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
临时救助慰问细则一、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慰问主要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对象分类特别困难家庭:指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家庭。
特殊困难人群:指因年老、年幼、残疾、失能、重病、失学、失业、失独、服刑人员子女、精神障碍患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
三、救助标准设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分为一般救助、较大救助和特殊救助三个等级。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四、救助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必要的申请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困难原因等进行核实,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救助审批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救助申请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发放救助金。
六、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救助效果评估救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评估,了解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确保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八、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将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工作档案,对救助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改进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广州建筑疫情补偿方案文件
广州建筑疫情补偿方案文件广州市建筑疫情补偿方案文件为了缓解新冠疫情对广州市建筑行业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护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广州市政府决定制定建筑疫情补偿方案。
该方案旨在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和补偿措施,以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度过难关。
一、资金支持1. 建筑企业纾困资金为了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建筑企业渡过难关,广州市政府将设立纾困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提供贷款和贴息支持。
具体资金数额和申请条件将根据企业规模和受疫情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2. 建筑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对于因疫情造成失业的建筑从业人员,广州市政府将提供就业补贴,帮助他们尽快找到新的工作机会。
就业补贴标准将根据失业人员的工作年限和就业困难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基本维持生活。
二、税收减免1. 减免企业所得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具体减免标准将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减免所得税将有助于减轻企业在经济困难时期的负担,提升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
2.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因疫情原因失业或收入减少的建筑从业人员,广州市政府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减轻个人的负担,确保受疫情影响的从业人员能够渡过难关。
三、就业创业支持1. 就业转岗培训为了帮助失业的建筑从业人员重新就业,广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就业转岗培训。
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就业竞争力,适应市场需求,尽快找到新的工作机会。
2. 创业支持对于希望创业的失业人员,广州市政府将提供创业支持。
通过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贷款支持等措施,帮助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就业增长,促进经济发展。
四、项目推进为了恢复市场信心,加快建筑行业的复苏,广州市政府将加大公共建设项目的推进力度。
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审批速度,缩短项目开工时间,提升市场活力,带动建筑行业的发展。
五、政策宣传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了解补偿方案的具体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广州市政府将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宣传、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传达相关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粤府办〔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8日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审核确认第四章救助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区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9月6日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残疾人扶助经费使用效率,完善本区残疾人扶助实施体系,保障有扶助需求的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8〕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办法》扶助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二条《办法》扶助资金来源于区、镇(街)(不含珠江街、龙穴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珠江街、龙穴街的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办法》扶助范围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办法》涉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由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认定,并向各镇(街)公布当年残疾人服务机构入围结果。
第五条扶助经费的安排和清算(一)直接扶助残疾人经费的核实和拨付由镇(街)残联每年10月份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附件1)向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特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公共服务。
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在保障社会公平和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本文将对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社会救助政策在国家层面,社会救助政策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根据《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供养、优抚安置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1.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所造成临时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的一次性、临时性救助。
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和就业救助两个方面。
生活救助是指通过发放救助金、物资等方式,帮助临时困难群体度过困难时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就业救助则是通过提供培训、岗位安排等方式,帮助临时困难人员重新就业,实现自我持续发展。
2. 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对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低的特困人员提供定期或长期供养的救助措施。
特困人员供养主要包括救助供养和关爱供养两种形式。
救助供养是对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关爱供养则是针对特殊群体,如孤儿、残疾人等,提供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关爱和支持。
3. 低保低保是指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提供的一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基本温饱。
低保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基本生活补助和特殊补助两个方面。
基本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特殊补助则用于满足特殊困难家庭的特殊需求,如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二、社会救助法规解读社会救助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
下面将对几个与社会救助相关的法规进行解读。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一、基本概念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二、救助对象(一)临时救助对象1.家庭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特别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过全县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过全县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3.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过全县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这里所称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除需具备上述重大刚性支出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城市的,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农村的,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粤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粤府令第67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0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帮助。
第六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的;(三)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具有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减收费的标准缴付服务费。
法律援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省司法厅提出方案,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抚恤、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二)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一、医保政策:1.参保范围:广州市常住户籍居民、临时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和深圳市户籍居民。
2.参保方式:广州市居民可选择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医保费。
3.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康复、生育、补偿、药品等相关待遇。
二、医疗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广州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军烈属、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2.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金、医疗费用预付和特殊救助等方式进行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不同身份和救助对象的情况而定。
三、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1.救助对象:广州市贫困人口,包括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户、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口。
2.救助方式:贫困人口可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救助金、医疗费用预付和特殊救助等方式进行医疗救助。
四、其他相关政策:1.药品政策:广州市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合理控制药品价格并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药品。
2.医疗资源共享:广州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交流,推动医疗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3.精准医疗:广州市鼓励开展精准医疗,通过基因检测、个体化诊疗等手段,提高医疗效果和治愈率。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实施,对于广大市民特别是低收入、贫困人口来说,旨在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和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对于广州市医保制度建设、医疗保险管理、医保待遇、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仅促进了基本医疗服务的普及和提升,还帮助更多的人群解决了看病用药的问题,提高了整体医疗水平。
同时,广州市还积极推动医改,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费医疗政策的顺利实施,广州市政府还加强了医疗卫生管理和监督,建立了医疗救助、医保定点机构评价和监督等机制,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此外,广州市还加强了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医保意识和使用医疗保险的能力,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2020年广州市社会救助标准
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按月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费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2020年广州市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含低保、低收入、 特困人员、孤儿供养、临时救助标准)
(一)广州市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2020年)
项目
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80元/人/月
低收入困难家庭
认定标准
1620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
半自理(半失能)
630元/人/月
全护理(失能)
1260元/人/月
孤儿养育标准
2570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2570元/人/月
(二)广州市临时救助标准一览表(2020年)
广州市临时救助标准
其中
紧急型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原则上人均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1728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
白云区
1806元/人/月
黄埔区
2413元/人/月
花都区
1751元/人/月
番禺区
2512元/人/月
南沙区
2121元/人/月
从化区
1728元/人/月
增城区
1728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
全自理
42元/人/月
(60岁及以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择高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400元/人/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8日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审批工作,更好地解决他们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救助对象范围。
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二)现役军人家属以及退役士兵。
优抚对象是指在我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第三条临时救助项目。
(一)医疗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救助。
(三)生活救助。
第四条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
广州最低保障标准
广州最低保障标准广州市是中国南方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
在这个城市里,因为市民数目的庞大,一些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中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便是贫困问题了。
为了解决贫困问题,广州市政府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了社会保障。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使生活困难的市民能够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与帮助。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生活最低保障金、临时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通过这种方式,市政府确保了市民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核心部分。
广州市规定,市民达到生活困难标准(家庭月度收入不高于人均平均水平的70%)即有资格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而生活困难标准则是每年由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布的。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再次发布的规定,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范围为:一人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750元;两人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125元;三人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500元;四人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860元;五人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2,205元;六人及以上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2,460元。
在生活最低保障金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占了绝大部分,其他补助和保障相对较少。
广州市还设有临时救助的制度,用于应急情况下发生的临时困难,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此外,广州市人民政府还设有住房保障制度,由市政府提供相关住房支持,以租替买的方式,帮助符合法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广州市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许多生活困难的个人和家庭通过此项福利得到了救助。
有报道显示,2018年,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及临时救助覆盖人口达到了161,600人,其中生活最低保障金的发放总额达到了10.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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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我市对2016年出台的《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印发实施《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暂行办法》自2016年印发实施以来,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新要求,《暂行办法》部分内容有必要进行调整。
根据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修订我市临时救助政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
(1)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申请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的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2)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
(3)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
2.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核对材料;
(4)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支出凭据(单据)。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紧急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按月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
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三、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生活必需支出?
1.教育必需支出:在境内学校就读,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
2.医疗必需支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医疗费用(家庭中同时有2名或以上患者的,费用合并计算)。
(二)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申请。
本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三)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时间有多长?
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3日)。
四、咨询途径
如对《办法》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