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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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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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财政部办理提案人:台盟中央
主题词:民间组织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容:
社会组织的规模以及在公共领域的活跃程度,被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公民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目前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各类社会组织在慈善救助、社会服务、公共管理等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规模小、实力弱,发展不均衡。目前国内社会组织的数量和实力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规模和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而言是相当不足的,且区域发展不平衡,极大地制约了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二是行政色彩依然浓厚。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多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主办,虽然前些年经过形式上的“脱钩”改革,但不少社会团体的行政化倾向依然严重。与此同时,大多数草根社会组织却因找不到“婆婆”而处于生存艰难或地位尴尬的境况。三是登记备案环节门槛过高等问题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大力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使其成为公民自主、理性、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管理的组织化方式,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公民社会三方良性互动、多元共治的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建议:
一、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一是从法律层次规范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使社会组织工作规范化。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制定《行业协会法》、《慈善法》等单项法律法规,待条件与时机成熟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二是成立国家层面的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指导、规划社会组织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三是从国家和省市层面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重点扶持一批有潜力的专业化的公益支持机构,通过公益支持机构的孵化、引导、后续支持及综合服务,推动民间公益组织的繁荣发展。
二、进一步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政策体系。一是进一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具体任务,如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更多地交给社会组织,以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充分供
给和合理配置。二是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的制度,通过合同立项、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资助机制,分类制定社会组织财政补贴政策,实现社会管理的双赢。三是健全配套政策,如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解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实际困难。四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术性社团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三、以降低登记备案门槛为突破口,为社会组织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一是对提供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取消登记制,代之以备案制。二是对暂时还不宜取消审批登记的社会组织,进一步降低门槛,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淡化“婆家”对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三是在改革“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的同时,切实将社会组织管理的工作重心转到加强引导和规范监管的方向上来。
四、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和社会组织对外交往工作。考虑到境外社会组织代表机构的特殊性,以及与法人型社会组织的明显区别,建议单独制订《境外社会组织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外社会组织成立代表机构的条件、程序、活动准则和管理要求,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活动纳入依法管理范围。同时,鼓励、支持我国社会组织在对外交往、解决贸易争端等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