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号(足县人民医院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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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医发〔2010〕46号

大足县人民医院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院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医院人才队伍,确保大足县人民医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大足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人才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医院设立人才库和人才管理基金,为医院的长远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资金支持。

人才管理基金专项用于每年的人才引进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四条引进对象是指下列专业技术人员:1.硕士研究生毕业;博士研究生毕业。2.自愿来大足县人民医院工作者。

第五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的待遇:

(一)医院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优先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二)硕士研究生来院后,可一次性向医院借款8万元,并与医院签定借款协议。

1.若在我院连续工作不满5年离院,其在医院的借款8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应全额偿还。

2.若在我院连续工作满5年离院,其在医院的借款中,4000元归其所有,另76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应偿还。

3.若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0年后离院,其在医院的借款中,24000元归其所有,另56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应偿还。

4.若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5年后离院,其在医院的借款8万元中,64000元归其所有,另16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应偿还。

5.若在我院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后离院,其8万元借款不再偿还医院,全部归其所有。

第六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待遇

(一)医院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优先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二)博士研究生来院后,可一次性向医院借款15万元。

1.若在我院连续工作不满5年离院,其在医院的借款15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应全额偿还。

2.若在我院连续工作满5年后离院,其在医院的借款中,7500元归其所有,另1425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应偿还。

3.若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0年后离院,其在医院的借款中,45000元归其所有,另105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应偿还。

4.若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5年后离院,其在医院的借款15万元中,12万元归其所有,另3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应偿还。

5.若在我院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后离院,其15万元借款不再偿还医院,全部归其所有。

第七条引进程序

1.医院各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需要,研究制定引进人才规划,并及时上报或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2.医院党办、人事科联合有关部门对拟引进对象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

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考核。

3.医院党办、人事科将考核结果和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人才稳定

第八条全院职工中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严格考核均可进入人才库,人才库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原则。

第九条医院每年对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调整出人才库。

第十条医院每两年对全院未进入人才库的人员考核一次,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选入人才库。

第十一条人才库的人员和拟进入人才库的人员的考核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进入人才库的人员医院除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外,另外可享受以下待遇:

1.进入人才库的正高级人员,可每年向医院借款2万元,借款人在我院连续工作到退休,其每年的借款归其所有,不再偿还。若在退休前离院,除全额偿还医院借款外,另按年息15%向医院支付借款利息。

2.进入人才库的副高人员,可每年向医院借款1万元,借款人在我院连续工作到退休,其每年在医院的借款归借款人所有,不再偿还。若在退休前离院,除全额偿还医院借款外,另按年息15%向医院支付借款利息。

3.进入人才库的中级人员,可每年向医院借款5000元,借款人在我院连续工作到退休,其每年在医院的借款归借款人所有,不再向医院偿还借款及利息。若在退休前离院,除全额偿还医院借款外,另按年息15%向医院支付借款利息。

4.进入人才库的初级人员,可每年向医院借款2000元,借款人在我院连续工作到退休,其每年在医院的借款归借款人所有,不再向医院偿还借款及利息。若在退休前离院,除全额偿还医院借款外,另按年息15%向医院支付借款利息。

第十三条进入人才库的人员每年向医院借款应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借款协议。不申请借款者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补借。

第十四条进入人才库的人员,若一年考核不合格,院方可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自然调整出医院人才库。其之前的借款应全额偿还医院,但不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进入人才库人员职称晋升后可按相应职称向医院借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工作年限计算实际工作满一年算一年,不满一年不算,工作年限不含以下时间:

1.半年以上病假时间;2.一个月以上事假时间;3.其他各种原因离院半年及以上时间。

第十七条有关问题的说明

1.对所取得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是指国民教育系列。

2.本办法所称的“离院”是指要求调离或离开医院半年以上的人员,包括:(1)考取统招研究生;(2)调出;(3)出国留学、进修、研修、访问学者(返院继续在院工作人员除外);(4)停薪留职、辞职、辞聘等;(5)因违反劳动合同、国家法律被医院解聘的;(6)其他离开我院的情形。

3.因政府、组织部门工作需要,调政府部门任职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离院”。

4.考取统招研究生毕业后返回我院工作的,其离开时偿还医院的借款,医院全额再借给本人,同时享受医院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5.因疾病无法继续工作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离院,但病退后在大足县人民医院以外的单位或机构从事医疗或管理工作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离院。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县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正式批准同意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以往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大足县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医院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抄送:大足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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