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财务收支审计中舞弊的防范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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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财务收支审计中舞弊的防范与检查

作者:未知时间:2007-11-21 23:29:00

由于境外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致使境外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有的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内部管理不严,少数企业存在经营失误,债务沉重,营业亏损等现象。因此,为了加强境外企业管理,健全境外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境外企业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境外企业的审计监督。总结10多年的境外审计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在审计操作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境外企业特点

1、境外企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由于受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限制,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最初意义上的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是指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实属国有的企业股份和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实属国有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物业及其他形式的产权。国有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不能像国内那样直接登记注册,有时候多以私人名义才能获得牌照。

2、外派人员权力大,监督少。境外企业国内派出人员少、当地雇员多,国内派出人员大部分身居要职,费用开支多少无具体规定,由于远离主管部门,缺乏经常、有效的监督,完全由企业负责人说了算,容易发生以权谋私和铺张浪费现象。

3、资金来源渠道多,风险大。由于境外企业跨国、跨地区生产和经营,经济活动和经营范围复杂而广泛,借贷业务频繁,资金运用复杂,又由于注册资本少,经营资金需求量大,除自身投资外,可用境外资产作抵押,或者通过国内母公司担保就地取得大额银行贷款(国外银行特别乐意对国营企业贷款),还可以运用信用证透支、银行存款透支等融资活动取得经营资金。这些境外企业,如经营不善,产生资不抵债,风险就会全部落在母公司身上,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4、财务管理核算无具体的统一规定。港澳地区政府对企业主要关心是否依法纳税,通常是依靠港澳地区的会计师按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进行核数确定,至于建什么账,设计哪些科目,如何进行内控制约等都由企业自行决定,由于国内不同主管部门对驻外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导致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缺乏规范。多年来境外人员自己摸索,财务操作与国内很不一样,从而增加了审计难度。

5、审计评价标准具有多重性。一是按照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境外企业法律、法规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以维护国家权益。二是参照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和惯例,以及境外企业所在地的有关法律进行监督、评价、鉴证。三是按照境外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章程、制度进行审计,维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二、抓住重点

由于境外审计的时间短,为更好地完成任务,除配备知识丰富、精通审计业务、有较好的外语基础、电脑知识的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外,在审计方法上要抓住境外审计的重点,针对境外审计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和策略,以达到审计目的。

1、审核企业产权、股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针对境外企业多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1989年11月16日转发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9〕54号)规定: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在港澳地区设立的驻港澳机构,应以该驻港澳机构的名义在当地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注册登记,确需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境内投资单位应慎重选择产权代表,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统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正式委托。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在按港澳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法律手续的同境外企业审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时,还必须办理具有按港澳地区的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和”股权转让书“或其他必要的手续,这些产权证明法律文件均须按规定在港澳地区交纳印花税。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上述法律文件的正本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同时将文件副本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查。审计时应逐项审查契约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重点审查产权、股权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上述手续,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

2、审核企业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检查境外企业是否按照所在地的特点和国内主管部门以及母公司的要求,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监控办法,财务主管和出纳是否由国内派出人员担任,境外企业的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是否全部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是否按要求定期向国内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3、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由于境外企业财务管理一直没有纳入国内投资主体的财务核算体系中,故境外国有资产的“家底”不明。因此,进点后要进行一系列清产核资:清点固定资产、盘点流动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检查往来账的真实性,有无潜在的呆坏账与异常现象;境外企业在国内外的投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经济效益如何,投资回报如何?以个人名义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注册登记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产权代表人的委托手续。

4、审核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完整性和风险性。境外企业的经营周转资金,主要是境外资产抵押或由国内企业担保向境外银行借款取得,风险几乎都由国内企业承担,境外企业普遍存在高负债经营,利息包袱重,债务风险高的现象,因此审计重点是: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是否健全,用途是否合规,资金是否完整,有否滥用银行信用证透支额为第三者作商业结算贷款等等,以防止资金挪用和转移。

5、要特别关注资金往来款项。境外企业的资金除接受的投资和贷款外,一般还有国内企业贸易出口、境外企业再投资等产生的应收应付国内(外)企业的业务往来款、投资收益等,这些资金使境外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往来账项增多,加大了资金调度使用的风险。所以,审计要对照合同区分核查资金的性质及其流向,了解资金的运动轨迹,特别要注意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运作,对大额往来款项要一一核实;有无利用往来账为境内企业保存外汇;有无潜在的呆账损失与异常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不得挤占或挪用应汇回国内的贸易款项,以确保国内企业及时办理收汇和出口退税手续。所以,还要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度中是否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问题进行审计。

6、审核“工资差”的情况。由于境外企业的工资是比照驻外领事馆的工资制度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外派人员的工资制度发放的,而企业是按照当地社会工资水平提取并列入当年费用的,这样提取与实际发放数之差形成“工资差”。这个差额日积月累,就有了一定数额,审计时应重点审核每年的社会工资收入、支出、结余、工资差分配和使用、上交主管部门情况,以及期末工资差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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