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
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何定性——案例
借⽤他⼈信⽤卡进⾏恶意透⽀如何定性——案例【案例要旨】实践中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的情况渐趋增多。
当信⽤卡申领⼈将信⽤卡出借于实际使⽤⼈,实际使⽤⼈恶意透⽀时,是属于冒⽤他⼈型信⽤卡诈骗还是恶意透⽀型信⽤卡诈骗?申领⼈和实际使⽤⼈的⾏为分别如何评价,能否都适⽤刑法规定?这些都是本案例亟需解决的问题。
【案件索引】起诉:东检刑诉(2012)1358号起诉书⼀审:(2012)东检初字第1342号判决书【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民检察院。
被告⼈何某,⼥,1980年12⽉24⽇出⽣,汉族,⾼中⽂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五星村⽥畈84号。
因本案于2012年4⽉26⽇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因周转资⾦需要,请求表弟楼杰申领信⽤卡供其使⽤。
楼杰表⽰同意,以⾃⼰名义向中国农业银⾏东阳市⽀⾏申领⾦穗信⽤卡1张,激活后交何某使⽤。
2009年7⽉,楼杰为便于何某接收银⾏关于消费、还款等信息,将银⾏预留号码改为何某的⼿机号码。
何某累计透⽀使⽤信⽤卡20多次,前期都能按时归还卡内⽋款。
后在经营亏损,不具备偿还能⼒的情况下,仍然透⽀信⽤卡⽤于还债、⽀付⽇常⽣活开⽀等,累计透⽀本⾦⼈民币20034.09元。
银⾏多次以电话、信函⽅式向何某进⾏催收,但其始终未归还银⾏⽋款本息。
2012年4⽉17⽇,中国农业银⾏东阳市⽀⾏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4⽉21⽇,何某家属代为归还银⾏所有本息。
4⽉26⽇,何某到东阳市公安局投案。
【分歧意见】近年来,出现了多例⾏为⼈借⽤亲属或朋友信⽤卡并恶意透⽀的案例,如本案。
在借⽤关系下,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实际使⽤⼈恶意透⽀信⽤卡时,如何进⾏评价,成为本案办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第⼀种观点认为,实际使⽤⼈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只有当申领⼈构成信⽤诈骗罪时,实际使⽤⼈才能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国⼈民银⾏《银⾏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信⽤卡仅限申领⼈持有并使⽤,持卡⼈不得出租或转借信⽤卡及其账户。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0岁,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甲于2018年10月向乙所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因个人消费需求,多次透支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
甲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乙所在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透支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2. 乙所在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甲的透支行为?三、法院判决1. 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包括透支额度、还款期限等。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多次透支,且未能按时还款,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定。
因此,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2. 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2.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因此,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
然而,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是基于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并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银行案例分析范文
银行案例分析范文案例背景某银行在近期发现了一起涉及信用卡欺诈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个账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银行立即启动了内部调查,并与公安机关合作,最终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发现了自身在防范信用卡欺诈方面存在的问题。
问题分析1. 客户身份验证不严格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成功开通了多个信用卡账户。
这说明银行在客户身份验证方面存在漏洞。
银行应该加强客户身份验证的严格性,采用多种身份验证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2. 风险控制不到位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刷卡进行套现,但银行并未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这说明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异常交易,如设置交易限额、实时监控等。
3. 内部管理不规范在该案件中,银行员工存在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这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银行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解决方案1. 加强客户身份验证银行应该采用多种身份验证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验证流程,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设置交易限额、实时监控等,及时发现和防范异常交易。
同时,银行应该加强对异常交易的处理和追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 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结论该案件的发生,提醒银行在防范信用卡欺诈方面存在的问题。
银行应该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银行的安全性和信誉度。
触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某市A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李某因与嫌疑人王某发生争执,被王某持刀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现将案情分析如下。
二、案件经过1. 争执起因被害人李某与嫌疑人王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8年7月某日,李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争执中,王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胸部刺去。
2. 伤害过程王某持刀刺伤李某后,李某倒地,王某见状,又连续刺了李某数刀。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并未停止,直至李某无力反抗,才逃离现场。
3. 伤情鉴定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4. 抓捕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技术侦查等措施,锁定了嫌疑人王某。
2018年8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观方面嫌疑人王某故意伤害李某,其主观恶性较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行凶,造成李某重伤,明显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刺伤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2. 处理邻里纠纷,要冷静理智。
邻里之间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和纠纷,但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3.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素质。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王某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持刀行凶,最终导致李某重伤。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纪守法,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银行信用卡客户,被告某银行系信用卡的发卡行。
2018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
合同约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同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度累计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某银行在收到李某透支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了透支利息。
此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持续增加,透支利息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原告李某以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透支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透支利息计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未严格按照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直至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被告某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效力: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信用卡犯罪案例
信用卡犯罪案例目前,随着我国的各种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和信用卡使用的日益普遍,信用卡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犯罪。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信用卡犯罪案例篇1: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另一起案件被告人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有偿套现服务。
两起案件被告人最后都被判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发行量剧增的同时,因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市中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呈多发趋势,20xx年,市中法院全年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达295件,20xx年第一季度受理56件,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几千元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断增长。
案件一两年透支信用卡28万余元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强(化名)于20xx年4月、6月先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申办中国工商银行(5.48,-0.04,-0.72%)的信用卡2张。
此后,徐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商场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截至案发前,徐强使用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共计288278.09元。
20xx年5月,徐强陪同王军(化名)申办中国建设银行(6.95,-0.05,-0.71%)、交通银行(7.05,-0.06,-0.84%)、中国光大银行[微博](5.43,-0.05,-0.91%)的信用卡各1张,并安排王军在申办过程中填写他所提供的邮寄地址。
徐强收到3张信用卡后,在王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3张信用卡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
截至案发前,徐强冒用王军信用卡诈骗本金共计92364.4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银行业务竞争激烈,由于考核数据不,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部分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外包,导致办理程序不规范。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张三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张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35%,每月还款日为每月2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张三发放了贷款。
在贷款期间,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截至2021年3月,张三累计逾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催收,但张三仍未还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三、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损失相当。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违约金。
”本案中,银行与张三在《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
根据该约定,银行主张的违约金为每日0.05%,与张三逾期还款的损失相当。
因此,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过高。
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农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王某在某市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自办理信用卡以来,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消费、投资等原因,多次发生信用卡透支行为。
至2020年6月,王某信用卡透支本金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7月,农行向王某发出催收通知,要求王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
然而,王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并未按照要求偿还透支款项。
农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2. 农行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王某是否可以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免除偿还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农行办理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借贷关系。
王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多次发生透支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当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
王某在农行办理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和风险,故王某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
2. 关于农行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法院认为,农行在催收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卡使用合同的规定,向王某发出了催收通知,并给予了王某还款期限。
农行在催收过程中,并未存在违规行为。
3. 关于王某是否可以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免除偿还责任:法院认为,王某虽称自身经济困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力偿还透支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今日说法法律案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6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王某(以下简称原告)因对方驾驶员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的过错导致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件事实2021年6月10日,原告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某区某路段时,与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元。
同时,原告因受伤休息了2个月,导致误工损失1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其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痛苦,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四、案件分析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适用,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受伤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关注,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几个典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案例,旨在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信用卡盗刷纠纷李先生是一名信用卡持卡人,突然发现他的信用卡账户里刷出了大量的消费记录,明显是被盗刷了。
他立即向发卡银行报案,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行方,应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措施,及时发现信用卡盗刷行为。
对于李先生的案例,发卡银行应及时调查和核实盗刷行为,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李先生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金融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小王是一位普通投资者,他购买了一款由某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
在销售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向小王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导致小王误解了产品的实际情况。
后来,该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远低于预期,小王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机构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导致小王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遭受损失。
因此,金融机构应向小王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案例三:P2P网贷平台问题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借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P2P网贷平台的合法经营要求,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信息公开,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
同时,投资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合规合法的平台进行投资。
总结起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不足。
信用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5月,张三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由于工作需要,张三经常出差,信用卡消费较为频繁。
2019年3月,张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张三告上法庭。
二、案件事实1. 张三在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共消费人民币10万元,其中逾期未还金额为4万元。
2. 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向张三发送了催收短信、电话、律师函等多种催收方式,但张三未按期偿还欠款。
3. 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要求张三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
4. 张三认为,自己因收入减少导致无力偿还欠款,且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银行降低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承担信用卡透支的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2. 银行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四、案例分析1. 关于张三是否应承担信用卡透支的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未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张三应承担信用卡透支的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
2. 关于银行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管理、风险控制和催收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在本案中,银行在催收过程中,通过发送短信、电话、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催收,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银行在催收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分析。
首先,银行在催收过程中,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催收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管理、风险控制和催收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银行在催收过程中,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催收次数,符合法律规定。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作者:崔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
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
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案例一]葛某以女友张某的名义、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向民生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联系方式刘的是葛某自己的手机号),后葛某持卡在全国各地消费、取现,透支本金人民币25200.65元,后银行致电葛某进行催收,2009年3月18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15日三次接通电话,葛某称无法还款,后干脆不接电话。
银行多次催收,无法联系葛某。
超过三个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陈某与昊某是多年好友,陈某向吴某借钱周转,昊某便将自己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给陈某。
后陈某持该卡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且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
银行多次对昊某进行催收,吴某后向银行说明该信用卡是自己的朋友陈某一直在使用,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银行。
银行又对陈某进行多次催收,但陈某以暂时没钱等理由半年之后仍不予还款,吴某也对欠款置之不理,并商量好两人一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
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的妻子乔某,于2006年10月4日以本人的名义向工商银行中领信用卡一张,于10月13日激活,先后多地透支消费、提现,于2009年10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0元后再未还款,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卡主乔某,乔某开始多次承诺还款,但后期拒绝还款并变更了联系方式。
后银行又多次联系乔某的直接联系人李某,但至2010年11月,二人均未还款。
总欠款45130元,其中本金22544元、利息22586元。
法律案例分析今日说法(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10月,甲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过度,导致信用卡欠款金额不断增加。
为了逃避还款,甲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即超出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故意不还款。
至2019年6月,甲的信用卡欠款金额已高达20万元。
2019年7月,甲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甲的恶意透支行为已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法律分析1.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定义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信用卡欠款无法偿还,但仍故意为之。
(2)行为人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
即行为人超出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故意不还款。
(3)恶意透支行为已达到一定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 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1)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甲明知自己使用信用卡消费过度,导致信用卡欠款无法偿还,但仍故意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逃避还款。
(2)甲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
甲在信用卡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故意不还款,导致信用卡欠款金额不断增加。
(3)甲的恶意透支行为已达到一定的数额。
甲的信用卡欠款金额已高达2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1. 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危害性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其他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
同时,恶意透支行为还可能导致行为人陷入债务危机,严重影响其个人信用。
三段论推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三段论推理是逻辑学中的一种基本推理形式,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在法律实践中,三段论推理被广泛应用于案件的分析和判决中。
本文将以某市“恶意透支”案件为例,探讨三段论推理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20年10月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
李某在获得信用卡后,短时间内大额透支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还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透支款项及相应利息。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以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三段论推理分析1. 大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 小前提:李某在获得信用卡后,短时间内大额透支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还款。
经调查,李某在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
3. 结论:根据三段论推理,李某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银行透支款项及相应利息,并处以罚金。
三、三段论推理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价值(一)明确法律适用三段论推理有助于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确保案件判决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三段论推理,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提高判决效率三段论推理具有逻辑严密、结构清晰的特点,有助于提高案件判决的效率。
在本案中,法院运用三段论推理,迅速明确了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
(三)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三段论推理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有助于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三段论推理,清晰地阐述了李某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的理由,使得判决更加具有说服力。
信用卡借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信用卡的借用问题也日益凸显,涉及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信用卡借用引发的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是朋友关系。
甲急需资金周转,向乙借了一张某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约定每月按时还款。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信用卡被乙使用,遂将乙列为共同债务人。
乙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信用卡是甲借用给他的,应由甲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法律分析1. 信用卡借用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
”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其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其银行卡。
”因此,甲、乙两人之间的信用卡借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效。
2. 信用卡逾期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未能按时还款,违反了信用卡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因信用卡逾期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如前所述,甲、乙两人之间的信用卡借用行为无效。
因此,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乙在接到银行催收通知后,有权向银行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信用卡系甲借用,从而免除其还款责任。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信用卡使用者应充分了解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2. 诚信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使用者应诚实守信,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出借贷记卡 典型案例剖析
出借贷记卡典型案例剖析一、典型案例1:信用卡盗刷事件信用卡盗刷是贷记卡使用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刷。
例如,他们可能通过网络钓鱼、恶意软件、非法窃取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号码和密码,然后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刷。
受害人通常在未发现异常前,已经遭受了巨大的财务损失。
此类案例提醒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避免成为盗刷的受害者。
二、典型案例2:滥用信用卡透支贷记卡的透支功能可以让持卡人在信用额度范围内消费,但如果滥用透支功能,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财务问题。
例如,一些人可能会超出自己的还款能力,不断透支信用卡,最终积累了高额的债务。
这样的行为会导致持卡人陷入债务困境,并可能面临信用记录受损、利息费用增加等问题。
因此,合理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规划消费是非常重要的。
三、典型案例3: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的取现功能,将信用额度转化为现金。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功能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将套现所得用于赌博、赌球、购买非法物品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银行的规定,也容易导致持卡人陷入高额的利息费用和债务困境。
因此,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取现功能时应谨慎,避免滥用。
四、典型案例4:信用卡还款逾期信用卡的还款逾期是贷记卡使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持卡人由于各种原因,如资金紧张、疏忽大意等,错过了信用卡的还款日期,导致逾期还款。
逾期还款不仅会导致持卡人面临罚息、滞纳金等额外费用,还会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持卡人应当注意还款日期,合理规划自己的资金,避免还款逾期。
五、典型案例5:信用卡信息泄露信用卡信息泄露是贷记卡使用中的一大安全隐患。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攻击、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方式,获取持卡人的信用卡号码、密码等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就会被滥用用于盗刷、诈骗等非法活动。
持卡人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信息的保护,避免在不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定期更换密码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陈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以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
陈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以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案情介绍】陈某是某百货公司的职员。
2009年2月,陈某在网上结识了王某,王某告知陈某,其有一批伪造的信用卡,如果陈某有兴趣,其可以卖给陈某,并告知陈某可以放心使用这批信用卡进行透支,不会惹上麻烦事。
陈某天真的相信了王某的话,向其购买了5张伪造的信用卡。
2009年3月初,陈某使用这5张伪造的信用卡在不同的自动取款机上共取款4万元人民币。
其后,陈某将这笔钱投入某高风险生意,结果全部亏损,并欠下很多债务。
3月底,陈某身无分文,于是利用自己在去年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5万元后,携款潜逃。
2009年4月中旬,陈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况被揭发。
该月月底,陈某的信用卡所属的银行也对其进行透支款项的催收,但由于陈某潜逃在外,银行催收遇到了较大的困难,难以联系上陈某,催收工作难以进行,因此银行向陈某的联系人进行了两次催收,要求其转达,但事实上,该联系人也无法联系到陈某。
2009年9月初,陈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争议焦点】本案中,陈某前后共有两个行为,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以及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的行为,对于这两个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无任何异议,但是对于第二个行为,由于客观上银行催收的意思并未到达陈某处,因此,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要求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不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后携款潜逃,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无需银行催收,即可认定其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此外,本案中,陈某前后共实施了两种不同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完全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即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差1倍,“数额特别巨大”则相差4倍,因此,对于陈某同时交叉实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社会热点案件_法律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为例,分析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法律问题,探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居民李某因急需用钱,向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在办理信用卡时,李某并未如实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而是虚报了自己的收入水平。
随后,李某开始大肆透支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高达50万元。
在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大肆透支信用卡,且累计透支金额达到50万元,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2.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本案中,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持卡人透支信用卡,未按照约定归还的,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立即归还透支款项,并按照约定收取透支利息。
在本案中,银行可以向李某追讨透支款项及利息。
3.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1)关于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2)关于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透支款项及利息的规定。
三、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银行归还透支款项及利息。
信用卡刷卡交易盗刷案例分析
信用卡刷卡交易盗刷案例分析信用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使用率也愈发高涨。
但同时,信用卡刷卡交易的安全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
近年来,信用卡盗刷案件频发,给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信用卡刷卡交易盗刷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盗刷案例分析1. YY事件2016年,银行XX发现该行信用卡客户有大量投诉称信用卡被套现。
经调查发现,曾在YY直播平台消费的用户信用卡信息被泄露,黑客通过恶意软件窃取用户信息,并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套现。
该案件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
2. 美团外卖事件2018年,一名网友爆料称自己被盗刷,且盗刷金额与美团外卖下单金额相同,网友怀疑是美团外卖泄露了自己的信用卡信息。
经调查发现,美团外卖某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用户信用卡信息并转卖给黑客,导致用户信用卡被盗刷。
该案的黑客组织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
3. 某银行ATM机盗刷案2019年,某银行ATM机存在严重漏洞,攻击者利用该漏洞在ATM机上安装了钓鱼设备,使得用户在使用信用卡刷卡交易时,信用卡信息被轻易窃取。
该案件中涉及用户数目不详,但据受害者所述,他们的信用卡共被盗刷约1.5万元。
以上案例表明,信用卡刷卡交易盗刷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且安全漏洞有着不同的来源。
二、原因分析1. 平台安全问题YY直播、美团外卖等电商平台的安全体系不够完善,经常会出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
2. 金融机构安全问题一些金融机构的安全措施较为薄弱,或者未及时更新防护措施,导致黑客可乘之机,轻易窃取用户信息。
3. 用户信息泄露用户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交易时,如果没有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如在不安全的公共Wi-Fi环境中登录账户、在非正规网站泄露一些个人信息等,都会成为黑客攻击和窃取用户银行卡信息的目标。
三、防范措施1. 平台加强安全措施各平台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及时识别和拦截恶意行为。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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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我的脑袋里装满了童话故事里的王子公主,偷偷的想着谁是我的谁谁谁。
很久以后,我依旧期觉得童话故事的王子公主很美好,却不会再幻几时出现的那个人。
于是,我知道,我所期待的这些,会在时间的流逝下,慢慢变淡,变没。
很久以前,我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屁大点儿的小孩子需要人保护,为读书考试而发愁。
很久以后,我或许已经不是一个孩子,我有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我开始忙于工作。
于是,我知道,这就是小时候一直羡慕的大人的生活,被“束缚”的自由。
很久以前,我听陈奕迅的《十年》,想着他怎么这么倒霉,不是失恋就是被抛弃。
很久以后,我还是听他的《十年》,想的却不再是陈奕迅,而是我自己的心情。
于是,我知道,有些事情必须自己经历了,才能体会到他的心酸。
很久以前,我从不会在乎自己的身体,想吃什么,也不懂得什么是保护牙齿。
很久以后,我去了杭州牙科矫正牙齿,专家告诉我如何保护自己的牙齿。
于是,我知道,一副洁白整齐的牙齿,能为自己的第一印象添加不少的分数。
很久以前,我会天真的把所有认识的人都当做朋友,以为能天天说话,就能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很久以后,看到这些人一个个的离开我的生活,才发现距离是那么让人无奈。
于是,我知道,世界上没有永远不改变的东西,唯一的没变就是改变。
很久以前,发生了太多的太多,就像冬天的雪经过彻骨的寒冷刺心的疼痛,什么也不再。
甚至连伤疤,都只是一种奢侈。
很久以后,我发现我不再拼命寻找那些所谓的过去了或是想看到自己的未来。
真的不想在参与那些刻苦铭心。
于是,我发现,那些过了太久的事情,慢慢的,就被沉淀了。
我会告诉自己还太年轻,还没遇到能让自己坚持一辈子的东西。
我不想期待在希望和绝望中。
我不想沉浸在得到和失去中。
更不想挣扎哪些从前以后中。
所以,我告诉自己,即使世界曾经荒芜如沙漠,即使那些从前曾经让我湿了眼眶红了眼圈,即使岁月的雕刻让我的心棱角不再分明不再清澈,即使年华老去,也要走出过往。
一直认为最好的心境,不是避开车水马龙,而是在心中修篱种菊。
尘世的纷纷扰扰,总是会让人疲惫不堪,找一个清闲的午后,关上心灵窗子,隔离这些繁华的喧嚣,一杯果汁,一本书,便是一段静谧的光阴。
轻拥一米阳光入怀,和着书香,任流淌的心事,在季节中浅漾,生命就在这悠然的时光中婉约成一朵花。
遇见或者离散都是定数,我知道,曾经的缘分,早已被岁月更改。
时光,就在我们的念念不忘和低眉浅笑中,渐行渐远,经年的莫失莫忘,也只是生命中刻骨铭心的一笔。
在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来人往就有多少擦肩而过,一些风景再好,也不属于自己,有些东西,路过交错,已然是最好的结局,回忆中,总会有些瞬间,能温暖整个曾经。
跟过去的自己说声对不起,这些年自己跟着自己委屈自己。
像未来的自己说声谢谢你,那永远无怨无悔的陪伴走过人山人海。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处罚办法
新司法解释出台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
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量刑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长解释,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都是经银行催账不还的人,这样才构成恶意透支。
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
也就是说,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
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信用卡套现
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