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付工程款协议书(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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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付工程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欠付甲方工程款元(大写:),现乙方无力偿还甲方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将自有车辆一辆折抵给甲方,以抵消部分工程款。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抵债车辆信息如下:牌型号小型客车一辆,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码,车牌号:。

第二条抵偿工程款金额:甲、乙双方经确认,以该车辆抵偿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工程款。

第三条乙方就抵债车辆作出如下承诺:

(1)乙方保证对于该抵债车辆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2)乙方保证抵债车辆无抵押、担保等第三者权益等事项。

(3)乙方承诺抵债车辆来源合法,无遗留经济抵押(银行按揭),无未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和违章。

第四条甲、乙双方已现场查验车辆,确认接受车辆现状;乙方已将车辆及相关证照、手续现场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机动车过户至甲方名下后,乙方欠付的元(大写:)工程款予以抵消。

第八条机动车过户至甲方名下后,双方应一并签订工程款对账协议对欠款数额进行相应变更,否则,本协议不生效。

第九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付车辆至过户手续办理之前,甲方因使用或处分车辆对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赔偿责任等,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及处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可向甲方追偿,或者从欠付甲方的工程款中抵扣。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抵顶车辆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抵顶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有权从欠付的剩余工程中扣除相应税款。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并签订工程款对账协议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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