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应用案例分析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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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自动灭火系统
第一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系统设计适用范围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3)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仓库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
4类8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见表3。
表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对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Ⅰ级、Ⅱ级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分别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
表5 I级、II级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仓库,设计参数应随之变更。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消防用水量——应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规定,并根据喷头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与维保:
1)格栅式通透性顶棚内喷头的布置与安装。
2)集热挡水板的正确使用。
3)判断消防系统增压设施的设置是否正确。
4)末端试水装置的正确设置。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的性能和要求。
三、喷头的设置要求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洒水喷头——选用流量系数K=80的标准喷头,公称动作温度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客房采用边墙型喷头,地下室采用直立型喷头,办公、走道等部位采用顶棚型喷头;除厨房操作间采用喷头动作温度为93℃外,其余选用喷头动作温度为68℃的标准喷头。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并应在最不利点喷头处,设置末端试水装置。
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按不低于0.05MPa确定。
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组时,应注意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第二节水喷雾灭火系统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和闪点大于60°C的液体火灾及电气火灾。
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表7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变压器室、多油断路器室和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的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为
20L/min·m2,变压器室、多油断路器室的持续喷雾时间为0.4h;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的持续喷雾时间为0.5h。
其消防用水量取决于被保护对象表面积大小。
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
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当储罐区设置了固定的水喷淋冷却系统,其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
距起火罐罐壁1.50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均应进行冷却。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0.50L/s·m,起火罐按储罐周长计算,相邻储罐按罐周长一半计算。
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量可按四个计算。
水喷淋冷却系统由水幕喷头、雨淋阀组和供水设施组成。
第三节泡沫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只能采用液上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
对于非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
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一个储罐组(区)内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储罐,其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的相关规定计算。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表8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下列系统组件组成:1)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2)泡沫混合液泵;3)泡沫液泵;4)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5)泡沫液压力储罐;6)泡沫产生装置;7)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8)控制阀门及管道等。
二、泡沫灭火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
(1)消防泵和备用动力的启动试验:
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因此,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启动试验,看其是否运转正常,试验时泵可以打回流,也可空转,但空转时运转时间不应大于5s。
试验后应将消防泵和备用动力及有关设备恢复原状。
试验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试验结果应按要求填写系统周检记录。
(2)系统喷泡沫试验:
按照规范要求,每两年要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
检查——是指对系统所有的组件、设施(包括配电和供水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试验——是指要进行喷泡沫试验,原则上,喷泡沫试验要按系统验收时的功能验收要求进行,但考虑到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射泡沫试验涉及的问题较多,又不能直接向储罐内喷射泡沫,为了避免拆卸有关管道和泡沫产生器,建设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试验。
例如利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泡沫消火栓,接上消防水带、泡沫枪进行试验。
另外,利用储罐检修的机会,经批准可选择某个储罐进行试验。
泡沫灭火设施检测与验收:
1)原油是属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时可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但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2)泡沫液进场检验的要求。
3)油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构成,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要求,泡沫站的基本概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测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四节气体灭火系统
建筑内的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大、
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藏品库和特殊重要设备室及通信机房等部位,应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设计压力为4.20MPa,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灭火浸渍时间应采用
5min。
系统采用三种启动方式:组合分配形式;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的规定,气体灭火系统检测内容包括:
灭火剂输送管道、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
灭火剂输送管道、管道连接件的外观质量等材料检查;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
量等系统组件检查。
具体检测内容见表9。
表9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