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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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度与规则,例如,香港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以及在消除腐败、净化社会风气方面成效卓著的廉政公署制度等,都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此外,香港具有世界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成为中华民族看世界的一个有利的窗口,在不违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通过“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法制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变化,也可以不断为祖国内地提供世界法制发展最前沿的信息与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法制建设的发展。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刘茂林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到今年已实施十周年。

①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给予的理论与学术关注不仅有助于认识和理解香港基本法,也对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某些观点,如认为香港基本法是“小宪法”、②“宪法的特别法”③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易妨碍对香港基本法的准确定位,然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值此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的日子里,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与地位重新予以探讨,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纪念方式。

为此笔者拟从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之间关系的角度重新界定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和地位,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美国宪法学家克林顿・罗西特曾应邀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作序,在序言中,他认为,“像其他国家和其他文化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借助于某种象征来表达他们最为珍视的信仰。

……1787年宪法,人们对它的景仰和崇敬绝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

美国人对其的尊崇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可以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予以解释,……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植根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实际上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美的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起,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内容提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是学理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关键词: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法一、引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学理上一直缺乏专门的讨论。

这不仅是一个学理认识上的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自然,这同时是一个典型的和纯粹的“中国的”问题,因而是一个注定要超越已有的宪法理论并生发出新的理论的问题。

二、与宪法的同一位阶通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认定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①]、宪法的下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②].有的学者在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的前提下,更为具体地将基本法界定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③].本文认为,以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来界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并不妥当。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决定了不能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现当代宪法的内容由三方面组成:一是关于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的制度设计,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则是其直接和具体的表现。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

二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包括关于国家权力产生方式的制度安排、对国家权力的横纵两个向度的分解、对国家权力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规定等。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制[④].三是关于宪法自身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和违宪审查等[⑤].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进而对前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提供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0.04.04【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基本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以巩固国家根基稳定为目的的法规,如宪法等。

普通法是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生活稳定的法规,如民法。

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

基本法是人大制定,普通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

扩展资料
什么是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什么是普通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宪法知识1.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法,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但它又是特殊的法。

这些特殊性包括:①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②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2.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①党的领导原则。

②人民主权原则。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⑤民主集中制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答: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起了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7次部分修改。

3次全面修改形成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k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次部分修改包括对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2次部分修改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5次部分修改。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二、基本法的空间效力
• 1、基本法体现“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是 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所以基本 法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特殊制度和 政策,自然只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 而不能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适用。 • 2、基本法不仅详细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同时也对中央与特 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等内容也做了具体 的规定,故其基本法作为全国性的基本法 律,其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力。

•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基础和依 据,包括两方面的涵义: • 1.基本法第11条第二款“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 法相抵触; • 2.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甄别与取舍香 港原有法律的依据 • (1)凡是与基本法一致的原有法律,可以 保留; • (2)凡是与基本法不一致的原有法律,都 必须废除或修改。
• 5、从基本法制定的意义来讲,基本法制定的意义 在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完整,在于保证平稳过渡。 “小宪法”之说,不但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 相符合,也容易引起我国宪政体制内部的混淆和冲 突。 • 6、宪法所具有的是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效力。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不具有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 效力 • 7、“基本法律”应当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那些位次 于宪法的主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法律。 • 8、 “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应当专属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国家法律体系,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 成的:一部分是宪法;第二部分是“基本法律”;第 三部分是非基本法律。 • 根据法理,法律的位阶取决于其制定者
第三节
• 一、
香港基本法的效力
基本法的时间效力
• 二、 • 三、
基本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3篇)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方式。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法律体系、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的发展与进步。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地位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这四项权力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这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指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将其纳入本地法律体系。

(3)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和全国性法律制定的法律。

(4)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和中央政府的授权,可以签订国际条约。

2. 法律体系结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2)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国际条约。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1. 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独立的司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

澳门基本法实践的经验和意义作者:骆伟建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36期作者简介:骆伟建,1958年生人,上海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宪法和基本法,并指导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198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宪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至2000年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工作。

曾参与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出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摘要】澳门基本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表明,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因此,应始终坚持“一国两制”,坚持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和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使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关键词】基本法宪法澳门“一国两制”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正式生效实施。

20年来,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国两制”的顺利运行。

澳门基本法成功实践的关键,在于始终坚持“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嚴格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巩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和秩序,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特区政府与居民的关系。

只要坚守宪制基础和秩序,理顺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国两制”就能够成为和谐的体系,顺畅地运行。

反之,若破坏宪制基础和秩序,上述关系之间互相对立冲突,就会破坏“一国两制”的运行。

“一国两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立的;其次是依据宪法,通过基本法加以法律化和具体化。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

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

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
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有以下几个:
1. 宪法法律地位: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

2. "一国两制":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原有的
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宽松法治和高度自治的制度安排。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和职权: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权,明确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示威等自由,以及选举权和权利等。

5.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包括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以及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障和支持。

以上是一些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它们体现了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安排和权力分配的规定,并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益。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将详细介绍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

二、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1. 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其宪法性文件,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这些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区域、居民权利和义务、司法制度、外交事务等基本事项。

2. 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基本法规定,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这些法律包括普通法和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所有居民的法律,如《香港法例》和《澳门法律》。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群体的法律,如《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和《澳门赌博法》。

3. 行政法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根据基本法和立法机关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实施基本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具有强制力。

4. 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

5. 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可以签订和参加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对特别行政区具有约束力,但需符合基本法和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包括:1. 制定和修改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 审议和通过特别行政区的预算。

3. 对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4. 对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进行任命。

5. 对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

四、特别行政区司法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1. 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判。

2. 对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

3. 对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4. 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三、修订情况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引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文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的法律基础。

本文档将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详细介绍。

2. 背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法律。

1999年,澳门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起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旨在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保护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基本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含了多个重要的基本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

3.2 全面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了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与全体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3.3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设计和实施。

3.4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鼓励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

3.5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将基于普通法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将由法律保护。

4. 实施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9年起开始实施,并在此后多次进行修改。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符合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认可的原则和程序。

5. 结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稳定发展、保护澳门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文件。

港澳适用法律(2篇)

港澳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港澳地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港澳地区在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享有高度自治权。

因此,港澳地区在法律制度上与内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港澳适用法律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体系、主要法律和司法制度。

二、港澳法律体系1. 香港法律体系香港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主要法律渊源包括:(1)英国法律:香港回归前,香港的法律体系与英国基本相同。

回归后,英国法律仍然在香港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2)香港本地法律: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本地法律继续有效,并逐步与基本法相衔接。

(3)国际条约:香港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也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2. 澳门法律体系澳门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主要法律渊源包括:(1)葡萄牙法律:澳门回归前,澳门的法律体系与葡萄牙基本相同。

回归后,葡萄牙法律仍然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2)澳门本地法律:澳门回归后,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本地法律继续有效,并逐步与基本法相衔接。

(3)国际条约:澳门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也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澳门具有法律效力。

三、港澳主要法律1. 香港主要法律(1)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

(2)香港法例:香港法例包括条例、附属立法和行政命令等,是香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普通法:香港普通法主要来源于英国法律,包括判例法、习惯法和成文法。

2. 澳门主要法律(1)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澳门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

(2)澳门法律:澳门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葡萄牙法律:澳门回归前,葡萄牙法律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回归后,部分葡萄牙法律仍然在澳门具有法律效力。

四、港澳司法制度1. 香港司法制度香港司法制度分为初级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四个层级。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2009第2期(总第96期)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JournalofChangchunFinanceCollegeNo.2,2009SamNo.96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李桂鑫(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广东揭阳522000)[摘要]基于香港,澳门两部基本法的制定具有共同的立法依据和历史背景,两部基本法存在一些相同点,因为两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两部基本法又有许多不同点.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部基本法,必须了解两部基本法之间的异同点.[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一致性;差异性(中图分类号]DF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71(2009)02.0082—0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在我国政府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正式实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它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核心地位.由于国家对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一致,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历史传统也具有基本的共性,两部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整体结构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由于两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两法又存在着许多差异.一,两部基本法的一致性表现(一)基本结构上的一致性两法在基本的体例结构方面几乎完全一致:首先都是''序言"部分,两法的第一章至五章分别都为"总则","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倨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第七章至第九章同样为"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附则"."在条文的最后,两法同样是三个附件.(二)内容上的一致性1.指导思想相同.两法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并正确处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两部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明确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确立了中央的权力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也表明了香港,澳门特区与国家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立法依据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整体上仍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是两个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两法序言的第三段第一句都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险另外,两法还都规定只有宪法才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高度自治权相同.在总则部分,两法同样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永久陛居民组成;保护私有财产权;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等.4.政治体制相同.两法都从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发展,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制度的原则出发,制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的原则,行政和立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b第四章《政治体制》,都对这种制衡机制作了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对立法的制约,行政长官在立法程序上可以拒绝签署,以及解散立法会.第二,立法对行政的制约,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立法会有权提出[收稿日期]2009—05—10[作者简介]李桂鑫(1974~),男,广东揭阳人,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高级政工师,法学讲师.2009年第2期李桂鑫: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83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行政长官如与立法会不协调,依法必须辞职.5.经济制度相同.两法对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作了相同的原则规定.按照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的原则,致力于维护和保障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权,明确地落实了"一国两制"的方针,确保"两制"的承诺得到落实.此外,还对特别行政区的财税政策,财政预算制度,货币金融制度,外汇政策,自由港政策,对外贸易政策,船舶登记,民航和航运政策,以及跨越回归的合法土地契约的承认和保护等问题作了相似的规定.二,两部基本法的差异性表现据有关专家统计,两部基本法明显不同的地方有七十多处,约占澳门基本法条文总数的51%,占香港基本法条文总数的46%左右.(一)结构上的差异1."宣誓效忠"一节的差异.澳门基本法一个明显的差异就是其第四章由七节五十八条组成,比香港基本法多加了"宣誓效忠"一节.因为在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时,葡萄牙方面提出的备忘录实际上承认了双重国籍,而我们国家却向来不承认双重国籍, 在备忘录中也有清楚说明.凶此,为了解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的国籍问题,特别增设了第四章第七节,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2."经济"一章的差异.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经济》在结构上分四节,分别是"财政,金融,贸易和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而澳门基本法第五章《经济》却只分条不分节.这是由两地在航空业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同而决定的,香港是国际着名的航空中心,航空业相当发达;而澳门的航空业在当时还不是很发达.另一原因是因为澳门基本法吸收了香港基本法的经验,尽量简约,留有余地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基本法的经常修改.(二)内容上的差异1.关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规定不同.澳门基本法承认和保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人土地的所有权.它在第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而香港基本法第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因为香港的土地一直都属于国家,而澳门则存在属于教会的土地以及清政府批给私人的土地.澳门基本法在制定时,考虑到保持澳门原来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变,所以作了有别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2.关于保留原有法律的规定不同.两法虽然都规定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基本不变,但由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原有的法律分属两个不同的法系,澳门属大陆法系,所实行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成文法;而香港则属英美法系,所适用的法律是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澳门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而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予以保留."二者在表述上是明显不同的,且这些原属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名称也将在特别行政区保留基本不变.3.关于防务问题的规定不同.香港基本法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懊门基本法中则没有关于驻军的具体规定,仅在其第十四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这是由于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在驻军问题上的不同规定所致.4.关于行政长官的规定不同.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长官参选条件的规定不同.香港基本法规定,担任行政长官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这是参选行政长官者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只需在任期内不得具有在外国的居留权,而没有把"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当选任职的资格.因为在澳门居民中约有10多万人持有葡萄牙护照,取得这张护照,就意味着取得葡萄牙共和国的国籍和在葡国的永久居留权.如果以有原外国居留权作为参选行政长官的先决条件,那就剥夺了四分之一的澳门居民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 第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不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澳门基本法只是附件一中说明,"二零零九以及以后,行政长官的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总第96期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5.关于立法会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会问题方面的规定上,两法存在一些明显区别:第一,立法会组成方面,香港基本法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当选立法会议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澳门基本法则只规定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由该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对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所占的比例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二, 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香港基本法规定其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澳门基本法则规定该区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员为委任议员.第三,立法会职权方面,澳门基本法规定立法会有权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有权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而香港基本法则无此规定.6.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不同.两法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上有不同规定:首先,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三司"(依次为政务司, 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不设'厅";澳门基本法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司,局,厅,处,不设''署". 其次,对检察机关的定性不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这就把检察工作定性为行政工作,把检察机关归人行政机关.香港回归前,香港律政司的办事机构是律政司署,负责香港一切检控事宜.律政司署下辖民事检察科,刑事检控科和法律草拟科等四个科.可见香港对检察机关的定性与归类沿用了传统的做法.澳门基本法则把检察机关定性为司法机关,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这也与澳门的法律传统有关.澳门回归前,设澳门检察厅和澳门检察官公署,均为澳门政府司法机关.前者的主要职责是对澳门政府各部,公务员和居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后者隶属于葡萄牙检察院,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派驻检察官到刑事起诉庭执行检察职务,并对澳葡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及居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7.关于司法机关的规定不同.两法对司法机关的规定有很大差异.香港基本法基本上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系司法制度不变.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澳门基本法则是基本上保留澳门原有的大陆法系司法制度不变.两者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差异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机关的范畴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专指法院,不包括检察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则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第二,法院的设置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还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案件.第三,法官和检察官的来源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而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的来源与香港相同,也是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同的是终审法院(没有高等法院)的法官的免职是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第四,陪审制度的规定不同.香港承袭英国法制,实行陪审团制度.澳门基本法中则没有陪审制度的规定.8.关于经济政策的规定不同.由于两地的经济条件与地理位置不同,经济政策的规定也不同:第一,以博彩业为中心的旅游业在澳门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澳门地区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澳门的博彩业是政府特许专营的.基本法为此特别作出规定:'懊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决定旅游娱乐的政策",Jf旦由于娱乐博彩不是香港的支柱性产业,香港基本法未作专门规定.第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一百一十二条又规定:'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而澳门基本法就没有类似的规定,因为港澳两地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不同,澳门地区至今还没有形成发达的黄金,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综上所述,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法理依据,制定过程,结构体例等也都基本相同或一致.但是,两者不仅有一定的共同点,也有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共同或差异的法律规范,都是实事求是科学精神的体现.这种有区别的规定,都是根据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2009年第2期李桂鑫: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85 不同的具体情况而作的正确规定,它有利于保持港澳两地在政治上的稳定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也有利于港澳两地的繁荣发展和祖国的稳定统一,民主富强.参考文献:[1]钟业坤.中华人民共和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论略【M】.广州:暨南大学L叶l版社.1996,5.【2]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附件[3】巾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附件[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附件二. ComparisionandContrastbetweentheBasicLawofHongkongandtheBasicLawofMacao LIGui—xin(Office,JieyangV 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Jieyang522000,China) Abstract:BecausethebasiclawofHongkongandthebasiclawofMacaohavethesamelegislat ionbasisandhis—toricalbackground,theyhavesomesimilarities.Alsobecausethetwoplaceshavedifferentsit uations,thetwolawshavemanydifferences.Inordertobettercarryoutandexcutethetwobaiclaws,itisnecessaryto gettoknowthe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betweenthetwobasiclaWS.Keywords:OneNation,TwoSystems;theBasicLawofHongkong;theBasicLawofMacao;s imilarities;differ-ences[责任编辑:杨晓丹](上接第93页)参考文献:[1】黄筱玲,郑章飞.区域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_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8,(1).[2]2王一鸣.论区域性资源共享【J].湖北师范学院,2007,(3).[3】郭建华.高校图书馆间资源共建共享研究[J].济南职业学院,2007,(4).[4]张力,王维.近年来我国图书馆Ⅸ域合作问题的思考[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7,(4).【5】曹志梅.区域图书馆联合体及其构建[J].中国图书馆,2007,(3).[6】工新明.构建图书馆联盟的要素分析【J].图书馆丁作与研究,2005,(5).SeveralQuestionsonRegionalLibraryCollaborationLINShu—yuan,CHENYing—song(1.HistoricalDocumentDepartment,JilinLibrary,Changchun130021,China;2.ReadingDepartment,JilinLibrary,Changchun130021,China)Abstract:Withtheapplicationofnetworkingtechniqueinthelibrary,theregionlibraryliterat ureresourcesharing networkhassucceededcarryingoutinmanyareasofChina.Continuousinnovationconcepto ntheaspectsofStan—dardizationinthedatabase—building,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buildasoundinformation—sharingpoli- cies,throughtheregioninthelibraryinter-institutionalcooperation,causestheliteratureinfo rmationresourcecon—structionthebreadthandthedepthobtainsthereasonableeffectivedisposition,andformsthec ompleteregionlit—eratureresourcessafeguardsystem,thuspromotedtheregionaleconomiesdevelopment. Keywords:regionallibrary;literatureresource;builtsharing[责任编辑: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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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法也不是香港的地方性法规,而是全国性 法律,其法律效力不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是遍 及全国 • 1、从基本法制定机关的性质上判定-----全 国人大 • 2、从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上判定:基本法 不仅确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还规定了中央所属各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关系、内地其他行政区域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关系等
一、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 法律文件
1、对“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进行相关的阐释 (孙国华、凯尔森) 2、引用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的规定以及香港 基本法第十一条来阐释香港基本法作为宪法性 法律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基础 性地位和宪法性地位。 3、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十 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的讲话。 4、从该法的制定程序、结构形式、规定的主要 内容以及效力等四方面去论证基本法的宪法性 法律地位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三类授权
• 一般性授权: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直接 行使的权力,无需中央作进一步授权。第16、 17、19条 • 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 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还需得到中央的具 体授权。第96、125、133、134条
• 基本法规定了中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 性。第20条
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 法律化
1、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概念阐释 • 2、从基本法制定的过程论述其如何将“一国两 制”方针予以贯彻的(从1982年宪法------在中 英联合声明-----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成立 草委会-----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 定名单-----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 全体会议-----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3、引用肖蔚云的观点:《基本法》从序言第二 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 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 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 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法律化, 它不但以专章规定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 各种关系,而且在其他章节也都涉及到这 一问题。因此,《基本法》是处理中央与 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大法,是关于中央与特 别行政区职权划分的基本法律文件。然而 法律规定本身都是十分简洁的,大量的实 际操作问题不可能靠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 《基本法》就是基本法,而且只能是基本 法,不能、也不可能代替有关具体立法。
四、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 1、“剩余权力”概念
• 2、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剩余权力”的问题是 怎么出现的? • 形式上,剩余权力问题起源于围绕《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的性质而展开的争论,即基本法到 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李柱铭在起草阶段 和涉及香港政治体制发展最终决定权上提出、王 叔文认为:“不能单凭二者表面上的相似就断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超出了单一制结构 的范畴,而带有联邦制的特点、肖蔚云)
五、基本法是落實中英聯合聲明中方承 諾的一部國內法律
• 1、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政策依据是中英联合 声明中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附 件一,即中英联合声明正文第三条12项内 容和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 体说明。 • 2、《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 基本方针政策。 • 3、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款第 十二项中宣布的事项 • 4、《中英联合声明》,包括全部附件的效 力。
二、基本法的空间效力
• 1、基本法体现“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是 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所以基本 法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特殊制度和 政策,自然只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 而不能在我国的其他地区适用。 • 2、基本法不仅详细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同时也对中央与特 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等内容也做了具体 的规定,故其基本法作为全国性的基本法 律,其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力。
一、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小宪法”,而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 1、虽然基本法实际上取代了以前英国为香 港专门制定的宪法性法律-----《英王制诰》 和《皇室训令》;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和 名称等与宪法的存在一致性---小宪法观点 • 2、驳斥“小宪法”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31、基本法11) • 3、单一制国家最重要的特征—一个国家只 能有一部宪法 • 4、宪法是主权行为的产物,并不需要也不 应该以实在法为其前提
二、香港基本法是为落实我国宪法 第31条而制定的
• 1、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 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 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 2、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款,即:“决 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3、香港基本法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 第六十一条第十三款的具体化
第二节 香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香港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小宪法”,而是国 家的基本法律,其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
(二)基本法也不是香港的地方性法规,而是全国 性法律,其法律效力不仅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是 遍及全国。
(三)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一切制度 和政策的法律依据。
(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基础和依 据。
• 1、将香港基本法认定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宪法的下位法,香港特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 宪法而高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 • 2、基本法不是宪法的下位法,把基本法概 括为宪法的特别法。(李琦) • 3、基本法是我国宪法对特别行政区发生法 律效力的直接结果,宪法的效力是通过基本 法来实现的。(丁焕春)
学者观点
• 4、基本法是宪法的下位法,不具有宪法的 地位。 • 5、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 的关系,香港基本法是属于宪法之下的基 本法律,但在我国的基本法律系列中,香 港基本法在地位、解释、修改和内容等方 面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 • 6、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是宪法与宪法 性法律的关系(叶昌富)
第四节、香港基本法与我国宪法的关系
• 一、香港基本法是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 二、香港基本法是为落实我国宪法第31条 而制定的
• 三、关于香港基本法与我国宪法关系的各 种观点
一、香港基本法是依据我国宪法制 定的
• 1、基本法序言的第三段 • 2、《宪法》第三十一条 • 3、《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款关于全国 人大职权的规定 • 4、基本法第十一条的第一句
• 3、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 从法理上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带有 某些复合制特征。但并不能简单的断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超出了单一制 的范畴。) • 从基本法本身来看其授权法的性质: • 香港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基本法第二条、第 二十条 • (基本法对特区高度自治的授权可以区分为 三大类:一般性授权、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 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 还需得到中央的具体授权、基本法规定了中 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性。)
三、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
• 1、从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 2、基本法不僅香港特區要遵守,中央政府及全國 其他地方也都要遵守,其法律效力及於全國範圍。 • 3、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决定了其必须在 全国范围内实施(基本法同时也规定了诸如中央 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关系等内容,13、14、22) • 4、香港回归后,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港”, 这个“法”最主要的就是香港基本法。基本法也 是一部特別法,是专门规范与香港特別行政区相 关事务的全国性法律。
(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性质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 律文件,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是一 部全國性法律,是一部授權法,同時,基 本法也是一部落實中英聯合聲明中方承諾 的國內法律。
第一节 香港基本法的性质
(一)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 律文件 (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的法律化 (三)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 (四)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 (五)基本法是落实《中英联合声明》 中方承諾的一部国内法
问题:为什么不能 称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
• 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區是直 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我們國家 只能有一部宪法,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宪法》。把基本法說成是香港的“宪 法”,不但同香港特區的地位不相符合, 也容易引起我國憲政體制內部的混淆和衝 突。憲法是基本法的上位法,基本法是根 據憲法制定的;特區的憲制基礎,不只是 基本法,而且還有憲法,是憲法和基本法 共同構成特區的宪政基礎。
四、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立法机关的 立法基础和依据
• • • 1、基本法宪法性法律地位决定。 2、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的决定》中的规定。 3、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 化科教文化制度以及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等内容只是做原则性的规定。 5、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基础和 依据,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地位及其 效力
(一)香港基本法的社会性质(提纲内省略) 香港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法律。 1.从制定基本法的机关来看:香港基本 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 2.从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来看:香港 基本法是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3.从制定基本法的指导方针来看:香港 基本法是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的。
三、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一切 制度和政策的法律依据
• 1、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基本法律。 • 2、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 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 3、邓小平关于“基本法不宜太细”的指示,基 本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4、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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