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重点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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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法的产生的观点 (1)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 国。 (2)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 19 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近代的经济法虽然是从 19 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但国家对市场的介入法,在市民革命前就已 经存在了。 (3)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发行成 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 (4)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1)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2)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变为间接手段为主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⑴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由于市场监管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其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因此,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 的部门。 ⑵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是因为发挥 着重要的作用:①它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及其业务准入与退出市场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 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存续的运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②它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经济法的要素 经济法的三要素为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当事人,大致包括国家机关、 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 民等几类。 (2)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客体是指经济法律 关系主体享有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主要区别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法
学学科。 (2)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3) 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
(1)制定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习惯法 (3)判例法 (4)法定解释
包括Leabharlann Baidu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3)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4)征纳税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5)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经济法学重点内容
(以下知识点有很多是错误或过时的,仅供背诵备考,不作为法律实务工作依据)
第一编 总论
重要概念:
经济法 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 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市场监管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 管理。 市场中介组织 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事业的自 治性社会组织。 经济法基本原则 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追究经济责任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 经济制裁措施。
(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2)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3)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4)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标准 (1)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2)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原则 (3)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经济法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