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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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中绿认[2015]99号

【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绿认[2015]99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优化绿色食品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畜禽水产品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按照“方便企业、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中心对现行的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证书管理、标志使用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申报绿色食品

(一)总公司或子公司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实施审查。

(二)“总公司+分公司”可作为申请人,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

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

(三)总公司可作为统一申请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其加工场所,与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统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审查程序实施审查。跨省(区)的现场检查由中心统一协调;若同一产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应分别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抽样检测。

总公司申请加工场所增加、变更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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