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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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0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0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七次主任会议决定,为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现就调整《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2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标准综合考虑确定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调整为三个等级区等,即一等地区为100万元/亩;二等地区为80万元/亩;三等地区为60万元/亩。

二、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范围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新一轮安庆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15号)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等级地区(详见《安庆市综合用地级别图》),即一等地区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中的1-4级(含东部新城五级);二等地区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中的5-6级(不含东部新城五级);三等地区为综合用地级别覆盖范围外所有乡镇。

三、关于不执行最低价款标准的项目下列建设项目可不执行最低价款标准,但须缴纳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征收、拆迁、报批等费用)。

具体建设项目有四类:第一类为公共管理类建设用地,指市、区政府直接投资的义务教育中小学设施用地;第二类为基础设施类建设用地,指政府性投资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第三类为公共服务类建设用地,指政府性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第四类为民生工程类建设用地,指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大建设的拆迁还建房、公租房、廉租房)和社会福利设施(敬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宜政秘〔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政秘〔2020〕41号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第1批次公告(一)征收土地范围为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金星村、滨江街道办事处马窝社区、长风乡营盘村、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0公顷(耕地2.6310公顷)、建设用地2.487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的方式也随之改变,国有土地不足够建设用地的使用,所以国家对集体用地开始进行征收征用,这样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来弥补他们的生活所需,下面为大家介绍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 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
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 (销) 售许 可证且两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 房屋成交总额的 2%向房票安置对象返 还购房款 (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 房按成交总额的 3%返还);每天更新房 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持 《商品房预 (销) 售许可证》、参与 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 相关楼盘资料,向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申 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市征收 管理办公室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 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记者:使用房票有什么限制性要求? 徐雄:限制性要求概括起来,主 要就是“三个不得”:一是选择房票安 置的,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 票金额的 85%。二是房票使用期限不 得超过 6 个月,也就是房票自开出之 日起,有效期 6 个月,超过 6 个月期限 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
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三 是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 (限本人、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购 房 , 不 得 提 现、转让、赠与,不允许购买经营性 用房。有传言的“房票”买卖是绝对 不允许,也实现不了。
2016 年 1 月 6 日 星期三 责编:王枫 顾泉林 美编:杨犇 电话:5325967
专版
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 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 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 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市政府 《安庆 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 法》(宜政发 〔2013〕 17 号)、《安庆市 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 行 办 法》(市 政 府 令 第 80 号) 等 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房票式样由市征收管 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储备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城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宜政秘[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精神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宿松县除外)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74号令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四、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安庆市区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表说明: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3.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4.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5.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6.专业菜地、和精养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赵春兰、许良东、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春兰、许良东、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春兰、许良东、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0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春兰;许良东;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菱北办事处;王洪斌;韩可海【当事人】赵春兰许良东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菱北办事处王洪斌韩可海【当事人-个人】赵春兰许良东王洪斌韩可海【当事人-公司】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菱北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杰政【代理律所】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春兰;许良东;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安庆市菱北办事处【本院观点】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罗冲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中明确该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征迁、清障工作由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故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证据不足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罗冲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中明确该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征迁、清障工作由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故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院结合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上诉意见,对应当如何履行评述如下:一、关于涉案房屋的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

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安庆市区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表单位:元/亩说明: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3.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4.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5.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6.专业菜地、和精养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二、桐城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三、桐城市被征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说明:1.檐口平均高度2米以下的庇屋、拖架层、阁楼等只付拆迁补偿费。

2.室内装饰根据实际情况与使用年限实行现场评估。

四、怀宁县青苗补偿标准表单位:元/亩说明:其它未列农作物,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价格单季亩产量标准补偿。

五、怀宁县树木、竹补偿标准表单位:元/棵不予补偿;绿化大苗特种经果林等参照实际情况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六、怀宁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七、怀宁县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八、枞阳县青苗补偿标准表单位:元/亩九、枞阳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枞阳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说明:1.房屋的面积为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测绘标准为准。

2.上述等级划分参照顺序依次为结构、装修、设备。

当建筑物的结构、设备状况与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但增减幅度不宜超过10%;本重置价格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等分摊费用。

3.建筑物的层高在规定的标准范围(2.8-3.3米)外,每超出或降低10厘米,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增加或降低2%。

十一、枞阳县房屋室内装璜拆迁补偿标准表十二、潜山县零星树木及经济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表十三、潜山县主要农作物补偿标准表说明:无青苗的不予补偿、不连片的按零星树木或青苗补偿,突出扦插的苗木和临时播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宜政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04]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14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包括:(一)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净收益;(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国土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三)合同改约补偿金,即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国土部门对未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0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安置房公摊面积怎么计算?如何规定?

安置房公摊面积怎么计算?如何规定?

安置房公摊⾯积怎么计算?如何规定?⼤家都知道,房屋拆迁的补偿⽅式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者是两种相结合的⽅式。

被拆迁⼈在考虑产权置换的时候,会⾯临两种情况:第⼀:被拆迁的房⼦本⾝就是⾼层,本⾝就有公摊,安置房的公摊跟被拆迁的房⼦公摊⾯积差不多(此情况不在本⽂讨论之列);第⼆:被拆迁的房⼦是⾃建房、平房,本⾝没有公摊,可是产权置换到⾼层后,公摊⾯积'凭空出现',仔细算下来⾯积还不少。

⼤部分被拆迁户对于法律规定了解的不够全⾯,只是感觉补偿的不合理,却说不出个所以然。

下⾯京平拆迁律师从国家、地⽅两个层⾯上讲解关于公摊的相关规定。

国家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详细到公摊⾯积这种程度,但⼤家可以参照以下原则性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因此,不论是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地上的房屋拆迁,选择产权置换时,不能低于拆⼀还⼀的原则,不能因此⽽降低原有的居住⾯积、降低原有的⽣活⽔平。

地⽅规定针对这⼀问题,不少地⽅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天拆迁律师就为⼤家盘点⼀下各地关于拆迁中公摊⾯积的部分规定,以供参考。

1、对因公摊造成的损失进⾏补偿《新疆维吾尔⾃治区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条第⼆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积⼤于被征收房屋公摊⾯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因增加公摊⾯积⽽减少使⽤⾯积的损失补偿。

2、按照相应⽐例、相应系数给予补助《武汉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增加建筑⾯积补助。

建筑⾯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积的10%。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6施行日期2014.06.01文号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魏晓明2014年5月26日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行政区域内(含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征收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为征收安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收安置具体事宜。

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安置实施工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市区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6
•【字号】宜政办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10- 2011年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67件规范性文件(含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37件,废止、失效27件,需要修改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要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失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安庆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安庆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安庆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辖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本市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宅基地申请审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市执法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在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外的,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

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三)在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

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的,原则统一进行还建安置,或在规划设置的还建点建房;(四)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五)遵循一户一宅,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六)凡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安庆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安庆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安庆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辖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本市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宅基地申请审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市执法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在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外的,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

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三)在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

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的,原则统一进行还建安置,或在规划设置的还建点建房;(四)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五)遵循一户一宅,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六)凡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安庆杨桥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安庆杨桥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安庆杨桥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安庆市杨桥地区的拆迁工作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确定
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确定杨桥地区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杨桥镇、杨桥村等地区的拆迁范围,确保拆迁工作的全面覆盖。

二、征收补偿政策
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政策,明确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拆迁方案制定
根据拆迁范围和征收补偿政策,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包括拆迁时间表、拆迁程序、拆迁顺序等,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安置安居工作
对被拆迁群众进行合理的安置安居工作,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和生活保障,确保被拆迁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环境保护措施
在拆迁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垃圾清理、污染治理等工
作,确保拆迁地区的环境卫生和生态保护。

六、社会稳定维护
加强对被拆迁群众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八、宣传报道工作
加强对拆迁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拆迁进展情况,增强
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以上就是安庆杨桥拆迁具体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群
众能够共同遵守执行,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地区的发展进
步做出积极贡献。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宜政办秘〔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9日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已实施棚户区改造拆迁完毕后腾空可开发利用土地(以下简称棚改腾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城区棚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城区棚改腾空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棚改腾空土地为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按照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已完成房屋征迁的土地,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土地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楚,征地已补偿到位,无遗留问题。

(二)房屋已征收补偿安置,除正在使用的管(杆)线和保留建筑外无其他附属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渣土清运完毕。

二、部门职责第四条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棚改腾空土地移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负责棚改腾空土地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净地整理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明确棚改腾空土地的规划用途,核查棚改腾空土地的土地权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报批、不动产权注销等工作。

市土地收储部门负责棚改腾空土地中规划性质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收储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棚改腾空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棚改腾空土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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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魏晓明2014年5月26日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行政区域内(含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征收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为征收安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收安置具体事宜。

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安置实施工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市区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征收安置费用的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房地产、农业、民政、信访、林业、旅游、土地收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

各区不得擅自制定标准,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区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各区要在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各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征收、暂缓征收或者不征收的决定。

第二章征收安置程序第五条征地报批程序:(一)申请征地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拟征地范围,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

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及公共、公益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张贴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征收人。

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有关事项,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地产、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三)各区会同市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面积、应当安置人口等进行调查和勘测定界,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并办理征收安置补偿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各区核算征地补偿费(即征地补偿准备金),由申请征地单位按规定预存。

(四)各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批材料,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征地报批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审批。

第六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自征地批准文件收到之日起15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报市政府审批。

(二)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之日起,各区应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核定征地拆迁安置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续,并对房屋拆迁进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市、区财政部门应在“两公告”后,根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征地补偿费(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付清后,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拒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责令限期交地。

被征地当事人对限期交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交地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七条自《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国土、公安、工商、税务、建设、规划、房地产、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一)征收安置补偿登记工作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相关证照资料情况、登记认可情况、补偿安置面积等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第一榜公示。

(二)各区对第一榜公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所在区进行第二榜公示。

(三)各区应当在第二榜公示后,按要求将被拆迁房屋拆迁资料送市征收办公室,由市征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三榜公示前对拟拆迁房屋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结果为市、区结算依据。

各区根据二榜公示情况,依据抽查结果,完善拟拆迁房屋情况资料,组织在《安庆晚报》进行第三榜公示。

第三榜公示结束后,市征收办公室对三榜公示情况和资料进行复核确认终审。

复核确认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四)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被拆迁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九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统一预存,统一拨付,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一)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二)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三)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建立征地补偿资金督察制度。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查处。

第十二条实行多途径安置,除对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外,鼓励各区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集中安置、就业安置、留地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收益。

第十三条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已安置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

符合撤村建居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实施撤村建居。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市区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等有关情况,以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的,但在1993年11日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不含1993年11月1日后翻、扩、改建增加的面积),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居委)两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其予以认可,据实认定补偿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拆迁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三)不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认可条件的。

对未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一次性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安置:(一)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标准见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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