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重点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概论》重点问题分析(一)
《经济法概论》重点问题分析(一)自学考试中《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的目的和要求是要考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从总体上来说,就是既要对经济法总论有比力深的理论认识,又要对经济法各部门法的法律、法规要比力熟悉。
下面就对《经济法概论》各个篇章的重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这一章着重要掌握的是: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体系和渊源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法体系采取如下结构:第一,企业组织办理法;第二,市场办理法;第三,宏不雅调控法;第四,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渊源有本色和形式渊源之分,经济法本色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示形式,其主要种类是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这一章的重点是:1.经济法的体系;2.经济法的渊源。
(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主要包罗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经济法主体包罗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他们别离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办理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罗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
奖惩制度是庇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一章的重点是:1.经济法律关系概述;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3.实行奖惩制度,庇护经济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罗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法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罗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第二编【圣才出品】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1)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其研究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即概念研究是其部门法学论著的开篇,为随后的论述奠定基础。
(2)将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就是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法学领域里,调整对象被认为是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故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1)在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中,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 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论争的症结 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 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观点的评述 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
(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1.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1)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
具体有以下几种学说: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②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③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注意 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注意 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 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 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 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注意 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 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为事实行为。
【注意 3】《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不再强调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zǒnɡ lùn)知识点讲解(jiǎngjiě)一、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yībān)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rènhé)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fǎlǜ)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题·分析题】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答案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1.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包括: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
知识点讲解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这样一部法律,是总称)(经济法概念问题是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之一。
职称、注会等,说法不一样)1.所谓(suǒwèi)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guīfàn)和制约。
【例·判断题】经济法是调整(tiáozhěng)一切经济关系的法。
( )Y.对N.错【正确(zhèngquè)答案】:N【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概念(gàiniàn)。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4、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指社会作为有实质意志的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优先保护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收支活动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2、财政法:是指国家在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预算法:指由国家制定的,明确预算管理主体及其财权、事权的划分,确定国家预算体系、预算收支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地区在经济和财力上的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政府采购法: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7、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8、中央银行法:是指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简述税收的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来源的广泛性;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2、配置资源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起主导作用,但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有必要通过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3、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4、调节的作用:促进;促进合理化;促进的合理化;5、调节的作用:主要有公平收入分配和鼓励平等竞争;6、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是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7、监督的作用:加强,督促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简述税收的原则: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制要素法定、税制要素明确、合法,税法程序保障2、税法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核心内容是税收负担的公平3、税法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代价和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简述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责性质:中央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又是特殊的政府机关;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机构;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具体表现:1、;2、对银行;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4、主持各的抛补业务;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具体表现:1、代理;2、对政府;3、代理政府;包括代理与偿还、代管黄金和等;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处理事务;四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具体表现:1、制定和执行;2、制定和执行与基本规章制度;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简述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是指政府或为影响,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以及调控的各项措施;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各种手段;类型: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述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行为;监管方式: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的审核、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管理规则,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市场规制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行为;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或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8、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10、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1、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3、垄断:不仅包括独占和寡头这种状态,还包括经营者通过联合、合并、或凭借经济优势及行政权力,操纵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在某些特定行业及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行业存在,不予以追究的法律制度;①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特许垄断行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②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③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简述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2、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与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3、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4、禁止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A.行为方面,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B主体方面,范围广泛,即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即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A 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B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3法律责任的深化:A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有规定;B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①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②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③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④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⑤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简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5、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9、批评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简述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学重点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 象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营协调关系 •(三)组织内部关系 •(四)涉外经济关系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 关系 返回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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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一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纪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 法 (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三、经济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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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1、经济关系.p21 2、经济法律关系p23 3、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区别 p22
4、构成三要素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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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1定义p23 2种类(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 (5)国家
一、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定义: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二条) 2合伙企业特征(p94)3合伙企业法定义(p95) 二、合伙企业设立条件(5个)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责任 承担 (连带5年) 三、合伙协议:退伙的情形(分3种)及效力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分2种) 案例 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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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案情
分析 法律引证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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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七版)
第一节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第四节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本章小结
第一节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原理 第二节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节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作者介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 才。
第一节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第二节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本章小结
第六章宏观调 1
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财政法 2
律制度
3 第八章税收法
律制度
4 第九章金融调
控法律制度
5 第十章计划法
律制度
第一节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第五节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一节计划和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市场 1
规制法基本原 理
第十二章反垄 2
断法律制度
3 第十三章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 制度
4 第十四章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律制度
5 第十五章特别
市场规制法律 制度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第四节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五节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本章小结
目录分析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 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 论
第四章经济 法规范论
第五章经济 法运行论
本章小结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 本章小结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重点总结
第一章:1.经济法概念: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即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产生因素:(1)经济因素: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
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经济因素.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人的社会关系核心是经济关系,人的社会矛盾集中于经济利益冲突。
这就决定了经济关系从来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利益的准则。
无论何种经济形式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经济形势不同,其法律规则也就不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普遍存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立足、扎根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安身立命。
(2)政治因素:国家作为重要的政治因素,向来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核心地位。
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下,国家权力、国家干预及其限制有所不同。
这些不同对法律有着直接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更具自觉性、自主性和有效性,当然也理应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履行其基本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
(3)社会因素:法律历来被视为“善良公平之术”,“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宗旨和使命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负有重要的经济社会职能,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但国家要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实现法治化,这就要求制定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的重要构成要件。
(4)法律因素: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部门的产生呈现这样的规律:一是客观上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某种法律部门调整;二是这种社会关系应先有已有法律部门去调整,只有当它们不能或不宜调整时,才有必要产生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也是如此。
市场经济形成了一种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具有普遍性,内在地需要国家干预。
而已有的法律部门各有其定位和职能,它们不能或不宜对这种社会关予以调整,于是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新兴的法律部门予以弥补。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3、“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
4、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5、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6、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7、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8、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经济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灯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9、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10、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1、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最新[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一部分期末复习重点范围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略)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P30、P31、P332.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P36、P36-37、P37第二编经济组织法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经营责任。
P53-56、P56-58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规定的法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P69、P69-70第四章集体所有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略)第五章私营企业法律制度1.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P99-100、P103-1042.合伙和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盈亏分配及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法律责任。
P107-109、P109、P109-110、P110-111、P111-112、P112-113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法律责任。
P115-116、P116-117、P117-119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30-133、P134-1352.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P150-151第七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P166-169、P169-170、P170-1722.股票的发行,上市公司。
P173-174、P175-176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程序。
P177-178、P1784.发起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和职工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P182-184、P184、P185、P185、P185-18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债权。
张守文-经济法概论自考版讲义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方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 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 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 规制——市场规制法 4 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 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 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 b.政策分析方法 c.社会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 e.语义分析方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 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 没有的。
经济法概论讲义
《经济法概论》讲义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经济法概论》讲义第2章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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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第一节资源法概述 •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 第三节能源法 • 第四节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阐述了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了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与只能,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说 明了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 ;阐述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以及对外 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介绍了企业的特征与分类, 论述
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制度, 阐述了关 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介 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及外商投资 企业先关的法律制度。 • 二、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企业的分类及企
业的法律形态,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主 要内容,运用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实 际案例。 三、重点思考题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 企业的特征。 3、 合伙企业的特征。 4.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D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E国际条约和协定
练习题
• (三)填空题
• 1.资本主义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表现为
(
)。
•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 (四)名词解释
• 1.经济法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 4.经济法体系
• (五)简答题
• 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2.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练习题
• 4.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
• A行政权力本位 B个体权力本位 C社会责任本位 D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07944经济法学原理
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第一编总论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的形成和发达。
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是应运而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是或主要是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的作用。
市场存在三种主要缺陷:①市场障碍;②市场推利性;③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由于市场存在三大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为了国家和社会总体利益,国家不能不介入社会经济,实行某种国家调节。
(二)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达。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即是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又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活动。
国家介入经济后便需要针对市场的那些缺陷采取行动。
为此,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包括下列三种:①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以便证市场机制恢复其调节作用。
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强制干预的调节方式;②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惟利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通过安排和调整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活动,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
这是一种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节方式;③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宏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借手中所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鼓励,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一种国家经济促导方式。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生和发达,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
经济法体系也就包含于到三种基本法律规范即:①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②为规制和保障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
③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促进和宏观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者称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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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法的产生的观点 (1)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 国。 (2)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 19 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近代的经济法虽然是从 19 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但国家对市场的介入法,在市民革命前就已 经存在了。 (3)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发行成 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学重点内容
(以下知识点有很多是错误或过时的,仅供背诵备考,不作为法律实务工作依据)
第一编 总论
重要概念:
经济法 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 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市场监管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 管理。 市场中介组织 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事业的自 治性社会组织。 经济法基本原则 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追究经济责任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 经济制裁措施。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⑴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由于市场监管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其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因此,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 的部门。 ⑵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是因为发挥 着重要的作用:①它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及其业务准入与退出市场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 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存续的运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②它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经济法的要素 经济法的三要素为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当事人,大致包括国家机关、 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 民等几类。 (2)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客体是指经济法律 关系主体享有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主体外延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泛性 (2)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3)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4)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标准 (1)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2)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原则 (3)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经济法渊源
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 (4)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1)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2)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变为间接手段为主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主要区别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法
学学科。 (2)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3) 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
(1)制定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习惯法 (3)判例法 (4)法定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3)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4)征纳税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5)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