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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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一、庭前审查与准备
(一)案件接收与审查
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
1、审阅上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求及答辩主要观点。
2、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无误。
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
4、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检查是否与原本进行了核对。
5、在接收案件五日内督促书记员制作《举证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送达联和附卷联,并予送达。《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注明提交日期,签名盖章,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经审查发现案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
(二)庭前准备
1、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前仔细阅看上诉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诉辩意见和一审的裁判情况,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同时核对相关诉讼材料,发现有缺陷或缺失的(上诉状、答辩状署名不规范;身份证明不完备等),应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补充。
2、承办法官应当核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是否已提交法院,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公民代理的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如欠缺,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庭前或开庭当日提交。
3、根据案情的初步审查,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以及排期开庭日期的意见,报经审判长同意后,指示书记员做好填发有关通知、传票、公告等工作。
4、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明确提交日期、证据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并签名,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提交人和审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名。承办法官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院领取或通过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证据材料副本。对于来院领取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收,注明收到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对于其他方式送达的,应保存相应凭证。
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收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页数或者数量、是否原件或原物,由收件法官或者书记员签字。
5、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合议庭对该申请事项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合议庭应当予以调查;对不符合《证据规定》规定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但当事人提供了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原因后,应当予以调查。调查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勘验现场的应当形成勘验笔录。调查无结果的,应当记录调查过程,由调查的法官、书记员签字存卷。
调查结果或者无果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6、对于合议庭评议认为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承办法官应当按照合议庭的决定予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合议庭作全面、客观的汇报。调查笔录或工作记录应收卷在案。
7、对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其他需要勘查现场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勘查现场,必要时
合议庭成员一并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请院长批准,邀请审委会全体委员勘查现场,并制作草图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参与人签字。
8、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或审计,应当根据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需要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根据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主审法官应提交合议庭对是否准予鉴定或重新鉴定进行评议。
合议庭经评议同意的,应明确委托鉴定的内容,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五日内组织当事人对相关送检的材料进行质证,对于当事人质证有争议的检材,应经合议庭评议作出认证结论后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室。
9、合议庭认为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提交鉴定或审计的,承办法官应当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坚持不同意申请鉴定的,应当记明笔录,按照《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0、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证据材料较多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证据交换。
11、在开庭的前三日,承办法官应再次核对各方当事人开庭传票是否已经合法送达。如当事人没有收到,应当与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及时取得联系,确认传票是否已经送达。12、合议庭在开庭前,应当对案件审理进行必要的准备,并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工。根据庭审之前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初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庭审中需重点审查的问题。尽力做到当庭认证,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13、承办法官应在庭前准备前,将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以及一审判决书等,送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在庭前阅看案卷相关材料。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案卷材料。
14、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承办法官提出,经审判长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
15、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员旁听庭审,并征求案件裁判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发放书面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问卷应当存卷,座谈会应当形成记录存卷。
需要法警值庭的,应于开庭三日前按程序向法警支队申请用警。
16、对于公开审理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或者其他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到案发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理。
二、开庭审理与合议
(一)开庭审理
1、主审法官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安排开庭。在此期间,应根据对证据和案情的审查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逾期举证认真审查,防止证据突袭。
2、上诉人在庭审调查中,变更或增加其诉讼请求的,合议庭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当事人表示当庭答辩的,合议庭继续开庭,无需休庭。其他当事人表示无法当庭答辩的,可另行给予答辩期,决定休庭。如属于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或者对请求金额的利息增减等非根本性的改变诉讼请求的,无需给予答辩期,亦无需休庭。
3、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新的证据,主审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书记员应在庭审笔录中记明,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在证据上注明提交人、日期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观点,并予以署名。并告知其庭后应补填证据清单提交法庭。
4、开庭审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应当记录质证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如实记入庭审笔录。对证据认证前,合议庭必须要交换意见,要以认证为中心,通过庭审活动,准确认定证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