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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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1929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l-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因此,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也不能由此认为经济法是自古有之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二段)上述经济法的概念表明,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解决特定领域里的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凋整两类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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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可编辑修改word版)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注意 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注意 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 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 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 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注意 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 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为事实行为。

【注意 3】《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不再强调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经济法第一章总结

经济法第一章总结

1、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15内提起上诉。如果在15日内不上诉,一审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 第一审法院执行。 2、执行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 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 所在地法院执行。
审理和 判决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 理的案件 2、中级人民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 法院管辖下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列第一审行 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2)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①中止(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暂停计算;待 原因消除后,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②中断(计时器的清零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提 起诉讼、请求履行义务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致使已经过 的时间无效,待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⑥可以和解(协商)与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⑦仲裁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与人身有关的纠纷
适用范围
②劳动争议
民 事 诉 讼
审判制度
1、合议庭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 4、两审终审 一般情形:“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情形:9种 专属管辖:3种 共同管辖:谁先立案谁管辖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二)2024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二)2024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二)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经济法进行进一步的探讨,重点关注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正文:一、经济法的立法原则1.法律确立的目的与意义2.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3.国家级和地方性立法机关的职责分工4.依法经营原则以及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5.经济法的协调性与有序性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1.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3.政府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4.各类市场主体和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5.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限制三、经济法的法律行为1.经济活动合法性的认定标准2.经济契约的要素与形式3.经济行为的主体自由与行为责任4.无效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5.经济行为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机制四、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法律后果2.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和范围3.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强制性执行4.经济法责任的附带和连带责任5.经济法责任的追溯与追索五、经济法的法律保护1.国家对经济法权益的保障与维护2.法院对经济法纠纷的审理与判决3.法律援助和调解机制的建立与运用4.法制宣传与教育的重要性与方式5.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的方向与趋势总结: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关键要素。

我们探讨了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经济法在保护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相信经济法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现今,经济法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整合了经济学、法学、行政法和社会学的理论,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结构,来组织和思考复杂的经济法问题。

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的规制,为市场活动提供法律基础,促进市场秩序和市场安全,保护各方利益,促使社会经济发展。

经济法和其他学科不同,它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多学科交叉的特性。

经济法是以各种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有效地运用法律和法律执行机制,构建一个有效的可行性结构,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规范各方的活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正义,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税法、金融法、商法、国际商法、环境法、客户保护法、市场监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对于这些部分,我们应该在制定法律的同时,考虑到各种社会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时局、社会活动水平、社会责任等,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可持续经济发展。

此外,现代经济法也包括新兴的经济法形式,如技术法、金融市场法、信息法、网络法、以及投资和创业类似等经济活动。

这些法律法规针对于促进各种新兴经济活动、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和促进新兴经济发展、有效地维护投资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发展新兴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由多种学科融合而成,是政府规制的重要工具,在促进市场秩序、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利益的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需要积极推动,致力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调节市场秩序、建立消费者保护及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仲裁的程序
仲裁申请和受理
组织仲裁庭
仲裁裁决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 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行政 诉讼
民事 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查并裁决行使行政管理 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解决经济纠 纷的活动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 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 诉讼
级别管辖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
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产。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有约束力的 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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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训练项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天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2010年在北京成立的酒业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的重要经营事项如下: 1.2010年1月10日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月30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开业以来缴纳 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2.2010年3月,以厂房和设备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3年。但截止2013年年底尚未还贷,被 银行诉至法院。 3.2012年2月在促销活动中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遭到消费者的投诉,被工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 4.2012年7月,因天华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爆炸,导致天津市民赵晓伟遭受人身伤害,被消费者赵晓伟诉至 法院要求赔偿。 5.2013年初,授权西安时丰商贸公司作为陕西销售总代理。但时丰商贸公司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将 代理范围扩大到整个西北地区,被天华公司诉至法院。 6.截止到2014年年底,天华公司拥有注册商标4个,拥有专利5项。 7.在经营中经常签订买卖合同,天华公司均以各种票据完成结算。 8.2014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它指导和规范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维护着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在经济法的概述方面展开探讨,涵盖经济法的定义、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以及在国内外的应用等方面。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简单来说,是指那些专门用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了经济制度、经济规则和经济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促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在古代已有所体现,例如古罗马时代的市场规则、商业交易法等。

但正式建立经济法学科体系要追溯到19世纪末的德国。

当时,法学家开始意识到经济活动需要独立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于是经济法逐渐成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

自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的研究和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经济法纳入法律体系中,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和引导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经济法倡导市场主体的自由行使经济权利,保护经济自由和竞争秩序的形成。

2. 平等原则:经济法追求平等的经济条件和机会,禁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并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

3. 公正原则:经济法要求公正的交易和公平的利润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鼓励市场主体追求高质量、高效率的经济活动。

四、经济法在国内外的应用在国内,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已经逐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保障。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和合作,与其他国家建立了经济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世界经济秩序。

在国际上,经济法也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国际经济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等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中起到了承办人的作用。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涵盖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的基本概念,并探讨如何将它们结合起来,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一、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是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之一,它主要研究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一定经济活动能力和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人、政府等。

经济法总论主要研究的是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分论
经济法分论是经济法总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研究的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分论包括企业经济法、个人经济法、合作社经济法、市场失灵经济法等,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研究其在经济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

三、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
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分论则是研究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应用经济法律制度。

此外,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还可以更好地分析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当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
可以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分析不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综上所述,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更好地解决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第1章--经济法总论

第1章--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 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权利的概念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 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 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 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权益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 2、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3)法人的种类 1.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企业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5.捐献法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求 作为一个经济法主体来讲,它进行经济 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具有权力能力和行 为能力。 权利能力实际上就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经 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者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 行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 是指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 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 事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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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考情分析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调整。

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考试分值估计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P2-3)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

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

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

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财税调控法B、金融调控法C、计划调控法D、反垄断法【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预算法B、国债法C、政府采购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C【解析】(1)选项ABC: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调控法;(2)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3·判断题】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答案】√【例题4·判断题】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宏观调控法。

()【答案】×【解析】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特别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P3-6)1、宪法2、法律【解释】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解释】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例题·多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ACD【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某市财政局B、某研究院C、某公司的子公司D、公民陈某【答案】ABCD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3】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P8)(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解释】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

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规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P9)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P10-11)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解释】根据法律授权,猫负责抓捕偷吃粮食的老鼠,抓到后就地正法。

猫(执法主体)惩治老鼠(受制主体)的行为属于“调制行为”,既然偷吃粮食要面临法律的严惩,是否继续偷吃粮食,老鼠的选择属于“市场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的分类(P11)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解释】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

2、对策行为的分类(P12)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老鼠与老鼠之间的博弈)和纵向对策行为(老鼠与猫之间的博弈)两类。

【解释】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策行为有关。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P12)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解释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猫抓老鼠不需要事先征求老鼠的同意)。

【解释2】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属于非单方行为。

2、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P13)根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其中,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任何偷吃粮食的老鼠都将面临猫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老鼠制定的政策),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老鼠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吃,有的选择在猫睡着的时候偷吃,有的宁可不要命也要偷吃)。

【解释】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否则猫抓老鼠有些出师无名),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老鼠无需将自己的行动方案上报给猫)。

3、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P13)3(1)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由于猫的积极工作,增加了粮食产量),也可能是消极的(老鼠遭受灭门之灾,破坏了生态平衡)。

(2)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例题·多选题】下列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B、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C、市场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D、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答案】ABCD四、行为的四个要素(★)(P14)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1、行为目的(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

同时,在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解释】由此来看,猫的压力更大(要考虑多重目标),老鼠的目标比较单一(在不被猫抓到的前提下偷到更多的粮食)。

2、认知能力(1)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对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2)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解释】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执行手段【解释】对于老鼠偷吃粮食的违法行为,派猫去抓还是派狗去抓,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4、行为结果【解释】经过猫的不懈努力,老鼠偷吃粮食的现象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行为构成要素的有()。

A、行为目的要素B、行为认知能力要素C、行为手段要素D、行为结果要素【答案】ABCD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P15)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解释】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

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才能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来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P16)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

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解释】对遵纪守法的老鼠授予荣誉称号、对偷吃粮食的老鼠就地正法,恩威并施,综合利用各自手段,去约束、引导老鼠的行为。

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1、宏观调控权(P18)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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