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上未征地先征收房屋项目处理的意见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3cdb6f8c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31.png)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适用,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
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就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草稿。
之后,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各高院、全国人da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1年5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22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包括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许可、土地处罚、土地确权和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
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鉴此,《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情形,即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土地权属登记的可诉性的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a2ff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c0.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456fcc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27.png)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包府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cebc25f9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8e.png)
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鲁71行终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筱倩李宁庞伟杰【审理法官】姜筱倩李宁庞伟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建林【当事人-公司】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本庆【代理律所】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建林【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原审判决以及张建林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对案涉房屋是否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基本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4月20日,张建林作为其父亲张学德的委托代理人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所诉内容虽涉及案涉房屋,但诉讼请求不同于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
再查明,姜家庄于2016年12月开始拆迁安置,截至2019年12月2日,全村大约280户,已有约270户左右的村民按照《一封信》的内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安置完毕。
含张建林在内的11户村民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房屋也未拆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判决以及张建林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对案涉房屋是否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9f1e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fd.png)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陆林深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林深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31ebbf1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8.png)
陆林深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颖李连求王碧野【审理法官】刘颖李连求王碧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林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陆林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陆林深【当事人-公司】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翃【代理律所】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陆林深【被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和依据为:根据陆林深的上诉意见,其认为协议动迁以及在建的幼儿园项目均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征收,后者属于违法用地。
关于违法用地的问题。
首先,陆林深在查处申请书中明确的申请事项为“查处丁堰街道办事处和常丰村村委会实施的丁堰街道漕上路周边樟村地块动迁项目(以下简称漕上路周边地块动迁项目)工程中违法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的行为",该申请并不涉及违法用地的问题,仅是认为存在违法征收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处;其次,陆林深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幼儿园在建项目相关照片,系其在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被诉答复的数个月后才予拍摄,进而才提出行政机关应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晚于行政机关涉案履职行为。
因此,陆林深所主张的违法用地情况系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不在其查处申请之列,以此在本案中主张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缺乏事实依据。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038b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be.png)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市辖区(含邵阳经开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4865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5d.png)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0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市政发[2008]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e241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70.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ed6f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3a.png)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6a3f03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9f.png)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0日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章房屋补偿第五条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表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表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函〔2017〕7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函〔20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382d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bb.png)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和土地征收)是城镇建设的基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及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城镇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重大产业等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除县(市)外,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保持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连续性。
(四)以各城区、开发区为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主体。
(五)建立“三方”会商和四级协商机制。
(六)确保征收范围(用地范围,下同)确定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
三、组织领导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经开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开发区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
四、责任分工(一)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调度及监督,例会审议征收工作重大事项,并对工作责任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
(二)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全市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46ead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18.png)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城府办发〔2017〕20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时效,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6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主体,严格依法征收(一)严格执行征地“四统一”要求。
土地征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在征地实施工作中,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征地实施主体、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统一征地程序、统一政策解释口径)。
统一征地实施主体: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具体承担集体土地征收事务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统一在县土地房屋征收办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征收土地,更不得无市用地批文或以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收。
统一征地程序: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推进征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确保土地征收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统一政策解释口径:征地实施工作中,对被征地群众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给予答复,涉及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及时牵头研究形成答复意见,统一解释口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子”。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fc1757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45.png)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郴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四章拆迁补偿安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郴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做好相关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e2c52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e.png)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1c9e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b3.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公布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三条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且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72a384f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40.png)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玉政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做好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城乡风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一)农户宅基地。
1.先后征收某农户使用的各宗宅基地累计面积未超过该农户的宅基地使用限额的,其中:(1)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宅基地,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当时的区位现状条件,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1987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已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完好住宅房屋占地,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90%补偿;已崩塌的祖传住宅房屋占地,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0%补偿。
(3)1987年1月1日后、拟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在村庄范围内建成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住宅房屋占地、生活居住配套副房占地以及(由本户住宅房屋呈“回、凹”字型环圈的)天井占地,参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0%补偿;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的建设占地,按同批次项目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96e7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91.png)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6日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农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88ca18650e52ea551898ca.png)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备案制度。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待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再规范填报供地备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手续而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注销预备案。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当前,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2009-11-06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浏览次数:1204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8088a3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57.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适用范围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11
•【字号】厦府〔2015〕258号
•【施行日期】2015.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
理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厦府〔2015〕2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2014〕
168号)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6月1日之后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项目,2014年6月1日之前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未征地先征收房屋项目处理的意见(讨论稿)
(2016年12月21日)
一、属于统拆统建项目,房屋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经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可以选择比照国有土地补偿政策,按照房屋面积,经合法性确认后予以补偿,不再享受人口安置政策。
二、属于统拆统建项目,因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因受到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影响,对于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实施后,确实对于未征地地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被征收人同意,县政府批准的:
(一)对于房屋可以选择先行征收。
选择先行房屋征收的,可以比照我县集体土地上现行房屋征收政策处理,待房屋占地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可以选择按照公告发布后的政策进行调整,也可以选择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内容进行安置。
(二)对于未征用的土地,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按照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先行给以征地费用给以土地承包经营所得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时确定土地经营的模式,但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待该地块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差价部分,由征收人给以补偿。
三、属于统拆自建项目,因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因受到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影响,对于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实施后,确实对于未征地地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被征收人同意,县政府批准的:
(一)对于房屋可以选择先行征收。
选择先行房屋征收的,可以比照我县集体土地上现行房屋征收政策处理,待房屋占地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可以选择按照公告发布后的政策进行调整,也可以选择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内容进行安置。
(二)对于未征用的土地,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按年度给以土地承包经营所得补偿,具体标准为按照每年400斤籼稻/亩(稻谷价格按照每年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折价给以补助。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待该地块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差价部分,由征收人给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