息流程管理表(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公诉案件审判信息流程管理表是为了规范刑法公诉案件审判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存储和使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审判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而制定。
本表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法公诉案件过程中,对审判信息的流程管理。
二、管理表内容1. 案件基本信息(1)案件名称:明确案件名称,如“张三故意杀人案”。
(2)案号:填写案件编号,如“(2022)XX刑初XX号”。
(3)当事人信息:包括公诉机关、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4)案件性质:明确案件性质,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2. 审判流程信息(1)立案审查: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
(2)起诉审查:审查起诉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3)庭前准备:完成庭前调查、庭前会议等工作。
(4)开庭审理: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5)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6)执行:执行判决,维护法律尊严。
3. 信息收集与整理(1)收集信息: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整理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 信息传递(1)内部传递:将案件信息传递给相关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等。
(2)外部传递:将案件信息传递给公诉机关、辩护人等。
5. 信息存储(1)纸质存储: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册,存档。
(2)电子存储:将案件材料数字化,存储在电子档案系统中。
6. 信息使用(1)查阅:相关人员查阅案件信息,了解案件情况。
(2)统计:对案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三、管理流程1. 案件立案(1)审查立案条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决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
2. 起诉审查(1)审查起诉书:审查起诉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
3. 庭前准备(1)调查取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2)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作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8-12-1010:0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排期、审判、执行、督查、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高效、规范、有序原则;(三)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原则;(四)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排期、送达、督查等工作;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评查、归档工作。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凡属本院管辖的刑事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案时作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收案条件的,登记后转刑事审判庭审理。
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基层法院申请移送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立案庭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
第七条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内登记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判庭制作不予立案裁定书并送达。
(一)破产案件;(二)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三)受委托执行案件;(四)减刑、假释案件;(五)行政一审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
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保证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旳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旳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旳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旳原则;4、以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备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备案工作由备案庭负责,备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备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毕。
第六条人民法庭备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备案庭旳备案工作涉及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旳申请,决定与否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相应当受理旳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涉及申请执行费)旳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旳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旳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旳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与否受理。
6、对合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旳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备案或告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旳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旳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备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举证告知书,出具证据收据,告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备案庭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祈求旳重要证据不具有旳,应及时告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旳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法律案件结果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结果流程是指在法律程序中,从案件受理到最终判决的整个过程。
在我国,法律案件结果流程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本文将从这些环节入手,详细阐述法律案件结果流程。
二、立案1. 立案条件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的过程。
立案条件主要包括:(1)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管辖范围。
2.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报案:当事人或知情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
(2)审查:司法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三、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
侦查机关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2)国家安全机关;(3)人民检察院。
2.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2)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鉴定:对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进行鉴定。
(4)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侦查终结。
四、起诉1. 起诉机关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
起诉机关为人民检察院。
2. 起诉程序起诉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决定起诉: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3)制作起诉书:起诉机关制作起诉书,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等。
(4)提起公诉:起诉机关将起诉书提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五、审判1. 审判机关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判决、裁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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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江法[2003]21号关于印发《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庭、局、处、室:《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审判流程规定通知发:审委会委员江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03年4月16日印发(共印20份)江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建立我院“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新格局,对事件实行流程管理。
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案件管理、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案件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协调、管理,本院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我院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立案庭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一)审查民商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
(二)审查公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三)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通知驳回。
(五)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六)对本院与外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由立案庭与外地法院协调,协调不成的,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在接受起诉状的当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需要合议的在接受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卷宗材料三日内交由案件管理中心。
(二)决定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即移交案件管理中心。
第六条对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及立案以后案卷移送管理中心之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申请,由立案庭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管理中心后当事人提出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各该审判庭作出裁定。
第七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立案庭负责诉讼费预收收据的开具,实支费由办公室收取,实支费在立案时同诉讼费一起预收,金额掌握在每件200元至2000元。
对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九条立案庭受理各类案件,应要求当事人详细填写通讯表。
第三章排期第十条各审判庭审理一审和再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均应实行排期开庭或执行。
第十一条立案庭根据有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在立案后五日内确定开庭日期、独任审判员、主审人及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判法庭,并将排期情况通报各业务庭。
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次排期。
审判员手中有5件未结案时,立案庭可将新收案另调他人。
第十二条民商事案件,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主审人可在开庭前主持交换证据,并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案件的及时、准确裁判,调查取证由立案庭根据业务庭的调查提纲进行,核实证据的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第十四条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一)刑事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1日至20日为开庭期间,复杂、疑难的犯罪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二)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25日为开庭时间。
(三)刑事案件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的两个月内为开庭期间。
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一)至(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立案庭与审判庭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五条审判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庭长批准后至迟在原定开庭时间3日前向立案庭提出。
立案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公诉机关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审判法庭等内容,在开庭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立案庭协商,确定再次开庭的时间。
第十八条再次开庭的排期:(一)因案件确需法庭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当庭提出新证据需要查证的,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2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四)其他需要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十九条为规范审判秩序,开庭审理的案件,须由法警值庭。
立案庭应提前将开庭公告送交法警大队,值庭法警由法警大队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对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或被告必须到庭而两次传唤不到,应采取拘传措施的,审判庭与法警大队联系,由法警大队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审判资源,江城法庭撤回民事一庭办案,其所辖案件组成巡回法庭,集中在每个月的16—20日就地巡回审理,若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送达第二十二条立案后,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审判庭负责送达,其他案件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和上级法院以及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十三条送达工作应按下列期限完成:(一)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的,立案庭应当在决定受理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
(二)对原告在诉前或起诉时提出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立案庭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送达。
(三)立案庭应当在开庭时间确定后5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送达被告;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将裁定送达受送相关的当事人。
(四)被告提出答辩状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的3日内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第二十四条审判庭须再次开庭的,经立案庭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后,一般应由审判庭当庭送达。
因情况特殊,审判庭不能当庭送达的,开庭时间确定后3日内,由立案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五条当庭审判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宣判后5日内领取判决书;当事人逾期不到庭领取的,立案庭应当在逾期日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定期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送达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作出的裁定,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立案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向被上诉人、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并按期将案件材料和证据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章结案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一般在以下期间内审结:(一)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立案调卷后三个月内为审理期间,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长至六个月。
(二)执行案件,立案后3个月内为执行期间,非诉行政申请的执行期间为行政庭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30天内。
(三)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类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报分管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并送立案庭备案。
第三十条合议庭对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审判长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签发。
第三十一条案件的裁判权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行使,充分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提高当庭宣判率。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签发。
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后5日内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予以讨论决定。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之日起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分管院长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签发。
第三十三条结案日期以裁判文书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四条案件审(执)结后,各审判庭(执行局)应当在5日内将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消案。
第六章归档第三十五条卷宗装订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
手续完备后方可将卷宗交专职档案员归档。
第三十六条档案室应在接到归档卷宗后10日内将案件验收完毕。
归档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应在5日内补正完毕后送交档案室。
档案室应当出具卷宗接收清单,并于验收完毕后的次日出具。
第三十七条各审判庭、执行局如需借阅卷宗,随时可到案件管理中心借阅,但5日内必须交案件管理中心。
第七章督查第三十八条审判庭(执行局)应当按期填写案件审理(执行)的进度,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立案庭。
立案庭应当每月将排期案件审理(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情况列表报送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通报本院各部门。
第三十九条立案庭负责案件审理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审判庭(执行局)及有关庭室未按本规定执行的,立案庭有权责成业务庭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法官和审判庭(执行局)及相关庭室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十一条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负责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处理。
必要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审判监督庭按照立案庭移交的结案卷宗及提供的卷宗目录,定时对案件进行评查,以行使事后监督权。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