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困难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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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临时困难救助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家庭成员医治危重疾病,经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困资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必须的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因遭遇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县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非适用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形式

临时救助原则以户为单位,一般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情况特殊的可以实行现金发放或者实物发放进行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掌握确定:困难程度较小、且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每次救助300-1000元;困难程度较重、且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每次可救助1000-2000元。

临时困难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2000元。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情况特殊的困难家庭,每年可救助次数、最高限额,可经城乡临时困难救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最高限额不能超过3000元。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申请城乡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主居民身份证。

2.家庭成员户口簿。

3.需重点出具致贫原因。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社区、村委会接到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县贫困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走访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及时办理

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位;对不符合的家庭,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予以审批,必要时,可由县民政局直接受理和审批。

七、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县财政局要根据城乡低保人数、低收入人数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民政局要加强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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