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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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释义和实务?本条共二款,第一款是关于对禁毒工作方针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禁毒工作机制的规定。
禁毒工作方针是贯穿于禁毒工作始终并指导禁毒工作的基本准则。我国新时期禁毒工作方针是在长期禁毒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对我国禁毒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1991年6月,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部署贯彻中央有关文件和实施《关于禁毒的决定》,提出了“三禁(禁贩、禁吸、禁种)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其中“三禁并举”是中国全面开展禁毒工作的高度概括;“堵源截流”是中国组织缉毒工作的系统工程;“严格执法”是中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基本原则;“标本兼冶”是中国控制毒品问题发展的积极措施。鉴于我国毒品泛滥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吸毒人数持续增加,要遏制毒品问题泛滥的势头,就必须首先解决毒品消费市场问题,抓住吸毒问题就会挖出贩毒线索,进而有效地打击贩毒犯罪。鉴此,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对禁毒工作方针中的“三禁并举”的顺序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1998年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包头召开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为更加适应我国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形势,针对我国非法制造苯丙胺类毒品和走私、贩运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突出的现象,将禁毒工作的基本方针调整为“四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其中,“四禁并举”是在过去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的基础上,增加了以打击制造苯丙胺类毒品为主要内容的“禁制”。2004年6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昆明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部署贯彻执行《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确定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禁毒法》对这一方针予以了充分肯定,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禁毒工作的规律;将预防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的地位提前,按照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自然顺序对“四禁”的排列顺序做了调整。其中,“预防为主”要求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防止由于新吸毒人员的不断滋生使毒品问题进一步蔓延、发展;同时,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治本思路,加强禁毒宣传
教育和毒品管制工作,在禁毒工作中将起到事半功倍的积极作用,因此,《禁毒法》将“禁毒宣传教育”和“毒品管制”二章排列在总则之后的重要位置。“综合治理”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文化、医疗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四禁”并举就是强调在新的毒品形势下,“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有机结合,共同开展,每一项工作都不能放松。“四禁”互有联系,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同时要意识到,“并举”并非平均用力、分散作战,而是从毒情实际和禁毒工作全局出发,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具体毒情,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禁毒对策和措施。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禁毒法》规定的这一工作机制,是长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实践不断探索的成果,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总结。
第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毒品是全人类的公敌,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在禁毒问题上,一直坚持坚决禁毒的鲜明立场。做好我国的禁毒工作,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党和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政府切实重视是做好禁毒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只有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才能充分组织和动员社会资源,保障各项禁毒措施的落实到位,有效遏制毒品的发展蔓延。新中国建立以后所以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禁绝毒品危害,主要原因在于有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我国当前面临的毒品形势严峻,毒情非常复杂,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牵涉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只有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观念,才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禁毒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要求各级政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禁毒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禁毒工作之中,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在摸清本地区毒情的基础上,研究和明确本地区的禁毒目标,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把禁毒工作摆上重要日程。
第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管理部门。《禁毒法》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相关业务工作,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为做好各项禁毒工作,各禁毒职能部门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发挥整体优势;特别是对《禁毒法》规定由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只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
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把“抓系统,系统抓”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社会广泛参与。毒品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必须要设法动员各种有利的社会资源,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禁毒工作才有扎实的群众基础,才能形成政府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有效禁毒工作机制。为此,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宣传群众工作。通过大张旗鼓地禁毒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不仅自觉抵御毒品的侵害,而且积极投身于禁毒工作中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组织群众的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大力发展禁毒协会、禁毒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群众性禁毒自治组织,倡导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禁毒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