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职业培训机构申办及年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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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职业培训机构申办及年审指南
一、职业培训机构申办
(一)申办资格:
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提交所在地街区或村委出具的证明。
3、拟任校长或主任(学历大专以上或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
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
5、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各工种(专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选用的教材、所用设备情况;
8、拟各项管理制度(校长、主任责任制度、教师责任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守则、会计制度、考试制度等等);
9、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冠名条件(另见标准)
(四)审批程序:
1、受理。申办者按规定将材料提交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简称“技能科”,下同),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填写后送交回“技能科”。送交之日为受理之日。
2、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即汇同有关镇(区)劳动管理所进行实地考察,由镇(区)劳动管理所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由申办人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3、批复。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有关规定和专家组审核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对批准成立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局知照并将“审批表”(1份)送至各镇(区)劳动管理所备案。
4、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社会培训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简称“许可证”,下同)正、副本。正本须悬挂于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5、登记。取得“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应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局或民政局)才能开展培训。
(五)招生
社会办学机构刊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必须遵守《广告法》严格执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粤劳技[1998]138号)(另见附件2)的规定,报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六)变更
社会培训机构更名或撤销,应提前一个月作出书面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社会培训机构需要调整培训工种和培训层次的,应提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相应工种的培训计划和相应层次的教师技能证明。
二、年审
(一)、年审材料:
1、年终总结(包括全年办学情况、办证书人数、管理人员和教师变动情况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下年度培训计划;
3、教师资格证书(要求:培训班3人以上;培训中心5人以上;学校7人以上。各职(院)校另行规定。);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年审程序:
1、每年年终至次年4月底前,培训机构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年审材料”送至“技能科”。
2、审批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在“许可证”年审记
录栏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年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者,不进行年审。
三、教师上岗资格的要求、对象、条件以及培训安排:(一)要求:
1、凡是在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没有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一律禁止从事有关的教学工作。
2、教师上岗资格证是申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必要条件。
3、教师上岗资格证每年年审一次,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年审时间同步。
(二)教师上岗资格的对象:在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教师上岗资格证:
1、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教学1年以上;
5、取得了本职业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四)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样本:
(正面)
(背面)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