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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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standardizati on management in Zhe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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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标准化的作用文档标准化基本形式的选择能促进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以及效率的提高。

下文是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档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制度,促进浙江省标准化水平提高,加强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各行业、企业单位及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管理标准化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管理制度是企业或组织中一系列关于组织管理、运营和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和规范、实践方法的总称。

第六条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以下内容:(一)组织纲要和职责分工;(二)各岗位职责和权限;(三)工作流程和方法;(四)各类制度和规范;(五)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七条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修订、审批、发放和实施,应当得到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管理制度应当经过组织内部审查、确认、发布和实施,确保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岗位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减少风险。

第三章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第九条制定管理制度应当有以下程序:(一)编写管理制度的提出;(二)组织编制和研究管理制度;(三)内部审查与确认;(四)申请相关部门审核;(五)发布管理制度;(六)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修订应当有以下程序:(一)提请管理制度编制部门审批;(二)相关部门评审修订申请;(三)内部审查与确认;(四)申请管理制度编制部门审批;(五)发布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六)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的编写、修改和修订应当注明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实施日期和修订说明。

第四章管理制度的执行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将制定和发布的管理制度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制定工作流程,实施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做到“四统一”:(一)统一思想;(二)统一规定;(三)统一标准;(四)统一处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市监标准〔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切实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

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简版范文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简版范文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省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加强标准化管理,根据《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标准化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标准化工作评估,定期检查和审查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提高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理念。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相关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条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应当主动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遵守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其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文明进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化管理职能,遵循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二、组织管理。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组织管理由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县(市、区)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标准化管理职责。

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标准化管理职能,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推动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标准制定。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标准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制定职能,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促进标准与技术、产品和服务相适应,促进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标准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四、标准实施。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标准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实施职能,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标准与技术、产品和服务相适应,推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标准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五、监督检查。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评估和考核,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六、法律责任。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行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是企业和组织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确保其运营流程规范、运作高效、安全可靠的必要手段。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浙江省内各类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工作,提升其执行标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就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讲述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阐述了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方法等,旨在使企业和组织建立和落实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和组织从业人员和相关方面的行为符合企业和组织所制定和实施的标准。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
该章节介绍了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企业和组织设置标准化管理部门、明确标准化管理的领导和实施责任等。

第四章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
本章讲述了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及制定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原则、流程和标准等。

第五章标准化管理实施
本章是关于标准化管理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 标准化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评估、标准化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标准化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章标准化管理的奖惩
该章主要是关于标准化管理的奖惩机制,对执行标准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嘉奖和奖金,对违反标准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罚款或停产整顿等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最后一章主要为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启动日期等做了详细说明。

总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使企业和组织能够依照制度执行,从而使生产制造流程稳定有序、操作规范高效,进一步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7月29号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并在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浙江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规范标准化管理行为,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提出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化的组织和实施第三条组织机构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省的标准化管理政策、宣传工作、评审和审定标准等工作。

该机构由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的组织架构由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标准化计划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化计划和本省情况,制定本省标准化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省级标准化工作机构根据标准化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研制、标准应用、标准宣传等。

第三章标准化的评审和审定第六条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程序1.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2.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应该经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收集。

3. 标准的评审和审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标准的修订和废止1. 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 对于不再适用的标准,应当及时废止。

第四章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省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省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标准制定、标准应用和标准宣传等全过程。

第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

是《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内容。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浙江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管理行为,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涉及标准化的组织和实施、评审和审定、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涉及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标准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浙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7日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以高标准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先发优势,持续推进标准化综合改革,迭代升级标准体系,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标准化战略引领先行地、创新发展领跑地、开放合作新高地、数字变革策源地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标准化发展成效全国领先,建设城市标准化试点20个以上,新增入驻浙江的国际和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3个以上,牵头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30项以上,牵头制定国家标准300项以上,认定高质量、高效益“浙江标准”200项以上,累计发布“浙江制造”标准4000项以上,培育进入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榜单50项,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5个月以内,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推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融互促。

1.加快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提升科技创新工作标准化水平,推进“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标准化建设。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工程施工,其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相当的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

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行业(工程)协会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管理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当地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示范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和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选专家库,成立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选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选委员会成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会长(或授权人)在每次评选会议之前,从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选专家库人员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选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选,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节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节能等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备案、修订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产品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依法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产品,有国外先进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予以采用。

”五、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2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提升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标准化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编制标准工作计划,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内容审查、评估、复审,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本职能业务范围的标准化工作,承担管辖业务的标准内容审查和标准宣贯工作。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23简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23简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一、引言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管理水平和规范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旨在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竞争力。

本文档将介绍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背景、目的和要求,以及具体的管理制度实施步骤。

二、背景浙江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企业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为了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浙江省制定了本标准化管理条例。

该条例要求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三、目的和要求目的: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加强内部控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要求: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更新。

2. 管理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方面内容。

4. 管理制度应科学、合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5. 企业应积极培养员工的管理素质,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四、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制度是建立标准化管理的基础。

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具体步骤如下:- 成立管理制度制定小组,明确任务和目标。

- 调研和分析现有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

-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 组织讨论和修订管理制度,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 经过内部审批后,正式发布管理制度。

2. 宣传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员工的配合和理解。

企业应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素质。

具体步骤如下:- 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方式和渠道。

- 开展宣传活动,如会议、培训等。

- 培训员工了解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 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对管理制度的掌握程度。

3. 监督和评估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以及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三)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管理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浙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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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期一般为 2 年,试点单位应 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总结和对比分析,并按要求开展省级重大项 目的中期评估和省级项目的中期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分别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任 务书》进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到期前 2 个月,试点项目承担单位 按照《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 则》,附件 3)或相应规定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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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竞标单位须按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竞争性磋 商公告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和竞争。
第八条 省级重大项目竞争性磋商中标单位应及时与省级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浙江省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签订时提供),并递交《浙江省标准化试 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附件 2)。
第十六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自查不合格、未通过初审的,试点 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级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时间可延长但不应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服务合同》、《任务书》及《评价细则》等相应评估依据, 对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省级项目,应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 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 项目试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承担、推荐(主管)单位应各 司其责,共同做好项目试点的开展、实施及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作为标准化试 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试点工作的日常督导,对组织实施不力、 进展缓慢的标准化试点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发现重大 问题须及时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试点项目的 宏观指导,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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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19
【实施日期】1994.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现发布《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
(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系统的
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并按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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