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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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
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
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在现有资产状况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
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借订立合同行
骗。
特别提醒:传真订立合同要注意确认真实性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必须经鉴证、公证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如房
屋买卖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通常也认为是诺
成合同。
5.是不要式合同。但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约束 力。可分为:
(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 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 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 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 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 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 致。
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
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
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
除外。(抗辩权)
2.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出卖人交付 的标的物。如果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受货物,即 为迟延接受,应负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
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
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总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
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履行)
5.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
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
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





.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 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
利益 4 、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
审批手续)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 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 合同。包括:
的部分,对拒绝接收的部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不当得 利)
第三章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及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前审查合作对象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 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具体注意以下四点: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典型案例:沈海星与安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4866 号)。
裁判规则:当事人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 如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 标的物,则应当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实务详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 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 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 成立。对合同欠缺的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当 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予 以确定。
(四)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源自文库的 理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已签订的合 同,使合同从起始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相似,其结果都是合同 无效,但两者无效的原因不同。可撤销的合同 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2 、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
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
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价款支付的地点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的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
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
所在地支付。
(3)价款支付的时间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的时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议;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则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这样的话,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可以顺利查找对方当事人的基 本资料。这无论是对以后的诉讼,还是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会带来便利 。
2、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有权签订合同。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作必要的资信调查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
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
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
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发
票、保修单、保险单等)这些是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办理报关等法律手续,向出卖人、承运人及有关部门行使赔
偿请求权、检修权的重要证据。
3.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交付期间可以是具体
的日期,也可以是一段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第二章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
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使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不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只将
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有关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
的交付。(提货单)
未按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方式接受货物,以致造成标
的物的遗失或毁损的,责任由买方自负,仍要承担付款的
义务。
3.对标的物检验的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并将
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买受 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通知的义务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
3 、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原则
典型案例: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 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8〕民提字第61号)。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不应以行政规章的规定 为认定依据。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 护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其规定,若违反其效力性 禁止性规定,可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对外擅自签订合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山东德州针织厂与河南省鹤壁市外 贸化工医药保健品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最高 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61号)。
裁判规则: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超越其权限范 围,以企业名义对外擅自签订合同,在不能认 定企业有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事后未予追认和 履行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
物,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
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
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
两回事. 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 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
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 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
限, 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
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义务。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所负担的第三
人的合法权利。而权利瑕疵担保则是指出卖人不能
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但买受人
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
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义务。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
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
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
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协商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
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
物的包装方式。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1)价款的数额。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
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卖方的标的物所有权
因出卖而消灭,买方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买受而发生。
2.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如果买受
人接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给付价款,则不同于买卖合同。
而价款必须是一定数量的货币,不是其他物或者劳务,(区
别与赠与合同、易货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如 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企业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代理人 或代表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应要求其提供企业的 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的种类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一)有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无效的合同 (四)可撤销的合同。
(一) 有效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 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是合法的合同即是有效的合同。 合法的合同要件: 主体合法(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 标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 内容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公平、不违法) 形式与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主要内容
第一章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章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及风险防

第一章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
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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