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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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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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

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

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

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

b。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

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

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

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

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

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

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

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

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

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

调。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

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

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只

有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

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

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

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

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

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

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

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

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

a)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

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和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

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

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

b)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

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

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

动进行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

节的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

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

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c)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

批和登记发生呢个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

d)社会保障关系。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并列为紧急发的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

筹集社会保障紧急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

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的财政

法调整

e)涉外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即具有

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

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

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

济法的调整对象

2)调整方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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