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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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的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数量应科学合理配置,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重新取得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
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国库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编制部门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