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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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一、备案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二、备案事项受理机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备案事项承办处室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公室

四、备案事项收费

不收费

五、备案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颁发备案事项决定文书名称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事项决定书》

七、备案要求

(一)管道企业应在新建、改扩建管道竣工验收工作合格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请。

(二)在我市备案工作正式实施前已完成竣工验收的管道(含停止运行、封存管道),管道企业应自实施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按要求完成竣工测量图备案工作;有关图纸缺失的,管道企

业应及时完成补测补绘;管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缺失的,管道产权单位应以公函形式书面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说明情况。

(三)在我市备案工作正式实施前,管道处于报废状态的,管道企业应另行申请《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不再进行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管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审后退还),复印件三份(首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管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包含对管道保护的专项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道路由规划许可和路由协议、管道安全距离、管道标志设立、管道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

(四)符合规范要求的管道竣工测量图纸质文档一份(审后留存),电子档案一份(刻录光盘,审后留存)。备案的竣工测量图应包括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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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跨)越地形图和穿(跨)越纵断面图五套图纸和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

(五)首次提交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请单位应提供该管道的产权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委托授权材料(审后留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备案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备案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申报材料要求;

(3)申请单位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

2、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备案事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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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备案事项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二)审查

1、审查标准:

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要求,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岗位责任人:审查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备案事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三)决定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责任人:主管委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填写办理备案事项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送达

1、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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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存归档的备案事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备案事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备案事项流程表;

(4)将办理备案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

(五)备案事项公开

1、工作标准:对准予备案的决定,及时、准确予以公布。

2、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十、受理地点、时间、电话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三层C区5号窗口

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89150528

十一、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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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请表》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一、备案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二、备案事项受理机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备案事项承办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公室

四、备案事项收费

不收费

五、备案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颁发备案事项决定文书名称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事项决定书》

七、备案要求

(一)管道企业应在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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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分布位置、长度、埋深以及已经采取的防护措施。

(二)在我市备案工作正式实施前已停止运行、封存,且未重新启输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在备案工作正式实施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申请工作。

(三)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在运管道的管理要求制定,包括管道日常巡护、检测、检修,问题发现报告机制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确保管道随时具备启输条件。

(四)报废的管道,原则上应由管道企业将报废管道及附属设施拆除。确有原因不能拆除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除管道内残油、置换可燃气体、向管道灌注水泥砂浆或水等物质,最后进行密封处理。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管道线路走向平面图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后留存)。管道线路走向平面图应展现停止运行、封存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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